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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直学校教职工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57:02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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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直学校教职工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142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直学校教职工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共同制定的《市直学校教职工补充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予批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市直学校教职工补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市直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优化队伍结构,建立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强化管理,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形成能进能出,充满活力,富有生机的用人机制,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和国家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充机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的提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精良、适应改革、勇于创新的教职工队伍是市直学校发展的客观要求。立足于现实需要,着眼于长远发展,本着有编进人,凡进必考,择优聘用,保证质量的原则,有计划、多渠道,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员补充机制。
  (一)补充办法
  市直学校教职工人员补充总体原则是:由教育局会同编办、人事局根据学校空编和教职工需求情况提出年度补充计划,由学校用人选人,编办、人事局办理编制审批和调动手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主要渠道
  1、根据编制及需求计划,由教育、人事部门牵头,每年从西北师大等一本师范类优秀毕业生中考试、考核、择优签约引进。
  2、由教育、人事部门牵头,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评课组,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从二本师范类毕业生中择优补充一部分。
  3、对于个别紧缺学科,因工作等特殊原因,可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调一些师范类本科毕业、年龄在3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
  二、管理办法
  加强市直学校教职工管理,前提是要全面实行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核心是要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目的是要提高人力资源效益,增强办学活力。
  (一)流动对象
  市直学校教职工流动的主要对象是:
  1、学校定编定岗之后的富余人员;
  2、不能胜任相应职务和岗位工作的人员;
  3、年龄过大或身体等原因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
  (二)流动原则
  原在高中任教的调整到初中任教,原在初中任教的调整到小学任教。原在教师岗位的调整到教学辅助岗位,原在教学辅助岗位的调整到工勤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限期一年进行培训,未被聘任的,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相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一年之后,联系不到工作单位的,只发生活费,档案委托市人才市场管理。
  (三)具体要求
  1、市直学校要全部实行岗位聘任和末位淘汰制改革,按编设岗,按岗定员,聘约管理。
  2、各学校每年春季开学后要将空编、空岗和流动对象上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空编、空岗情况统筹协调流动人员工作,原则上协调富余人员到空编学校竞聘,不能从事教学的教师协调竞聘教辅和工勤岗位。
  三、保障措施
  1、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市直教育系统教职工补充管理改革,要体现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优质教育资源效益,有利于发挥窗口示范学校引领作用的根本目的,认真研究,精心部署,规范操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市直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牵动面广,涉及各个方面,需要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市直学校教职工在编制内校际流动,市编制部门应及时办理编制卡,市人事部门凭控编卡及时办理补充、调动手续,兑现落实有关待遇。
  3、健全制度,稳步实施。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事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的长远发展,各学校要围绕建立健全改革方案,细化考评程序和办法,体现公平公正,以人为本,长远发展的原则,扎实细致的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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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4〕1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2004年6月)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本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我市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四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人事部门受理:

(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工异地调动;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其中(一)、(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市区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取消原城市居民“三投靠”入户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个人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来宁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

(三)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落户;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四)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2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

(五)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宁任职二年以上,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宁落户;

(六)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我市可先落户后就业。大专院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两年,中专校和技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三年,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障,实际缴费满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七)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

(八)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允许其在编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

(九)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宁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十)在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允许在宁落户;

