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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00:19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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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
光大银行,华厦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现就人民币汇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每日公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货币——即美元、港币和日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当日各外汇指定银行(含有结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下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外汇
与人民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并对外挂
牌。
二、自1995年4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之间每日买卖外汇的汇价,可在交易基准汇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外汇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美元、港币、日元可在公布的交易基准汇价上下0.25%的幅度内浮动,现钞买入价与交易基准汇价的价差
不得超过2.5%;其他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与外汇卖出价的价差不得超过0.5%,上述货币的现钞买入价与外汇买入、卖出中间价的价差不得超过2.5%;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现钞卖出价与外汇卖出价相同;每笔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大额交易,银行与客户可在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交易基准汇价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面议汇价。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本行内部的汇价报价系统,保持本行系统对外挂牌汇价的一致性。为便于社会监督,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每日公布本行的外汇牌价时,应同时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的交易基准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在每日上午8:30
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报送本行当日的外汇牌价,与此同时,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应当向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本行当日的外汇牌价。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电话:(010)491.1750,传真电话:(010)491.0063、491.0064、491
.1750。
四、本文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与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汇价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文精神做好有关汇价管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文精神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199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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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进上步改善投资环境,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加速四川省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第一年起至第四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五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值占当年产值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第四年到第八年减半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非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或营业年度起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凡兴办在凉山、阿坝、甘孜和四川省其它待开发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以上减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期满后,继续减半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至第十年为止。
第五条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成都市市区繁华地段以外,从企业设立之年起算,免收场地使用费三年,从第四年起,按国家规定的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下限的百分之五十计收场地使用费三年;在以上减免场地使用费期满后,凡当年出口值占当年产值百
分之六十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省政府或其受托机构批准,可按国家规定的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下限的百分之五十计收场地使用费。
非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成都市市区的繁华地段以外,从设立之年起,场地使用费每年按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的标准计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或在凉山、阿坝、甘孜和四川省其他待开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参照前款规定从优从低计收。
各市、地、州不得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以外附加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资源资料、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国内统配物资,由各级计划部门纳入计划优先供应,并按国营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七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或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由中国银行成都分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后优先贷放;非产品出口企业为履行企业合同或出口合同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经上述银行或金融机构
审核同意亦可优先贷放。
第八条 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互相调剂外汇余缺后,不能保证外汇收支平衡的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原材料或外商汇出应分利润所需的外汇,除通过上述调剂办法外,可经有批准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后,用企业所获利润的人民币部门购买计划外商品出口,仍
有困难时,由省统筹调剂解决。
第九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川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外籍管理人员和职员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四川省境内的旅行食宿,以及购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标准,同中国公民同等对待。
第十条 对来川投资的国外企业界人士,我省有关部门可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经济、技术金融、劳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凡四川省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或不批准,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四十天内答复;其可靠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准或不批准,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答复;其营业执照的申领文件在十天内核转。凡需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省有关部门在收到全部文件
材料以后,十五天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海外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庆市可以根据本市情况,制定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6年12月23日

关于批准《梯形钢屋架》等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批准《梯形钢屋架》等三十四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审查,批准由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十四个单位编制的《梯形钢屋架》等三十四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该三十四项标准设计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原《SP预应力空心板》[99ZG408、99(03)ZG408]、《梯形钢屋架》[97G511、97(04)G511]、《钢天窗架》[97G512、97(04)G512]、《钢托架》[99G513、99(04)G513」、《12m实腹式钢吊车梁》[00G514-5、00(04)G514-5]、[G514-3~4(2001年合订本)、00(04)G514-3~4]、[G514-1~2(2001年合订本)、00(04)G514-1~2]、《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01SG515、01(04)G515]、《轻型屋面钢天窗架》[01SG516、01(04)G516]、《吊车轨道联结及车挡》[00G514-6、00(04)G514-6]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九日

  附件: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序号 编号GJBT- 标准设计号 图别 标准设计名称 主编单位 备 注
1 825 05J612 标准图 感应式自动门——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旋转门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新编
2 826 05SG408 试用图 SP预应力空心板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99ZG408
99(03)ZG408
3 827 05G511 标准图 梯形钢屋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97G511
97(04)G511
4 828 05G512 标准图 钢天窗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中铁工建筑工程设计院 代替97G512
97(04)G512
5 829 05G513 标准图 钢托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99G513
99(04)G513
6 830 05G514-1 标准图 12m实腹式钢吊车梁
轻级工制作(A1~A3)Q235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5
00(04)G514-5
7~8 831~832 G514-2~3
(2005年合订本) 标准图 12m实腹式钢吊车梁
中级工作制(A4~A5)Q235、345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3~4
00(04)G514-3~4
9 833 05G514-4 标准图 12m实腹式钢吊车梁
重级工作制(A6~A7)Q345钢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1~2
00(04)G514-1~2
10 834 05G515 标准图 轻型屋面梯形钢屋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01SG515
01(04)G515
11 835 05G516 标准图 轻型屋面钢天窗架 北方交通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代替01SG516
01(04)G516
12~15 836~839 SG521-1~4
(2005年合订本) 试用图 钢檀条 钢墙梁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新编
16 840 05SG522 试用图 钢与混凝土组合楼(屋)盖结构构造 中国京冶建设工程承包公司 新编
17 841 05G525 标准图 吊车轨道联结及车挡(适用于钢结构)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代替00G514-6
00(04)G514-6
18 842 05SG616 试用图 混凝土砌块系列块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砌体结构委员会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新编
19 843 05K210 标准图 采暖空调循环水系统定压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新编
20 844 05R103 标准图 热交换站工程设计施工图集 北京市热力工程设计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 新编
21 845 05R401—3 标准图 常压蓄热水箱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编
22 846 05MR1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3 847 05MR102 标准图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4 848 05MR103 标准图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深度图样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5 849 05MR104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拱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新编
26 850 05MR2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等 新编
27 851 05MR202 标准图 城市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28 852 05MR203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人行道铺砌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编
29 853 05MR3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软土地基处理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0 854 05MR4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附属工程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编
31 855 05MR404 标准图 城市道路——路缘石 郑州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2 856 05MR5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 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3 857 05MR601 标准图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
34 858 05MR602 标准图 城市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新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