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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6:21:17  浏览:8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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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19日 财法[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内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

附件:

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理财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根据《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其他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
(1)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各项财政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3)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基本形成,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国库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4)税收制度基本完善,公平、科学、规范的税收体系基本建立。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明确,收缴分离,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基本完善,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制度基本完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保值增值能力增强。
(6)会计制度基本完善,会计秩序良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7)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财政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财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8)财政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质量明显提高。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正当、内容适当,财政监督全面、有效;财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财政违法行为、执法过错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财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财政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9)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职能,规范财政管理
2.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1)依法确定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合理界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提高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保障能力,提高财政对依法行政保障能力。
(2)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
(3)合理划分中央、地方税权,健全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在统一税收法律制度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4)建立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计算方法,逐步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占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比例,均衡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1)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调控经济的一般规律,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强对财政经济景气预测分析,建立科学的财政经济预测和财政政策模拟分析及其相关指标体系,正确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态势。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根据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财政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适当行政手段调控宏观经济,保证财政政策实施。
(4)建立财政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形成财政收支风险、政府债务风险和其他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因素,提高财政风险防范能力。
(5)完善财政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评价体系和反应机制,提高财政对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
4.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
(1)建立健全与国家宏观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施政目标紧密结合的政府预算决策机制。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健全标准预算程序,在财政部门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预算单位之间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
(3)改革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体系,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充分反映政府职能活动和收支全貌的收支分类体系。
(4)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5)逐步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6)规范预算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国债资金、彩票公益金、各种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7)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
5.完善国库及债务管理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1)完善国家金库体系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减少中间环节,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2)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3)推进国债市场化改革,降低财政筹资成本。建立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提高国债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4)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还款准备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5)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
(1)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
(2)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3)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
(4)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调节个人收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5)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除烟叶之外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牧)业税。
(6)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和关税制度,促进对外贸易良性增长。
7.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1)依法清理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禁止违法收费,逐步将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的听证、公示、评价和监管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行为,严格依法征收。
(3)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利用效益。
(4)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监缴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5)推动完善国家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规范国家特许经营权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
(6)完善罚没收入管理制度,加强罚没收入管理。
(7)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收缴系统,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8.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保证行政事业性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客观依据。
(2)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监督和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探索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3)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9.完善财政对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
(1)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完善对农民补贴政策和补贴方式,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机制。
(2)建立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探索与学校质量和效益相联系的财政拨款制度。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3)建立健全国家对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4)建立健全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推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10.完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国家公务员待遇
(1)完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差旅费支出标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控制会议费等行政经费支出,提高政权建设保障能力。
(2)改革国家公务员工资和津贴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财政对地区间收入差异的调控机制。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机关相同职级公务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
11.完善会计管理
(1)完善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与国际惯例协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体系。
(2)推行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电算化管理,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加强会计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惩戒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制,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12.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1)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制,推动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2)规范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科学、统一的行业执业准则,完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行业违法行为责任制度。
(3)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加强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完善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和内部运行机制,健全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
(4)完善行业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1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完善财政决策机制。积极研究界定各级财政部门的决策范围,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财政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财政决策机制。
(2)健全财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决策程序,在做出重大财政决策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前,要认真搜集和分析数据和证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听取法制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对重大的或技术性强的项目预算,应进行评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实施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4.强化财政监督
(1)完善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依法强化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及绩效评价的监督,构建系统、全面、有效的动态监控体系。
(2)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发挥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用,健全派出机构工作制度,提高财政监督队伍执法水平。
(3)依法查处各种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处理违法事件与追究违法责任人相结合的制度。
15.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
(1)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财政规划、财政指导、财政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对社会和经济事务进行调控。
(2)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和运用,加强财政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建立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对外发布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提高财政透明度。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16.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1)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财政立法进程,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2)密切配合相关单位,积极提出财政立法建议和立法项目草案,推动提高财政立法层次。研究起草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各项单行税法,研究修订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注册会计师法。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支付条例、国库现金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债条例、政府外债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研究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其他税收暂行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等行政法规。
