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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08:06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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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

铁道部


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
铁道部

目录
一、办公厅
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80〕铁办字1194号 1980年7月20日
新建铁路工程局旧型车使用办法
铁办程滕〔54〕337号 1954年12月8日
二、运输局
关于包钢稀土合金运输的规定
〔70〕交铁运字280号 1970年8月17日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72〕交铁货字1497号 1972年12月1日
铁路军事运输管理办法
〔77〕铁运字323号 1977年4月13日
整车货物快运办法
〔79〕铁运字1498号 1979年9月30日
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
〔79〕铁运字1648号 1979年10月29日
中间站管理办法
〔79〕铁运字1502号 1979年11月5日
个人物品运输办法
〔79〕铁货字650号 1979年11月13日
守车维修、管理、运用办法
〔80〕铁运字1635号 1980年10月5日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
〔81〕铁货字1828号 1981年11月3日
铁路集装箱修理规程
〔81〕铁货字1937号 1981年12月21日
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81〕铁货字1733号 1981年10月20日
铁路装卸统计规则
〔81〕铁运字1709号 1981年10月26日
爆炸品保险箱运输管理办法
〔82〕铁货字517号 1982年4月12日
铁路集装化运输办法
〔83〕铁运字875号 1983年6月24日
关于修改《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暂行规定》的通知
〔83〕铁运字659号 1986年7月15日
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85〕铁运字473号 1985年5月9日
快运货物列车组织办法
〔85〕铁运1161号 1985年11月11日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85〕铁运434号 1985年5月14日
向限制口及到北京局装车经济制约办法
〔86〕铁运160号 1986年2月25日
局间分界口交接列车排空敞车互相奖罚办法
〔86〕铁运161号 1986年2月25日
分界口排空敞车、空罐车的考核办法
铁包〔88〕783号 1988年12月31日
关于修改货车篷车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89〕铁运167号 1989年11月27日
三、机务局
电力试验任务职责和试验设备管理办法
(79)铁机字1190号 1979年
东风4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82)铁机字460号 1982年3月8日
四、车辆局
货车厂修规程
(62)铁机辆字444号 1962年6月23日
车辆备用轮对管理办法
(78)铁辆字927号 1978年7月6日
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的规定
(80)铁辆字1982号 1980年11月28日
五、工务局
无缝线路养护维修办法
(76)铁工电字618号 1976年6月14日
房建大维修工作暂行规定
(79)铁工务字102号 1979年1月20日
铁路防洪工作暂行规定
(79)铁工务字296号 1979年2月23日
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
(79)铁工务字1486号 1979年9月28日
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办法及标准
(80)铁工务字23号 1980年1月7日
房屋技术状态评定办法和建筑物换算率
(80)铁工务字1438号 1980年8月28日
铁路房屋建筑物使用情况技术监察办法
(84)铁工务字1290号 1984年9月10日
铁路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评定办法(试行)
(84)铁工务字1891号 1984年12月27日
六、电务局
铁路信号通信技术安全规则
铁电技石(55)47号 1955年4月20日
电线路修复车组成及使用暂行办法
铁电通石(55)72号 1955年8月15日
铁路信号、通信新器材设计、试制、鉴定及运行工作暂行办法
铁电技武(58)37号 1958年4月7日
铁路电务部门通信信号设备大、中维修材料消耗定额查定管理办法(草案)
铁电信钱(62)976号 1962年4月12日
铁路电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补充办法
铁电工武(62)3215号 1962年10月17日
铁路电务工业优质产品奖励试行办法
(82)铁电务字425号 1982年3月13日
七、财务司
铁道兵部队参加铁路防洪抢险工程费用领报规定
(64)铁财基字第2461号 1964年7月1日
基本建设收入分成办法
〔72〕交财字1607号 1972年8月31日
铁路运输企业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划分办法
〔72〕交财字2559号 1972年
列销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的规定
〔78〕铁财字166号 1978年2月6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78〕铁财字332号 1978年3月27日
铁路运输、工业、施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78〕铁财字1894号 1978年12月19日
改革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试行办法
〔79〕铁财字1741号 1979年11月14日
铁路运输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和固定资产需用量的补充规定
〔80〕铁清核字949号 1980年6月11日
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81〕铁财字441号 1981年3月30日
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试行办法
〔81〕铁财字1037号 1981年7月4日
铁路局利润留成试行办法
〔81〕铁财字1038号 1981年7月6日
铁路运输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81〕铁财字1854号 1981年11月9日
关于在铁路局、工程局、部属工厂设置总会计师的暂行规定
〔81〕铁财字2129号 1981年12月21日
铁路工业企业利润交库实施办法
〔82〕铁财字344号 1982年3月1日
铁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82〕铁财字1050号 1982年6月23日
铁路工业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82〕铁财字1988号 1982年11月15日
大修及工附业单位使用机车收费办法
〔81〕铁财字1491号 1981年9月11日

