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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应用/张小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4:37  浏览:9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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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使我国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有了法律层面的规定,规范了劳动调解、仲裁活动,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权益。该法在立法精神和理念、基本制度上均有重大改革和创新,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争议处理的要求,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该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3年多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在分析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特征、劳动争议处理形式等基础上,对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应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出台背景;劳动争议概念及特征;适用条件;处理形式;不足及完善

  一、出台背景

  (一)社会背景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该法出台之际,我国已处在以经济优先发展转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二元经济转向城乡一体化经济,主要靠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转向由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和社会转型中。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要构建和谐社会。在这种劳动力供求矛盾的紧张期和劳动争议的多发期,和谐社会的构建,要依赖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呈现多元化

  据2007年劳动保障部的统计显示,1995年-2006年的12年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12年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2006年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是1987年的80倍,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增加。除了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外,劳动争议案件还呈现案件类型多样化、产生原因多元化的问题。旧法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解决劳动争议的要求。

  3.劳资关系的对抗性不断增强,调解难度加大

  所谓劳资关系的对抗性,主要是因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追求的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即以最小的成本创造出最大的利润;而最小的成本往往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为代价,克扣工资、无限制地加班加点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而处在经济欠发达的中国的企业,因为生产力的不发达,设备、技术的欠缺,很难提供给劳动者非常良好的劳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关系日益激化,冲突不断,使得调解的难度加大了。

  4.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当时适用的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时间之短,使得很多劳动者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劳动争议仲裁期限短则60天,长则90天,极大地耗费了劳动者的时间、金钱成本,让劳动者大大感慨劳动争议解决难。

  (二)法制背景:《立法法》的要求

  关于“仲裁制度”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以前,仅在《劳动法》中有纲要式的规定。虽然在1993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章中有“仲裁”的详细规定,但是《立法法》第8条中明确规定“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就决定了需要制定一部法律对仲裁制度予以规范。

  二、劳动争议概念及特征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矛盾体:追求生存机会与追求利润的不同价值取向。劳动关系矛盾体要求法律对其的调整,既要实现人格的自由和平等,又要反映人的生存与发展,是二者和谐的统一。因此我们可对劳动争议定义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及工会,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团体。(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劳动权利和义务本身就具有广泛性,既有法定权利,也有约定权利,既有财产性质权利,也有人身性质权利。包括就业、工时、工资、劳动安全与保护、劳动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若干方面。同时,在集体合同争议中还会围绕相关利益生争议。(3)劳动争议是劳动领域中的经济利益的冲突。例如,劳动关系解除争议,从其实质讲,都是为了一定的利益而产生的争议。(4)劳动争议是主体权利或利益主张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就成为解决这种权利或利益冲突的法定程序。(5)劳动争议由于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而劳动关系又具有极强的社会性特征。因此,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公正会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产生重要作用。此外,我国的劳动争议还呈现出与社会变革相适应的时代特征: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数持续大幅增长;二是非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数量急剧上升;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幅增加。以上劳动争议所呈现出的个别性特点,一方面说明了劳动权利义务配置的复杂性,不同的争议涉及各个不同层次、不同属性的权利请求权;另一方面也使得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程序法更应具有操作性,更应符合程序正义。

  三、《劳动争议仲裁法》的适用条件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依据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才能适用该法。这里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关于二者的定义,目前有许多的版本。通俗的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一方提供劳动服务,一方支付报酬,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民事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但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及世界劳工法的规定,劳动关系都不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利,还有奖励、处罚的权利。在管理、奖励、处罚过程中,劳动者是被动的,而单位进行管理、奖励、处罚时,除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外,还依据法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务关系与此不同,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其不存在管理关系,也不存在支付报酬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处分及奖励的问题,而仅存在依据劳务合同多支付或者少支付劳务报酬的问题。举例来说,某工厂招工20名,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工厂能对20名工人进行管理,能依据法律及工厂的规章制度对工人进行奖励、处分。该工厂与20名工人是劳动关系。同时,该工厂为清理门口垃圾,同1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由该人将垃圾拉到垃圾处理场,工厂支付5000元报酬,如果10天内拉完,工厂多支付200元,如果20天没拉完,工厂少支付200元。如果该人在1个月你未将垃圾全部清理,工厂不支付报酬。工厂与这个人就是劳务关系,工厂仅有权利依据合同约定给该人报酬,并依据合同多支付、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报酬,没有权利对该人进行管理,如不能要求该人按时上下班,也不能依据自己工厂的制度扣该人的劳动报酬。

