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25:14  浏览:8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前,要对本单位库存的自印发票、营业收款凭证,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停止使用。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经营,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在天津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开立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
第三条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分为统一发票和企业自印发票两种。营业收款凭证可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也可由企业自印营业收款凭证。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统一由天津市税务局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发票、由天津市税务局印制,票面印有中英两种文字,并印套“天津市发票专用章”。
外商投资企业自印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由使用企业自行设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票面右上角加印批准的税务机关名称和批准文号字样。
自印发票、营业收款凭证,必须使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分别装订成本、印有“发票”和“营业收据”字样、字轨号码、单位名称、经营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和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等。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境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在取得收入时,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6〕82号)的规定,在取得客运收入时,开具天津市公用局公共客运管理处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收费凭证”。
第五条 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出口商品、提供劳务及从事其他营业活动的,在结算收入时,开立的帐单、收据和发票等凭证,不纳入本办法范围,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申请购用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发票的单位,应凭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填“领用发票申请书”,经批准后,领取“发票领用簿”,凭“发票领用簿”购买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发票。
自印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自印前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发票、营业收款凭证式样两份,经批准后,凭核发的印制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的证明信件,到指定的本市印刷厂印制,如需要到外地或国外印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联系印
刷。
第七条 使用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建立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印制、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工作;填开发货票、营业收款凭证,必须将各联粘在存根上,不得撕毁;已用过的发票、营业收款凭证存根,至少保存五年,到期销毁时,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遗失、被窃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的,应查清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如改组、合并、转业、停业、必须对未使用的统一发票进行清理,连同“发票领用簿”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对未使用的自印发票、营业收款凭证和已用过的发票存根,一并列具清单,报主管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第九条 不得将发票和营业收款凭证进行转让、转借、贩卖、伪造、撕毁或代他人开立、弄虚作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境内向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经营业务款项时,必须索取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统一发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可的自印发票、营业收款凭证。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的全民、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经营业务款项时,必须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可的发票。
凡外商投资企业以“白条”或者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可的凭证付款记帐的,均由付款单位负担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的印制、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如下处理:
(一)对丢失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私自印制发票、营业收款凭证的,除责令限期销毁外,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转让、转借、贩卖、伪造、代他人开立、弄虚作假、从中非法牟利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市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人员的有关发票管理手续,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除外。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包括由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计划实施和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办理。
第六条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是天津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监督履行。

第二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将合同的副本报市专利局审核、登记。
第八条 代理人代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由被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
第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签订人的姓名,签约的时间、地点;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
(四)提供专利技术和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六)专利技术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专利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的转让合同,其内容除参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增加专利申请被批准或驳回后合同条款的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验报告、工艺流程、实验后修改意见书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市专利局审查合格的,应予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二)专利权宣告无效或专利期满的;
(三)未经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四)假冒专利的;
(五)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的;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的;
