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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刘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3:12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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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

刘颖


  随着经济全球化,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我国的法官整体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前进的步伐。法官教育培训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必须进行相应的长效教育培训。
一、基层法院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基层法院的法官大致可分为老、中两代。以我院为例,45岁以上的进入法院的渠道大致分为:从其他国家机关调入的,从社会招入的,工人转干等等。35-45岁之间的法官中,有部分统招非法律专业的,但仍是原来组织任命的,并未经过国家司法考试。我院没有35岁以下的法官,出现了法官的断层现象。由于历史原因,法官进入渠道各异,文化层次也参差不齐。同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的法律政策的不断出台,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法院系统必须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和途径,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跟上现代社会和审判发展的需要。

二、基层法院队伍教育培训现状

(一)法官教育培训现状。
  1、培训渠道。①现行的《法官培训条例》把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即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主要由省法官学院和上级法院组织培训。②《公务员法》把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每年均以“公务员”的身份参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教育培训。③学历教育培训。目前,相当一部分在职法官(其他工作人员)以函授、自考等方式通过“专升本”或“本考研”的方式来提升学历层次。④上级法院组织的其他业务培训。相对而言,这种培训规模较小,次数有限。⑤本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
  2、培训内容。法院系统内部培训,基本上是以法律、法规、审判技能等业务知识培训为主,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则以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等理论知识培训为主。
(二)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现状。
  首先,由于缺少象《法官培训条例》一样具有权威性的纲性规定,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一般均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组织,由上级法院培训的较少。其次是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纳入公务员范畴的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每年参加有关的教育培训。最后,书记员往往会主动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和司法考试。目前,通过司考是书记员进入法官序列的必经之路,也是书记员进行在职教育培训最主要的方式。其他工作人员基本没有培训渠道。

三、基层法院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官法》修订的《法官培训条例》针对不同的对象规定了不同的培训模式、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将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条例》强调法官培训的具体内容应视不同的培训对象需求有所侧重。应该说,这在我国法官培训体制中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1、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不到位。改革开放以来的较长一段时间里,法院在抓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时,更注重对法官进行法律、法规的传授,法律文书的制作,庭审驾驭等业务知识的培训,较普遍的认为,有了较扎实的法律知识,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就一定能办好案,而忽视了职业道德的重要作用,因而有意或无意中忽视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教育培工作。特别是一度时期曾探索试图把法官与社会隔离开来,确保法官的廉洁性,而忽视了法官也是人,更需要更加全面的社会知识,更有必要融入社会大环境的现实,企图以业务培训代替职业道德教育。实践中,即使培训也仅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附带内容,没有放在与业务培训同等或更突出的位置来加以强化。
  2、重审判轻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各地法院更重视审判工作而轻理论知识的学习,这是一个较普遍的现象。尽管法院系统先后陆续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队伍集中教育整顿”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也收到了很大的成效,但仍有个别同志认为学习理论知识,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是“务虚”,只有搞好审判工作才是务实的表现。正是由于这种思潮存在,对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知识学习,一些同志抱着应付了事的心态加以敷衍,导致思想政治教育尽管做到了长抓不懈,但并未从灵魂深处改变个别法官及其工作人员重审判工作轻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观念。
  3、不重视地方风俗习惯等常识的教育。法院在教育培训中,十分注重法律法规等知识性的培训,以此提高法官的素质,而忽视了根据当地的民俗习惯来对法官进行培训,使得一些法官的法律知识很丰富,但往往与实践操作脱节,一些原本很容易解决的案件,因不懂当地风俗习惯或人情事故而使案情升级的现象时有发生。
  4、形式重于实质,难以真正达到提升目的。法院培训的针对性是培训有实效的前提。当前法官培训主要根据各法院上报需要参加晋级与晋职培训的法官名单组织。在制定培训计划之时,并未对法院或法官的需求进行调查和分析。培训课程的内容也显得相当宽泛,培训教材拼凑,毫无针对性,甚至连检验培训效果的结业论文,往往也需要在参训之前就准备好,这种培训形式重于实质,从而使整个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方式与法官的实际需要脱节。培训的结果是各法官都能通过考核,而法官的司法能力却无法通过培训获得实实在在的提升。
  5、缺乏科学统一规范的书记员培训制度和培训标准。书记员作为法院审判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对书记员的培训均各自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培训,资金缺乏的基层法院很难对书记员进行有效培训,书记员的素质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四、规范法官培训的几点建议

  就整体而言,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在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
  培训教师的来源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外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由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
  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可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及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
  (三)、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四)、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
  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非法律知识是指以与法律案件有关部门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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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中小学生上学远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中小学生上学远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6月7日

教基厅〔2006〕5号

  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国务院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重大决策,为有效解决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生上学难问题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为防止在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出现新的学生失学、辍学和上学难问题,近日,我部已发出《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教基〔2006〕10号),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保证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进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须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为切实解决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中小学生上学远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中小学生上学远问题。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并举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以方便和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为出发点,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布局和建设。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为每一个孩子提供就近入学的便利。原则上低年级学生应就近入学。对于低学龄儿童上学道路偏远、交通不便的,要保留、改建一批小学或教学点。对于学龄儿童少,学生居住相对分散的,要采取合校分班、走教送教和普及推广教学光盘等方法,为低年级学生创造学习条件。寄宿制学校建设以初中为主,小学高年级学生确需住校的应征得当地学生家长同意后也可以寄宿。要加快对现有条件较差的寄宿制学校的改造工作,使确需寄宿的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尤其要强化寄宿制学校的管理,确保低学龄学生在校的安全、生活和学习,努力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寄宿制学校建设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慎重对待撤点并校,确保当地学生方便就学。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教育发展状况、人口变动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进行全面、细致、深入地调研,对中小学校的布局、学生的分布情况、道路交通、学生的需求、群众关注的问题等要做到心中有数。调研工作既要有定量的统计,也要做定性分析,做到掌握情况客观全面,解决办法科学务实,避免因决策的失误、工作简单化和“一刀切”造成新的学生上学远问题的发生。各地要积极探索和寻求解决学生上学远问题的新思路和新办法。

  三、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模式一”的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小学和教学点,大力推行以光盘教学为主教师教学为辅、光盘教学与教师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来弥补教师的不足,保证当地基本的教学质量。要组织具备接收卫星资源条件的农村中小学,将接收的教学资源下载下来并刻录成光盘,通过走教送教等各种途径,将教学光盘分送给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小学和教学点。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开发一套小学阶段语文、数学、英语、音乐和美术等5门学科的小班教学模式培训光盘,向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免费提供,对利用模式一授课的教师及教研人员进行光盘培训。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高度,把解决好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中小学生上学远问题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保证,放在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健全制度和完善工作责任制,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162号


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拟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上市公司:

  为了提高已上市和拟发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相关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申报材料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一期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

  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二、2002年1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应进行补充审计,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期法定财务报告需经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也需要提供经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期补充财务报告。

  三、2002年1月1日前已向我会报送材料,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证券市场再筹资的A股公司,不需进行补充审计。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