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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37:26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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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际船舶理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船舶理货管理,规范国际船舶理货市场,提高理货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港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及为国际船线船舶承运人和外贸货物所有人提供理货服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港务局)是深圳港国际船舶理货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国际船舶理货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船舶承运人、船舶代理人、货物所有人、货运代理人、港埠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
第五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与开展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四)配备有在现场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所必需的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以下简称《理货员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申请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应当向市港务局提交下列一式三份文件;
(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设立企业的申请书;
(三)设立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立企业的章程;
(五)资信证明;
(六)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市港务局接到设立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报广东省交通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转报交通部审批。
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凭批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从事国际的船舶理货业务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理货企业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申请《许可证》应提交下列一式三份文件,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由交通部统一发给《许可证》:
(一)业务规章和理货单证;
(二)理货人员的《理货员证书》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第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申请换领《许可证》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提出,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未依前款规定申请换领《许可证》的,其从事国际船舶理化业务的资格自《许可证》有效期期满时起自动失效。
第十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变更名称、股份、经营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在深圳港区内的港埠企业,应为国际船舶理货企业进港经营理货业务提供协助。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和港埠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做好理货业务。
第十二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成件货物和集装箱的计数、分残、分票、交接和出证;
(二)集装箱装、拆箱的计数、分残、分票、交接、出证、施封和验封;
(三)散装货物的计量、交接和制单;
(四)制作货物、集装箱积载图和分舱单;
(五)监督舱内货物的装卸;
(六)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理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交通部、省交通厅和市港务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严守公正立场,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维护外贸进出口货物交接各方的正当权益;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欺诈活动和使用不正当手段或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进行非法竞争;
(四)从事国际船舶理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部颁发的《理货员证书》,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五)应当使用统一的理货单证;
(六)应当执行交通部颁布的理货费收规章和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七)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交通部、省交通厅和市港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承运人和货物所有人,可以自由选择国际船舶理货企业,承担国际船舶理货业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制或授意船舶承运人和货物所有人选择理货企业。
第十五条 国际船舶在开航前,应当办妥理货单证签证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港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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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2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本附件。

二、一方直接从另一方进口的在《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货物,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 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该方;
(二) 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只有在该方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该方。

三、本附件第二条第(一)款所称“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 在该方开采或提取的矿产品;
(二) 在该方收获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三) 在该方出生并饲养的动物;
(四) 在该方从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 在该方狩猎或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 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七) 在持该方牌照并悬挂国旗(就内地船只而言)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船只而言)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款所列产品中获得的产品;
(八) 在该方收集的该方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 在该方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 利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九)款所列产品在该方加工所得的产品。

四、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于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它标准”或“混合标准”。
(二)“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三)“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四)“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7条的协议》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7条的协议》。
(五)“其它标准”,是指除上述“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所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方法。
(六)“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六、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装饰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企业生产或定价措施的目的在于规避本附件条款的,也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

七、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应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应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八、下列情况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一)随所装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九、双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目为基础,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标准,制订《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本附件表1)。本附件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在《安排》下,满足本附件表1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方可视作已在澳门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任何根据《安排》附件1第五条实施零关税的原产澳门的货物和拟在澳门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应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

十、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原产货物,应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下列情况下应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一)货物直接从一方运输至另一方口岸。
(二)货物经过香港运输,但:
1.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2.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
3.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它加工。
(三)经过香港运输的货物,应向申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 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2. 出口方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3. 货物的原厂商发票;
4.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一、本附件实施后,如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它原因,一方认为需要对本附件的内容或本附件表1内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并提交书面说明及支持数据和资料,通过《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磋商解决。