  2、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除受劳动合同约定外,主要受劳动法、合同法规定的约束,而劳务关系仅仅受劳务合同约束。在上例中,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开除20个工人中的某一个,该工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合同法向劳动部门请求仲裁,要求依照劳动法律解决。而如果单位不用清理垃圾的个人清理垃圾了,该个人只能依据劳务合同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依据劳动法律要求单位承担责任。

  3、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除支付报酬外,还需为劳动者办理各种劳动保险及其他待遇。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不存在劳动报酬以外的福利待遇。

  分清上述区别,就可以在实务中明确划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了。当然存在一些很难区分的实际情况,例如以完成固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关系就和劳务关系十分相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严格看用人者与提供劳务者是不是平等关系,也就是提供劳务者是否受单位管理,是否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如果是,就是劳动关系,如果不是,就是劳务关系。这一区别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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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作者:李志文
             工作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本文所称的执行力系狭义的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是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之利刃。本文主要从笔者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实践出发,谈谈提升法院执行力的必须性、方法,及主要从提升个人执行力的角度对提升法院执行力建设提出设想,是对笔者工作的一个总结,亦希望通过学习、探讨,对今后的执行工作有所助益。
[关 键 词]:执行力 意识 法官素质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道难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党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现象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四句话。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才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笔者今天从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角度去思考、分析问题。
一、执行力的概念
“执行力”一词最早流行于国外企业界,是指企业做事情的能力,近年来,这一理念逐步向司法、行政领域渗透。温家宝总理2007年3月在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执行力弱,政令不畅,有令难行,甚至有令不行,政策落实就有可能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状况,也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何为执行力,大部分人有一个比较通俗地理解就是“执行并完成任务的能力”。很多学者和企业家都给执行力下过定义,本文在此不一一阐述。笔者认为,其实执行力就是做事的能力,通常一个人能做事,而且能做成事,我们就会说这个人很能干,这个能干就是执行力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从个人和单位两个不同层次去理解“执行力”。对个人而言,执行力就是办事能力,不同的岗位需要的执行力也是不一样的,领导和执行者,前者更多的强调是决策和谋划的能力,后者则更多强调组织实施能力。单位执行力是单位全体成员完成单位既定战略目标的能力。
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体现在哪方面呢?我认为,关键是要在工作中体现“严、实、快、新”四个字上。“严”即积极进取,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实”即脚踏实地,具有实干的作风;“快”即具有高的办事效率,促成高的案件执结率。“新”即开拓创新。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寻求新的思路和方法,使执行的力度更大、速度更快、效果更好,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更快的实现,近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更高,对法律信仰更强,这并是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二、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力建设必要性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民事执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活动。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民事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权利人的权利从一种期待变为现实,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也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更通过提升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制裁藐视法律者,也教育、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近年来,法院通过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等活动,执行力有所提升。法院执行队队伍整体素质在不断地提高,也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可我们也应更清楚的看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在不断的增多。而案件诉讼到法院的根本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失信,这一事实的最直接表征就是原告的高胜诉率和胜诉当事人的高申请执行率。在执行庭工作时间越长的人感觉包袱会越重,因为工作时间越久,积累案件越多,清理时间越长,执行难度越大……这一系列的问题,迫使执行法官要不断的学习、摸索、实践,提升执行工作的执行力。
三、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执行工作执行力的一些做法
近年来,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成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我院从辖区执行环境具体情况出发,注意发挥当下的优势,集中力量从多举措上加强执行力建设。
