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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9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08:26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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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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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