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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3:45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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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资源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由内伶仃岛和福田红树林区域两部分组成。

  内伶仃岛是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等珍贵动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域。

  福田红树林区域是以珍稀植物红树林,珍稀、濒危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湿地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域。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限制开发的原则,发挥自然保护区在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方面的功能。

  自然保护区管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广东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红线内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结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需要,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措施,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七条 根据动植物资源和濒危动植物的分布情况,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具体范围在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规定。

  核心区实行封闭管理,除边防公务活动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进行科研观测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实行半封闭管理,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非破坏性的科研观测活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实验区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

  第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低碳、生态环保和资源可循环利用的要求。

  自然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以满足管理和保护需要为限,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兴建宾馆、休闲娱乐等与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

  第九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兴建基础设施或者临时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内兴建基础设施或者临时设施的,属福田红树林区域的,应当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属内伶仃岛区域的,应当分别报林业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的,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保护区管理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发给通行证件;不同意的,予以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参加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的人数实行总量控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总量控制标准和自然保护区具体情况,确定每天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数上限。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福田红树林区域的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损害自然保护区内动植物生存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保护本地物种和生物多样性。加强对已有外来物种的监测和科学研究,防治外来有害物种的入侵。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安全。

  第十五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砍伐红树林和其他林木。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捕杀野生动物。

  第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捡卵、捉雏、毁巢、采种、采药、采石、挖沙、取土、烧荒、烧烤、开垦、养殖、捕捞、狩猎等影响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和繁殖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以及从事产生噪声、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等损害自然保护区内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放飞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影响鸟类生存的飞行物。

  第十九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和设施的管理,在实验区内设置消防、环卫等设施,建立巡护检查制度,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现象的发生,防止森林火灾。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界标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福田红树林区域与边防警戒区重合地区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因工作需要经常进出上述地区的公安边防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并为其办理进入福田红树林区域的通行证件,凭证出入。

  公安边防部门应当为因工作需要经常进出上述地区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并为其办理进入边防警戒区的有关证件,凭证出入。

  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创新管理方法,为彼此工作人员进入福田红树林区域提供便利。

  上述人员在上述地区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边境地区管理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非上述人员进入上述地区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安边防部门执行边防警戒、巡逻任务时,应当避开福田红树林区域的核心区。

  公安边防部门在福田红树林区域的缓冲区、实验区内修建部队执勤道路、岗楼、照明、通讯等设施时,应当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与周围的自然景观相协调,并采取适当的屏蔽措施。修建上述设施时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下列在自然保护区内依照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处1000元罚款,经劝阻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但不服从管理,且违反自然保护区具体管理措施,经劝阻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二)擅自砍伐红树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其中,砍伐红树林高1.5米以上的,每株罚款5000元,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每株罚款3000元,1米以下的,每株罚款2000元;砍伐其他林木的,每株罚款1000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已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视破坏程度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内伶仃岛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进行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9日发布的《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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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海关行政复议