利改税的补充规定
〔83〕铁财字902号 1983年6月30日
关于铁路施工企业实行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83〕铁财字1336号 1983年3月9日
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83〕铁财字1217号 1983年8月30日
铁路运输企业大修理工程项目按施工预算拨款结算的办法(试行)
〔83〕铁财字1216号 1983年8月30日
铁路运输成本管理规则
〔83〕铁财字1786号 1983年12月10日
铁路工业成本管理办法
〔84〕铁财字1307号 1984年8月30日
对堵漏保收部分项目试行超堵提成的规定
〔84〕铁财字1483号 1984年10月15日
对关于专运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的规定
〔85〕铁财字501号 1985年5月16日
铁路运输成本管理办法
铁财〔1986〕1076号 1986年11月6日
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铁财〔1987〕1933号 1987年12月18日
铁路职工差旅费开支标准
铁财〔1988〕781号 1988年12月27日
关于加强铁路财会基础工作的规定
铁财〔1989〕123号 1989年9月30日
八、科技司
铁路局科研所若干问题规定
(77)铁科技1389号 1977年
铁道部技术革新技术革命暂行管理办法
〔79〕铁科技275号 1979年3月19日
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
〔79〕铁科技1995号 1979年12月24日
铁道部质量奖暂行办法
〔81〕铁科技1152号 1981年7月3日
铁道部关于发明项目审报和评选办法
〔81〕铁科技1667号 1981年12月23日
铁道部部级科技研究成果评定办法
〔83〕铁科技377号 1983年3月20日
铁道部科技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83〕铁科技313号 1983年2月28日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规则
〔83〕铁科技367号 1983年
铁道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
〔84〕铁科技1864号 1984年12月26日
铁道部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
〔85〕铁科技字202号 1985年2月26
铁道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85〕铁科技字301号 1985年3月27日
铁道部基建施工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计量局、铁道部 1986年9月27日
关于铁道部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86〕铁科技字933号 1986年9月27日
铁路运输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87〕铁科技字382号 1987年5月4日
铁路局系统标准化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87〕铁科技字1109号 1987年12月1日
铁路分局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评审标准
铁科技〔1988〕295号 1988年3月24日
九、人事司
铁道部直属部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人事字第37号 1949年5月3日
铁道部直属部门员工请假暂行办法
人事字第41号 1949年5月9日
创造发明技术改善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条例
央人字第298号 1950年5月22日
铁道部铁路职工任免权限规程
央人字第316号 1950年6月3日
铁路奖惩暂行条例(草案)
央人字第325号 1950年6月15日
国营公营企业职工退职时处理办法
央人字第555号 1950年6月20日
关于创造发明技术改善及合理化建议案件处理暨奖励金核发权限的规定
央人字第563号 1950年11月22日
优胜循环红旗奖励暂行办法
铁劳工(51)字第74号 1951年
铁道部令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铁人人(52)字第39号 1952年3月5日
修正铁路奖惩条例
铁人奖(53)字第44号 1953年2月23日
修正铁路职工服务证填发办法
铁人工刘(55)字第416号 1955年4月9日
关于铁路工人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铁人工钱(62)字第1020号 1962年4月17日
关于安置处理精简多余人员的若干办法
铁密计劳武(62)2458号 1962年
公布试行《铁路职工奖惩条例》(修正)的通知
(79)铁人字1932号 1979年3月12日
铁路计件工资暂行办法
(81)铁人字368号 1981年4月9日
《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82)铁人字1702号 1982年9月19号
铁路运输企业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试行)
铁人劳〔1989〕152号 1989年11月10日
关于完善铁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暂行规定
铁人劳〔1989〕152号 1989年11月10日
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人〔1991〕68号 1991年5月8日
十、劳资司
铁路工人、职员工资计算暂行办法
铁劳工刘(56)字第31号 1956年
全国铁路社会主义竞赛奖励暂行办法
铁劳工刘(56)字第135号 1956年9日
关于修建企业专用线和地方铁路施工劳动计划的几点规定
铁计劳召(59)字第1965号 1959年8月
关于贯彻执行不应干预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83)铁劳字147号 1983年1月29日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确定职称暂行办法
(83)铁政字154号 1983年2月8日
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83)铁政字233号 1983年2月28日
一九八三年铁路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的考核办法
(83)铁劳字1521号 1983年10月25日
铁路运输部门实行换算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的实施办法
铁办〔1986〕1311号 1986年10月12日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
(88)铁职改字8号 1988年6月7日
十一、卫生保护司
医疗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80)铁卫字1566号 1980年9月22日
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条例
(80)铁卫字403号 1980年3月10日
十二、建设司
铁路建设工程暂行处理办法
央程字423号 1950年9月19日
关于加强今后铁路新线建设的几项规定
铁程计(51)64号 1951年7月26日
生铁管代用接头施工规则
程计(51)887号 1951年8月29日
管路水压试验施工细则
程技(51)887号 1951年8月29日
工程机械设备使用费计算暂行办法
铁程机(52)3号 1951年3月12日
工程调度和报告暂行办法
铁程线(52)35号 1952年8月21日
关于营业铁路基本建设及工务大修各问题的指示办法
铁营局部(53)13号 1953年3月21日
新建铁路工程局技术监察暂行办法
铁程监赵(53)49号 1953年6月22日
建筑安装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编制办法(草案)
程技(53)1560号 1953年6月26日
管线路编制文件办法
程技(54)2632号 1954年
营业铁路基本建设施工暂行办法
铁营施王(54)17号 1954年4月23日
营业铁路施工调度暂行办法
铁营施武(55)16号 1955年3月17日
铁道部基建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查批准暂行办法
铁鉴腾(55)17号 1955年12月30日
设计和预算文件鉴定工作细则
铁鉴腾(55)17号 1955年12月30日
定型设计及设计资料编制与管理暂行细则(草案)
铁办设武(56)449号 1956年7月24日
新建铁路工程编制安全计划的暂行办法
程劳(56)4813号 1956年

