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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看场子凸显的道德困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19:34  浏览:9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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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看场子凸显的道德困境

    杨涛

北京一中学教师陈某,在嫖娼中因嫌服务不到位,用铁锤击打卖淫女头部,后被看场子的卖淫女老公制止才杀人未遂。3月2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8年。(《北京娱乐报》3月3日)
这则消息本来和其他暴力事件一样,并没有更多值得关注的地方,引起笔者注意的是卖淫女的老公居然在她卖淫时帮着她看场子。自古以来,有家有口的女子卖淫都是偷偷摸摸的,躲着家人特别是丈夫和男友,卖淫突然致富还要苦心孤诣编个理由骗其家人是其正当收入。可如今,在一些地方,不知从何时起,卖淫女老公、男友组成了一个利益同盟,卖淫成为他们共同经营的事业。在百度搜索引擎上输入“卖淫女、老公”、“小姐、男朋友”的关键词,相关网页动辄就数万条。
从网上关于卖淫女与老公、男朋友组成利益同盟的报道来看,形式大体有这么几种:有的是老公、男朋友怂恿甚至胁迫妻子、女友去卖淫;有的是老公、男朋友帮助妻子、女友介绍卖淫对象;有的是老公、男朋友在妻子、女友卖淫时望风、看场子;还有的是老公、男朋友在妻子、女友卖淫时与嫖客发生嫖资等纠纷时出面摆平。总之,各种形式无奇不有,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从前,女子卖淫即使是厚颜无耻,至少是在心中感觉有傀于老公、男朋友,总是要偷偷摸摸背着他们去干,她们还要担心害怕因此失去老公、男朋友,老公、男朋友是制约她们卖淫的一个重要道德阵地。如今,在许多卖淫女暴富的“榜样”作用下,在一切向钱观念作用看,卖淫女不仅在家中地位迅速提高,甚至老公、男朋友也帮助她们卖淫,卖淫开始在家庭实现了正当化,围系在她们头上的道德锁链更加脆弱,家庭道德防线的进一步崩溃。当卖淫成为了一个家庭共同经营的事业,老公、男朋友成为了她们卖淫的坚强后盾时,还有什么比这使她们对卖淫更加理直气壮,更加无视法律与道德呢?近些年在一些地方卖淫泛滥成灾,当然有许多原因,但从这一点也许可见一斑。金钱的力量如此巨大,令人实在难以想像。
这深刻地反映了在社会变迁中,在一切为了金钱的名义下,一些人的道德迅速沦丧,恋爱观、爱情观、婚姻家庭观的严重扭曲:感情可以专一,性生活可以四处泛滥;家庭只能一个,肉体可以分离与众多人分享。维系在妻子与老公,女孩与男友之间的,就是金钱的共同分享,和脆弱的不能再脆弱的所谓“精神感情”专一,可是在男友之间,爱情本来是灵与肉交融的共同体,当这肉体属于众多人时,感情还能做到真正的专一吗?
这种老公看场子的现象猛增,在另一个层面上揭示了我们打击卖淫这种违法现象的艰巨性,光是抓几个卖淫女是无济于事,因为她们后面有着老公、男朋友作的坚强后盾,将使她们在物质与精神上甩去包袱,前仆后继、无所畏惧。因而,只有要打掉这些后盾,才能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而这就需要重塑为人夫、为人男友的道德观、爱情观、婚姻家庭观,但这将是一件比抓几个卖淫女更加艰难的事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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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司发[2009]363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7]17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规定》,已于11月16日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北京市司法局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实施工作,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系统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由本局法制部门会同各执法部门共同开展。
各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法规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规实施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法规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机关各层级的执法职责,提出具体的执法目标和任务;
(二)根据法规实施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宣传工作方案和执法人员培训方案;
(三)对法规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的,应当依法制定或者起草;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具体规定的,根据法规实施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法规实施工作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和配套管理制度,做好法规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法规规定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或者配合执行的,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规实施前,做好与其他执法机关之间有关职责分工、配合规则、执行程序等衔接工作,并在本系统内贯彻落实。
第六条 本局和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法规实施中,发现或者遇到需要进行协调的执法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规定,及时协调解决。
第七条 本局执法部门和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和反馈,建立健全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
法规颁布实施满1年后的3个月内,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作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向市政府提交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第八条 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规宣传培训方案和有关实施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对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渠道反映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分析;
(三)法规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
(四)补充、完善和修订法规的建议。
第九条 在法规实施中,因上位法发生变动或者法规实施环境、对象、适用条件发生变化时,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或者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本局各执法部门法规、规章实施工作的情况纳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浅析