(十一)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需市政府其他部门审批准入的人员。

第八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及溧水县、高淳县本区、县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迁移登记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购买所得房、接受馈赠所得房、接受遗产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对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退伍安置、社会保障、城镇就业、计划生育等问题,在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未出台前,仍按我市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要求落户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本市户口准入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2002年5月10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发出了《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总局党组研究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宣部《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是新时期、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规范性和操作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办《意见》和中宣部《实施办法》,对于确保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节目导向正确,全面提高广播电视新闻采编队伍素质,增强广播电视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对贯彻落实中办《意见》和中宣部《实施办法》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文件,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组织学习好文件,深刻领会精神,严格遵守规定,把贯彻落实中办《意见》、中宣部《实施办法》与实行《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试行)》、《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结合起来,与当前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深化“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地履行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二、要把握重要原则,着力改进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工作,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强监督,改进监督。舆论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服务大局,坚持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着眼于改进工作,抓住群众关注、政府重视、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促进改革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事实准确,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防止报道失实、以偏概全。要客观公正,坚持以理服人,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主观臆断、感情用事。要注重社会效果,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跟踪报道处理结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不恶意炒作,不报道现阶段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遵守新闻纪律,恪守新闻职业道德,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稿件要送审,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可通过内参反映。为了搞好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当前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工作:
  一是必须坚持建设性监督。揭露问题要富于建设性,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力求好的结果。要切实提高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意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正确处理正面宣传报道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要始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确保舆论监督导向正确。不得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不得单纯注重收听率、收视率,不得要挟被监督对象,不猎奇、不炒作、不渲染。对重大敏感问题的报道要格外注意,要严格按规矩办事。
  二是必须坚持科学监督。舆论监督工作要坚持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体现科学精神,遵循科学规律。要正确处理微观真实与宏观真实的关系,正确处理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特殊与普遍、现象与本质、局部和全局的关系。要增强大局意识,根据大局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广播电视舆论监督的口径、分寸、内容、数量进行适时适量的调控,预防和克服舆论监督中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和不良影响。整个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要以服从大局为出发点,以服务大局为落脚点。
  三是必须坚持依法监督。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不得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要考虑社会效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干扰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不得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结前,不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公开报道。对一些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备受关注的重特大案件的审判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拿不准的要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军队、武警、民族、宗教、港澳台与外国政府和组织等敏感领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广播电视舆论监督节目,要送有关部门审定。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获取新闻素材,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搞隐蔽拍摄和录音。
  三、要把握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水平
  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监督,加强对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的监督。为提高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水平,必须把握以下重要方面:
  一要把握全局、选好题目。开展舆论监督,要根据一个时期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来确定选题。选题要有普遍性、代表性、针对性和可行性,要选择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希望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重要问题和典型事例。要区分社会生活中的主流问题与支流问题,把握实际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与次要问题。
  二要调查研究、搞准事实。要确保信息来源、报道内容、具体情节准确无误,不能道听途说、以偏概全、虚构事实。对群众提供的线索,要派本单位记者采访核实后才能报道。不得直接编发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核实的社会来稿。
  三要客观全面,以理服人。舆论监督要以事实说话,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听取不同意见,做到事实准确,观点正确,合情合理。
  四要把握好度,把握好量。要坚持唯物辨证法,避免只讲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切忌简单化、片面化、绝对化,切忌说过头话。舆论监督要适时适度,把握好力度、密度和节奏。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舆论监督要十分慎重,防止产生负面影响。不能简单追求数量,不下指标,不定比例,不定任务,避免一个时期舆论监督报道过多而让受众产生“问题成堆”的错觉。舆论监督要注意统筹,避免一定时期内集中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
  五要注意方法、注重效果。舆论监督必须重在引导,重在教育,在揭露和批评不良现象时要防止人为炒作带来消极影响;要敢于揭露现阶段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同时要跟踪报道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处理结果;在触及社会生活中难点问题时,要引导群众树立克服困难的勇气和信心;对热点问题,要善于讲清事实和原因,解疑释惑。舆论监督的结果,要凝聚人心、增进团结、振奋精神、促进工作,要给人以启迪、教益和警戒。
  六要帮助工作、化解矛盾。舆论监督既要深刻揭露问题,也要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揭露和批评个别典型事例,推动解决一批类似问题。要化解矛盾、不要激化矛盾;要理顺情绪、不要搞乱情绪;要帮忙而不添乱,鼓劲而不泄气。对现阶段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不宜公开批评报道;对地方、部门已经依法处理、妥善解决的孤立事件或个别问题,一般不再进行公开批评报道;对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解决的问题,公开批评报道要十分慎重,避免因公开批评报道而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
  七要与人为善、慎重点名。舆论监督要真诚善意,不要冷嘲热讽。在不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一般不对公民个人做点名批评。对领导干部点名批评,要从严控制,确需点名批评的,节目要送被批评领导干部上一级党委审定,并经广播电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要维护领导干部形象和威望,不要影响工作开展和社会稳定。
  八要把握时机、内外有别。舆论监督要注意配合党和政府的工作,把握好报道和播发时机。要坚持内外有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不宜公开报道、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重要情况和社情民意等,可以采用“内参”反映。
  九要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不得暴露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采访意外事件时,应顾及受害人及亲属的感受,避免对其心理和情感造成伤害。
  十要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法律规定。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确有必要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不动员未成年人参与可能损害他们性格和感情的节目;对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导致不良后果的报道内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予公开报道。广播电视不能借报道新闻、宣传法制之名展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能为了追求收听率和收视率而公开披露未成年人的犯罪细节、作案方式。
  十一要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要廉洁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舆论监督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坚决防止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行为。
  十二要严格把握跨地区舆论监督。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跨地区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报道。
  四、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办《意见》和中宣部《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报道和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对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管理。
  一要严格用人制度。要挑选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正的新闻采编人员参加舆论监督报道工作。政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飘浮、思想方法片面的新闻采编人员不能参加舆论监督报道工作。
  二要建立回避制度。新闻采编人员开展舆论监督工作,遇以下四种情形应当回避:与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是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监督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并坚决执行新闻采编人员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回避制度。
  三要建立节目审签程序。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切实加强舆论监督节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必须建立相应的选题报批、采访安排和节目审签工作制度。一般性舆论监督的选题及采访安排由部门主任审定,节目由部门主任审签;涉及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或在重要时段和栏目、节目播出的舆论监督报道,选题及采访报道安排由台领导或编委会审定,节目由台领导审签;拿不准的节目要送有关部门审定。
  四要建立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评价舆论监督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以是否有助于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评价标准。对在舆论监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新闻采编人员,要予以奖励;对违纪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五要建立和完善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制。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对新闻采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理,将有关情况向举报人作出答复,向主管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布。因报道失实或不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公开更正,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五、要加强教育培训,搞好队伍建设
  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明确教育培训内容,确定教育培训人员,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一要确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正确分析、判断、认识复杂事物和问题的能力。
  二要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认真学习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学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外交、军事、新闻等方面知识。要发扬敬业奉献、实事求是、艰苦奋斗、清正廉洁、认真细致、勇于创新的作风。
  三要加强舆论监督工作业务培训。要坚持“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改进舆论监督报道文风。要强化新闻采编人员的社会责任感,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力,摆正新闻采编人员的位置,端正舆论监督的目的,不断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
  六、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要切实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坚持守土有责的原则,认真负责,谨慎细致,严格把关。在事关政治方向、事关根本原则的问题上,必须保持清醒和坚定。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开展广播电视舆论监督的实际结合起来,把党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方针原则同当地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要认真总结舆论监督工作的经验,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解决广播电视机构在舆论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广播电视机构开展舆论监督的宏观协调和分类指导,把好关、把好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导作用。要支持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正确开展舆论监督,为开展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注意保护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权利,保证广播电视舆论监督正常进行,要支持广播电视机构特别是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机构记者的采访活动,为采访报道提供方便。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全国省级电台、电视台,要根据中办《意见》、中宣部《实施办法》和总局要求,制定出本单位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