倪学伟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海关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有管辖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审查,由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整个行政司法过程。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特征
海关行政复议属于涉外复议,具有强烈的涉外性。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家的涉外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的职能表现为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以及征收关税、查缉走私、进行国际贸易统计等,这些职能都具有涉外因素,是具体的涉外行政行为。当这些行为成为被复议的对象时,即是涉外行政复议。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原则是涉外行政复议的根本原则,国家主权和利益不容复议是海关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从事进出境活动的海关相对人,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团体从事进出境活动时,都是海关相对人,处于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如果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被认为受到侵犯,则相对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救济措施,申请海关行政复议就是重要的救济措施之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被申请人。尽管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由海关关员作出的,但关员在履行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是代表海关的,其后果只能由海关承担,关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当然,这并不能排除关员在执行职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而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海关行政复议是海关相对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海关运用其权力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作的单方面具体处理或处罚,海关总署和有关海关制定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海关法律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被复议的对象。可以作为海关行政复议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有:(1)根据《海关法》第53条的规定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2)根据《海关法》第46条的规定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3)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的有关规定,对海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客观上侵犯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海关行政复议的必要前提,因此,海关行政复议的结果可能是撤销、变更或维持原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行政复议必须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或上一级海关、或海关总署提出,由海关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依法进行复议。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作用
海关行政复议有利于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海关行使职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其特点是权力服从与单向强制,具有国家权威性,但是无边的权威性和缺乏制衡的强制必然导致滥用权力,损及无辜。因此,海关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得以确立,使海关争议尽可能解决于海关系统内部,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树立和维护海关威信,为海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服务。
海关行政复议有利于防止和纠正海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完善了海关的自我监督机制,明确了海关内部和上下级海关之间的监督责任和监督与被监督的地位,强化了海关依法监督的守法意识和自律观念,为防止海关违法及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设置了一个法律屏障,也为海关纠正其违法及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提供了一个法律救济手段。经过复议,如果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决定予以维持;如果海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或事实不清,或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的,依法决定撤销或予以变更。
海关行政复议有利于保护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海关行使监管职能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海关单方面意思表示的强制性管理,海关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和服从的被动地位。通过行政复议,给海关相对人提供了一个变被动为主动的机会,从积极的方面运用行政司法手段实现权利,保护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及时、妥善地解决争议,尽快减低违法和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不良影响,使海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行政领域内的尽可能的切实保护。
通过海关行政复议,还有助于发现海关监管、征税、查私等活动中的疏忽和漏洞,吸取教训,提高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同时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海关争议,也减轻了法院受理海关行政案件的压力。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及其效力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等问题依法作出的裁判,就是海关行政复议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后,可分别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海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2)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请人补正。(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条例》第46条第二款规定:“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关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除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外,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关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决定书即为生效。”以上关于复议决定效力问题的规定,包含有三方面的意思:
第一,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就具有拘束力。海关复议决定一经送达,被申请人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复议决定内容不同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海关复议机关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复议决定,或任意停止复议决定的执行,除非发现复议决定确有错误,通过复议监督程序重新复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就具有执行力。海关复议决定都是非终局性的,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并开始海关行政诉讼程序。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除非出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申请人仍要执行复议决定,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样,被申请人也必须履行业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内容。海关复议决定的这种执行力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海关行政管理的稳定性、连续性。当然,这也是以海关复议的合法、正确为前提的。
第三,复议决定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向法院起诉,或未向海关总署申请纳税争议再复议的,复议决定即具有确定力,申请人不得再以该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争议对象提起海关行政诉讼或申请再次复议。

本文首次发表于《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163.com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在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教党〔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纪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纪工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

  2011年11月7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到北京部分高校调研,与干部座谈,与师生交流。贺国强同志在北京大学出席部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为深入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把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快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讲话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1.提高认识,凝聚共识。贺国强同志到高校调研,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教育系统广大师生员工的亲切关怀。贺国强同志的重要讲话,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政治性、针对性强,为新形势下高校改革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对深入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把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紧密结合,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教育改革发展上来。

  2.把握大局,明确要求。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高度,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步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强调了“五个坚持”,对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要深刻领会“五个坚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把握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谋划、部署、推进,把学习落实讲话精神作为凝聚力量、进一步提高高校改革发展水平的新动力,切实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

  3.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贺国强同志的讲话充分肯定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指出了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明确提出新形势下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要求,特别强调的“五个抓住”,严把“七个关口”,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要全面把握讲话内涵,以讲话精神指导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把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中,贯彻落实到加强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信心,坚定决心,以更加饱满的精神,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创新,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全面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改革发展

  4.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认真筹备开好第20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加强教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建设。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加强重点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

  5.坚持提高办学质量。始终把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把人才培养作为高校中心工作,贯穿于高校工作的各方面。研究制定《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基础,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高为突破,抓好新一轮“985工程”建设与改革,深入实施“211工程”和“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步伐。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高等学校自主创新工程”。研究建立高等教育质量标准,健全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6.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个主线,增强高校服务发展意识,积极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公益性研究。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多功能的综合优势,有效整合社会创新力量和资源,大力推进协同创新,建立一批协同创新平台,探索建立“多元、融合、动态、持续”的协同创新模式与机制,实现国家创新能力的显著、持续提升。鼓励高等学校之间以及高校与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开展深度合作。