盛立军


  我国检察委员会(简称检委会)制度自1954年建立以来,经历了五十多年的发展、停顿、改革及完善的过程,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检委会制度,对我国检察工作及法治建设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检委会的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有:决策、监督、调查、法律政策指导和咨询等。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检察委员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完善其运行机制,提高其工作效能,是确保检察机关公正、高效执法的基础,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检委会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检委会功能的发挥,损害了检委会的权威。笔者试就该问题发表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当前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委会的办事机构不健全。

  按照《条例》或《检委会议事规则》规定,检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实质上基本由检委会办公室承担,但基层检察院由于受人员不足、案件不多、机构设置不宜过繁等因素制约,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或者合署办公的办法,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负责从事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事务性工作。实际上基层检察院研究室还要承担检察调研、文字起草等综合性工作,实质上用于研究、分析检委会工作的精力是非常有限的;另外由于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触案件少、专业素质还不够高等问题,因此所提的咨询意见和审核意见水平不高,检委会办公室无法充分发挥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器”作用;其次由于制度建设滞后,检委会办公室缺乏与各业务科室建立业务探究和沟通交流的平台,为领导参谋的“智囊团”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只是做做记录,保管材料等表面工作,严重偏离了检委会办事机构应有的协调作用,导致检委会的议事能力难以提高。

  2、检委会的议事标准不明确

  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委会讨论的事项限于重大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而在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害怕承担责任或是在办案中碰到外来压力,于是将一些本不该提交讨论的案件也提交到检委会,通过检委会来做到“担审不担责”,以便将来集体承担责任,这给检委会议事质量带来负面影响;另外从近几年来我院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是决定是否批捕或起诉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案件的定性及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的案件少之又少,至于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执法办案中的法律政策、办案质量等问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则更少;其次检察实践中,除了重大疑难案件以外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都被拿到党组会上去研究,检委会被降格为一个专门讨论案件的事务性机构,决策问题过于单薄,检委会议事范围的全面性得不到充分体现。

  3、检委会的议事程序不规范

  检委会议事程序直接关系到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是检察委员会规范化运作的主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讨论决定有关重大案件,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可实行例会制度。”但绝大多数基层院在实践中并未实行例会制度,当碰到一些未提交检委会讨论而确属有争议的案件时,往往采取的做法有三:一是作补充侦查决定,延长审限;二是同公安部门协调,作撤案处理;三是向上级院汇报,听取上级院的指导意见。这样就很难确保检委会“最高决策权力”的地位,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质量。另外基层院检委会的召开往往具有临时性、随意性,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从议案的提起到文件的分发,会议的召开以至于具体的讨论过程和结论的作出均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由于检委会讨论案件往往临时召集,各委员没有充分的时间作好会前准备,主要靠承办人汇报后发表意见,缺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深入了解,容易受他人影响,议事质量和效率很难得到保障,检委会的集体智慧难以体现。
  4、检委会委员的组织管理不尽合理