统一规定新线货物运送起码里程、取送车费、站内搬运费及变更计算办法
程临(56)1392号 1956年4月11日
有线通信设备防止直流电气化铁路接触电线网干扰影响保护规则(草案)
铁办设武(57)76号 1957年6月24日
保证复线及改建工程人身安全与行车安全暂行规定
铁办程武(57)572号 1957年
桥梁工程施工设计编制办法
程技(57)2174号 1957年11月19日
修改道岔制造和供应办法
铁基总工武(58)101号 1958年4月15日
钢筋混凝土轨枕铺设及养护操作规程(试行草案)
铁基总技武(58)325号 1958年10月6日
铁路桥涵防水层的保护层——沥清砂胶施工细则(草案)
基技林(60)378号 1960年5月18日
技术检查验收工作方法(草案)
基工赵(61)92号 1961年11月
铁路建设标准设计预算暂行办法
基勘谭(61)503号 1961年
关于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补充规定(草案)
铁基勘武(62)3085号 1962年10月5日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生活供应补贴费的规定
铁基基钱(62)4221号 1962年12月30日
钢筋暂行使用办法
铁基技(63)389号 1963年2月10日
铁路航空勘测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基勘(64)135号 1964年2月10日
特大桥及复杂大桥勘测工作细则(草案)
基技(65)727号 1965年4月3日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交铁基(73)2050号 1973年11月20日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处理办法(试行)
(74)交铁基78号 1974年1月17日
铁路工程爆破安全规则(试行)
铁基(75)996号 1975年9月9日