(七)侵犯他人专利的。
第十三条 市专利局对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让方在十五日内,向市专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规定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当事人应出具上级主管机关(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十九条 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利技术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一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的计算,可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或一次总算的方式,也可采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应填写市专利局印制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费支付单》。
转让方凭加盖“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专利合同审核专用章”的支票,到受让方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帐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9月4日

关于印发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已经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


  附 件:1.《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文本

      2.规划参考附件


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五”规划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前 言
核电标准作为核电发展历程中技术和经验的总结,是规范核电技术行为、保障核电安全可靠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核电技术进步、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一个国家没有与其自身工业基础和技术能力相适应的本国核电标准体系,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核电自主化。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与核电自主化密切相关、互相促进。一方面,核电自主化的发展,需要依靠标准为核电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等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核电标准体系是实现核电自主化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核电标准是在核电设计、建造、运行、管理等活动中有关各方协同攻关、协商一致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是核电自主化的重要内容。
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具备了能满足国际80年代初期水平的核电机组建设需要的标准,核电标准在我国核电工程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当前引进AP1000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及建设一批二代改进核电机组的新形势需要相比,我国核电标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今后任务十分繁重。
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对建立我国核电标准体系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加快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为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推进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织核、电力、机械、冶金等行业相关单位就有关问题开展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用于指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核电标准研究和编制工作,建立满足我国压水堆核电厂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

一、形势与任务
(一)我国核电标准的现状
自1985年秦山核电厂开始建设至今,我国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秦山一期、秦山二期、秦山三期、大亚湾、岭澳和田湾6座核电厂,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已开工建设,福建宁德、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广东阳江核电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已投入运行的核电厂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在建的核电工程进展顺利。作为国家核电自主化依托项目,浙江三门、山东海阳将建设西屋AP1000型第三代压水堆机组。
在我国核电的初步发展阶段采用了多国技术,造成了核电厂堆型多样化。已建核电厂中,除秦山一期和秦山二期是我国自主设计建造外,其他8台机组均从国外引进。其中,大亚湾和岭澳核电厂引进法国压水堆机组,秦山三期引进加拿大重水堆机组,田湾核电厂引进俄罗斯压水堆机组。在建的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均为我国自主设计建造的二代改进压水堆机组。
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我国在核电标准领域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制定了近400项核电厂核岛相关的标准,涉及核电厂的选址、工程设计、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辐射防护等方面。
秦山一期工程主要参考美国标准,建设期间制定了用于30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主要系统和关键设备设计的36项“设计准则”及107项标准,涉及材料、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方面,这些标准大多从美国相关标准转化而来。秦山二期建设主要采用法国标准,通过转化法国RCC系列标准,制定了适用于60万千瓦机组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包括:系统设计、核岛机械设备设计制造等8大系列50余项标准。这两个核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的标准是我国目前核电标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在核电厂仪控电系统设计建造、核电厂辐射防护、安全有关的土建结构等方面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通行标准制定了相应的中国标准。在常规岛和BOP方面,核电工程建设主要采用常规电力标准及其它一般工业标准,没有制定专门的核电标准。大亚湾、岭澳、秦山三期和田湾核电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均采用引进国当时的标准。秦山二期扩建、岭澳二期和辽宁红沿河核电工程的建设主要采用法国现行的标准。
(二)我国核电标准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当前我国核电发展的规划及路线已经明确。今后我国将在引进美国AP1000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我国三代压水堆核电机组,同时建设一批二代改进机组,争取到2020年实现装机容量达到4000万千瓦,在建机组达到1800万千瓦的目标。我国核电的发展必须始终贯彻“统一发展技术路线,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坚持自主设计和创新,注重借鉴吸收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努力形成批量化建设先进核电站的综合能力。全面建立起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形成比较完整的自主化核电工业体系”的核电发展方针。
与核电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的核电标准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现有标准不系统、不完整,没有形成体系。以往核电标准工作缺乏总体考虑,标准编制显得零散;一些相关标准之间不协调;核安全重要设备设计制造标准、核电工程经济标准等缺口较大。二是受采用多国技术影响,核电标准技术路线不统一,未能充分体现我国国情。我国核电标准主要参照国外标准,标准转化时缺乏必要的科研实验和国内经验反馈做支持,与我国自己工业和技术体系衔接不好。三是标准的技术水平滞后。我国标准大多参照上世纪80年代初的国外标准, 近20年来国内外核电技术发展的新成果未能在标准中及时反映。
