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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02:08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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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质检总局、国资委办公厅,国务院纠风办、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中国企业联合会:
  按照《关于2010年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运行〔2010〕291号)要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启动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一、督查内容
  (一)专项治理启动部署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工作方案、工作部署等)。
  (二)自查自纠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三)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企业负担突出问题及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发现和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组织安排
  督查工作拟于7月下旬开始,原则上8月底结束。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分别牵头组成5个督查组,每组由3-4人组成,组长由牵头单位局级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及中国企联维权工委有关专家组成。
  每组安排督查2-3个省,具体督查地区、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督查组提议并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发督查通知。督查组到地方开展工作,由各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减负办)组织安排。
  三、督查方式
  督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地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
  (二)查阅各地区、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走访企业、召开企业座谈会,听取反映和意见。
  (四)督查组与省级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做好督查的组织和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取得切实成效。
  (二)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选派人员参加督查工作。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组提交督查情况报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检查工作情况交流会,请各组介绍督查情况。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94,传真电话:010-6820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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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甘工商广字[1994]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经济动态、经济信息版等形式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并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其本身属于广告,应按照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1994年10月20日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科委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8月8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发放要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依靠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和发放,应有利于推动开放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健康发展:
(1)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和学术环境,面向国内外开放,加强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开放实验室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研究基地。
(2)在从事创新、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集聚高水平的人才,使开放实验室发挥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
(3)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形成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4)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和高效安全地进行。

第二章 申请运行补助费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运行补助费:
(1)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而不是从事应用、开发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对外开放课题指南;
(3)有正式聘任的学术委员会;
(4)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队伍;
(5)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科研工作用房,专用的基本仪器设备,接待客座人员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6)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7)国家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已正式对外开放;部门开放实验室经主管部委批准对外开放一年以上;
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以证明符合上述要求。
第五条 已拨专项运行经费的国家重大科研工程及实验室不在本经费补助之列。

第三章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
第六条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进行。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须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委核准。
第七条 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由国家科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进行,每三年受理一次。
第八条 评议工作分为学科评议和综合评议两个阶段进行;评议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运行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 对每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国家科委将根据专家评议的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其中获得支持的开放实验室,按以下两类给予运行补助费:
(1)评议成绩优秀者,给予甲类资助;
(2)评议成绩良好者,给予乙类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必须加强支持的某些学科领域的开放实验室,经国家科委批准,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统一由国家科委分年度通过有关主管部委戴帽下达。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给予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连续资助三年至下一个申请年度;在下一个申请年度须重新申请,参加评议。
第十四条 运行补助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仪器设备运行中所需水、电、气的费用;
(2)科研工作中消耗性试剂和器材的补充费用;
(3)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包括零配件的加工、购置);
(4)图书资料的购置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从批准的第二年起,每年二月一日前向国家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不报材料者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应接受国家科委的检查。如提供的报告、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将酌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