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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8:28:09  浏览:8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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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五条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全部由在三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代表需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且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在职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且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非政府投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可由招标人代表和在三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在评标前,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须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或者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工作如下:


  (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二)在评审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项目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回收评标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六)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清标,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复核并确认已整理的资料、数据。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市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全部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并保证每人一份。

  
  第三章 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


  第十条 三亚市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必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外,特殊情况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三亚市项目建安工程费在5000万元以下的市国有投资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3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单因素单平均法,以下两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很小,但服务质量对项目影响巨大,设计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远大于报价的服务招标;


  (二)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投标报价不设下限,通过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审查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时,应当准时进入评标室,并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与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标全过程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评标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法律、法规要求回避的其他情况。

  发现应该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时,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更换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将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复印、带离评标地点。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章 评标程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


  第十八条 商务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


  (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放投标人;


  (三)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给出评标结论。


  第十九条 技术标评审的一般程序为:


  (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


  (二)技术措施评审;


  (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写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采用经评审最低评标价法的,以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时,可以采用所有评委打分的总分平均值计算出每个投标文件的得分。该平均值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数。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设置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应当由有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编制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加盖执业单位公章,经市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或者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者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若有一项高于控制价(拦标价)公布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


  (二)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人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行为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者明显缺乏竞争力时,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认定废标后,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时,应否决全部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和其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重大意见分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均应当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并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编写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除此之外,评标专家不得接受该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任何其他礼物、现金或者有价证券等财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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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员工队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辞职,是指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的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辞退,是指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解除其与总行本部工作人员的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要求辞职,可以向所在部门提出辞职申请(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可直接向总行人事教育部提出辞职申请)。
第五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批准辞职申请:
(一)总行新接收的院校毕业生在总行本部连续工作未满5年(不含试用期)、且未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的;
(二)由总行委托国(境)外机构进行培训后,服务期未满《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培训服务合同》规定年限、且未按《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的;
(三)在涉及建设银行资金安全和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或重要岗位上工作,且暂不宜辞职的;
(四)经办的重要业务尚未办理完毕,且不能由他人替代的;
(五)所在单位正在被有关部门检查或涉及诉讼、且与本人有工作关系的;
(六)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相关司法事务尚未了结的;
(八)其他不适宜辞职的情况。
第六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辞职者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因私出国(境)人员申请辞职的应附有关证件和相关资料;
(二)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部;
(三)人事教育部对申请辞职人员进行考察、考核;
(四)对符合辞职条件的申请辞职人员需要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事教育部填写《离行审计委托书》,稽核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
(五)人事教育部根据考核、考察情况和离行审计结果,提出审批意见或建议;
(六)人事教育部按任免程序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中一般干部由人事教育部审批,处级干部须报请分管行领导审批,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须经总行党组审批;
(七)人事教育部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
第七条 总行人事教育部应在接到《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的3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超过3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 辞职人员必须承诺;严格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培训服务合同》的规定偿还有关费用;辞职后不得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建设银行的工作。
第九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建设银行及附属机构工作;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向其本人及其新的录用单位追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章 辞 退
第十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违反党纪政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损害国家和建设银行经济利益的;
(三)不履行其应尽义务,不遵守行规行纪,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分配工作后在1年内仍不称职的;
(五)因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或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和岗位交流,经做工作仍拒绝到任、上岗的;
(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或贪污、挪用、侵占本行及客户的资金;或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及提供担保的;或者行贿行为的;
(八)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经济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在外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十)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反道德规范,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泄漏在职期间知悉的国家机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
(十三)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总行本部工作的。
第十一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妇女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二条 辞退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部门在核清事实的基础上,经部务会或部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报总行人事教育部审批;
(二)人事教育部征求机关党(团)委、工会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有争议的辞退工作人员,由工会进行协调、并签署意见;对确需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事教育部填写《离行审计委托书》,稽核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
(三)人事教育部根据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及离行审计报告情况,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行领导审批,并在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凡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凡未批准的,将有关请示报告等材料退回所在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被辞退人员按规定办完相关手续后,由人事教育部发给《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退工作人员通知书》,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章 审 计
第十三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其进行离行审计;对被辞退人员视情进行离行审计;其结果填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辞退)人员离行审计、行为考核情况报告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离行审计的内容包括辞职辞退人员近三年来在总行本部工作所经办业务应承担的责任,其具体内容由稽核审计部门会同人事教育部根据本人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准其离行:
(一)经办业务帐目、帐表、帐物不符或不清者;
(二)经办业务未交接完毕者;
(三)保管的各种空白凭证、有价证券或已制作的凭证不齐全者;
(四)拖欠总行款项、财物未还清者;
(五)拒绝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偿还有关费用者;
(六)稽核审计部门认定为暂不宜离行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保留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按国家和本行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十八条 被辞退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的辞退费。
第十九条 本人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应在批准之日起的15天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交回总行的各种文件、证件、标志等;60天内退回住房或按市场价交付抵押金;30天内转出组织关系。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期办理上述手续的,须经所在部门和人事教育部、机关党(团)委、服
务中心等部门同意;无故逾期不办理的,给予开除处分以及其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由本人自谋职业。
第二十二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准重新录用到建设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工作。
第二十三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不得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不得损害建设银行信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辞职或被辞退人员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将提交司法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总行本部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移交、转接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总行各直属机构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可比照此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6年8月21日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府(20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防控北江塞船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塞船事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通航水域内,发生在同一航段内堵塞船舶50艘及以上,并且塞船时间3天及以上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塞船事件协调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江清远段塞船事件指挥、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清远市交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分别为: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的协调、指挥和处理。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3.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协调。

