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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9:54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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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公安部 等


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8日,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为及时解决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派遣后的“用非所学”和闲置浪费问题,充分开发、合理使用、合理配置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毕业生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共同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工作调整,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充分开发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报到之日起,一年之内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国家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毕业研究生,下同)。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
(一)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
(二)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三)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第四条 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申请表》(附件1,本刊略),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调出手续。
调入单位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审批表》(附件2,本刊略),按照所在省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调入审批权限(地、市级以上),报经批准后,办理毕业生的调入手续。
第五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调整的,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相应的调整权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按调入省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权限(地、市级以上)审批。
第六条 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需办理户口迁移和市镇居民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照《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附件3,本刊略)和《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登记表》(附件4,本刊略)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执行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政策,免交城市容纳等费用。
第八条 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调整前及调整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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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淄博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征收,加强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维护管理费是国家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河道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等项费用支出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河道及其支流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农户,均应依照本细则缴纳维护管理费。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缴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
本。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系指沂河(沂源段)、小清河(桓台、高青段)、淄河、孝妇河、猪龙河、乌河、支脉河和北支新河。
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系指第四条所列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洪水淹没保护范围、现状排水和除涝受益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折款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机关商定)计收: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
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等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年销售收入或年经营收入的2‰征收。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每年每户30元征收。
第六条 维护管理费征收权限及分成比例
市属及其以上工商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所属的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征收。
区县属及其以下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由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也可委托财税、工商、金融等部门代收维护管理费,代收部门可按代收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除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委托代收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维护管理费。
区县征收维护管理费总额的20%上缴市河道主管机关,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按全市征收总额的20%一并上缴省河道主管机关。
第七条 维护管理费每半年缴纳一次,缴纳期分别为当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纳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交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到征收机关缴费,逾期按日加收2‰滞纳金。
维护管理费计征依据:
(一)农户以核实耕种或经营面积为准。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上年销售收入或经营业务收入,分别以统计、税务、工商部门提供资料为准。
第八条 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人员凭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 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免征维护管理费。
应纳费单位或个人,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因企业亏损,职工全年实领工资(含物品折价等)低于全年工资总额的80%的单位,在6月底前向管辖收费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河道主管机关核查,作出减免决定。
第十条 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视为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维护管理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维护管理费主要用于大型河道及其支流防洪工程体系的运行管理、工程维修、行政执法等项费用支出。
维护管理费的支出,由市、区县河道主管机关按规定用途提出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缴费、处以滞纳金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维护管理费对农户收取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缓执行。

附:淄博市主要河道工程受益保护范围明细表(以乡镇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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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河道名称|河 段|乡镇个数| 乡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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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小清河|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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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青县段| 4 |黑里寨镇、花沟乡、樊林乡、高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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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桓台县段| 1 |马桥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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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孝妇河|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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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桓台县段| 3 |陈庄镇、新城镇、周家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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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大姜镇、南阎镇、张坊乡、南营镇、贾 |
| | |周村区段| 6 | |
| | | | |黄乡、萌水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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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店区段| 4 |马尚镇、房镇乡、大张乡、傅家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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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沂河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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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沂源县段| 1 |南麻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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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乌河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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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桓台县段| 2 |耿桥镇、索镇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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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主要河道工程受益保护范围明细表(以乡镇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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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河道名称|河 段|乡镇个数| 乡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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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淄区段| 1 |大武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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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东猪龙河|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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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桓台县段| 2 |唐山镇、果里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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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店区段| 7 |街办6个、南定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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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开发区| 1 |宝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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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淄 河|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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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山区段| 2 |源泉镇、北博山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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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南仇镇、辛店镇、永流乡、北羊乡、 |
| | |临淄区段| 7 | |
| | | | |敬仲镇、齐都镇、皇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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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川区段| 1 |黑旺乡 |
|----|----|----|----|-------------------|
| | | | | |
|----|----|----|----|-------------------|
| | |总 计|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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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5月6日
浅谈直邮行业客户信息的法律保护

马宁

当前,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已经不是一个高深莫测的名词,但很多企业对其的认识还停留在很初级的层级,比如在交易合同里拷贝一个格式条款,强迫员工签订一份很霸道的保密协议,或者纠纷发生后不周密的组织一场诉讼,笔者碰到过很多本可以采用更科学的方式为自己赢得权益的案例,深为其感到遗憾。在此以一个最近宣判的案例来举例说明,并总结若干建议供企业思考。
2006年11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直邮行业客户信息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因未能充分举证有关数据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败诉。看过判决,笔者回味良久,原告本可以在诉讼前甚至签订商业合同时做更充分的评估,设计更好的维权方案,尽管如此,笔者还是先总结若干法院的意见,供大家借鉴。
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了直邮市场活动服务合同,为案外人的顾客招募活动提供近万条数据,数据范围为上海地区的时尚富有人群、社会精英。原告在所提供的数据中插入了少量种子数据,即虚拟的客户信息,由原告公司员工的地址及虚拟的客户名构成。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委托被告打印提供数据的信封标签,包括了姓名、性别、城市、地址、邮编等内容,打印的范围包括原告的种子数据。而后,原告的种子数据中的员工收到了被告的广告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意见:原告主张的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原告未就主张被告使用了其提供的近万条数据提供充分证据,仅提供了种子数据收到了被告广告函的证据。即使通过盖然性推断原则,也无法推断出被告使用了原告提供的如此多数据的结论。此外,原告为检测目的而虚拟的数项数据,如果不能与其他真实数据共同使用,其本身也无商业价值,不能独立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原告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有关数据信息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有关信息,与其他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如果不经过合法程序而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获取和使用将会造成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损害。因此,上诉人对其主张的有关数据信息商业秘密,应当举证证明其取得及使用这些有关数据信息具有合法的依据。否则,上诉人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本案的有关证据来看,无法反映上诉人是合法取得该有关数据信息的,也无法反映上诉人对于该有关数据信息的使用是经过有关公民的许可的。因此,上诉人关于要求保护其有关数据信息商业秘密的诉请,尚缺乏足够证据的支持。
原告失误之处:
(1)商业秘密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总体来说对原告要求严格,需要诉前做周密的诉讼风险分析,以选择合适的案由。实际上,本案原告也可以考虑从违约的角度或不正当竞争中的诚信原则来起诉被告,胜算更大。
(2)起诉前,原告可以选择不同的被告类型的公司分散风险。
律师点评:根据笔者的经验,经营信息的法律保护比技术秘密难度更大,因为经营信息的权属认定较为困难,被告往往以公知信息为由抗辩,而且取证较难,因此需要律师较早介入涉及合理的方案。本案原告并不是规模很大的企业,但仍然遇到了商业秘密的问题,可见商业秘密离企业并不遥远。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个较抽象的概念,很大程度上需要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量身定做保护方案,企业对此的误区往往是不重视事前预防,应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