1、加强法院自身建设。一是积极主动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执行工作得到了领导部门的重视,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要求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同时强化诉讼保全意识。在立案环节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为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要求审判人员在必要时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从而为执行工作提供便利,尽最大努力遏止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据统计,2012年,我院有25.3%的民事案件都依法进行了诉讼保全,有效地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执结。三是不断地深化执行工作改革。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2、全力推行“阳光执行”和风险提示。把执行的全部程序公开,以便当事人和各界的监督。在执行中实施执行公开告知制度、实施执行风险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后果告知制度。在申请执行期间,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此外,在诉前、诉中、判决前、判决后及申请执行前实行执行风险全程提示,分别在上述各个阶段均告知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执行风险。对被告确无履行条件的案件,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选择实现权利的其它方式,避免诉讼后案件一判决就成执行“死案”。
  3、密切关注农村涉案人员动向。加强与当地基层组织的联系。找专门的负责人,定期与村组织代表联系,将村里每位外出务工的被执行人员的详细情况登记在册,以便在执行案件时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规律和去留动向。此外,农村人一般比较重视传统节日,因此不少人即使外出务工也会选择传统假期回家探亲,我们利用这一特点,在节假日展开突击行动。比如,今年的1月25日至2月5日,我院针对被执行人在县内的25件涉企、涉弱势群体等民生案件进行了集中执行的“执行会战”, 通过采取“集中行动、迅速反应,晨间执行、密切配合”等方式,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分类、分批、分级加大执行力度,重点清理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骨头案、钉子案,活动中,依法拘传长期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案件当事人5人,执结案件20件,其中达成和解13件,执结标的额约105万元,打击了赖债者的嚣张气焰,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巧妙运用各种强制措施。通过开展细致调查,及时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农作物的收成时节以及农村年终股份合作制派息分红、发放征地补偿款、贴青、农补等费用的时间,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对农村被执行人的财物采取登记、监督和控制等有效措施,选择恰当时机各个击破,分批次解决案件的执行。
5、统筹执行,群策群力。在执行工作中统筹安排,工作分层分次的,打破专人专案的局面。具体做法有以下几项:一是有条件的集中分批次向银行进行财产查询,降低调查成本,提高查询效率。二是集中开展片区执行行动。针对我区的路难行、人难找的实际情况,我院适时开展片区执行工作。即集人力,有针对性的在某片区域开展集体执行工作。实践证明,这样执行成果较为明显,大大提高了降低执行成本,增加执行威慑力,从而使执行结束率、标的到位率明显上升。三是坚持每个星期一上午例会制度。会议一是传达有关指示精神,二是部署一星期的工作计划,三是讨论案件,群策群力,集全体执行人员的力量,解决个案中的突出问题。
6、加大执行公开,多方面开展执行宣传工作,造成强大社会压力,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如今执行机构处理的执行案件中有许多被执行人不怕法院的强制措施,但是他们也许怕社会舆论。所以执行中抓住部分被执行人的这一弱点,利用新闻媒体促进执行工作。实践中,我院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执行现场直播,公告债务人名单,法律宣传等方式。在法律宣传中重点强调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对个别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施用全过程跟踪报道,让一些不讲信用的“老赖”在电视上曝光、亮相,从而对那些心存侥幸的躲债者以警戒与震慑。在社会中造成强大的社会压力,最终促使自动履行债务。
四、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执行力设想
毋庸讳言,执行工作中也存在问题和不足:比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尚未建立健全,被执行人财产查明仍存困境;个人能力恐慌,办事方法不多等。再此,笔者拟从个人和单位两个层面上对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执行力提出一些设想。
(一)提升个人执行能力
时至今日,不乏伟大的理论家和战略家,而迫切需要平凡的实干者和执行者。个人执行能力的提升,在执行工作中至关重要。而个人执行力的强弱取决于两个要素——个人能力和工作态度。所以,我们要提升个人执行力,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来增强自身素质,另一方面是要端正工作态度。
1、加强学习。从某一个层面上说,执行力低是由干警能力不强造成的。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类型、复杂的执行案件层出不穷,迫切需要执行法院加强理论知识学习,加强工作经验总结。知识是动力的源泉,能力来自于实践的积累。要提高办案的质量,增强化解矛盾的能力,知识的积累是必不可少的。作为执行员要对得起“法官”二字,执行工作不退伍、不掉队,努力学习,在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并将学习行为变成学习习惯。
2、增强团队精神。团队精神是团队成员在领导的指挥和带领下,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的精神,是大局意识和协作精神的集中体现。增强团队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努力把个人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群策群力,更有助于克服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形象及法院的威严。
3、注重细节。有一句话叫做:细节决定成败。要想提高自己的执行力必须在细节上下功夫,模范法官陈燕萍在调解中就非常注重细节问题,比如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语言去诠释法律,挖掘有利于调节的每个细节有针对性的调解等。作为执行法官,更应注重细节,在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的同时,依程序执行,依法办案,遇事要能沉下心来,不能浮躁;再者要处处留心,眼中有活。
4、直面困难。执行案件,多数是被执行人一方失信所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问题一直存在,规避执行的案件时有发生,作为执行法官,工作本质就是要面对这些问题,在个案中理顺问题,在规避与反规避的较量中取胜。直面困难,更要有“催不垮、打不败”的 “敢于亮剑”精神。
(二)加强法院执行文化建设,健全各项执行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提升执行工作执行力,从单位的角度看,要加强执行文化建设,健全各项执行管理制度。首先应建立健全合理的制度规范;其次要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第三要有明确的可行的发展目标;第四要有具体的实施规划;第五加强执行工作发展平台建设,增强执行团队文化建设;第六,完善奖惩机制。
结束语
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执行力,是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之利刃。对此,笔者认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在执行力建设过程中,不分你我,不分内外,从当下做起,从点滴做起,相互配合、互相学习、互相提醒、互相沟通,共同提高执行力,实现创建现代文明法院的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3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渝府发〔2003〕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47号)精神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农业机械化工作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管理,以加快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分年度进行。

