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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判息诉中的心理学/石东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26:34  浏览:8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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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发挥终结纠纷功能,实现服判息诉的过程中,如何让当事人通过“ 服”判实现“息”诉,成为当前法官面临的一大课题。鉴于“服”和“息”表现的是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和行为,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和接访经验,立足司法过程的性质和诉讼节点的控制,从心理学的角度,对服判息诉进行了系统性的方法论思考。

首因效应,赢得信赖。心理学研究表明,第一印象对人的认知起着先入为主的首因效应,而且引导人们无形地扩大,进而形成光环效应。根据这一理论,裁判者要想让当事人接受裁判,必须从当事人与法官第一次对视开始着手。心理学的研究进一步表明,“热情”是第一要素,“在人类的品质描述中,热情一词位于人类品质词的中心”,当事人一旦认为法官是热情的,“就会把联系在其周围的其他人类优良的品质也配送给他”。“尊重”是第二要素,人都有被尊重的需求。此外,真诚与特别关注这些要素也至关重要。通过这些要素的输入,使当事人取得“这一法官是公正的”认知效果,进而最终认可我们的裁判。

光环效应,形成互动。在人际交往中,心理学上有一个相互性原则。《圣经》曰:“你期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朱苏力教授说:“法律说到底是要恰当地处理各种人际关系。”这就提示法官,要想获得当事人对法官包括对裁判的认可,就应该怀着一颗真诚的心去体悟当事人之所想,坚持以当事人为本,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互动,从而最终理解并服从裁判。

心灵引导,激活真善。激活当事人心中的真、善、美。从心理学角度讲,影响服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道德水平。我们应考虑怎样激发起当事人内心的爱与善良;因势利导,使当事人的不良情绪得以抑制消减,甚至转化为互相理解与体谅,最终理智地对待裁判。

把脉焦点,查证突破。要真正达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效果,功夫更在案件审理的本身——即不论对事实认定还是对法律适用均应围绕焦点问题展开。案件的焦点可以是事实的一个细节,也可以是一个细微的法律规定。找准了案件的焦点,围绕焦点刨根问底地进行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以及说理,不仅使案件的其他问题迎刃而解,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概率也会提高。尤其是遇到复杂案件,要先仔细给案件“把脉”,准确找出案件的焦点,并将这一焦点问题彻底厘清,尽量还原案件原貌,服判息诉的比例必然会提高。

文书制作,明理融情。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价值取向是“情、理、法”的交融。心理学研究表明,人是社会性的人,大家比较关注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与认可。作为对社会公开的裁判文书,必须以法律为主旋律,全面、准确叙述案件事实,并且对所叙事实做有力说明。百姓内心对公正的理解与法律的判断有时存在错位。要想让裁判文书“公平、正义、效率”等词语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达成对话,必须结合中国人的信仰、价值、文化、传统、观念、心态等内容,使裁判文书的法律意义直达公众内心,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判后寄语,答疑释法。心理学将人剖析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层面,本我是本能的我,以快乐为行事原则;自我是现实的我,以现实利益为处事原则;超我则是道德的我,以至善为原则。人在不同情形下“我”有着这三种不同的表现。在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努力挖掘各方当事人内心深处的真、善、美,使当事人道德层面的“超我”得以释放,从而达至互谅,促调服判。尤其是判后寄语应将重点放在答疑释法和告知执行相关规定上,以期实现服判息诉的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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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粤经贸管字〔1995〕116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蕉柑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 蕉柑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蕉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蕉柑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指输往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需占用外经贸部下达的主动配额。经港澳转口部分,视同输往港澳,占用港澳配额。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指输往本规定前款中列明的配额管制的国家、地区之外的其它国家、地区),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必须是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会员。
(四)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发证程序
(一)向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及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分配给该企业蕉柑出口配额的文件(正本复印件)、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及有效合同签发出口许可证。
企业初次领证时,还需提交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书、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会员证及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编订的企业代码。
(二)向非配额地区出口
发证机关凭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企业有效出口合同及企业承诺不将该批货物输往新、马、泰、菲、港、澳等配额管制地区,保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如货物直运进口国,还应在保证书上承诺不在港澳转船)签发出口许可证。
初次领证的企业,还须提供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审定证书和外经贸部授权机关编订的企业代码。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对非配额地区出口,发证机关每次只给企业发放一批数量的出口许可证。
(二)每批领证数量超过300吨,企业必须提供承运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直运船的船名、停靠港、船期、航程等证明材料(由承运船公司证明盖章)。
(三)所有对非配额地区出口,各企业均应选择有直运能力的口岸海运出口,并按规定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上注明“直运,不输往港澳、东南亚市场。”
(四)如确需在港澳转船,应参照有关转船监管规定,与港澳代理公司(香港为五丰行、广南集团有限公司,澳门为南光、南粤公司)签订转船监管协议,凭协议在发证机关领证。
(五)允许在港澳转船的出口许可证,在备注栏里注明“不得输往港澳、东南亚市场,可在香港(澳门)转船”。监管代理公司应履行监管责任,确保转船货物输往规定的目的地,不冲击配额管理地区。
(六)企业继续领证时,必须提供上一次的出口许可证、海关报关单、直运提单(复印件)方可继续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从受理到签发许可证为3个工作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91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信息化工作暨电子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一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 , 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计委(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六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项目须经市计委(信息办)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计委(信息办)报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填报《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市计委(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在此基础上,汇总制定出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计委(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和当年财力情况,对基础性、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项目,在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其他项目可在相关的专项资金中酌情安排。

第九条 凡未列入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计委(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抄送市计委(信息办)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计委(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列入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论证后报送市计委(信息办)。

第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每年由市计委(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和调整。

第十三条 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凡总投资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计委(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须经市计委(信息办)确认。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凡属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保密审批或履行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重点项目由市计委(信息办)组织竣工验收,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向市计委(信息办)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的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市计委(信息办)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市计委(信息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各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