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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海合会谴责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的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49:55  浏览:95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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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海合会谴责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的声明

中国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


中国与海合会发表声明谴责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


  2010年6月4日,中国与海合会首届战略对话部长级会议在京发表声明。全文如下:

关于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的声明

  2010年6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首届战略对话部长级会议上,与会部长讨论了以色列2010年5月31日袭击“马尔马拉”号人道主义船只的事件。

  与会部长强烈谴责以色列在公海发动袭击和使用暴力。

  与会部长对死难者家属表示慰问,对土耳其政府和人民和有关其他国家表示声援。

  与会部长呼吁根据安理会有关决议、特别是1860号决议解除对加沙巴勒斯坦人民的封锁。

  巴以间接谈判已经启动,中东和平进程进入了一个敏感时期。以色列在此时发动暴力袭击,再次为和平进程设置障碍。

  与会部长呼吁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向加沙运送食品、药品、建材等人道主义物资。

  与会部长呼吁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担负起责任,对此次袭击进行国际调查,以实现公正,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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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年报准则、《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02号)和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年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的2000年年度报告。
二、凡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其中,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上(www.sse.com.cn),年报摘要刊登在指定报纸上。上市公司可以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
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00年度业绩的,公司上市公告书在见报的同时应全文上网披露;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度业绩的,公司应于2001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确有困难,无法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在200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上市公司延迟至4月30日后公布年度报告,未向本所提交申请或经
申请未获批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到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
四、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0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年度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提前或推迟披露年度报告,则必须提前
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期。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审议程序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0年年度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包括年报信息采集文件(report文件、pdf文件)和含完整财务报表在内的年度报告正文(word文件)等文件在内的磁盘一式两份;
4、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决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中监事会报告的决议各一份;
5、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申请表、年报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的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另行准备足够数量的年度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刊登的年报摘要字号应不小于六号字。
六、上市公司应采用本所提供的相关年报编制软件,生成report文件和pdf文件存入磁盘报送本所。公司应保证信息采集系统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公司应进行查毒杀毒以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
七、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第五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在本所办理登记并获得书面确认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事宜。
八、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刊登。
九、在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其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漏,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公司2000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即差异在10%以上)时,公司应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如果预计2000年度将出现亏损,上市公司应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刊登预亏公告;如果预计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发布三次提示公告。
十一、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刊登年度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内容。



2000年12月14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8〕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