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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电信v.欧盟委员会案论价格挤压的认定/李治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0:19:24  浏览:8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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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电信v.欧盟委员会案论价格挤压的认定

李治国


内容摘要

  本文从德国电信股份公司v.欧盟委员会一案的角度分析价格挤压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的构成及其认定标准,并主张价格挤压应成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新形式,并从提出中国的立法和执法部门应在价格挤压领域加强协调和配合。

关键词:价格挤压;市场支配地位;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上游市场;下游市场


案例:

德国电信股份公司 v. 欧盟委员会

案情

  德国电信公司(以下简称“德国电信”)是一家经营固定电话网络基础设施的运营商,由政府持有30.92%股份。在德国电信自由化之前,由其垄断固话业务。在1996年8月1日德国电信法( Telekommunikationsgesetz)生效后,德国电信公司面临着来自这两个市场的竞争。其本地网络设施包括“本地回路”,即连接其主配线架和用户家庭的物理回路,德国电信需要将其本地网络提供给其他的电信运营商和用户使用,因此就相应地区分其提供的服务,即向作为其竞争者其他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批发服务”和向其普通用户提供的“零售服务”,服务价格也据此分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1997年5月8日德国联邦邮政和电信部(Federal Ministry of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 “BMPT”)决议要求德国电信将其本地回路以非捆绑的方式(unbundled)提供给其竞争者使用。此批发价格包括两部分:月租费(monthly subscription charge)和一次性费用(one-off charge)。如果停止使用,还要收取停止使用的成本费。根据德国电信法第25条(1)的要求,批发价格必须事先得到德国电信和邮政监管机构(Regulierungsbehörde für Telekommunikation und Post,”RegTP”) 的批准,其批准的依据是电信法第24条的要求。经批准后,德国电信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执行此价格。

  就零售价格而言,德国电信提供传统的模拟连接(T-NET)和数字窄带连接(T-ISDN)。这两项业务通过德国电信现有的双绞铜线就可以提供。德国电信同时还提供宽带接入(T-DSL),但需要升级现有的T-NET和T-ISDN网络。对T-NET和T-ISND的使用收费(即零售价格)受最高限价制度的约束,而T-DSL的零售价格则由其自行决定,但需经事后审查。德国电信的零售价格也包括两部分:基本月租费(根据线路和服务质量而不同),入网一次性费用(根据线路两端的工作量而定)。但德国电信并不向用户收取停止使用的成本费。

  德国电信的T-NET和T-ISDN零售价格通过最高限价制度管理。根据电信法和电信收费令(1996年10月1日)的相关规定,德国电信网络接入的零售价格与通话费并没有根据各自的成本而分别管理,而是作为一揽子服务同时管理。但1998年1月,RegTP设立了两个“篮子”:一个是居民类用户,一个是商业类用户。每个篮子均包括T-NET和T-ISDN及全部的通话业务,如本地、区域、长途和国际长途。根据收费令规定,RegTP确定每个篮子中所有服务的初始收费水平,并确定每个篮子价格在特定期间的浮动目标。这样,就给每个篮子设定了最高价格,但对每个篮子的最低价格并没有强制要求。

  根据BMTP1997年12月17日决议,在1998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期间(最高限价一期),德国电信分别将两个篮子的总价降低4.3%。RegTP于1999年12月23日作出决议,要求在最高限价一期结束后,在保留两个篮子的基础上,再降价5.6%,期限是从2000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最高限价二期)。

  在强制要求降价的体制框架下,德国电信可以在获得RegTP事先批准后更改每个篮子中各组成部分的价格。根据收费令规定,如果单个篮子的平均价格没有超过规定的最高限价,这种价格调整就会被批准。因此,如果此篮子的价格没有超出最高限价,这种制度使每个篮子组成部分的价格可以增加。但根据电信法27条(3),如果其明显不符合电信法第24条(2)的要求或电信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那么就会被拒绝。

  在前两个最高限价期,德国电信大幅降低两个篮子的价格,远远超出监管机构的要求。但这些降价基本上是针对通话费的。T-NET的零售价格(月租费和一次性费用)在这两个期限内均没有变化,即从1998年到2001年底。T-ISDN的零售价格,德国电信仅降低月租费。

