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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35:56  浏览:96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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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贸委


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08年11月12日以粤经贸法规〔2008〕865号发布 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粤府令第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省经贸委成立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以下简称市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四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受省经贸委委托,承担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申报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艺德;

  (二)专业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技艺制作,且满15年;

  (三)已取得工艺美术类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满1年或已取得技能鉴定技师以上(含技师)等级满1年或已获得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满1年;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较高的艺术修养,技艺全面、精湛,掌握独特技艺或绝技,敢于创新,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艺术成就卓越,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第六条 申报者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条 件,但能达到其他四项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技艺高超,作品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奖项,或获得国家级协会等社会团体工艺美术类二等奖以上或省级协会工艺美术类一等奖以上的;

  (二)作品具有鲜明艺术风格,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

  (三)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申报者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其他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的传统工艺美术相关类别荣誉称号。

  第七条 申报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和作品:

  (一)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

  (二)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经历、职称、业绩、成果、作品获奖、带徒授艺等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包括作品简介、照片、作品实物,以下简称申报作品)不多于3件(套)。

  申报作品确为本人创作且无模仿,移植名画和摄影作品以及文物复制品除外。

  第八条 申报者向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经贸部门组织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作品等进行审核,对申报者的技艺进行现场考核,并录像备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申报作品送至评审办指定地点。

  第九条 不具备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实际操作能力或脱离传统工艺美术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及已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不参加评审。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成立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具体承办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

  第十一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建立广东省工艺美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专家库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和不同工艺美术品种,具有代表性。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入选专家库:

  (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及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二)工艺美术相关专业院校的教授、学者;

  (三)具有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的专家;

  (四)工艺美术行业及有关部门的知名专家。

  第十三条 评委会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评审办根据申报人数确定,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委所占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省工艺美术协会按评委会的组成人数的2倍以上从专家库中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后聘请。

  第十五条 根据申报人数及申报作品所属的工艺美术品种,设立若干个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由评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从中确定一名组长,主持本专业小组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本届工艺美术大师者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评委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委。

第四章 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七条 评审应注重申报作品的艺术质量和技艺水准。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作品的技艺水平,包括作品的技艺、造型、构思、风格,属于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手法制作,充分发扬和提升地方民间特色,技艺手法体现技艺传承与绝技传承的独特性;

  (二)为恢复、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别是濒临失传品种做出的贡献;

  (三)为发展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做出的经济贡献;

  (四)申报者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作品获奖、作品展览(作品研讨会、作品陈列馆)、理论、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十八条 各市经贸部门报送的申报者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过省经贸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由评审办组织专家对申报者情况进行复核及调查。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由专业评审组对申报者进行评审打分,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评审名额按得分高低推荐入围名单。

  出现同分情况的,由专业评审组评委投票确定排序。

  第二十条 评委会听取各专业评审组的情况报告,对推荐入围名单进行充分评议讨论,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提出省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将省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及其有关情况通过省经贸委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经贸委将建议名单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授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省经贸委报请省政府予以撤销,收回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品种包括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织毯、抽纱花边和编结、艺术陶瓷、工艺玻璃、工艺编织、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其他工艺美术,共十一大类(具体主要品种类别参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主要品种

  一、工艺雕塑类:

  玉器:翡翠、白玉、玛瑙、南方玉、岫玉等

  木雕:金漆木雕、红木雕刻、黄杨木雕、樟木雕刻等

  微刻:象牙米雕刻,头发丝雕刻等

  石雕:绿石雕、端砚等

  骨雕:牛骨雕、牛角雕、骆驼骨雕、墨鱼骨雕

  牙雕:象牙雕刻、猛犸牙雕刻

  其他雕塑:砖雕、果核雕、竹刻、贝雕、根雕、缅茄雕刻等

  二、刺绣和染织类:

  刺绣:潮绣、广绣、少数民族刺绣、挑花等

  印染:蜡染

  三、织毯类:地毯、挂毯等

  四、抽纱花边和编织类:

  抽纱:抽纱织布、画屏、花边等

  五、艺术陶瓷类:

  瓷器:瓷塑、广彩、潮彩、青花、通花瓷等

  陶器:陶塑、紫砂(红泥)陶器、各种刻花和剔花陶器等

  其他艺术陶瓷:瓷板画、刻瓷、嵌瓷、陶瓷微雕/微书等

  六、工艺玻璃类:琉璃、水晶玻璃等

  七、编织工艺类:藤编、葵编、竹编、草编等

  八、漆器类:漆画、漆器、螺细镶嵌、脱胎漆雕塑等

  九、工艺家具类:硬木家具、镶嵌家具等

  十、金属工艺和首饰类:景泰蓝、金银细工(摆件)、铁画、铜器、金银首饰、珠宝镶嵌首饰等

  十一、其他工艺美术类:

  人造花:绢花、纸花、绒花等

  工艺画:麦杆画、火烙画、贝雕画、竹帘画等

  手工玩具:竹玩具、木偶、泥塑等

  其他工艺美术:灯彩、烙画葵扇、檀香扇、鼻烟壶和内画壶,风筝、木版年画、绉金纸、剪刻纸、纸扎、秋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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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4日,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制度是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这项制度,对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有效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凡以往做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1995年继续暂停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不得变相发放奖金,也不得以任何名目自行出台津贴、补贴。建立和提高津贴、补贴的权限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无权决定。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
根据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凡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两年考核成绩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的人员,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
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以及两年中只有一年考核称职(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学徒期工资、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4年7月见习期满正式确定工资档次的毕业生,在两年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职务前后的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例如,1994年8月晋升了职务的人员,如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可从1995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如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应从1996年10月1日起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从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从机关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凡职务(技术等级)没有变动的,其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凡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按上述第2条的规定办理。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从调入并确定工资档次之时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现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工资标准最高档的人员,凡符合晋升工资档次条件的,此次可暂适当延伸工资档次。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其工作人员工资档次的晋升,可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未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按上述统一规定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民办教师的工资如何增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五、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均从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参照本办法办理。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具有广告内容的条(横)幅、气球、充气拱门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申请人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设置证。”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由申请人持自然人(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场地使用权证明、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等材料,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证。”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期限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规定的时间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如期满后需延期的,设置权人应当提前30日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