为了促进和支撑核电自主化发展,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与核电发展形势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我国的核电标准建设应同时兼顾二代改进机组批量建设、运行的现时需要和三代机组建设和运行的长远目标,妥善处理好核电标准中的安全性与经济性、先进性与成熟性、与国际接轨和体现国情的关系。
(三)经验与启示
1、核电标准与法规、一般工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同构成一个紧密关联、完整、高效的核电法规标准体系。
一般而言,各国的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具有明确的层次结构(详见附件一)。顶层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第二层是政府制定的法规。第三层是工业界制定的行业或国家标准,包括:上层的核电“总体技术规范”、下层的核电“专业标准”及核电相关的“一般工业标准”。第四层是企业制定的核电企业标准。通常所述的核电标准特指第三层中的核电总体技术规范和专业标准,不包括核电适用的一般工业标准。
在行业或国家层面,针对核电相关的各个对象在技术方面经过协商一致所形成的核电标准,属推荐性标准。其中安全相关的核电标准的应用需要经过国家核安全监管当局的评估和认可。核电标准中“总体技术规范”是以核电相关工作为对象,连系法规和“专业标准”,全面阐述相关事宜及总体技术要求,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核电“专业标准”针对核电有关领域阐述详细要求,属局部和细节性的标准。核电企业标准是企业在行业或国家标准的指导和规范下,根据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特点,阐述企业内控的技术要求。
核电标准体系一般按专业技术领域或核电工作阶段进行划分,各国均围绕核电安全设计、设备设计建造、核电安全运行,重点针对核电的核特性制定专门的标准,并尽可能的采用一般工业标准。
2、核电发达国家立足于本国工业基础和技术体系建立了自主的核电标准体系,全面地支撑起本国核电发展的需要,并极大推进了核电产业的快速发展。
美国核电标准靠原创技术推动,形成以专业为主线、门类齐全、适用于多种技术发展需要的通用体系(ASME、IEEE、ANS、ASTM等协会标准)。美国核电标准能够全面满足核电选址、工程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在美国、北美地区及亚洲、欧洲部分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法国立足本国工业(主要在材料、无损探伤技术等方面),参照美国标准,形成了主要以工程型号为主线的压水堆专用体系(RCC系列标准)。法国标准体系结构简洁、应用面窄,集中围绕工程设计和建造,其它方面很少涉及。法国核电标准较好地满足了本土核电工程建设及核电成套出口的需要,对促进法国核电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日、韩两国的工业体系战后由美国扶植建立,核电设备制造业主要执行美国ASME标准,近期开始参考国际标准和美、法标准构建自己的体系。德、俄在开发核电技术过程中,也建立了自己独立的核电标准体系。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工作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核电发展的方针、路线和政策为指导,充分汲取世界先进和成熟的技术,建设与我国工业基础和技术体系相适应、与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相一致、技术先进、完整、统一的核电标准体系,提升我国核电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国核电自主化和国产化的发展。
(二)发展思路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着眼于我国三代机组建设和运行的长远目标,现阶段立足于尽快形成二代改进型机组建设需要的标准,以总结我国核电自主设计、建造、运行的经验对现有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为基础,通过提高标准的通用性和兼容性,来形成统一的标准,积极覆盖多种机组发展的需要。及时吸收我国三代核电技术的成果,对核电标准体系进行持续的完善,逐渐向统一、先进、自主的核电标准体系过渡。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大力协同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工协作、互相参与”的工作方式,统筹和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开展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统筹规划做好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确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构成,制定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根据具备的条件,针对应用的需要,分步骤、成系列的编制标准,确保核电标准的完整配套。随着核电技术的发展和经验的反馈,持续对核电标准体系进行完善。
3、以我为主,“引”“改”结合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工业基础,密切结合我国核电建设的实际。核电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进行充分论证或必要验证的基础上,结合国情进行适应性转化。
4、突出重点,协调发展
以核岛技术标准为核心,对关系核电安全设计、建造、运行和管理及核电国产化的标准重点投入,实现相关标准的完整和配套。全面考虑我国核电发展各方面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标准资源,开展核电其他相关领域标准的编制,建立起完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标准体系。
(四)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基本建成适应国情、技术先进、统一完整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满足实现我国核电自主发展的需要。
2、“十一五”目标
1、完成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工作,确定完整和详细的核电标准建设方案、建设路线,奠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力争完成核电标准体系顶层标准的制定,搭建起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
2、围绕核电建设和运行的需要,开展专业标准的制定,在2010年末实现以下目标。
1) 在通用及基础标准方面,实现核电工程经济标准、辐射防护与环境安全标准完整和配套;
2) 核电前期工作标准方面,实现相关标准的完整和配套;
3) 在工程设计标准方面,完成通用性标准的修订和配套;基本形成满足采用数字化技术需要的仪、控、电标准体系;形成完整和完善的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标准;
4) 在设备标准方面,完整地建立起适应我国核电国产化需要的材料标准体系及核电厂机械、仪、控、电设备设计、制造、检验、鉴定标准体系;
5) 在建造、调试、运行等领域,完成急需重要标准的制订。
三、“十一五”主要任务
为实现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以初步确定的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结构为基础(详见附件二),开展以下各项工作。
1、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
分析研究国外核电标准体系及我国现有核电相关标准,结合我国核电技术现状,确定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结构、标准设置、体系建设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核电标准工作体系和信息服务系统。
――国际和国外核电标准体系及相关标准的分析及评价;
――我国现有核电标准及相关工业标准的分析及评价;
――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详细设计;
――核安全相关的核电标准的评估和认可机制的研究和建立;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应用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2、核电标准体系顶层标准编制
制定核电设计、建造、运行等领域的总体技术规范,搭建起我国核电标准体系的骨架,改变目前我国核电标准零散的局面,促进核电专业标准的编制及应用。
3、核电专业标准研究及编制
为达到“十一五”目标,以初步形成的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详见附件三)为参考,开展以下专业标准的编制工作。
1)通用基础标准
――编制约30项核电厂技术经济、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20项核电厂辐射防护评价、设计等方面的标准;
