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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隐瞒贪污公款而实施爆炸行为的定性/欧流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02:41  浏览:9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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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隐瞒贪污公款而实施爆炸行为的定性

20030102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欧流献



案情:2002年4月份,某高等职业学院远程教学部干部兼出纳的覃某某,在对账中被发现有短款行为,而受到远程教学部副主任潘某某的批评,加上平时在工作中与潘某某有矛盾,更为达到隐瞒短款的目的,覃某某决定对潘某某采用爆炸的行为。 8月中旬,覃某某找来1992年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销铵炸药3千克、电雷管1枚,并于8月15日以80元的价格购得摩托车用蓄电池1个。得知潘某某于20日到25日负责假期办公室值班的情况后,21日中午,覃某某在家里自制爆炸装置,用“AD钙奶”的纸箱装好,在纸箱上用园珠笔书写“电大远程办 潘某某老师亲起 内详”的字样。17时许,覃某某将爆炸装置放在摩托车后箱,从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宿舍驾驶摩托车来到公路宾馆停车场内存放(两处相距3公里,是该城区最主要的交通、政治、经济地段)。19时许,覃某某拿出爆炸装置,雇佣一部“的士”来到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远程教学部,用钥匙打开办公室大门,将爆炸装置放在韦某某的办公桌上,由于心慌,未锁好门即离开现场。当坐车来到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时,覃某某觉得不妥,就转坐一部“三马车”回到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进入远程教学部办公室内,感觉装有爆炸装置的纸箱放在办公桌上太显眼,就把爆炸装置放到韦某某办公桌下的地面上,用一张椅子挡在桌子前面,仍然没有锁好门就离开现场。次日7时30分,潘某某按时来到远程教学部办公室,打开虚掩的拉扎门进入室内,搞卫生时,发现写有自己收的纸箱,就拿到桌面上打开,发现是一自制的爆炸装置后,立即报警。
爆炸案发生后,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覃某某的经济问题进行侦查,发现覃自2000年11月至2002年7月在远教部工作期间,利用手上掌握公款的便利及远教部对财务收费管理上的混乱,采取收入不记帐、支出虚报等手段,贪污公款139445.7元,并嫁祸于潘某某的事实。
本案对贪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爆炸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
行为人覃某某主观上明知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在办公室引爆的话会炸死被害人的后果发生,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有故意杀人、夺取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特定人身实施爆炸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爆炸罪(未遂),理由: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覃某某已经安放爆炸装置,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潘小心打开,未发生爆炸的后果,是覃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所以覃的行为构成爆炸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爆炸罪,理由: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不应只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还应看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有何种心理态度,更主要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本案中,覃某某为了隐瞒贪污公款和报复的目的,,自制爆炸物途经繁华公共场所拿到被害人的办公室,表面上看侵犯的对象为特定的人,但不能保证潘某某某打开纸箱时无旁人在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不应只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还应看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有何种心理态度,更主要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覃某某为了隐瞒贪污公款和报复的目的,竟然自制爆炸物并邮寄到被害人的办公室,从表面上看侵犯的对象为特定的人,但不能保证滕某拆开邮件时无旁人在场,实际情况是当潘某拆纸箱时,确有多人在办公室前的公共场所活动,这说明覃某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也危及到公共安全,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爆炸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覃某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理由:
一是覃某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覃某某明知当时虽然是假期,但办公室除潘某某值班外,还可能有其他老师来办公,并接待报名的学生,办公室前是师生和家属活动的公共场所,附近还有很多建筑物。覃某某为隐瞒贪污公款和报复的目的而自制爆炸物辗转途经繁华公共场所拿到被害人的办公室,虽然表面上看其侵害目标是特定的对象,但是,如果爆炸可能会伤及无辜,包括在运输途中。这一点,覃某某应当有所预见,因而应当认定覃某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二是客观上覃某某的行为足以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覃某某选择作案的地点是人口密集的办公大楼,作为领导的覃某某在办公室既有可能个人在工作,也有可能与他人在一起工作,还有可能接等学生报名,还有可能将纸箱带到其他公共场所打开;另一方面,由于自制炸弹的安全系数相对较小,如果在运输等过程中,由于其他不确定原因引起爆炸,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显然并非特定对象。由于其侵害的对象带有不确定性,所以覃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
从《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来看,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该案经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认为覃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隐瞒贪污公款的目的,不计后果地采用爆炸手段,企图夺取他人生命,该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影响,以覃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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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银行