2.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塞船事件的情况。

3.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响应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4.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组织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对外发布塞船的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6.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清远市交通局: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清远市北江枯水期船舶装载和保通航管理办法》要求,对通过飞来峡水利枢纽的船舶进行检查,并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下航船舶实施滞留。

4.加强对港航业户的监督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清远海事局: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交通管制的配载要求,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航行船舶实施滞留。

3.加强巡航监管工作,维持水上交通秩序。

(三)北江航道局:

1.加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枯水期向有关单位发布航道水情信息。

3.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安排航道疏浚,确保航道达到维护水深。

(四)水利枢纽部门:

保障航运基流的正常下泄,当枢纽下游塞船时,要积极配合解决塞船问题。

(五)水利部门:

负责水利系统的管理、协调、组织工作;加强对采砂船舶的管理,以免破坏航道设施,恶化航道通航条件。

(六)水文部门:

负责提供有关水文资料。

(七)港航企业:

积极做好对运输和装卸业户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公安部门: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综合协调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新闻媒体:

客观、真实报导防控塞船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启动预案

相关单位发现通航水域发生第二条的情况时,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领导小组的指令启动预案。

(二)响应预案

1.各相关单位按预案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各相关单位应相互协调、沟通。

3.各相关单位应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有效地解决塞船事件。

(三)解除预案

事件妥善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发布解除预案指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事件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

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的原则。

(一)预警分级

根据航道水情和塞船情况,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

1.三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50艘(含)至10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三级预警。

2.二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00艘(含)至15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二级预警。

3.一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150艘(含)以上,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一级预警。

(二)逐级响应

当发生三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三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及时与各相关单位协调、沟通。遇到紧急情况,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2.海事局应加强与航道局的联系,准确掌握航道水情,加强巡查,维持交通秩序。同时,加强出港船舶的签证管理,杜绝超限船舶出港。

3.航道局要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的变化规律,做到早预测、早计划、早落实。尽早安排航道疏浚,加强航标管理,保证航标的正常和标位的准确。

4.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与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加强航道水情的宣传,并按交通管制规定核查过往船舶。

5.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二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二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了解情况,并通知各港口码头按航道部门发布的航道水深进行配载,督促下属相关单位落实值班制度。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要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下航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防止超限下航船舶过闸,避免增加下游塞船处理难度。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及时发布船舶管制信息,对超限制吃水的船舶一律不予签证出港。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按交通管制规定,加强对通过堵塞航段船舶的检查,并落实对超限船舶实施滞航的制度,避免增加塞船处理难度。

3.航道局应派船和人员到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并加强航道探测,及时掌握航道浅滩水深及塞船情况,通报给有关单位。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保证航道畅通。

4.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当发生一级预警时,启动交通、海事、航道工作联动机制一级预警程序:

1.清远市交通局应尽快派人到塞船现场,并落实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同时应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督促各相关单位落实职责,并建议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即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促清远水上交通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不放船舶过闸,将堵塞船舶分流。

2.海事局应尽快到达塞船现场,维持交通秩序,采取全面的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对超限船舶,不予签证出港,并视情控制船舶流量。督促清远水上安全检查站应落实交通管制措施,禁止船舶进入堵塞航段,将堵塞船舶分流。

3.航道局应尽快派船和人员到达塞船现场,进行守滩,坚持每天报告航道水情及塞船情况。

4.清远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请求省防总配合北江疏航,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5.飞来峡水利枢纽可根据省防总的应急调度令,加大下泄流量,疏导堵塞船舶。

6.其它相关单位应按照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为避免人为塞船事件发生,各有关施工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前,应依法向相关单位申办工程的有关审核手续,工程施工完毕后按要求及时彻底清理遗留物,并由航道部门参加验收,确保施工航段的通航标准,保持航道畅通。

第八条 各港航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应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和指挥。

第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我市范围内的其他水域,可参照本文执行。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施行,原《清远市北江枯水期保通航塞船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