  2001年12月21日,RegTP决定采用新的最高限价机制,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新机制废弃了两个篮子的分类,而是采用四个篮子的分类:最终用户线路(篮子A)、本地通话(篮子B)、国内长途通话(篮子C)和国际长途(篮子D)。2002年1月15日,德国电信通知RegTP其要将T-NET和T-ISDN的月租费提高0.56欧元,并于2002年3月13日获得RegTP的批准。2002年10月31日,德国电信就提高零售价格又一次提出申请。RegTP部分拒绝其申请,仅同意将T-NET的月租费提高0.33欧元,而不是提高0.99欧元,也拒绝将T-NET和T-ISDN的一次性费用提高13.40欧元。

  T-DSL的收费并不受最高限价制度的事前监管。根据电信法30条,此收费仅需事后审查。2001年2月2日,因竞争者的申诉,RegTP对德国电信以前的ADSL收费价格进行了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与德国竞争规则相抵触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RegTP于2002年1月25日结束调查,并认定德国电信2002年1月15日的提价并没有低价倾销的嫌疑。

行政程序:

  1999年3月18日和7月20日,欧盟委员会接到来自15家公司对德国电信定价的投诉,这15家公司均是德国电信的竞争者。
  1999年7月15日,欧盟委员会根据1962年第17号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向德国电信发出信息调查表(request for information)。德国电信于1999年8月13日和25日以信函方式对此予以回复。
  2000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向德国电信的竞争者发出信息调查表。2001年6月22日,欧盟委员会再一次向德国电信发出信息调查表。2002年5月2日,欧盟委员会向德国电信发出拒绝通知。2002年7月29日,德国电信提交对拒绝通知的意见陈述。同年10月25日,德国电信针对竞争者的观点提交其观点陈述。
  2003年2月21日,欧盟委员会再一次向德国电信发出拒绝通知。2003年3月14日,德国电信再一次提交意见陈述。
  2003年5月21日,欧盟委员会根据EC82条做出2003/707/EC号决议 ,认定德国电信违反EC82条的规定,防碍市场竞争,并要求其停止相关行为,同时对德国电信罚款1260万欧元。并于2003年5月30日通知德国电信。

诉讼:

  2003年7月30日,德国电信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电信诉讼请求是:
- 判定欧盟委员会决议无效或,减少对其的罚款;
- 由欧盟委员会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非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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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

