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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02:47  浏览:9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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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批复

民政部 国家计生委


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批复
民政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区民政厅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晚婚年龄不能作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婚龄。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宣传晚婚的好处,鼓励晚婚,但必须按国务院1980年12月10日国发(1980)305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执行。即:“必须依法办事。婚姻法一经生效,各地在
处理有关婚姻家庭问题时,就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随意变动。前一段时期,有些地方在婚龄、婚姻登记办法等方面各自做过一些暂行规定,自新婚姻法实施之日起,凡与该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无效。”
二、喀什行署自行决定凭“准婚证”办理结婚登记的作法是违反国家婚姻登记办法的,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予以纠正。
今后民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工作上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指导婚姻登记机关积极宣传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部门要大力支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事,宣传法制的重大意义。遇有违反国法的行为,要共同向领导反映,及时纠正。



198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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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须支出不是教育费支持与否的法定依据

沈海龙


2007年11月,父母离异的张某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不随其生活的母亲瞿某承担其中的一部分。法院经审理后在《民事判决书》认定:“培养费不属于必须支出的教育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董某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其理由是:法院认定了培养费属于教育费,但教育费应否支持,应坚持更为宽泛的必要、合理的标准。
一、法律规定负担教育费的最高标准是“必要”而非“必须”。
一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显然,法律对应负担的教育费是以“是否必要”为必要,必要与否,则是基于有关当事人依据日常事理、一般情理做出的判断。与行为实施人没有以自由意志选择的“必须”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另一方面,举个例子,法院判决一方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200元,是基于社会生活水平及给付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而不存在该200元是该子女每月都肯定会消费掉的额度。如果该子女平均每月支出160元,那么,从法院判定的200元的必要标准,与实际支出的160元的必须标准的比较,我们也就明白:“必要”比“必须”所限定的范围要宽泛。
二、受抚养人依法得以“合理要求”提出超出必要的教育费标准及其所指向的项目的权利请求。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首先,在判决情形下,法院确定的必要的教育费标准,并不妨碍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请求的提出;为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法院所支持的合理请求的部分,显然也被界定为必要的教育费用,只不过在最初判决的情境下,法院没有将有关合理请求纳入到是否“必要”的考察范围而已。其次,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然包括合理要求的数额所针对的教育费项目的展拓及合理性论证。即“必要的教育费”包容了必要的教育费用与必要的教育费项目两者的统一,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然包含了超过原定数额所指向的项目的合理要求。即教育费是否必要,是以支出事由是否合理作为判断依据的,其次才予考察支出数额是否合理。

二OO八年三月十日

关于公布第八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八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医学临床研究》等7份刊物为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序号
刊物中文名称
CN号
登记地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1
医学临床研究
43-1382/R
长沙市
4301004000098

2
脊柱外科杂志
31-1907/R
上海市
(2003)沪工商广临字01221号

3
解放军医学杂志
11-1056/R
北京市
京海工商广字第0237号

4
人民军医
11-2657/R
北京市
京海工商广字第0237号

5
临床护理杂志
34-1251/R
合肥市
3400004000403

6
临床中老年保健
34-1236/R
合肥市
3400004000307

7
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
22-1136/R
吉林市
22020002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