  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权力决策机构,其管理更应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点和检察官的司法性,因此对委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要求较高,但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在组织管理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检委会委员组成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把检委会委员身份作为一种荣誉和政治待遇,形成因“位”而任职的不合理局面,相反一些政治素质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享有较高威信的业务精英并没有担任检委会委员,使检委会的权威性和案件讨论质量难以达到最佳状态。二是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委会委员绝大多数素质较高,工作中很少受利益影响,但由于检委会委员在个人待遇方面具有不同程度的优越性,因此,个别委员流露出过分强调个人既得利益而忽视责任的倾向,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发言时随声附和,不善于、不敢发表个人意见,不愿承担责任。三是检委会缺乏内部竞争激励机制。首先现行法律对检委会委员的任职期限没有限定,检委会也不分届次,往往是一旦任命就没有时间限制,存在任职终身制的不合理现象,缺乏优进劣汰机制;其次缺乏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考核规定,即使考察考核,也流于形式,不能全方位地激发检委会委员履行职责的活力;第三缺乏检委会例会学习制度,委员对于政策法规、最新司法解释的学习不够,知识储备明显不足,一定程度影响了议事议案水平,也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上述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削弱检察委员会权威,造成决策机制缺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发挥检察委员会的应有作用,是当前改革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发扬民主和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证。

  二、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的具体措施

  1、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

  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规范其工作职责和程序,当好检委会的参谋和助手,是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设立检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检委办)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检委会职能,进一步促进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其仅承担着会议事务性职能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必须实现其从单一的事项(案件)讨论服务到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为此我们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二是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打造交流的平台,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三是加强检委办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院里还要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高效地运行。

  2、规范检委会议事标准

  针对一些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害怕承担责任,将一些本不该提交讨论的案件也提交到检委会的情况,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对何种案件、何种议题是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应充分发挥检委会办公室的“过滤器”作用,规定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由检委办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等。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事项(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应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从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随意和轻易启动检委会程序,保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质量。

  总结调研,完善工作机制。基层院检委会调查研究是一个薄弱环节,要提高基层院检委会的决策水平和议事质量,调查研究是一个重要前提。具体应通过组织检委会委员参加社会调查、主办专题讲座、承接调研课题等形式,丰富检委会的工作方式;同时对于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积累的经验要注重总结,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分析研究、归纳综合,形成综合性经验材料或调研文章,促进成果转化,用以指导今后工作。

  扩展检委会职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职能在于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但检察委员会的现有定位并没有全面反映出检察委员会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因此,要认真落实好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的法律地位,增加其对检察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讨论决定的成份,彻底解决检委会重案件讨论、轻重大问题研究、检委会职能弱化的问题,使之逐步成为检察机关行使职责最主要的权力机构。

  3、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

  加强检委会机制建设,坚持并完善检委会例会制度。检察委员会应实行例会制,以半月至一月举行一次为宜。除有特殊情况经检察长同意更改检委会例会会议时间外,应严格执行年初制定的检委会议事计划和学习计划,在时间和人员上绝对保证检委会例会制度的落实。通过及时组织检委会委员学习讨论最新司法解释,组织旁听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案件质量讲评活动等,不断提高委员们的法律水平和议事议案能力,提高检委会议事的计划性和科学性,也敦促全院各部门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提炼和总结。

  健全完善会前通报制度。需要由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案件及问题,主办部门必须准备好材料报送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将提请检委会讨论的议事材料复印后于召开会议前五日分发给各检委会委员,并于召开会议前三日通知各委员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检委会委员在接到检委会办事机构要求讨论案件或其他事项的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对所讨论的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对所讨论的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调查,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对事项处理意见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梳理出来,减少检委会讨论时的盲目性,切实做到在会议讨论时有的放矢、有理可论,不打无准备之仗,充分发挥检委会的决策作用

  4、完善对检委会委员的组织管理

  建立检委会委员任职资格制。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学历、办案年限、办案数量、理论水平及道德修养等任职条件,要避免形成只有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才能进入检委会的思维定式,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当检委会委员就是享受政治待遇的观念,要注重检委会组成成分的业务化,淡化行政色彩,注意吸纳没有行政职务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且具有较深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的优秀检察人员加入,使检委会成为确实能担当全院业务工作领导重任的名副其实的组织机构。
  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检委会委员责任意识。检委会委员对提请讨论的案件与事项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对会议中产生的各种意见进行举手表决,检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迅速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各位委员在打印出的发言记录上签字确认。对非客观性原因而造成的检察委员会决策上的错误,既要追究集体责任,又要追究影响正确决策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个人责任,以此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彻底杜绝委员们模糊表态,发表“两可”意见,把议案责任交给检察长一人承担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