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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物价大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58:16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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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物价大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物价大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国家计委

近来,不少地方和部门反映,在开展一九九三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过程中,一些企事业单位把自查出来的违价所得上缴其业务主管部门,这种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悖。同时,少数企事业单位以各种借口拒绝接受物价检查,这种做法更是错误的。开展物价大检查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为顺利开展今年的全国物价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自查自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经物价检查部门审核后,其非法所得能退给用户的尽量退给用户;不能退给用户的,由物价检查部门统一收缴国库,免予罚款。
二、凡在大检查中被检查出来的价格违法行为,其非法所得能退还用户的,物价检查部门应责令其退还用户;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部门收缴国库。情节严重的,还要按规定进行罚款。
三、原国家物价局与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有关物价检查的规定》〔1992〕价检字482号继续有效。在检查中,物价部门单独对中央单位进行检查时,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提出被检查的单位名单,向原国家物价局监督检查司备案,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检查部门的介绍信进点检查。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其检查、处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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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局令1995年第7号

国家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局令1995年第7号

 


  根据我国政府于1995年3月30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的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以下简称布达佩斯条约)加入书,以及同日中国专利局局长高卢麟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的请求将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CCTCC)转为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单位的通知,我国将自1995年7月1日起成为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我国的上述两个保藏单位也将自 1995年 7月 1日起以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保藏单位的身份开始工作。为此,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指定中国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最迟应当在国际申请日向依照布达佩斯条约取得了国际保藏单位资格的保藏单位,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

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人按照上款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国际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菌种被认为未提交保藏。”

上述修改自 1995年 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高卢麟
                            1995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月3日选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马纯古 王世泰 王昆仑 王淦昌 王维舟 区棠亮
贝时璋 邓初民 邓颖超 孔 原 古大存 卢 汉
帅孟奇 叶剑英 叶渚沛 史 良 刘长胜 刘亚雄
刘澜波 庄希泉 许广平 朱良才 华罗庚 严济慈
李 达 李延禄 杨之华 杨至成 杨尚昆 杨蕴玉
吴玉章 吴有训 吴冷西 吴耀宗 张云逸 张 苏
张经武 张难先 张Yun 陈少敏 陈劭先 陈其尤
陈其瑗 陈奇涵 陈 垣 劭力子 武新宇 范文澜
茅以升 林兰英 林巧稚 林锵云 罗叔章 罗 琼
竺可桢 季 方 周 礼 周纯全 周叔韬 孟继懋
施复亮 赵九章 赵寿山 赵忠尧 赵毅敏 南汉宸
胡子昂 胡乔木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俞霭峰
郭 建 唐生智 钱崇澍 钱 瑛 徐子荣 徐立清
徐 冰 徐特立 梁思成 章士钊 萧劲光 梅龚彬
曹孟君 龚饮冰 童第周 曾 志 谢扶民 谢南光
彭绍辉 韩 光 粟 裕 蔡廷锴 蔡 畅 熊克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65年1月4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