2)核电工程前期工作
――编制约5项有关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内容等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10项有关核电厂厂址勘查、评价、选择等方面的标准。
3)工程设计
――开展核电厂数字化仪、控系统标准研究;
――编制约10项核电厂工程设计总体和基础性标准;
――编制约60项核电厂系统设计方面的标准;
――编制约10项核电厂建(构)筑物设计标准。
4)设备
――编制约90项核电厂材料及相关标准。
――开展核电厂机械设备标准研究;
――编制约50项核电厂机械设备设计建造标准;
――编制约30项核电厂仪、控、电及辐射监测设备设计制造标准。
5)其他
――核电厂建造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核电调试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核电厂运行标准研究及重要标准编制。
4、重要标准的试验验证
标准关键技术内容的试验验证是标准编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转化国外标准做适应性改进时,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试验验证工作。“十一五”期间,针对核电设备国产化的需要,重点在核电厂设备无损检验、在役检查等方面开展核安全相关重要标准的实验验证工作。
四、政策措施
1、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核电标准工作协调机制。
组建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国核电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核电标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组建核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为核电标准建设的决策和组织提供咨询。
2、充分发挥国内现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制度。
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员长期从事标准研究和编制工作。为此,应充分发挥国内核能、电力、机械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制度,规范核电标准立项、标准草案编写、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和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等一系列工作环节,提高核电标准的质量。
3、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为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提供资金和条件保障。
核电设计、制造、建设、营运单位作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主体,应在核电标准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积极性,并在人力、资金等方面给核电标准工作提供支持,确保核电标准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4、积极开展核电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
核电先进国家在其核电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积极开展核电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核电标准技术水平的提高。

附件一: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
附件二:核电标准体系框架结构图
附件三: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参考性附件)
附件一:
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层次结构图

专业类别代码 序号 名称 编制方式 “十一五”项目标注“☆”
aa 1 核电厂工程建设预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 制定 ☆
aa 2 核电厂技术经济指标 制定 ☆
aa 3 核电厂投资估算指标 制定 ☆
aa 4 核电站发电成本科目 制定 ☆
aa 5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 制定 ☆
aa 6 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aa 7 核电厂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制定 ☆
aa 8 核电厂概预算编制规定 制定 ☆
aa 9 核电工程其他费用计费标准 制定 ☆
aa 10 核电厂机械台班定额 制定 ☆
aa 11 核电厂其他工程费用定额 制定 ☆
aa 12 核电厂预算定额 土建工程 制定 ☆
aa 13 核电厂预算定额 设备安装工程 制定 ☆
aa 14 核电厂预算定额 工艺管道工程 制定 ☆
aa 15 核电厂预算定额 通风工程 制定 ☆
aa 16 核电厂预算定额 给排水、采暖 工程 制定 ☆
aa 17 核电厂预算定额 电气工程 制定 ☆
aa 18 核电厂预算定额 自控仪表工程 制定 ☆
aa 19 核电厂预算定额 防腐工程 制定 ☆
aa 20 核电厂预算定额 保温工程 制定 ☆
aa 21 核电厂预算定额 综合辅助项目 制定 ☆
aa 22 核电厂概算定额 土建工程 制定 ☆
aa 23 核电厂概算定额 设备安装工程 制定 ☆
aa 24 核电厂概算定额 工艺管道工程 制定 ☆
aa 25 核电厂概算定额 通风工程 制定 ☆
aa 26 核电厂概算定额 给排水、采暖 工程 制定 ☆
aa 27 核电厂概算定额 电气工程 制定 ☆
aa 28 核电厂概算定额 自控仪表工程 制定 ☆
aa 29 核电厂概算定额 防腐工程 制定 ☆
aa 30 核电厂概算定额 保温工程 制定 ☆
aa 31 核电厂概算定额 综合辅助项目 制定 ☆
ab 1 压水堆核电厂正常运行工况下的放射性源项 修订 ☆
ab 2 核电厂正常运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式、参数与程序 制定 ☆
ab 3 核电厂事故工况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式、参数与程序 制定 ☆
ab 4 用于评价压水堆失水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
ab 5 用于评价压水堆燃料操作和贮存设施内燃料操作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ab 6 用于评价压水堆放射性气体储存罐破损事故潜在辐射后果的假定 制定
ab 7 核电厂温排水和放射性废液排放模拟试验规范 制定 ☆
ab 8 核电厂辐射防护计算用中子和γ射线截面 制定 ☆
ab 9 压水堆核电厂辐射屏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ab 10 轻水堆辐射屏蔽检测大纲 修订 ☆
ab 11 核电厂混凝土辐射屏蔽的核分析和设计 制定 ☆
ab 12 核电厂控制区出入口设计准则 制定
ab 13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要求 修订 ☆
ab 14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减容系统技术规定 修订 ☆
ab 15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 修订 ☆
ab 16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包装安全要求 修订 ☆
ab 17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正在修订 ☆
ab 18 核电厂工作人员个人监测和工作场所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
ab 19 核电厂排出流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ab 20 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要求 制定 ☆
ab 21 轻水堆核电厂直射和散射γ辐射的计算及测量 制定 ☆
ab 22 轻水堆核电厂工作人员辐射防护培训要求 修订 ☆
ab 23 核设施弱贯穿辐射外照射辐射防护监测规定 制定 ☆
ab 24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修订 ☆
ab 25 核电站生产厂房噪声控制标准 修订
ab 26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应急计划区的划分 继续有效
ab 27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继续有效
ab 28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继续有效
ab 2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继续有效
ab 30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继续有效
ab 31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继续有效
