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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13:30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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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各分、支行:
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来函,对中国银行(80)中综字第1671号抄转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文(80)银储字第18号《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中第二部分提出了在贯彻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共同研究后,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
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二、对于受托调回港澳或海外私人遗产的过户和付款手续问题,原则上应按联合通知的规定,通过公证处出给继承证明书办理为妥。但在具体掌握上,对金额不大(每人不超过一千元)或对个别继承人确实比较了解,付款确有把握,不致发生误付的情况下,可凭继承人所属工作单位提
供的直系亲属证明书,并根据各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分配遗款。



198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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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7月25日由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九号令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施行,是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依法治省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各级政府及所
属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步骤;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实施行政机关的机构改革,也将起到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对《管理办法》的施行要予以重视,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清理各类行政执法机构
各级政府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各类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行政执法活动只能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活动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都要坚决予以纠正;对违法设立的各类执法机构要一律撤销。各级政府要对本级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
进行审查确认,对具备执法资格和执法条件的,应在1998年12月底前予以公告。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未予公告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二、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这既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要建立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受理投诉的有效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查处,认真纠正。当前,在行政执法人员
之中,不同程度存在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对此,各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不依法行政的人员,要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暂扣行政执法证,离岗接受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通过严格监督和管理,建立起高效、廉洁
、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岗前考试和持证上岗的工作
各行政主管机关要以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认真做好执法人员岗前强化培训和组织资格考试及持证上岗等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和考试工作由省行政主管机关会同省政府法制局分批分片组织进行,地(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配合。基层执法部门的人员与广大人民群众直
接接触,其素质如何,能不能依法办事,直接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因此,各行政机关要特别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考试的组织工作。要通过实施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把行政执法机构中素质低,不宜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调离执法岗位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的核心和关键。贺国强省长在今年省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的关系,必须认识到推进依法治省,各级行政机关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
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依法治省的决定,要把贯彻和执行《管理办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做好实施《管理办法》的各项工作。



1998年8月5日

关于邮电系统领导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

邮电部


关于邮电系统领导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
1993年2月1日,邮电部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邮电部门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现就领导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的有关待遇规定如下:
一、下列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可保留原待遇不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二)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任现职级累计满三年者(正副职合并计算,下同);
(三)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任现职级累计满五年者;
(四)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任现职级累计满八年者。
二、下列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可保留原职务工资(指标准工资,下同),原级别(指职务级别,下同)及政治生活待遇不再保留:
(一)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派往老、少、边、穷地区工作,任职届满或满三年以上者;
(二)曾被评为省、部级劳动模范或荣立一等军功以上荣誉称号者。
三、免职培训的干部,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暂不变,培训后按新分配的职务重新确定(上述第一、第二条保留待遇的人员除外)。
四、其他干部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后,均不保留原级别政治生活待遇,其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根据本人新任职务,比照担任同等职务、具备同等条件的干部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五、干部级别、工资及政治生活待遇的变动,在任免机关批准后的下一个月起执行。
六、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委任制、选任制的领导。实行聘任制、招聘制的领导干部可按聘用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因犯错误或不称职而免职、降低职务的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七、要关心和爱护被免职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干部,注意发挥他们的所长,妥善安排工作,并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已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干部待遇,不再变动。过去我部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今后以本规定为准。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