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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0:27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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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公安、交通等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道路上空架设的线缆。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架空管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其所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架空管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架空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要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六条 凡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大修工程的,各类架空管线必须入地迁移,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七条 需要保留的架空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将所属架空管线的设计图纸(位置、区域、走向等)、改造计划报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保留的架空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要经常性的维修和管理,确保安全、整洁和完好,并对架空管线做明显标记。
  第九条 架空管线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对废弃的架空管线及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设置架空管线的,应经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架设。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管线及杆架。
  第十一条 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或应予拆除拒不拆除架空管线或杆架的,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或拆除,其费用由架空管线产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或个人对架空管线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架空管线管理部门对市区的架空管线应加强监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交通、影响市容的,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对影响市容或交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架空管线及杆架,无法通知和确认其产权人或管理人的,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督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拆除的,由架空管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架空管线,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擅自敷设架空管线影响城乡规划和市容的,架空管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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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旅游业的若干规定
商署发(1998)18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来客商和区内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投资开发我区旅游资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地县(市)各级职能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发展我区旅游业、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出发,积极主动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服务。并依照本规定给予各种政策优惠,保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的认真落实。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外来客商指凡商洛地区之外的所有客商,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客商及区外的国内客商;第一条前款所列对象统称投资者。

   第三条投资者可依以下形式投资开发旅游业:

   1.以买断的形式取得旅游景点的建设机、经营权、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和经营;
   2.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兴办各类旅游产品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3.购买、兼并、控股、参股、租赁现有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四条投资者在本区内开发各类旅游资源、兴办各类旅游企业需使用土地的,由县(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可按划拨形式有偿使用土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家投资者参与本区内国有旅游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用途及其优惠计价收费标准,按照商地土管发(1998)20号文件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建设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经营期限按50-70年确定。

   第七条为了保证投资者尽快收回投资,见全额投资建设的旅游景点,在投资收回前,除营业税外,所交的各种地方税收全额退还;投资收回后再减半返还5年;部分投资的按投资比例减免所得税。

   第八条投资者购买国有、集体旅游企业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可实行一定让渡优惠。

   1.购买资大于债的旅游企业产权,协议转让并一次性付款的,可在底价基础上优惠用20%。一次付款确有困难的,可先付45%的资金,其余部分在两年内付清。
   2.购买资债相当的产权,按零资产收购,债随资走,收购方相应承担原企业全债务。
   3,购买资不抵债的旅游企业,实行零资产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挂帐,由新企业的所得税返还逐年偿还。
   4.旅游企业产权转让的收人,用于解决安置原企业离退休和在职职工外,可借给在本企业基础上改制的新企业连续使用五年,并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收取占用资。
   5.企业出售中凡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评估、验资、交易等费用,按不高于收费标准一半收取;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税务登记、地籍登记及土地测验资、管理费,只收工本费。

   第九条外来客商投资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兴办旅游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在其暂住户口所在地,享受本地区常住人口相同待遇,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应一视同仁,特别是其子女入托、上中小学和职业中学,可在暂住户口所在的学区内入托、入学,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对投资者在本区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及兴办的各类旅游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符合法律、法规的收费在通知企业时,应先告知地、县(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凡在我区投资开发旅游景点兴办各类旅游企业,在地区对外开放办公室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下,实行“一厅式”审批登记注册,“一条龙”服务。对资料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批注册完比。对超越地区权限的投资项目,按以上程序审批后。允许先行筹建。随后由地区旅游办公室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外来客商在本区投资旅游业,办理居住等有关手续时,应尽量简便程序。保护外来投资者人身安全、资产不受侵害。不准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和“吃、拿、卡、要”’,一经发生此类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三 对于牵线搭桥引进外来客商来我区开发旅游资源或兴办旅游企业并取得成功的或直接引进资金的,由受益方按实际引进资金额或所办企业中的外来客商投资额一次性提取2-3%酬金,奖给中介人,允许受益方向中介人提供引进资金、技术的必要费用。

   第十四条对于在我区旅游业开发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投资者,可以各种形式设立永久性纪念标志,予以褒奖。

   第十五条除本规定外,县(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特殊情况制定或商定更为优惠的政策,达到引资开发旅游业的目的。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地区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

法明传[200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国的资本市场正处于不断规范和发展阶段,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内幕交易
、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正、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安全和健康发展,应该逐步规范。当前,法院审判工作
中已出现了这些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情况、新问题,但受目前立法及司法条件的局
限,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这类案件的条件。经研究,对上述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案
件,暂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