ab 32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继续有效
ab 33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继续有效
ab 34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继续有效
ab 35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准则 继续有效
ab 36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事故场外辐射剂量评价实施准则 正在制定 ☆
ab 37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应急练习与演习的计划、准备、实施与评估准则 正在制定 ☆
ab 38 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规定 修订 ☆
ac 安全分析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d 可靠性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e 质量保证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af 1 压水堆核电厂构筑物、系统、设备和部件文字代号、缩略语和图形符号 制定 ☆
af 2 压水堆核电厂构筑物、系统、设备及部件分类编码规则 制定 ☆
af 3 压水堆核电厂工程文件分类编码规则 制定 ☆
af 4 压水堆核电厂工程文件基本要求 制定 ☆
af 5 核电工程项目管理要求 制定
af 6 核电厂可靠性数据收集及交换要求 制定
af 7 核电工程项目管理指南 制定 ☆
af 8 核电工程术语 制定 ☆
af 9 压水堆核电厂设备惯用颜色和管道标识方法 正在制定 ☆
af 10 压水堆核电厂能量统计评价规程 制定
b 1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 制定 ☆
b 2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内容与深度规定 制定 ☆
b 3 核电厂初步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制定 ☆
b 4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内容和深度规定 制定 ☆
b 5 核电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b 6 核电厂厂址选择基本程序 适应性分析确认
b 7 压水堆核电厂厂区土壤腐蚀性勘测与评定 适应性分析确认
b 8 核电厂厂址选择辐射防护要求 修订 ☆
b 9 核电厂地震调查与安全评价规范 制定 ☆
b 10 核电厂厂址选择阶段地震工作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b 11 核电厂滨海厂址工程水文调查及分析评价规范 制定 ☆
b 12 核电厂滨河厂址工程水文调查及分析评价规范 制定 ☆
b 13 核电厂滨海厂址温排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4 核电厂滨河厂址温排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5 核电厂低放废水影响评价规范 制定 ☆
b 16 核电厂气象调查与设计基准确定规范 制定 ☆
b 17 核电厂厂址选择外部人为事件调查及评价规范 制定 ☆
b 18 核电厂厂址选择人口调查及评价规范 制定 ☆
ca 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正在制定 ☆
ca 2 核电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制定 ☆
ca 3 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程 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ca 4 环评、消防、安评、水土保持、节能等部分的内容深度规定 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ca 5 核电站设计技术规程 制定 ☆
ca 6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修订 ☆
ca 7 改进型压水堆核电厂主体厂房布置、防灾害事件、总体设计及设备布置原则 制定 ☆
ca 8 核电厂辅助、附属建筑物面积标准 制定 ☆
ca 9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布置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0 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修订 ☆
ca 11 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 修订 ☆
ca 12 核电厂的运行与事故工况分类 修订 ☆
ca 13 单一故障准则在核电厂中的应用 修订 ☆
ca 14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 压力-温度限值曲线制定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5 轻水堆隔间淹没效应防护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16 核电厂常规岛瞬态变化对核岛影响的技术规定 制定 ☆
ca 17 核电厂技术规格书准则 修订
ca 18 核电厂对地震的响应准则 制定
ca 19 轻水堆核电厂假想管道破损事故防护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0 失水事故后流体系统的安全壳隔离装置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1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疏水和放气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2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阀和卸压阀管系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3 压水堆核电厂核蒸汽供应系统补给水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4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供氮、供氢、供氧的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5 压水堆核电厂核供汽系统与汽轮机厂房接口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6 压水堆核电厂与安全有关的冷却水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7 压水堆核电厂水化学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8 核供汽系统的设备清洗和包装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29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停堆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0 核安全有关的操纵员动作时间响应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1 核电厂物项包装、运输、装卸、接收、贮存和维护要求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2 与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相连的低压系统的超压保护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3 压水堆核电厂结构设计中在役检查的可达性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a 34 核电厂电磁兼容技术评价导则 制定
ca 35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正在制定 ☆
ca 36 核电厂防火准则 继续有效
ca 37 压水堆核电厂一回路主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制定
cba 1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2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总体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3 压水堆核电厂硼回收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4 压水堆核电厂化学和容积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a 5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6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7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8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准则 修订 ☆
cba 9 核电厂辐射防护监测系统准则 制定 ☆