  7.坚持改革创新。大力弘扬创新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完善创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增活力。要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大力实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不断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进高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印发《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大力加强高校章程建设,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8.坚持从严治校。加强和创新高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扎实提高高校管理科学化水平。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推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深入开展教育系统“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学习“全国教书育人楷模”、“2011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等活动,大力弘扬人民教师高尚师德,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努力为学生学习、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9.大力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继续推进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工作,加快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0.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大学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加大文史哲等学科支持力度,实施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和学术文化工程,推出一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标志性成果。面向社会开设“高校名师大讲堂”,开展“高校理论名家社会行”活动。组织实施高校校园文化创新项目。召开大学文化建设专题研讨会,引导高校凝练和培育大学精神,充分发挥高校文化传承创新功能。

  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高校健康发展

  11.切实提高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高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不断以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为高校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12.切实筑牢高校师生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底线。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和《中小学廉洁教育指导纲要》。继续深入开展好“四项教育”,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的性质和宗旨教育,加强权力运行部门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廉洁修身教育。在教育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中专题安排廉政教育内容,举办高校主要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专题培训班。建立健全高校基建、财务、招生等重要岗位人员廉洁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开设廉洁教育课程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把廉洁教育融入高校课堂教育、学生管理和学生生活全过程。

  13.切实加强对高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深化阳光治校,切实加强对高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严把“七个关口”。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完善落实措施,健全监督机制,严把招生录取关;建立健全规范高校基建工程监管制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严把基建项目关;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内部采购监管制度,对大宗物资设备实行统一采购、阳光采购,严把物资采购关;积极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和会计委派制,加强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高校预算外资金管理,加强办班费用收支管理,严把财务管理关;印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严把科研经费关;研究制定加强高校校办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完善校办企业治理结构,建立适合高校产业发展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严把校办企业关;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严把学术诚信关。

  14.切实从严查处高校违纪违法案件。建立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制度、纪律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维护高校稳定。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严格依法依纪办案,不断推进查办案件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教育部直属高校信访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和信访办理结果反馈制度,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5.切实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不断细化配套措施,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促进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开展对《高校信息公开办法》落实工作的专项检查,深化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加强高校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总结高校巡视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高校巡视工作制度。全面总结2008—2012年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教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

  16.切实形成推进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完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调研,切实加强对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各高校要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高校中心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切实承担起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高校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运转协调、衔接紧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反腐倡廉工作格局。加强高校二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大力加强高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轮岗交流、跨校交流。

  17.切实加强廉政理论研究。发挥高校廉政研究机构作用,深入开展对反腐倡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入开展社会转型期廉洁教育研究,不断推出有分量的研究成果。继续实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教育廉政理论研究”,加大支持力度,努力产出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加快廉政理论研究成果转化,更好发挥高校在国家、地方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教育部将组织召开高校廉政理论研讨会,推动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反腐倡廉问题研究。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

  18.作出表率。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全面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切实用讲话精神指导工作实践;做落实的表率,全面履行职责,按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制度;做监督的表率,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行业监管,促进工作落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机关服务效能。各司局要把贺国强同志提出的“五个坚持”切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创新思路,改进作风,破解难题,促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各支部要认真抓好学习落实,把讲话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为机关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教育部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蹲点活动,了解教情民意,破解发展难题,促进改革发展。

  19.加强组织。各地各高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带头学习讲话精神,全面了解、深入领会、准确把握讲话精神实质。要充分发挥高校院系(部处)基层党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学习方案,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培训、座谈交流、支部生活会等多种形式,动员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全面学习讲话精神。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各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成功做法和经验,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讲话精神,广泛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典型经验,不断增强师生员工参与反腐倡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凝聚广泛共识。

  20.狠抓落实。各地各高校要按照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分析形势,查找不足,并以此为契机,研究制定深化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举措,把学习贯彻贺国强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统一思想的过程、提高认识的过程、鼓舞干劲的过程、促进工作的过程,全面推进高校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大胆突破制约高校改革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高校科学发展。

  21.加强监督。各地各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讲话精神、提高高校改革发展水平、推动高校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监督,加大协调,促进落实。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加强对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确保校园和谐稳定,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各地各高校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送教育部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