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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5:19:38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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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建设局


吉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2001.06.03

市建设局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竟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安市建设工种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我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建筑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其性质是: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与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合置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基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集中办理工种建设有关手续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三条:吉安市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各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承发包交易,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实施公类管理,各司其责,市交易中心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及建材价格等信息和招标公告发布、开标、评标、定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及签订、建设监理委托、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统一集中在市交易中心内完成。
第五条:信息发布固定在星期二、四,各相关单位自行按时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所需信息。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的监理委托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鉴证、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固定在星期二、四两天办理,办理上述手续的各相关单位按时进驻市交易中心办公,各司其责,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进驻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在交易中心内交易,交易中心保护其独立、自主的正常际承包交易活动。
第八条:进驻单位在交易过种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严禁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 严禁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 严禁制造虚假信息;
(四) 严禁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竟争。
第九条:凡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发生场外交易,属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建设各方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及进驻办公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违纪违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吉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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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发布后,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都按照要求采取了控制风险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国债期货交易中又出现了少数会员和客户超额持仓企图操纵市场等问题,市场风险加大。为加强国债期货交易
的管理,维护国债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中对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制度的规定。
二、严格限定会员和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场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帐户,其总持仓量以各帐户持仓量总和为准。严禁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开设交易帐户或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进行交易等借仓行为。
三、交易场所不得允许其会员、会员不得允许其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透支交易。
四、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收取的风险基金不得低于交易手续费的20%。
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者及其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及时将国债期货交易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纵容。



1995年5月15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4〕28号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保障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五大百亿"工程规划和《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指导意见》(浙卫发〔2003〕288号),制订本办法。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五大百亿"工程实施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的补助资金。
  二、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的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设备新购项目。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属公益性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财政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上报的建设规划,建立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库,实施滚动管理。
  五、建设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补助标准
  1.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根据各疾控中心的房屋现状与建设标准(建设标准见《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指导意见》浙卫发〔2003〕288号)的差额核定。其中:欠发达地区、海岛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
  (2)属改造危旧房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基本设备新购项目
  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期完成的基本设备新购项目,经上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给予适当补助。
  (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补助标准
  根据省下达给各地传染病医院(病区)的床位数确定补助额,其中:欠发达地区、海岛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床位14000元,其他地区补助标准为每床位7000元。
  建设补助资金按上述标准核定补助总额后,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分期下拨。
  六、建设补助资金申拨程序
  (一)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是建设补助资金申请部门,申请建设补助资金需报送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设规划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建设任务,按照本地的各建设机构实际情况和当地财力可能,编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医院(病区)建设规划,共同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的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后,确定全省建设规划。建设规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建设规划的各个项目相应列入省级建设补助资金项目库。
  2.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已列入建设规划的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制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共同向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申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上报的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制定全省的年度建设计划。
  3.资金到位证明资料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申请建设补助资金时,还需提供建设资金的到位证明资料(包括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拨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其他资料
  申请基本设备新购补助资金的,还需提供上级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
  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应于每年度的4月1日前将上述资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二)建设补助资金拨付
  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拨。建设补助资金下拨采取分上、下半年集中拨付的办法,其中上半年度按低于本年开工项目补助额的50%拨付,下半年度拨付本年度竣工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余额。对于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建设项目,统一在下半年度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经费文件后,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卫生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八、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项目报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需按季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年度终了需报告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具体要求和表式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传染病院建设项目报表管理的意见》(浙卫发〔2003〕351号)。
  建设项目竣工10日内,项目单位必须填报建设项目竣工表(见附2),由当地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九、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可视情采取取消补助项目资格、暂停或终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项目内容和项目预算,套取建设补助资金的;
  (二)将建设补助资金移作他用的;
  (三)未能按时完成年度建设计划,如不能如期开工、竣工的;
  (四)未能按时上报有关报表的;
  (五)地方承诺资金未按时到位的;
  (六)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或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1.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表(略)
  2.项目竣工表(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