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消防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消防规划,建立处置特大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消防经费投入;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
(六)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合驻地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 多产权建筑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城乡居民房屋用于租赁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租赁双方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城乡居民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设备,改变消防设施用途;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消防取水码头,堵塞消防通道;
(三)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四)在地下室储存或使用甲、乙类易燃易爆固体、液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工程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造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验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逃生器具和人员防毒器具。
第十五条 电信部门应当保证本地区火警专线的畅通,并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城市户外广告、灯杆、架空线等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的通行。
第四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物涉及消防安全的内部装饰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消防设施变更和改造,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筑物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
第二十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和其他商业、文化、体育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防火灭火预案,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同意后,方可举办。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民间活动,主办者应选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同意后,方可举办。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宗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具备夜间开放消防安全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夜间开放。
第二十三条 经营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且分散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餐饮场所应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的应使用管道天然气。
第二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准运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聚集场所、非化学专业市场不得储存、装卸、灌充、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加气站和使用天然气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汽车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部门负责人;
(二)专、兼职消防人员;
(三)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操作、值班人员;
(四)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权采取转移、封存等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灭火及救援
第三十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火场总指挥员由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最高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根据火场需要,有权依法采取各项紧急措施。
在扑救可能发生人员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火灾和进行重大的社会抢险救援时,公安消防机构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由到场的政府最高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调集所需物资进行灭火和救灾。
第三十一条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的优先通行。
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阻挠。对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公安机关应当负责火场警戒和维护通往火场的交通要道的秩序。
医疗、防疫、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气象等单位有义务配合灭火和抢险救援。对因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受伤的人员,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救护。
第三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拆除火灾现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火灾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火灾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任何费用。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或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不按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更改消防设计,或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进行消防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
(五)建筑物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落实维护保养责任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
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一)未经消防安全培训而违规上岗作业的;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擅自进入、清理、拆除火灾现场的;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的;
(四)汽车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的;
(五)在地下室储存或使用甲、乙类易燃易爆固体、液体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
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法定义务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6日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2005年1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
│ 实施 │序号│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机关 │ │ │ │ │
├────┼──┼────────────────────┼────────────────────┼───────────┤
│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 │ │
│ 省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号) │ │
│ 政府 │ │ │ │ │
├────┼──┼────────────────────┼────────────────────┼───────────┤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
│ │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关部门审批 │
│ │ │ │务院令第346号) │ │
│ ├──┼────────────────────┼────────────────────┼───────────┤
│ │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州(地、市)以上发展和│
│ │ │ │号) │改革委员会 │
│ ├──┼────────────────────┼────────────────────┼───────────┤
│ │ 4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州、地、市以上发展和改│
│ 二 │ │目核准 │004]20号) │革委员会 │
│ 、 ├──┼────────────────────┼────────────────────┼───────────┤
│ 省 │ 5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发 │ │ │(国发[1997]37号) │ │
│ 展 ├──┼────────────────────┼────────────────────┼───────────┤
│ 和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
│ 改 │ 6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
│ 革 │ │ │法》(国发改委21号令) │ │
│ 委 ├──┼────────────────────┼────────────────────┼───────────┤
│ 员 │ 7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省价格主管部门 │
│ 会 ├──┼────────────────────┼────────────────────┼───────────┤
│ │ 8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粮食局 │
│ ├──┼────────────────────┼────────────────────┼───────────┤
│ │ 10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 1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丙级)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1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13 │供电营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
│ ├──┼────────────────────┼────────────────────┼───────────┤
│ │ 1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 │
│ │ 1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合性节│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
│ │ │能审查 │源法〉办法》(200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 │ │) │ │
│ ├──┼────────────────────┼────────────────────┼───────────┤
│ │ 1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29号)│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 │
│ │ 17 │黄金矿产开采批准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
│ 三 │ │ │院令第241号) │ │
│ 、 ├──┼────────────────────┼────────────────────┼───────────┤
│ 省 │ 18 │农药生产许可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 │ │
│ 经 │ │ │修正) │ │
│ 济 ├──┼────────────────────┼────────────────────┼───────────┤
│ 委 │ 19 │煤炭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员 ├──┼────────────────────┼────────────────────┼───────────┤
│ 会 │ 2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
│ │ 21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 │
│ │ │ │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第13号) │ │
│ ├──┼────────────────────┼────────────────────┼───────────┤
