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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5:05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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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07〕148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及具体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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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行为,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占用城市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主要包括:展示牌、广告栏、宣传标语牌、阅报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画廊、条幅、彩虹拱门、张贴各种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落地式和单面面积大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附着式户外广告;本规定所称小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落地式和单面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附着式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实施、专项规划编制、外观审查、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按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批。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相应的设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应当按照美化市容市貌和质量安全的要求,定期对所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刷新。破损的要随时修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行车视线、或广告颜色对司机产生炫目的;

  (四)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五)妨碍人们生产、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由建设局实行统一集中审批。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结构和外观设计资料;

  (4)广告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5)场地使用证明。

  (6)规划选址意见。

  其他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要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发布商业性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登记。未经审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以拍卖、招标方式为主,协商议价方式为辅的形式出让,收取的经费全额缴存市财政专户,罚没收入缴入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户外广告及其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标明设置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根据材料使用寿命,临时户外广告使用期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4天;固定长久性广告设置期:附着式一般为2年,落地式一般为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可申请延长设置期。若因城市建设发展等需要,需对户外广告进行拆除或变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拆除或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按时申请延长广告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小型信息广告实行橱窗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张贴、涂写各类广告。

  第十二条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大型户外广告应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设计。在已建的建筑物上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要经建筑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验算,确保建筑物结构和户外广告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业主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后,由业主负责安全检测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用电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业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闲置时,必须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对报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建设局必须建档,并由市建设局抄送一份市工商局存档,便于存查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加大对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依规管理的力度。对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行审批、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整治、查处、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侵占现有园林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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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机构、派出机构的国家公务员,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暂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大连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奖励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管理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见义勇为,舍已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第六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五种: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工作成绩比较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其事迹在本部门确认为先进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工作成绩突出,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其事迹在本地区或本系统有一定的影响,被树为典型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工作成绩显著,在完成本职工作或某一项工作中做出很大贡献,其事迹在本系统或全市有较大影响,堪称全市典型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
对工作成绩优异,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其事迹在全市或全省有很大影响,堪称国家公务员楷模的,应当给予记一等功。
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求实苦干精神,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或为经济建设服务中成绩显著,事迹先进,树立了公务员坚持改革开放和勤政廉政的新形象;对改变某一地区、部门面貌,打开新的工作局面起推动作用的;在执行某项重大任务中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五种奖励应分别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采取定期奖励和不定期奖励两种方式进行。
定期奖励应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受奖人员原则上应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其中记二等功以上人员必须是优秀国家公务员。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按规定参加考核但不定等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给予奖励。
不定期奖励,主要是对在突发事件或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实施的奖励。此种奖励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奖励的种类,根据其事迹的影响程度、功绩大小确定。
第八条 定期奖励国家公务员的人数每年不得超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数的10%。其中,记一等功的不超过1‰,记二等功的不超过1%,记三等功的不超过3%。不定期奖励的数额,由审批机关根据事件的发生时间及表彰需要确定。
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进行: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政府批准。
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由所在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政府领导人员奖励,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给予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任免机关的同意。
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实施奖励,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审批机关推荐并填写《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二)审核。由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对拟奖励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审核的内容包括:事迹是否真实,奖励种类是否恰当,奖励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的比例等。
(三)审批。由审批机关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四)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须填写《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奖励备案表》,报市人事局备案,并将有关材料归入受奖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奖励晋升一个档次职务工资;记一等功奖励800元;记二等功以下奖励的标准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公务员获得记二等功累计三次以上(
含三次)和获得记一等功奖励,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提高退休费5%;获得授予荣誉称号奖励,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提高退休费10%。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工资。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发放。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奖金或奖品标准,不得随意提高。同一事迹不能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的奖励,根据《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由省财政核拨奖励经费。
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二等功的奖励,属市级奖励,由市财政核拨奖励经费,市人事局代市政府发放。
给予国家公务员记三等功、嘉奖的奖励,奖励经费按现机关经费开支渠道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凡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隐瞒严重错误申报奖励的、违反规定程序给予奖励的,应予以撤销,并追究责任。
凡获得荣誉称号后被辞退、受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7日

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清理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对外营业机构的通知

银发[1996]2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商业银行总行,国有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发挥整体经营功能,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要求各商业银行对所属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业务部(以下简称“三部”)的对外营业机构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设立的“三部”为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营业。

  二、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行设立的“三部”对外营业机构(包括营业网点),一律予以撤销,并不得改建为所属行的营业机构,其业务并入其管辖行营业部或现有的其他分支机构。

  三、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设立的“三部”对外营业机构,原则上要进行撤并。对经营规范,业务量较大,撤销或并入营业部确有困难,商业银行总行认为有必要保留的营业场所,其管辖行可按规定的程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申请改建为办事处或分理处。

  四、商业银行“三部”对外营业机构撤并、改建后,要撤销原以“三部”名义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贷款帐户。独立使用联行行号的,要清交联行行号。其承办的业务(包括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应于1996年12月31日前移交其管辖行的营业部或管辖行的其他分支机构,并向人民银行原批准行缴回《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五、已改建为管辖行分支机构和已撤销的原“三部”营业机构,不得再以“三部”的名义、牌子、印章对外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六、人民银行各级行应督促各级商业银行做好“三部”营业机构的清理工作,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终止手续,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对于违反本文规定,在1996年12月31日后仍然以“三部”名义对外营业的,人民银行各级行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