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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本案的一些看法/龙君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13:30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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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某弟兄伤害案研讨之三:我对本案的一些看法

龙君钱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有了矛盾但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加以解决,不至于演化成激烈的社会动荡和大规模的社会冲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们千百年来的美好愿望,也是执政党不懈奋斗的目标。

  广西龙胜有一对苗族同胞兄弟,仅因生活生产中琐事不和以致兄长受伤,老弟受刑。作为同村邻里的我,因对这样结果不满遂表低见。(文章被告人称之甲某,受害人唤为乙某!)

①.我所了解的当事人的家庭情况:
  本案当事者母亲早逝,父亲(为盲人)因家庭贫困早年离家出走。其他3姐妹出嫁后,两兄弟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直至各自成家,甲某娶妻(左眼有障,有照片为证)生育一女,案发时就读于龙胜某乡某初级中学,注当时未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虽是初级中学,还需缴纳昂贵的费用。

  谈到此,我们非常感谢桑江论坛那些给予甲某生活上帮助过的会员。还有十分感谢那些曾给予甲某女儿实质性帮助过的西部志愿者们(帮助甲某女儿的信息系从会员“生如秋草”QQ聊得)。

②.我所了解的被告人甲某的平时情况:
  甲某除了与乙某因生活上琐事不和睦外,其它邻里关系一向处理得很好。在村里,农忙或红白喜事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在家里是位好丈夫好父亲,也非常疼爱他的晚辈(外甥等)
我在零九年大年初二探访时,恰好碰上村里组织修建桥梁工程的组织者。笔者亲眼目睹甲某大方的捐款一百元人们币,另一百快钱也承诺有钱后补上,也就是共捐款两百元。当然我也知道甲某没有什么积蓄,却有那么热心于村里的公益事业。这也极大的鼓舞着我写此文。

③.我对本弟兄伤害案之浅见:
  甲某伤害乙某的行为系一时激愤而为,非事先预谋。具有突发性,情境性和意识模糊性。甲某的人身危险性极小。这是村民所知,也是其他所有亲戚共知的。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笔者认为,似本案应适用刑事和解。详见资料1,和资料2

④.我对伤情鉴定有些许看法:
  我们之前对该案的研讨中,同仁读者较关心一个问题即本案的鉴定情况。我认为,在我国这种司法鉴定制度的情况下,就本案谈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在这里我也想说一点,我在08年中旬探访乙某时,受害人上上务农。但是在09年初我再次探访,乙某精神状态佳。

  在我国,由于伤情鉴定的多头进行,鉴定结论也往往不同。不难发现公安机关有鉴定,检查机关有鉴定,在有关司法鉴定的解释未出来之前法院也有鉴定,一些无主管部门的司法研究所等多头鉴定,造成鉴定相互矛盾。2008年1月22日发生在广西龙胜大酒店门前的一则故意伤害案,该县公安局鉴定为重伤。后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新鉴定,且与前者矛盾,结论为轻伤。

  法医是否有重大失误或者是否有其他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我们不得而知。当然我们更关注的是,一个普通的贫农在“重新”鉴定或者“再次”鉴定方面,谁能折腾得起??

⑤.我对被害人的看法:
  被害人是直接的受害者,往往承受身体精神或者财产方面的多重伤害。其要求伸张正义,讨回公道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也是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其实际权利所赋有的一种义务。
就补偿方面来说,是否建立一种国家补偿制度。让那些因贫困而无钱治疗的刑事被害人得到有效的帮助。这不也正体现了现代“人道主义”精神吗??

⑥.我对证人证言的个人观点:
  这类案件双方证人证言等可变证据多。且证人是同村人或者是双方当事者的朋友。,就如《公诉实战技巧》所言,农村这种证人证言存在着一定的倾向性,矛盾点相对较多。

⑦.检查机关
  从刑事和解方面来说,检查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任。让那些以案谋私,曲解法律,以刑法代替和解抓住加害方软肋而狮子大开口,漫天索价的司法掮客受到严惩。

⑧.法官
  在各大媒体及诸多著名法学者的著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关于该县人民法院的正面描述。如四川大学法学院 喻 中 教授在其《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第212页写到“…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法院的审判方式给予了充分的支持,(龙胜法院)甚至代表了基层法院努力的方向”(括号内容为笔者注)。

  笔者认为,引发本案的症结并没有得到解决,双方的矛盾未能得到化解。这无疑是该县人民法院的一大遗憾,也是所有有点良知的同村苗民的一大遗憾。我亦曾反思,是不是办案人员认为我们农民很“野”,还是那种“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重刑思想根深蒂固??

  最后让我听着张惠妹的歌“就要分东西,明天不再有关系”来结束这样的探讨吧。2009年对于藏民来说是“黑色之年”,对于本文的两位苗民来说,分了“家”以后会是怎么样的生活。我们继续关注!