│ │ 22 │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失效处理、使用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 │ │批 │) │ │
│ ├──┼────────────────────┼────────────────────┼───────────┤
│ │ 23 │开办制盐企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 │
│ ├──┼────────────────────┼────────────────────┼───────────┤
│ │ 24 │碘盐加工、批发定点企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 │
│ │ │ │院令第163号) │ │
│ ├──┼────────────────────┼────────────────────┼───────────┤
│ │ 25 │食盐生产定点企业、专营批发企业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 26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27 │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 │
│ │ │格证书 │397号) │ │
│ ├──┼────────────────────┼────────────────────┼───────────┤
│ │ 28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
│ │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
│ 四 ├──┼────────────────────┼────────────────────┼───────────┤
│ 、 │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省 │ │ │4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安 ├──┼────────────────────┼────────────────────┼───────────┤
│ 全 │ 3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 │
│ 生 │ │ │4号) │ │
│ 产 ├──┼────────────────────┼────────────────────┼───────────┤
│ 监 │ 3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督 │ │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管 ├──┼────────────────────┼────────────────────┼───────────┤
│ 理 │ 3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局 │ │施三同时审查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务院令第352号) │政主管部门 │
│ ├──┼────────────────────┼────────────────────┼───────────┤
│ │ 3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 │政主管部门 │
├────┼──┼────────────────────┼────────────────────┼───────────┤
│ │ 3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 │ 36 │高中阶段及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 │终止审核 │ │ │
│ ├──┼────────────────────┼────────────────────┼───────────┤
│ │ │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 │
│ │ 37 │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8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第80号) │门 │
│ │ │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39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第80号) │门 │
│ 五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省 │ 40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中小学杂费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 教 │ │ │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育 ├──┼────────────────────┼────────────────────┼───────────┤
│ 厅 │ 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和教材、财务审计报告备案 │ │ │
│ ├──┼────────────────────┼────────────────────┼───────────┤
│ │ 42 │中小学教学用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 │
│ │ │ │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 │ │
│ │ 43 │书电子注册 │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 │
│ │ │ │规定》(教育部 教学[2001]4号) │ │
│ ├──┼────────────────────┼────────────────────┼───────────┤
│ │ 44 │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 │
│ │ │审核 │会令第4号) │ │
│ ├──┼────────────────────┼────────────────────┼───────────┤
│ │ 45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46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六、省 │ 47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 │
│ 科技厅 │ │ │第6号) │ │
├────┼──┼────────────────────┼────────────────────┼───────────┤
│ │ 4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 │ │ │门 │
│ 七 ├──┼────────────────────┼────────────────────┼───────────┤
│ 、 │ 49 │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 省 ├──┼────────────────────┼────────────────────┼───────────┤
│ 民 │ 5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 族 │ │ │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事 ├──┼────────────────────┼────────────────────┼───────────┤
│ 务 │ 51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委 │ │ │ │门 │
│ 员 ├──┼────────────────────┼────────────────────┼───────────┤
│ 会 │ 52 │跨省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 ├──┼────────────────────┼────────────────────┼───────────┤
│ 宗 │ 53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教 │ │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 │门 │
│ 事 ├──┼────────────────────┼────────────────────┼───────────┤
│ 务 │ 5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管 ├──┼────────────────────┼────────────────────┼───────────┤
│ 理 │ 5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局 │ │入境审批 │ │ │
│ ∨ ├──┼────────────────────┼────────────────────┼───────────┤
│ │ 56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讲道审批 │ │ │
├────┼──┼────────────────────┼────────────────────┼───────────┤
│ │ 5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户口所在地州、地、市、│
│ │ │ │令第93号)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58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令第9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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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 │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 │
│ │ │ │令第93号) │ │
│ ├──┼────────────────────┼────────────────────┼───────────┤
│ │ 60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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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 │
│ │ 62 │计方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6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 │
│ │ 65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第20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年4月省人大常 │ │
│ │ │ │委会通过) │ │
│ ├──┼────────────────────┼────────────────────┼───────────┤
│ │ 66 │机动车报废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8 │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9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70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主席令第31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1 │外国人签证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2 │华侨回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八 │ │ │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省 │ 73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公 │ │ │号) │ │
│ 安 ├──┼────────────────────┼────────────────────┼───────────┤
│ 厅 │ 74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则》(国务院批准1994.7批准修订) │ │
│ ├──┼────────────────────┼────────────────────┼───────────┤
│ │ 75 │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2号) │ │
│ ├──┼────────────────────┼────────────────────┼───────────┤
│ │ 76 │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网络用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
│ │ │案 │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 │
│ ├──┼────────────────────┼────────────────────┼───────────┤
│ │ 7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 │ 78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消防安全许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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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9 │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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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0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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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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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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