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16:38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09 ] 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

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发挥骨干企业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现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重点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高于10%的工业企业。

2、高成长性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同行业中具有先进性、成长性,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具有带动作用,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高于30%的工业企业。

3、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要编制3-5年企业发展规划;经营中讲究诚信,有良好记录;上报企业生产经营信息及时、准确、真实;遵纪守法;对社会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和提高技术升级。认真贯彻落实重点工业企业、高成长性工业企业新上项目享受招商引资的同等优惠政策,大力扶持企业推进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有效促进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和产业升级。

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新建、扩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2、给予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并享受省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除上缴国家、省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相当于项目对应宗地土地净收益100%的支持。

3、奖励企业新增税收。对企业新上项目所形成的新的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留成所得部分,前两年8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

4、鼓励企业实施战略重组。对企业并购现有企业,生产规模增加1倍以上或投资转产高附加值产品以及生产规模超过原有企业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用工三分之一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比上年度新增地方留成所得部分80%奖励给企业。

5、鼓励企业技术升级、产业升级。支持企业以买断或许可方式引进国内外先进专有技术或专利,进口国内尚不能研发制造的重要装备的,优先安排国家贴息支持,优先纳入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和省治污专项资金。

6、支持企业“退二进三”。对企业退出城区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原工业用地由政府收回使用权,实行“招、拍、挂”,将土地收益部分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必须上缴费用部分外全额拨付企业所在地财政,用于企业新建安置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退二进三”的工业企业入驻园区后享受重点工业企业新上项目的对应政策。

7、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对重点企业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实施战略合作,依托产业优势引进终端产品和相关配套项目的给予奖励。

8、鼓励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发展。重点企业、高成长性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发展的,在土地、环保容量等方面优先保证;在煤、电、油、运等方面优先供应;各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

第四条 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的融资担保。市、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为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改等新上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要优先放贷支持。

第五条 规范对重点工业企业检查行为。市、县有关单位除涉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税收等检查外,停止一切面向企业的检查活动。确需检查的,经市、县政府批准,报同级优化办备案,否则,企业有权向市政府举报。对被举报单位,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清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点企业非税收费管理办法,执收部门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乱收费,不得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重点企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厉查处对重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第七条 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实行全程代理制。重点企业新上项目所需审批办理的事项,由市、县工业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企业配合,限时办结,效能监察中心及时跟踪问效。

第八条 保证支持重点企业政策的落实。市政府建立重点企业新上项目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重点企业新上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第九条 对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按照重点工业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标准每年确定30户重点工业企业和10户高成长性企业重点支持。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综合考核,动态管理,总数不变。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重点企业名单中调出,同时补进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

第十条 项目获得本政策支持程序: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报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统计局、审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评价认定;根据评价认定结果向市政府提出支持意见,兑现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69号

1995-04-2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7〕18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州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为全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州长按分工组织全州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州长负责,副县市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州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州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州安委会负责全州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州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会同州安办对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安办)为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州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州委、州政府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省州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省上、州委、州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州安委会制定报经州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州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州安办审查后报州政府批准,由州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和省州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州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州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州安办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州安委会审核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市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2.州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州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厅局、州委、州政府及州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级厅局(不含处室)和州委、州政府(含州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省级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州政府或州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省级和州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州级加0.1分;被州政府《政府工作通报》、《凉山政务》、《凉政信息》或州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2分或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市考核得分排名前6名、州级有关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州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或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由州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州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