资料:
1.《关于龙胜某弟兄间伤害案的研讨之一行为人的应受惩罚性》
地址:http://www.gxfzw.com.cn/news/news_show.asp?id=49946(广西法制网)
2.《龙君钱:谈谈和谐新农村下的刑事和解》
http://www.cnlaw.net/online/showbbs.asp?topage=1&bd=21&id=14395&totable=1 (中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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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淮政〔2006〕4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淮北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和非部门预算组成,部门预算是按部门编制的预算(包括所属单位预算),非部门预算是未分到部门、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自收到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所属单位预算批复到各单位。

第五条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的文件或代政府拟文中,凡涉及市本级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实行部门预算:市本级预算以各部门为预算主体,将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统一编制到部门,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二)实行综合预算:部门和所属单位所有预算内、外收支,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预算,不得在预算之外留有收支项目。

(三)实行零基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预算年度各项收入政策重新测算,逐项核定。支出预算要打破“基数”制约,按照年度各支出事项的轻重缓急,根据财力和有关政策、标准重新安排。

(四)早编细编预算:各部门预算要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汇总。预算科目一般列至款级,重要列至项级。原则上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12月底以前编制完毕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合法。预算收支要符合客观实际,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保证重点。按照公共财政要求,优先保证人员工资、社会保障、机构运转等重点支出以及市场机制调节不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

(三)收支平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

(四)公平透明。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应公开透明,预算分配要体现公平合理,减少主观随意性。

第八条 收入预算编制要改变基数加增长的测算方法,逐步运用标准收入预算法,根据税(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测算编制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贯彻依法治税的要求,会同税务部门以实际税源预测为基础,按照财政体制要求,分税种测算。

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测算,在部门收入预算的基础上汇总产生。

第九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当年可用财力的范围内,根据部门支出预算和非部门支出预算汇总产生,并做到收支平衡,不打赤字。

部门支出预算应按预算科目,分资金来源、支出类别编制到部门和单位;非部门支出预算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及实际情况,分预算科目、支出项目编制。

第十条 部门收入预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本部门所有收入,包括部门组织的收入预算和部门可支配收入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项目支出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状况,考虑实际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程序。

各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门之前以及财政部门批复后应报告分管市长。

第十一条 本级预算编制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在认真测算收入的基础上,结合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部门支出预算控制数和非部门支出预算安排数,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报市政府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非税收入未纳入预算之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十五条 市本级财政支出中,个人工资性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能够直接支付的实行直接支付,零星支出实行授权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凡涉及预算供给方式以及财政供给人员编制变更的,必须经编制、财政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年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对确需增加支出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该部门(单位)年度预算内调整支出预算项目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不断创新预算管理方式,要建立支出预算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支出预算实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的约束机制。

第四章 预算追加

第二十条 成立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市财政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内确实需要市本级财政追加的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不包括正常的增人、晋级增资以及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性调资支出)进行专门研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发生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或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部门提交追加申请和相关凭据,报告分管市长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结合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1万元以下,由市财政局审批;

(二)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市长审批;

(三)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或经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授权,由市长审批;

(四)100万元以上,经市财政支出预算追加审批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突发事件需要追加支出预算的,按照财政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财政部门接到部门申请后,应立即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及时办理追加。

对各部门、各单位申请的临时项目支出追加,每季度研究一次,集中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支出预算追加审批中,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以及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财政部门应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五章 预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组织好本级部门预算和政府预算的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年度预算执行中,按规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事项、超收安排情况等,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严重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提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法共同做好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期,名贵乌木事件让人们对当地政府将乌木收缴国家的法律依据,即民法通则第79条引起重视。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笔者认为,此条款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当前特定的社会转型期背景下有以下不妥:

一是法条规定的事项与民法通则所调整的对象不符。民法通则第2条确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国家不该成为通则中的利益主体。民法通则第79条却嵌入了国家的权利或利益,这使国家在处理民事关系时的公正性打了折扣。

二是法条与传统“先占”原则的自然正义不符。“谁发现、谁占有”这一“先占”原则早在罗马法中即确立,源于人类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因它遵从了惯例,符合社会中流行的自然正义,现仍广泛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得到充分认同。实际上,拾荒就是为大众所认同的一种先占行为。当法律规定和人们的日常思维及习惯极端不一致的时候,立法者应当反思如何将法律和自然正义的习惯做法调和得更好。

三是法条为选择性执法及与民争利提供了依据。在“争夺乌木”事件的背后,当地政府“国有”看似于法有据,但是放置到经济生活的常态下来看,其实不然。比如,像垃圾这种无主物,地方政府处理起来为何就不那么积极了呢?当下落实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有进退失据之虞,政府往往会陷入“选择性执法”、“疏于管理”、“与民争利”的窘境。

民法通则于上世纪80年代实施,有些规定随着时代发展需要作相应的修改,笔者认为,对第79条的规定进行修改时,应充分吸收财物先占原则的合理成分,国家也可先行并尽快建立奖励机制,尝试设立对发现的不明物进行评级评价机制,最大限度平衡发现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可以鼓励地方性立法,探索对诸如乌木等发现物进行保护和收藏的处理方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