环保总局《关于提请批准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环发〔2005〕3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环保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辽宁蛇岛老铁山、四川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四川美姑大风顶、宁夏灵武白芨滩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冀政[2003]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订了《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资金缴拨方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直各部门、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改革要求。
  二、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十五”期间在全省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为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定从2003年10月份起在省政府组成部门先行试点;2004年,在总结经验和完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省级扩大试点范围;2005年,省级全面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零余额清算方式”的现代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体系。
  三、省财政厅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抓紧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适应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的银行清算系统和网络信息技术支持系统,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搞好分工协作。
  四、各设区市要参照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和各项配套措施,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
  改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财政资金收付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我省地方性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财政改革政策要求;
  (二)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地位不变。不改变预算单位预算级次,不改变预算单位对经批准的预算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及会计核算职责;
  (三)规范操作、运转高效。合理确定财政、银行及预算单位的职责,减少资金周转环节、提高收支效率;
  (四)有利于强化管理、便于监督。规范管理程序,使资金收付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从机制上制约违规违纪行为;
  (五)保证资金安全。严密资金支付制度、程序,增强相互制约,防止资金流失,保证资金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收付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管理。所有财政资金收入必须纳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各收入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挪用。
  第五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通过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具体项目,由省财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收付管理,通过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财政部、省政府或省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省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选择代理银行工作,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同一预算部门预算单位较多的,对预算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层级管理,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对本部门资金收付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财政资金银行账户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在财政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下称代理银行)开设,分别用于财政直接支付项目、财政授权支付项目资金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直接支付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或现金结算。提取现金或办理现金结算必须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省级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三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财政部、省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收支。特设专户资金不得与本单位其他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设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
  第三章 财政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包括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的收入。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分为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包括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预算内收入。预算内收入资金缴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为财政预算外收入。预算外收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总缴库两种方式。
  (一)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应缴资金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集中汇总缴库是由征收机关或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规定,将所收的应缴资金汇总后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 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一般采用直接缴库方式,由纳税人、缴款人或税务代征人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将应缴收入直接缴入国库。
  其他各项财政资金暂依现行收缴方式收缴,待条件成熟时再进一步规范。
  第十九条 规范财政资金退库管理。从国库中退付资金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按用途划分,分为人员工资(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机关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预算编制方法,机关公用经费又分为机关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公用经费。各类资金实行不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支付程序为:(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于每月20日前提供次月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及人员工资明细表、工资代扣款项等数据,报送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
  (二)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根据省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各单位人员工资明细表,编制各单位工资明细汇总表。经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后,开具《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一并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开具《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鉴印后,送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资金清算;
  (三)代理银行按财政部门《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经核准的人员工资明细表,将资金划拨到各单位每个人工资账户,并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记账凭证及个人工资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的单位人员工资以及所有预算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其支付程序为:
  (一)省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根据批准的预算,分别向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下达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
  (二)代理银行收到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后1个工作日内,将各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到各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项目的资金支付。支付资金时,预算单位开具《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四)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开具的《河北省省级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在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按每日实际支付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要办理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收费同城特约委托付款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收费单位收费通知单后,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分月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预算单位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将各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二十六条 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投资或购置额度较小的专项项目实行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和额度由省财政部门规定。
  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专项公用经费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程序为:
  (一)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进度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于每月18日前,将次月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编制季度用款计划,于每季度末月18日前将次季度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
  属于政府基金、财政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根据政府基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入库或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情况编制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项目编制。除单一购置性项目外,项目计划中的工资支出、购买性支出、服务性支出等应列明细计划。
  预算级次较多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并逐级上报上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按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外资金分别编制《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签署审核意见后送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每月25日前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次季度用款计划。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于月底前将下属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到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和国库管理机构。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于季度末前将下属单位用款计划批复到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并抄送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和国库管理机构。
  年初预算未批复前,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用款计划,预算批复后根据部门预算编制。
  年度中发生预算调整,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预算调整文件后编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部门。
  (三)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和相关支付凭证,填写《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审核。
  相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票证;工程价款结算单、预付工程款合同;设备、材料采购清单;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资料。
  申请单位负责审核原始凭证及其支持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省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对《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确认后,开具《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开具《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经省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鉴印后,送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五)代理银行收到《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于当日办理资金支付。因特殊原因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于下一个营业日前两个小时内办理。支付当日,代理银行将支付凭证有关联反馈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门支付机构的支付凭证,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六)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在《河北省省级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按每日实际支付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专项公用和经济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直接支付项目报月度用款计划。月度计划和用款额度批复后,比照正常公用经费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 支付资金的清算与核算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支付实现后,国库、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间要进行资金清算。资金清算是指国库、财政部门按照代理银行当日支付给收款单位的资金数额,将国库资金如数划转代理银行。
  第三十条 国库、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资金清算分别在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规定的清算额度内进行。
  资金清算一般每日清算一次。但单笔支付额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应即时清算。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中,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支付凭证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支付凭证填写有误的不得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并及时将有关凭证退回签发部门(简称退票)予以更正。
  (一)财政直接支付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资金已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因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或账号错误退票的,代理银行于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恢复相应的支付额度。
  (二)财政授权支付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后办理更正手续;资金已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后,因收款单位名称、开户行或账号错误退票的,代理银行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恢复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预算单位。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资金核算、统计与报表工作。
  (一)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根据代理银行回单,将各用款单位的支出记入明细账,并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填报《河北省省级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二)预算单位根据加盖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付讫”章的《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进行会计核算。一级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汇总所属预算单位上月财政支出情况,编制《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支出情况月报表》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
  (三)代理银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日报表》、《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旬(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报送《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月报表》。
  (四)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业务,向预算单位制发对账单并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统一结算。
  第三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清算办法比照预算资金清算办法执行。
  第六章 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资金追偿。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及各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资金收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违规支付财政资金或因工作疏忽造成资金损失的,代理银行负责追偿并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代理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另行规定支付方式: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