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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42:42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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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7〕170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确保《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OO七年十二月七日

白银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市、县区政府办公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同时,参加本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重点评议与普遍评议、自我评议与组织评议、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应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评议。监督评议意见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监察、信访、行政投诉等途径反映。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本地行政执法的实际和社会群众的反映,每年确定若干个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评议考核的重点。每两年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进行评议考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应进行行政执法自我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按管理权限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和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建立和落实;
(六)行政违法责任是否追究;
(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九)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否遵守相关要求;
(十)其他应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程序:
(一)自我考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
(二)组织考评。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于次年3月底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
(三)综合考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考评组考评意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的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自我考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10%以上;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开设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广泛征询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被考核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值按倒扣分方法计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评议考核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扣减该机关当年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分值,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重大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的,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应提请本级政府依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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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广东省劳动局 总工会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广东省劳动局 总工会


(1989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力机构,其任务是调解、仲裁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以维护企业行政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独立行使仲裁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同级总工会和企业综合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
三方的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仲裁会议,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为参加,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力。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按法定程序及时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仲裁;
(三)总结交流办案经验,协调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关系;
(四)组织培训仲裁工作人员和企业调解工作人员;
(五)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
(六)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上级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可以检查、指导下级仲载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
各级仲裁委员会可以互相委托办理有关劳动争议事项。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邀请仲裁工作人员和与争议事项有关的部门的代表列席仲裁会议。列席代表没有仲裁权。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机关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处、科、股)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它受劳动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双重领导。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向仲裁委员会提交需要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指派仲裁工作人员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处理简易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整理、保管仲裁委员会的档案资料;
(六)负责劳动争议问题的咨询,解释劳动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兼职仲裁工作人员协助办案。
兼职仲裁工作人员在办案时,享有与专职仲裁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力。
第十三条 仲裁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审查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诉,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建议;
(二)接受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在查明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拟定处理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五)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
(六)宣传劳动法规和政策,协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仲裁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法规、政策;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依法办案,不徇私情;
(三)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刻苦钻研业务;
(四)保守国家机密,模范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纪律。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200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接照《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有关规定,本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分别承担相应案件的审判监督职能。在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中,除与对口业务庭发生工作联系外,还需与各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及其他业务庭发生工作联系。由于上下级法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不尽一致,当前在工作协调上遇到一些困难,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认真贯彻司法为民要求,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本院有关业务庭审查后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并报送复查结果的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限定的期

限内进行复查并依法处理,对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同时将复查结果报本院相关业务庭。

二、本院有关业务庭调卷的案件,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全部卷宗寄出。

本院有关业务庭根据审判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的其他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高级人民法院无法按期完成上述案件复查、调卷或其他事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有关业务庭说明情况,并提出预期完成的时间。

三、本院指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发函指出问题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应当将裁判文书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院各有关业务庭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均系代表本院行使审判监督职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审判监督任务的有关业务庭应当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积极协助和配合本院有关业务庭搞好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相关工作和审判监督工作,不得因上下级法院业务部门不对口而推诿拖延。

五、违反上述要求的,本院有关业务庭应当积极督办;经督办仍无改进的,本院将依照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章)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