十二、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 ――――――――――



表1
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内地2001年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原产地标准
1
17049000
其它不含可可的糖食
混和加入香味、煮沸及塑形
2
19012000
供焙烘面包糕点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税号改变标准
3
19019000
其它麦精制的其它税号未列名食品
税号改变标准
4
19021100
未包馅或未制作的含蛋生面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5
19021900
其它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6
19023010
米粉干
混和、塑形及烘焙
7
19023030
即食或快熟面条
混和、塑形及烘焙
8
19023090
其它面食
混和、塑形及烘焙
9
19053000
甜饼干;华夫饼干及圣餐饼
混和、塑形及烘焙
10
19054000
面包干、吐司及类似的烤面包
混和、塑形及烘焙
11
19059000
其它面包、糕点、饼干及其焙烘糕饼
混和、煮沸、塑形及切割
12
20089990
未列名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
税号改变标准
13
21011100
咖啡浓缩精汁
从咖啡豆制造或税号改变标准
14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它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从奶或代奶用品、甜料、添加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和及冷冻。如冰制食品附有外层,则外层亦须在澳门制造。
15
21061000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税号改变标准
16
21069010
制造碳酸饮料的浓缩物
税号改变标准
17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税号改变标准
18
21069090
其它编号未列名的食品
税号改变标准
19
22060000
其它发酵饮料
发酵及酿制
20
22071000
浓度≥80%的未改性乙醇
发酵及酿制
21
25232900
其它硅酸盐水泥
税号改变标准
22
29336910
三聚氰氯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3
29336990
其它结构上含非稠合三嗪环化合物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4
29413011
四环素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5
29413012
四环素盐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6
29413020
四环素衍生物及其盐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7
29415000
红霉素及其衍生物,及它们的盐
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
28
30039010
含磺胺的混合药品
从原料提取或税号改变标准
29
30039090
含其它未列名成分混合药品
从原料提取或税号改变标准
30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1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2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3
30041019
其它青霉素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4
30041090
其它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5
30042090
已配剂量含有其它抗菌素的药品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
36
30049054
清凉油
税号改变标准
37
30049059
其它中式成药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澳门进行。
38
30049090
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和,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

(b)煎煮及混和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则溶解及/或燥干及/或过滤亦须在澳门进行。
39
32091000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40
32100000
其它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41
32151900
其它印刷油墨
从颜料和化学溶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溶解及混和。
42
33019010
提取的油树脂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3
33019020
柑桔属果实的精油脱萜的萜烯副产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4
33019090
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蜡等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5
33029000
其它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46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47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48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49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50
33049900
其它美容化妆品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高温处理和搅拌,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51
35069110
以聚酰胺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2
35069120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3
35069190
以橡胶或塑料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4
35069900
其它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
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搅拌或混和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55
38159000
其它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促进剂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借混和令制造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56
39079900
初级形状的其它聚酯
税号改变标准
57
39095000
初级形状的聚氨基甲酸酯
税号改变标准
58
39159000
其它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在澳门收集的在澳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或(2)在澳门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59
39231000
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0
39232100
乙烯聚合物制袋及包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1
39232900
其它塑料制的袋及包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2
39239000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3
39269010
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件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4
39269090
其它塑料制品
(1)从橡胶或塑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模塑;或

(2)从塑料粒料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压制及切割。
65
42010000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
裁剪布匹,并缝制成产品
66
48119000
其它经涂布、浸渍、覆面的纸及纸板
从废纸或木浆和涂层物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塑形、燥干、轧光和涂层。
67
4819100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割及装订。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澳门进行。
68
4819200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可折迭箱、盒、匣
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切割及装订。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澳门进行。
69
48211000
纸或纸板印制的各种标签
从塑料或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或涂上胶水,及切割。
70
48239090
其它纸及纸制品
(1)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压制。如压制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塑形及/或装配,则塑形及/或装配亦须在澳门进行;或

(2)从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制版、印刷及切割。如制版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排字,则排字亦须在澳门进行 ;或

(3)从纤维或醋酸盐,及纸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压模、包装及粘合。如压模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卷绕及/或塑形,则卷绕及/或塑形亦须在澳门进行;或

(4)从纸及/或塑料片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印刷、切割。如切割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热封,则热封亦须在澳门进行。
71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2
52094200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73
54011010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4
54024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未捻单纱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5
54024920
非零售用氨纶未捻单纱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6
54024990
非零售未捻的其它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7
54026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多股纱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8
54026920
非零售用氨纶多股纱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79
54026990
非零售其它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
从连续长纤维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并线、搓捻、加热定型、上油及卷绕。
80
54074200
染色的纯尼龙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1
54076100
其它纯聚酯非变形长丝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2
55081000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从澳门制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搓捻及卷绕;或

(b)(i)染色或丝光处理或漂白及(ii)上蜡或上油及(iii)卷绕。
83
55093200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
从纤维或化学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纱。
84
55129900
其它纯合成纤维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5
55132100
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86
58042100
化学纤维机织花边
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87
58062000
含弹性纱线≥5%的狭幅织物
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
88
58071000
机织非绣制纺织材料标签、徽章等
(1)从纱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梭织或针织;或