铁路标准设计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铁基(77)796号 1977年8月8日
铁道部设计预算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78)铁鉴字793号 1978年6月13日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察暂行办法
(79)铁基字1734号 1979年10月10日
铁路勘测设计工作的若干规定(草案)
铁基(80)792号 1980年5月13日
铁路基本建设承发包合同制试行办法
(81)铁基字1116号 1981年7月16日
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1)铁基字1623号 1981年10月5日
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81)铁基字1623号 1981年10月5日
铁路隧道光面爆破技术规则
(82)铁基字803号 1982年5月8日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82)铁基字1394号 1982年8月12日
铁道部基建部门优秀设计活动及评选优秀设计暂行办法
(84)铁基字197号 1984年2月14日
关于改进铁路基本建设概、预算工作的办法
(84)铁基字1726号 1984年11月29日
铁路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及颁发证书暂行规定
(86)铁基字45号 1986年1月19日
铁路施工企业升级考核评审办法(试行)
(87)铁基字269号 1987年3月19日
十三、工 业
焊缝透视检验细则
(62)铁厂技石1540号 1962年
机车车辆产品设计工作条例
(72)交铁工字1925号 1972年10月
关于改革铁路机车车辆工业管理体制意见的报告
铁工1882号 1980年11月11日
机车车辆工业产品质量办法
(79)铁工字2033号 1979年12月28日
机车车辆产品质量检查工作条例
(79)铁工字2033号 1979年12月28日
B19型铁路机械冷藏车车辆部分厂修规程试行(草案)
铁道部1985年5月
B19型铁路机械冷藏车制冷部分厂修规程
铁道部1985年7月
B19型铁路机械冷藏车柴油机部分厂修规程
铁道部1985年7月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
铁工〔1988〕271号 1988年3月21日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
铁工〔1988〕255号 1989年5月9日
十四、物资管理
材料储运管理的基本规定
铁料办钱(61)字893号 1961年3月31日
铁道部轮胎管理暂行办法
(77)铁物字755号 1977年5月22日
杂型蒸汽机车配件申请计划编制及生产供应办法
(77)铁物字854号 1977年8月24日
机车车辆维修配件三级储备管理办法
(78)铁物字949号 1978年7月13日
进口物资验收办法
(79)铁物字649号 1979年4月26日
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
(79)铁设字938号 1979年12月19日
物资调度网工作办法
(80)铁物字1222号 1980年7月24日
铁路专用通信信号器材生产供应试行办法
(80)铁物字1284号 1980年8月5日
机车车辆橡胶配件供应办法
(81)铁物字464号 1981年4月6日
机电产品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82)铁物字257号 1982年4月17日
铁路物资供应合同基本条款
(82)铁物字753号 1982年4月29日
铁路主要物资节约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82)铁物字1227号 1982年7月12日
关于铁路局、工程局汽车集中管理使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83)铁物字479号 1983年4月2日
铁道部废钢铁管理办法
(83)铁物字601号 1983年4月23日
进口内燃、电力机车配件管理办法
铁机字1125号 1983年6月14日
关于老汽车更新的规定
铁物〔1986〕1013号 1986年

机械设备配件供应管理办法
(84)铁物字552号 1984年4月17日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备承包试行办法
(85)铁物字789号 1985年7月25日
铁路物资供销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管理要求和审定办法
铁物〔1989〕107号 1989年8月25日
十五、审计局
铁路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铁审〔1986〕499号 1986年5月28日
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暂行办法
铁审〔1987〕492号 1987年6月2日
十六、计划司
铁路管理局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央统(50)17号 1950年8月2日
货物运输统计统计规则
央统(50)19号 1950年8月14日
货车运用统计规则
央统(50)29号 1950年9月20日
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统日(51)76号 1951年7月27日
修改货车运用统计规则
铁统日(51)30号 1951年4月5日
增补货车运用统计规则
铁统日(51)37号 1951年5月16日
修改货车运用统计规则
铁统日(51)81号 1951年10月15日
修改货车运用统计规则
铁统日(51)108号 1951年12月19日
修改旅客运输统计规则
铁统客(51)16号 1951年2月15日
修改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统客(51)84号 1951年10月24日
铁路沿线经济调查暂行办法
铁计运(51)296号 1951年
关于变更计划遵办各点的规定
铁计修(51)329号 1951年7月3日
编制铁路计划工作分析(总结)报告暂行办法
铁计综(52)225号 1952年5月10日
规定编制给水生产财务计划的运营用水与其它用水的划分办法
铁计综(52)310号 1952年7月5日
规定计划变更暂行办法
铁计综(52)327号 1952年7月17日
机车运用状况统计规则
铁统日(52)47号 1952年7月8日
修订机车运用状况统计规则
铁统日(52)57号 1952年7月8日