一、根据建总发字〔1996〕第15号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财政委托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为做好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质量的考核工作,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总行决定对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质量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经办行代理财政委托业务的管理质量由各分行给予考核。
三、考核范围:中央财政委托代理业务管理情况(不含地方财政委托代理部分)及财政委托代理协议之外总行布置的专项及其他工作。
四、考核采取评分办法,设标准分100分,具体为:
(一)保证委托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0分。
1.各项规章制度齐全,项目年度计划、工程进度和资金配置情况清楚5分。
2.及时办理中央预算内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15分。
(二)完成财政委托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代理业务20分。
1.对用款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能够及时上报上级行5分。
2.对“拨改贷”本金的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认真签署审查意见5分。
3.督促项目单位及时上交基本建设收入、提前竣工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和投资包干结余等5分。
4.对建设单位的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签署审查意见5分。
(三)按时按质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30分。
1.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执行情况季报表报送及时、数据准确10分。
2.按时按质报送财政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的情况报告5分。
3.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重点项目专户报告报送及时,内容全面真实5分。
4.及时报送“拨改贷”、特种拨改贷、部门基金贷款等贷款存量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专题报告5分。
5.及时报送竣工项目有关情况及存在问题的专题报告5分。
(四)能及时处理和反映代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10分。
1.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和反映5分。
2.对代理财政委托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问题能够及时处理和反映,并提出工作建议5分。
(五)完成总行布置的专项及其他工作10分。
(六)无重大失误10分。
扣分:
1.出现一次委托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扣5分,直至扣完15分为止。
2.凡有不能较好地完成财政委托代理协议中规定的各项代理业务,不论所属中的任何一项,每出现一次差错扣2分,扣完20分为止。
3.不能按时按质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每发生一次扣3分,直至扣完30分为止。
4.不能及时处理和反映代理财政委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5.不能较好地完成总行交办的专项及其他工作,出现一次扣5分,扣完10分为止。
6.出现一次重大失误扣10分。
7.总行将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管理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管理力度不够,不能出色完成各项考核内容的分行,酌情予以扣分。
五、考核程序:
1.总行每年分二次对各行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质量进行考核,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2.每年7月15日和第二年的1月底以前,各行须将上半年和下半年代理中央财政委托业务管理情况的自评材料和考核评分表上报总行委代部财政委托处。
3.总行将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自评材料、考核评分表及总行掌握的情况,对各分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分。
4.考核分数与网点补助费的分配挂钩。
六、考核要求:
1.按规定时间上报自评材料和考核评分表。
2.上报总行的自评材料和考核评分表要有主管行长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3.考核评分表的填报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准确;自评材料要全面、客观、公正。



1996年2月27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计新口径和卷烟划类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1〕60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计新口径和卷烟划类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今年,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卷烟消费税,撤销卷烟工业企业所属的调拨站。为了加强烟草行业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管理,分析税改后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和卷烟产品结构状况,经2001年10月11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卷烟划类标准,即:一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50元(含)以上;二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30元(含)~50元;三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15元(含)~30元;四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10元(含)~15元;五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10元以下。
  为保持统计口径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统计口径今年施行双轨制,按原含税出厂价计算的老口径维持不变,继续报到2001年年底。若税改后已按新口径上报的,请仍按老口径重新调整后上报;另一口径是按税改后不含增值税调拨价计算的新口径重新计算2001年全年数据,并于2001年12月20日前将1-9月各月工业快报和商业快报(国烟商1表)数据上报国家局信息中心。同时,在报送10、11、12月份快报时按新口径、新标准分别在月后12日试报工、商快报数据。具体上报新口径数据的方式方法如下:
  1.将特宝科编制的2001年工业、商业统计软件安装在另外一台没有相同专业的计算机上(即:同一台机器上不能两次安装相同的工业软件或商业软件,否则将无法正常使用)。
  2.原按出厂价计算的老口径数据继续录入到原来的统计软件中,并按2001年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
  新口径的数据录入到新安装的统计软件中。在录入新口径数据时,工业填报“烟草系统工业企业总产值及产品产量电讯月报”(国烟工1表),商业填报“烟草系统商业企业统计表式月(年)报”(国烟商1表)。
  3.向国家局信息中心上报数据时,要将新口径数据发送到新的邮箱中,并必须在邮件主题上注明“新口径”。
gydx-new@stma.tobacco.gov.cn (工业电讯)
sydx-new@stma.tobacco.gov.cn (商业电讯)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