(2)从布匹、织带或丝带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剪裁(若用布匹制造)及印色或刺绣。
89
600192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起绒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90
60023090
宽>30cm其它弹性纺织材料针织、钩编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91
60029200
棉制其它针织或钩编织物
(1)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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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余蜜桔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1亿元,由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全额承借承还。为确保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的顺利建设,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维护资金往来双方的权益,经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的请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由于考虑到本公司人力有限,以及其它原因难以协调各果业基地的关系,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据此请求,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农业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冯细珠局长、市农发行肖贵和行长担任,丁利军、徐绍荣、朱大圣、曹建祥、刘迎春、林晓峰、赖欢、李华学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农业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是指在新余辖内的哲划公路果业带、沪瑞高速果业带、蒙山果业带以及适应栽种新余蜜桔的区域,投资开发新余蜜桔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条 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政府引导。新余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重点把新余蜜桔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力争三年内新余蜜桔面积达10万亩,产量达到5亿斤,逐步形成新余蜜桔产业化。

㈡委托管理。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受人力、物力、技术、管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授权委托领导小组负责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1亿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资金的管理、检查、监督负全责。

㈢自愿申请。凡承认本办法,符合本办法条件的集体、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需要资金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领导小组调查、审查、审批等可以获得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只限于发展新余蜜桔生产。

㈣控制风险。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㈤全程监督。将企业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纳入领导小组监督范围。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资金使用对象。凡在新余辖内的哲划公路果业带、沪瑞高速果业带、蒙山果业带以及适应栽种新余蜜桔的区域投资开发新余蜜桔生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集体、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资金使用人)。

第六条 资金使用用途。主要用于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其具体用途是:

㈠租山费用;

㈡苗木繁育费用;

㈢生产管理费用;

㈣加工储存费用;

㈤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生产资料购置费用;

㈥其他费用。

第七条 资金使用条件。资金使用人申请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除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注册登记;

㈡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遵守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㈢已有新余蜜桔种植规模和计划(凭土地、山地租赁合同)种植规模300亩以上;

㈣具有与申请资金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能够落实相应的资金担保措施(抵押、质押、保证);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和已经投入基地建设资金评估报告);

㈤长期信用程度高,无经济纠纷、土地纠纷和山地纠纷,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期限、占用费及方式

第八条 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根据资金使用人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一般为5年。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现行利率为年利率6.48%)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如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按季结算,即每季末的20日为结算日。

第十条 资金使用方式。资金使用方式实行单笔审批一次发放。资金一般采用担保、抵押方式。对资信状况特别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资金本息的资金使用人,或者具有申请资金金额50%以上比例的自有资金使用人,可以采用信用的方式。



第四章 资金的办理

第十一条 资金需求申请。资金需求人申请资金,应当提交正式资金需求申请。资金需求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情况、经营地理位置、生产规模、经营情况等;

㈡资金使用用途。申请资金金额、用于什么方面;

㈢还款能力。资金使用的方式可采取由资金使用人提供担保、抵押等以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特别是能表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及其他保证资金安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需求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2-3人调查组,对资金使用人的资金需求申请是否符合资金需求对象、范围、用途、条件和资金使用人的信用状况及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审查与审批。领导小组对资金需求申请和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资金使用人的贷款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申贷资金的具体意见。在资金使用人不能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然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发放。对经审查、审批同意的资金,要与资金使用人签订资金往来合同,填写资金往来凭证。采用担保、抵押资金方式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抵押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资金的本金、占用费收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资金本金、占用费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资金使用人筹措资金,按时归还资金本金和占用费。资金虽未到期,但资金使用人自愿提前归还,或者政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资金,可以提前收回。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对资金使用人的信息、资料保密。



第五章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人应当接受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 检查与监督的内容。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人的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资金使用人经营情况的分析。领导小组应定期调查分析资金使用人经营情况,及时掌握资金使用人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款借风险。

第二十条 农发行加强贷后管理,对挤占挪用贷款的,视其情况,有权向领导小组提出贷款停牌措施。对资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资金往来合同约定的,领导小组应当按规定收回资金使用人的全部往来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