cbb 1 核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制定 ☆
cbb 2 核电厂二回路水化学设计技术规程 制定 ☆
cbb 3 核电厂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制定 ☆
cbb 4 核电厂常规岛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b 5 核电站水汽质量 制定 ☆
cbb 6 核电厂常规岛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c 1 核电厂循环水泵房进水流道及其布置设计技术规定 修订 ☆
cbc 2 核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c 3 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由电网考虑
cbd 1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修订 ☆
cbd 2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2部分 数字计算机的适用准则 修订 ☆
cbd 3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3部分 整定值 正在修订 ☆
cbd 4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4部分 定期试验与监测 修订 ☆
cbd 5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5部分 仪表通道响应时间试验 修订 ☆
cbd 6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6部分 仪表通道性能验证方法 制定 ☆
cbd 7 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7部分 逻辑装置的特性和检验方法 修订 ☆
cbd 8 核电厂事故监测仪表准则 第一部分 功能准则 修订 ☆
cbd 9 核电厂事故监测仪表准则 第二部分 仪表准则 修订 ☆
cbd 10 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计算机软件 第1部分 安全系统 修订 ☆
cbd 11 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计算机软件 第2部分 抗共因故障要求 继续有效
cbd 12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开发规程 制定
cbd 13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验证、确认、复审和审核 制定
cbd 14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 制定
cbd 15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 制定
cbd 16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单元测试 制定
cbd 17 核电厂安全系统用计算机软件技术规格书 制定
cbd 18 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和电路独立性准则 继续有效
cbd 19 核电厂安全重要功能电气联锁的设计与实现 正在制定 ☆
cbd 20 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多路数据传输系统的功能要求 正在制定 ☆
cbd 21 核电厂燃料元件破损探测与定位系统设计准则 制定 ☆
cbd 22 压水堆冷却剂系统泄漏探测仪表一般要求 修订
cbd 23 压水堆核电厂专设安全设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24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d 25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2部分 功能分析与分配 继续有效
cbd 26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3部分 屏幕显示的应用 继续有效
cbd 27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4部分 控制器 继续有效
cbd 28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5部分 报警功能与实现 制定 ☆
cbd 29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6部分 人类工效学要求 制定 ☆
cbd 30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7部分 验证和确认 继续有效
cbd 31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8部分 操纵员动作时间响应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2 核电厂控制室设计 第9部分 安全参数显示系统 修订 ☆
cbd 33 核电厂辅助控制点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4 压水堆核电厂控制室撤离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d 35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1部分 反应堆功率 制定 ☆
cbd 36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2部分 反应堆平均温度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37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3部分 控制棒位置监测与显示 制定 ☆
cbd 38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4部分 稳压器压力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39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5部分 稳压器液位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40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6部分 蒸汽发生器液位和给水流量调节系统 制定 ☆
cbd 41 核电厂控制系统设计准则 第7部分 蒸汽发生器旁路排放控制系统 制定 ☆
cbd 42 核电厂控制用气系统核安全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cbd 43 核电厂地震仪表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d 44 核电厂地震仪表 第2部分 记录的获取、处理和评估 修订
cbd 45 数字计算机在核反应堆仪表和控制中的应用 修订 ☆
cbd 46 核电厂电气、电子和敏感元件可靠性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导则 继续有效
cbd 47 核电厂执行SR级与NS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 制定 ☆
cbd 48 核电厂仪表和控制系统数据采集要求 制定 ☆
cbd 49 核动力堆堆芯或堆主包壳内温度测量 特性和测试方法 继续有效
cbd 50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泄漏探测系统设计准则 修订 ☆
cbd 51 监督压水堆堆芯充分冷却的测量要求 继续有效
cbd 52 监督压水堆堆芯充分冷却的测量要求 第2部分 冷停堆期间监测仪表的要求 正在制定 ☆
cbd 53 压水堆堆芯内部结构监测 第1部分 振动监测 正在制定 ☆
cbd 54 压水堆堆心内部结构监测 第2部分 松脱零件的音响监测系统 修订 ☆
cbd 55 压水堆堆芯内部结构监测 第3部分 反应堆噪声分析一般原则 修订
cbd 56 核电厂安全重要传感器和变送器的安装和布置 修订 ☆
cbe 1 核电厂配电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e 2 核电厂常规岛配电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制定 ☆
cbe 3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1部分 总则 修订 ☆
cbe 4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2部分 安全级电力系统 继续有效
cbe 5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3部分 安全级直流系统 修订 ☆
cbe 6 核电厂核岛配电系统设计 第4部分 安全级重要仪表和控制系统的供电要求 继续有效
cbe 7 核电厂应付全厂断电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修订
cbe 8 核电厂应付全厂断电 第2部分 不间断电源 修订
cbe 9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1部分 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e 10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2部分 燃油系统 继续有效
cbe 11 核电厂备用柴油发电机组 第3部分 润滑油系统 修订 ☆
