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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2:47:24  浏览:9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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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8月2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九月二日

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设计和建设。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无障碍设施。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改造计划,负责实施无障碍设施的改造。

第十一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公交车辆上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配置无障碍车辆的运营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二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在城市道路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119、110、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广电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电视新闻节目应当加配手语翻译;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行约定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修复责任。

第十五条 禁止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当按《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设置警示信号或者指示装置。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立即恢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日常养护和维修责任,致使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无障碍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和《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没有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或者无障碍设施施工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占用居住区内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依照《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 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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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4日



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明市质量奖”是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四条三明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和科学、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三明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三家。

  第二章 评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三明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具体负责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办在三明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四)组织编制三明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三明市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定、社会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市质量强市办从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抽取若干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市质量强市办制定的评定标准、评定工作程序实施评定,并向市质量强市办上报评定情况及拟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申报范围: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申报三明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导产品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净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四)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市质量强市办根据当年评定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评定内容包括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审议等。

  第十三条评定评分设定标准分,获得三明市质量奖的评定得分不得少于设定标准分,若当年申请企业的总评得分低于设定标准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四条已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企业不参评;原已获得三明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五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市质量强市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每次三明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填写《三明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三明市质量奖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申报企业综合得分排序和拟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获奖企业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发三明市质量奖,对每家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权利、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有权宣传和享用三明市质量奖的荣誉,优先享受福建省品牌带动战略的其他优惠政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作法,不断制定应用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三明市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参与三明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依法保守企业的秘密。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三明质量奖所需的奖励金和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政府。2011年1月4日发布的《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明政文〔2011〕4号)同时废止。





关于海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海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的请示》(琼人劳保
〔2002〕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
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
养老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
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