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工作。

市农机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机械化工作主管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关于“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加快发展,到2007年末,全市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以上,力争达到10%”的总体目标,确定以下考核内容:

(一)各地要把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进行通盘考虑,研究制订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农机管理队伍,确保组织健全、领导有力、职责明确、责任落实,促进农机化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逐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投入力度,以此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要坚持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机实行补贴;要安排部分农发、扶贫和其他农业资金,专项支持和鼓励发展农机大户、专业户、机耕机收队等农机服务组织;要从科研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农机科研开发专项基金,大力扶持引进、研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新机具新技术。

(四)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体系,落实专门农机人员,确保农机管理、推广、安全监理等职能落到实处。

(五)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研究制定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与改造计划,纳入农村基础设施统筹规划,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六)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或乡镇,以此带动农机装备水平和作业水平的提高。

(七)各地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加大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推广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和作业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上新的台阶。

(八)各地要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加强农机与农艺结合,良种与良法配套,大力实施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建立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考核方式

(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八项内容,市政府目标办、市农机局对当年度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逐项分解落实,并制定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的评分办法。

(二)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单位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政府目标办、市农机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对各地农业机械化工作进行日常检查。

(三)考核对象在年底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分别报市政府目标办、市农机局,作为年度考评的基础材料。市政府目标办、市农机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对区县(自治县、市)的考核采用百分制,并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年度考评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一等奖;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二等奖;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三等奖。

第七条 奖惩办法

(一)市农业机械化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市政府每年对获得目标考核一、二、三等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二)对被评为农业机械化工作一等奖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评中加1分。

对被评为农业机械化工作二等奖的区县(自治县、市),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评中加0.5分。

(三)对年度考核在60分以下的区县(自治县、市),除市政府通报批评外,在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中扣1分。

第八条 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机械化工作主管部门的考核办法,由市农机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