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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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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


贵阳市职业教育规定
贵阳市人大


(1999年11月24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培养具备职业道德、职业技能、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强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历教育范围内的职业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督导、评估,指导建设骨干示范职业学校;
(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和职业培训工作,对技工学校、企业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督导、评估;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企事业组织负责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和考核,承担本单位在职职工的职业教育费用;
(四)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教育财政经费的保障并参与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联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市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教育应通过合并、联办、划转等形式,形成规模,保护现有教育资源,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第七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具备法定条件,并办理手续: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民办初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普通中学附设中等职业教育班、民办职业高级中学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高等职业学校(班)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按国家规定审批。
第八条 职业培训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教育、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审批。
第九条 职业教育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
普通中学的学生可转入职业学校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可转入普通中学就读。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支持鼓励毕业生参加高一级职业教育升学考试。
第十条 农村职业教育,应与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推广和农民脱贫致富相结合,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职业教育,在经费、师资、招生、基建、设备等方面应予扶持。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办民族职业班。
盲聋哑职业学校要完善办学条件,发展残疾人职教事业。
第十二条 职业学校学生学习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发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的学历证书;技术性专业的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培训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考核合格后,
按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从业和具备享受相应待遇的凭证。
第十三条 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必须具备规定的资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有计划地安排职业教育教师进修培训。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评定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制度,有关部门对有双职务资格的教师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应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职业教育科学、教学研究以及教材建设,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及时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注入教育,严格技能培训,加强实践教育环节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适应能力。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与专业、工种相适应的学习基地,举办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有关部门应予扶持,所得收入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十六条 职业教育经费采取财政拨款,行业、企业组织和其他用人单位合理承担,办学者自筹、收取学杂费、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收入,社会资助和损赠以及金融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十七条 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应随教育的增长同步增长,应在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费中,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
(一)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项补助款,经费额度不低于上年财政收入的1%,并根据当年财政情况适当增加;
(二)城乡教育费附加中每年应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用于农村人才培训、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应划出不低于5%的培训费,有于开展农业职业培训。
企业应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安排职业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第十九条 对职业教育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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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劳动部 审计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善,杜绝挤占挪用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的现象,并加快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工作进度,尽快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
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审计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在全面清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历年来违纪违规动用的情况及目前回收、纠正、损失情况的基础上,加大整改力度,强化整改措施,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确保今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二、清查的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包括:1996年国家审计机关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以下称“两金审计”)时查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总额为55.56亿元)和其他违纪资金(总额为
31.03亿元),以及失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总额为4.14亿元)和其他违纪资金(总额为1.44亿元);1996年“两金审计”时未查出的及“两金审计”后发生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问题。清查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3月31日。
对1996年“两金审计”时查出的违纪违规动用的基金,要严格依据1996年“两金审计”中各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做出的审计决定,逐笔查实被挤占挪用基金收回、尚未收回、损失的情况和对其他违纪资金的纠正情况。对其余动用的基金(即1996年“两金审计”
中未查出的及“两金审计”后又发生的违纪违规动用基金情况),亦应按照“两金审计”的项目分类逐笔查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以下简称“系统统筹部门”)分类汇集分项情况,填写汇总表。
对1998年3月底之前违纪违规动用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清查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附表自行制作明细表和汇总表,填写上报。
三、清查的方式。清查工作实行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先由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包括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下同)进行自查,对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和其他违纪资金,分项列表、汇总统计,逐级上报。
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系统统筹部门对清查出的被挤占挪用基金和其他违纪资金,进行逐级逐笔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汇总上报。
在清查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对于瞒报、虚报清查情况及拖延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四、清查工作的组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门负责这次清查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予以配合,提供1996年“两金审计”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及必要资料,作为这次清查的重要依据,并积极参加清查工作。
五、时间要求,今年7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要完成本级自查工作,填写明细表及本级汇总表,写出清查工作报告,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8月20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系统统筹部门将汇总表、明细表和清查工作报告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抄报审计署。
清查工作报告重点是目前的整改情况,下一步清理回收的措施及时间进度。9月15日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汇总完成全国清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深入领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一系列指示、决定精神,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谨、高效地进行这次清查工作,督促违纪违规单位制定并加快实施整改计划
,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纠正其他违纪资金,同时以这次清查为契机,全面检查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状况,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普遍教育,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堵塞管理漏洞,严防基金流失;并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方面,与各级
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形成更紧密的协同配合关系。
七、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清查工作,另行部署。
附件:1.社会保险基金清查情况表(共12式)(略)
2.填表说明(略)



1998年6月1日

关于印发《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46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招商引资上质量、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加速我市“十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铁岭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铁单位,以及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二、奖励原则
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重点向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和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方面倾斜。
三、对县(市)、区的奖励
(一)奖项设置
1.“大高”项目奖。奖励引进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成绩突出的县(市)、区。
大项目的界定标准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一般生产型项目(不含高新技术项目)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高新技术项目的界定标准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由市以上高新技术成果鉴定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中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25%,已报大项目的项目不得再兼报高新技术项目)。
此项奖励,各县(市)、区须在完成当年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才能参与评奖。此项奖励按当年实际引资数、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百分比和当年引资数比上午引资数增长的百分比三个因素综合后进行评比。其中,当年实际引资数占60%,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的百分比占30%,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占10%。
具体评比方法为:当年实际引资数、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的百分比、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每项第一名记8分,第二名记7分,第三名记6分,第四名记5分,第五名记4分,第六名记3分,第七名记2分,第八名记1分。然后,当年实际引资数得分乘以60%,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百分比得分乘以30%,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得分乘以10%,最后按这三项乘积之和的多少进行排序。
2.招商引资效益奖。奖励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县(市)、区。
招商引资效益指1998年开展招商引资以来,经市招商办确认在册的域外投资企业,在2002年缴纳的国地税收入。
此项奖励,按各县(市)、区1998年开展招商引资以来引进的经市招商办确认在册的域外投资企业,在2002年缴纳的国地税收入总额多少进行排序。
(二)奖励标准
“大高”项目奖,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3万元;招商引资效益奖,第一名奖励4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四、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直单位。完成2002年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按承担的额度划分三个档次:承担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的为一个档次;500万元--1000万元为一个档次;1000万元以上为一个档次。每个档次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按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分别评出前三名,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对承担500万元以下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对承担指标在500万元--1000万元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对承担指标在1000万元以上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8000元。
具体评比方法:
1.承包专业化园区的市直部门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引进的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多少计算(承包昌图、西丰两县园区的市直部门最后的引资额按其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实际引资额乘以难度系数计算)。市直部门完成所承包园区任务指标的,即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2.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载体范围之内引进的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计算。
3.市直部门在其所承包的园区之外和自身的载体范围外引进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乘以2计算。
4.市直部门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引进的项目(包括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自身载体范围之内引进的项目)和固定资产到位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是在市招商局立项的项目。
5.市直部门在其所承包的园区之外、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自身载体外引进的其他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乘以0.5计算。
6.市直部门最后的引资额按以上5项因素综合后进行排序。
五、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
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中省直单位。承担指导性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中省直单位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的,按其实际引资额的多少排序,奖励前五名,每名奖励8000元。
六、对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的奖励
对在全市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舆论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分别奖励3000元。
七、对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奖励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全市招商引资相关部门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