cbe 12 核电厂用铅酸蓄电池 第一部分 容量的确定 修订 ☆
cbe 13 核电厂用铅酸蓄电池 第二部分 安装设计和安装准则 修订 ☆
cbe 14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 第三部分 质量鉴定 修订 ☆
cbe 15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 第四部分 维护、试验和更换准则 修订 ☆
cbe 16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及设备保护准则 修订
cbe 17 核电厂安全壳电气贯穿件 第1部分 一般要求 继续有效
cbe 18 核电厂安全壳贯穿件 第2部分 仪表管线 修订
cbe 19 核电厂管道电热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修订 ☆
cbe 20 核电厂电气设备水灾防护 修订 ☆
cbe 21 反应堆用抗震、耐振机箱和机柜通用技术条件 修订
cbe 22 核电厂安全级控制仪表盘(屏)和机架的设计与鉴定 正在修订
cbe 23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1部分 质量鉴定 继续有效
cbe 24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2部分 抗震鉴定 修订 ☆
cbe 25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3部分 质量鉴定环境条件
cbe 26 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 第4部分 设计鉴定 修订
cbe 27 核电厂电缆系统设计和安装 修订 ☆
cbe 28 核电厂仪表及其供电设备安全分级 修订 ☆
cbe 29 人因工程原则在核电厂系统、设备和设施中的应用 修订
cbe 30 核电厂仪表和控制设备的接地和屏蔽设计准则 继续有效
cbe 31 核电厂仪表、控制和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和试验要求 修订 ☆
cbe 32 核电厂安全有关通信系统 修订 ☆
cbe 33 核电厂防雷保护设计准则 制定
cc 1 压水堆核电厂建、构筑物抗龙卷风设计要求 修订 ☆
cc 2 压水堆核电厂预应力混凝土安全壳设计规范 修订 ☆
cc 3 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修订 ☆
cc 4 压水堆核电厂核安全有关的钢结构设计规范 修订 ☆
cc 5 压水堆核电厂空气闸门设计建造规范 制定 ☆
cc 6 压水堆核电厂安全壳完整性设计准则 制定 ☆
cc 7 核电厂汽轮发电机基础设计规范 修订 ☆
cd 核燃料组件设计方面的标准 进一步研究
da 1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总要求 修订 ☆
da 2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技术附件 修订 ☆
da 3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1级设备 修订 ☆
da 4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2级设备 修订 ☆
da 5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3级设备 修订 ☆
da 6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堆内构件 修订 ☆
da 7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小型设备 修订 ☆
da 8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支承件 修订 ☆
da 9 核电厂承压机械设备建造规则 低压或常压贮罐 修订 ☆
da 10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通用要求 制定 ☆
da 11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动力泵组件鉴定 制定 ☆
da 12 核电厂用能动机械鉴定 动力阀组件鉴定 制定 ☆
da 1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设备建造规则 设计和制造通用要求 修订 ☆
da 1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设备建造规则 空气处理系统现场检验 修订 ☆
da 1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设备建造规则 工艺气体处理系统现场检验 制定 ☆
da 1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风扇与风机 制定 ☆
da 1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气流调节器与通气装置 制定 ☆
da 1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通风管路 制定 ☆
da 1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制冷设备 制定 ☆
da 20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空调设备 制定 ☆
da 2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水汽分离器 制定 ☆
da 2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预过滤器 修订 ☆
da 2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高效粒子过滤器 修订 ☆
da 2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II 型吸附器 修订 ☆
da 2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III型吸附器 制定 ☆
da 2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吸附介质 制定 ☆
da 2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过滤器框架 继续有效
da 2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箱体 继续有效
da 2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其他吸附器 制定
da 30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金属介质过滤器 制定
da 31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低效过滤器 制定
da 32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连接高效粒子过滤器的特殊管道要求 制定
da 33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通风净化与空气调节设备规范 仪表和控制 制定 ☆
da 34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压力容器,管道,热交换器和阀门 制定
da 35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惰性气体滞延设备 制定
da 36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压缩机 制定
da 37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其他放射性核素设备 制定
da 38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氢气复合设备 制定
da 39 核空气和气体处理系统用工艺气体处理设备规范 气体采样设备 制定
da 40 高架和门式起重机建造规则 制定 ☆
da 41 起重机、单轨起重机和起重葫芦的建造规则 制定 ☆
da 42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验收 修订 ☆
da 43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评定 修订 ☆
da 44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材料的存放和使用管理 修订 ☆
da 45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碳钢和低合金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6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7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异种钢的焊接 修订 ☆
da 48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耐蚀堆焊 修订 ☆
da 49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镍基合金耐蚀堆焊 修订 ☆
da 50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阀门耐磨堆焊 修订 ☆
da 51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缺陷的补焊 修订 ☆