“机车牵引路工砂列车”及专用调的机车走行公里计算填制办法
铁计营(52)122号 1952年3月14日
公布本部修建铁路专用线暂行办法
铁计修(52)270号 1952年6月11日
制定铁道部修建铁路专用线暂行办法
铁计修(52)273号 1952年6月11日
决定输出人员予备车等办法
铁计综(52)860号 1952年12月22日
修订货车运用统计规则
铁统日(52)67号 1952年7月17日
“特种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写办法”、“货车移交填送办法”、
“管理局间商务用具出入计算办法”、“空槽车回送办法”
铁统日(52)93号 1952年9月10日
分界站列车、货车及运送品出入统计规则
铁统日(52)94号 1952年9月12日
超轴列车统计补充办法
铁统日(52)101号 1952年12月
修订货车运用统计规则
铁统日(52)141号 1952年12月11日
修订机车运用状况统计规则
铁统日(52)149号 1952年12月20日
修订分界站列车、货车及运送用品出入统计规则
铁统日(52)152号 1952年12月22日
货物承运及装车统计办法
铁统客武(53)105号 1953年5月27日
站名装车货物分类报告填报办法
铁统(53)111号 1953年6月11日
国境及新线分界站装车计算办法
铁统(53)129号 1953年6月24日
公布统计监察规则
铁统监(53)10号 1953年1月12日
制定统计监察证暂行办法
铁统监(53)204号 1953年11月2日
修改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统日(53)149号 1953年7月22日

公布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统日(53)198号 1953年7月22日
公布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统日(53)198号 1953年10月24日
公布重订统计监察规则及细则
铁统监(56)25号 1956年6月11日
货物运输统计规则
铁统客吕(56)70号 1956年12月24日
重新制订部备用车处理办法
铁统业吕(56)18号 1956年3月9日
公布客货车检修统计规则
铁计统吕(59)1036号 1959年4月27日
重新修订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铁计统刘(59)3403号 1959年12月22日
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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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1〕3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宜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契税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条 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承受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非货币性资产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五)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方式和银行提供按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应缴纳的契税暂按现行税率4%减半征收,即按2%的税率执行;购买高档住宅、店面等其它用房以及单位购买商品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税率为4%。
高档住宅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一般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住宅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在项目审批中没有明确的由契税征收机关按单位面积造价(或售价)确定,凡单位面积造价(或售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或售价)一倍以上的确定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以奖励或抵债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属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以房屋权属和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的,由投资入股作价的中介机构核定或股东认可的投资入股价格核定;
(四)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五)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权属转移的,按合同载明成交价格或实质转移时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各类公有制单位的现有存量房以及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市房改部门批准,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的,国家规定标准面积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仍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市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九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单据、协议、确认书、他项权书和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以分期付款或银行提供按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并支付第一期购房款的当天或办理他项权证书的当天。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天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逾期不缴者,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减免,并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申报表,在30日内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契税征收主管机关批准后作出是否同意减、免税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审批减免。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对批准减免的,契税征收主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出具契税减免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市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为契税协征单位。要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建立土地房产交易、办证与契税征收、稽查网络,实行科学管理,规范征税。
第十五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先税后证、以证控税”的原则,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减免批准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纳税人未缴或漏缴契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土地、房屋权证进行定期查验时,应联合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对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逃避纳税和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完税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契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提供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位置、土地面积、建设商品房面积、出售商品房数量、面积、买卖合同和票据等资料。
第十八条 加大对契税的稽查力度,定期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与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核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为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提供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的有关权证附件、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对有意欠、偷、抗缴契税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配合市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分局做好清查和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纳税人因偷税、抗税或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
省人大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政府)应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镇政府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水利、交通、电力、通讯、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及其它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议活动,引导和教育村民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
(七)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增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八)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保护工厂、矿场和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国防等设施;
(九)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计划生育、税收、征兵、拥军优属等工作;
(十)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乡、镇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和工作任务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工作在乡、镇政府指下,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进行。
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推选。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补选举权。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或十名以上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推荐。推荐出的候选人名单经各村民小组酝酿协商后,由村选举委员会根据多数村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五天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张榜公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数一般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如果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居住分散的地方也可以分片设投票箱进行。
第十一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由村民会议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监票人和计票人。
第十二条 全村过半数享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选举,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需超过选票的三分之一。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乡、镇政府发给当选证。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一定的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出缺,由村民会议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违法乱纪的,由村民会议撤换。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帐目;
(三)补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通过村务管理、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
(五)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讨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补贴的人数、标准和办法,决定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的筹集办法:
(七)改变或撤销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全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会议的决定由全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居住分散、地域范围大的村,可以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每五户左右推选一名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经济发展、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决定,其主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少设或不设前款规定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组长违法乱纪的,由村民小组会议撤换。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但可以享受适当的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补贴标准和办法,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筹集用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村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人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