da 52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碳钢和低合金钢的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3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4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异种钢焊接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5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奥氏体不锈钢耐蚀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6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镍基合金耐蚀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7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阀门耐磨堆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8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焊接缺陷补焊工艺评定 修订 ☆
da 59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设备制造车间的技术要求 修订 ☆
da 60 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规范 手焊工和焊接操纵工的资格评定 修订 ☆
da 61 核电厂机械设备材料理化检验方法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62 核电厂机械设备无损检验规范 修订 ☆
da 63 压水堆核电厂机械设备制造规范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64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设计制造通则 正在修订
da 65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6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不锈耐酸钢铸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7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8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奥氏体不锈钢锻件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69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焊接与焊缝验收 正在修订
da 70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包装、运输和贮存 正在修订
da 71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安装和维修技术要求 正在修订
da 72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产品出厂检查与试验 正在修订
da 73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型号编制方法 正在修订
da 74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电动装置 正在修订
da 75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气动装置 正在修订
da 76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操纵系统 正在修订
da 77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应力分析和抗震分析 正在修订
da 78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抗震鉴定试验 正在修订
da 79 压水堆核电厂NCh级阀门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80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表面处理通用技术条件 正在修订
da 81 压水堆核电厂阀门 产品清洗规则 正在修订
da 82 核电厂放射性超声清洗装置设计制造规范 制定 ☆
da 83 核电厂汽轮机技术要求 制定 ☆
da 84 核电厂汽水分离再热器技术要求 制定 ☆
da 85 核电厂常规岛焊接技术规范 正在制定
da 86 核电厂常规岛焊接工艺评定技术规范 正在制定
da 87 压水堆核电厂新燃料组件运输容器通用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88 乏燃料运输容器技术条件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89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及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管道和设备保温层设计准则 适应性分析确认
da 90 核电厂汽轮机叶片焊接修复技术规程 制定
da 91 核电厂汽轮机气缸焊接修复技术规程 制定
db 1 核电厂用辐射探测器 第1部分 特性及其测试方法 继续有效
db 2 核电厂用辐射探测器 第2部分 自给能中子探测器 制定 ☆
db 3 核电厂辐射探测器 第3部分 堆芯中子注量率测量 修订 ☆
db 4 核电厂辐射探测器 第4部分 微型裂变室 制定
db 5 直流周期计 继续有效
db 6 统计涨落技术仪表 特性和测试方法 修订 ☆
db 7 反应性仪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修订
db 8 核电厂常规岛仪表与控制系统设计规程 制定
dc 1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部分 继电器抗震试验 修订 ☆
dc 2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2部分 安全级电动机控制中心 修订
dc 3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3部分 连续工作制电动机 修订
dc 4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4部分 保护继电器及辅助器件 修订 ☆
dc 5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5部分 静止式充电装置及逆变装置 修订 ☆
dc 6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6部分 电缆及现场电缆连接 修订 ☆
dc 7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7部分 1E级位置开关 制定 ☆
dc 8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8部分 连接件 制定 ☆
dc 9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9部分 电缆贯穿档火封堵件 修订 ☆
dc 10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0部分 安全级阀门驱动装置 修订 ☆
dc 11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1部分 气动用1E级电磁阀和电磁分配阀 制定 ☆
dc 12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2部分 1E级电阻温度计 制定 ☆
dc 13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3部分 1E级压力变送器 修订 ☆
dc 14 核电厂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第14部分 电子自动化设备 修订 ☆
dc 15 核电厂保卫系统电气设备准则 修订 ☆
dd 1 核电厂宽量程辐射监测系统 制定 ☆
dd 2 核电厂固定式区域γ辐射剂量率监测设备的设计、布置及使用准则 继续有效
dd 3 辐射防护用固定式X、γ辐射剂量当量仪、报警装置和监测仪 修订 ☆
dd 4 用于核设施辐射放射性活度连续监测的中央控制系统 修订 ☆
dd 5 轻水堆正常工况和预计运行事件下的工艺流辐射监测设备 一般要求 修订 ☆
dd 6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 修订 ☆
dd 7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二部分 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设备的特殊要求 修订 ☆
dd 8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三部分 高量程区域γ剂量率监测设备 修订 ☆
dd 9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四部分 工艺流辐射监测仪 修订 ☆
dd 10 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五部分 轻水堆核电厂空气放射性监测设备 修订 ☆
dd 11 应急辐射防护用便携式高量程X、γ和β辐射剂量与剂量率仪 修订 ☆
dd 12 核电厂辐射防护仪表常规检测通则 制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