(3)重视财政规章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预算管理规章、国库管理规章、税收管理规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章、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章、政府采购管理规章、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章、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农业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财务管理规章、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国有金融资产和金融业财务管理规章、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管理规章、会计管理规章、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财产评估行业管理规章、财政监督管理规章等。
17.规范财政立法程序,提高财政立法质量
(1)重视财政立法计划的制定,严格财政立法计划的实施。
(2)规范财政立法程序,完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协调、审议、公布和备案的管理制度,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3)加强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扩大财政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建立财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加强财政立法项目的审核、协调工作。遵守上位法,做好财政立法项目与其他部门同层次立法项目协调工作。加强对其他部门立法项目中涉及财政条款的审核、把关。
(5)适时分析财政法规执行情况,评价财政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效益,分析财政法律制度执行中及本身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的建议。
(6)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公布、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为社会公众提供财政法规信息。
18.建立健全财政执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财政管理活动由财政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财政部门的合法委托。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要明确,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规范化。
(2)全面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财政部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政执法文书审核制度、财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财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财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财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3)依法加强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建立财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规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听证、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19.自觉接受各方面对财政部门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部门实施的专门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2)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层级监督。
20.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研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2)研究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3)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赔偿费用拨付。完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依法予以追偿。
21.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财政普法规划制定工作。按照普法规划组织各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生动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效果。
(2)建立健全财政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和财政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制度。研究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完善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22.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领导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行政首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第一责任人。
(2)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党委)要经常研究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情况,分析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部署财政法制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汇报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情况。
23.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执法监督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完善相应的奖惩办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作为财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财政部门要对下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探索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绩效评估与财政转移支付适当结合的工作机制。
24.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财政法制机构是财政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财政法制队伍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设立与财政法制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法制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懂财政、通法律、政治强、作风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3)各级财政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财政立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25.制定方案,完善举措,稳步推进本意见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纲要》和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方案,全面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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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现将《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纪要》中提出的要求,认真抓好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全面试点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进展情况和经验告诉我们。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经部决定,全国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至二十三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二十二个部门和部分企业的有关负责同志一百三十人出席了会议,李伯勇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明确方向,注意政策,搞好
配套,加快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步伐》的报告。会议期间,与会同志通过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劳动部领导今年以来有关劳动制度改革、搞活固定工制度问题的讲话,提高了对搞活固定工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会议总结交流了搞活固定工制度的经验;讨论研究了搞活固定
工制度的理论和政策问题;布署了全面试点工作。
(一)会议指出,我国现行的固定工制度是在建国后逐步建立和形成的,这种用工制度对我国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曾经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小型企业实行租赁
经营责任制以后,这种用工制度的弊端暴露得越来越明显,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活力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方针的贯彻落实,我国的劳动制度改革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到现在已经走了两大步:第一步,改革的侧重点在企业外部,结合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实行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改革了就业制度;第二
步,改革开始深入到企业内部,即改革招工、用工制度,以去年十月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四个规定为主要标志。从现在起,将要迈出第三步。改革的重点,将在巩固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转到搞活固定工制度上来,进而逐步对原有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二)会议认为,自从去年十月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合同制工人数量不断增加,给企业注入了活力。但是,目前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九千三百多万职工中,固定职工有七千四百多万人,占总数的80%,不把现有的固定工制度搞活,我国劳动制度就难以发生根本变化;劳
动合同制与固定工制度长期并存,也会引起摩擦和矛盾,不仅会给企业管理和思想工作带来困难,而且对推行劳动合同制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今年二月在广西桂林召开全国劳动制度改革座谈会议后,各地搞活固定工制度有较快的发展。据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步统计,参加搞活固定工制度的企业已发展到五千多个,职工二百二十多万人;试点企业实行了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多种搞活的形式;少数大
型国营企业也进行了试点。所有试点企业都取得了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的明显效果。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由完全在企业内部消化开始逐步通过劳务市场进行跨企业、跨行业的调剂,推动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三)几年来的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实践,尤其是今年以来的改革实践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主要是,搞活固定工制度要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和中心环节进行,为搞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服务,目的是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搞活固定工形式要从实际
出发,根据企业生产条件、行业特点和人员结构,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不要一刀切;坚持劳动、工资、人事、保险等制度的配套改革;要对企业的富余人员进行妥善的安置,使其各得其所,发挥所长。但是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时间毕竟不长,前一阶段的试点面还比较小,在许多方面还存在
着一些问题需要在扩大试点中进一步研究解决。
(四)会议认为,搞活固定工制度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目前阶段的必然步骤,也是当前劳动制度改革的主攻方向。企业劳动制度特别是固定工制度不进行根本改革,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就难以推行,在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也难以巩固,企
业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也会遇到障碍,整个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化。因此,搞活乃至改革固定工制度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抽样调查表明,绝大多数职工对固定工制度的“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早有要求改革的迫切愿望;各地试点经验说明,搞活固定工制度符合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对企业、对职工都有好处。
但是,搞活固定工制度会深深触动旧体制的许多方面,涉及到几千万职工,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特别是不少人还把“铁饭碗”当作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搞活固定工制度比在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在人们思想上所引起的反映要广泛和深刻得多,工作任务也复杂艰巨得多
,需要积极而稳妥地进行。当前的主要任务是要加速试点,扩大试点,进一步取得经验。
(五)会议认为,劳动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应将目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劳动合同制,无论是长期工、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合同,实现企业和职工的相互选择,把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统一起来,建立起有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劳动制度体系。鉴于历史的和社会的条件,要做到这一步必须经过若干过渡步骤。在新招工人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多种形式,就是这种过渡步骤之一。
(六)会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市、县劳动部门要按照中央加快改革步伐的精神,结合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进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原则上凡是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多种形式的试点;目前还没
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但已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只要企业有要求也可以试点;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热情指导企业的试点,要尊重企业经营者的选择,尊重他们在用人方面的自主权,为搞活企业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劳动部门都要对所属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进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工作作出规划,拟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在青岛、株洲两市进行劳动、工资、人事三大制度改革的综合试点,这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会议认为,按照加快改革步伐的精神,凡是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为重点的工资制度
改革和实行干部招聘制或聘用制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工人实行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多种形式搞活固定工制度为重点的劳动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综合改革试点。
为使三大制度综合改革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进行三大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需报经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市、县的综合改革试点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就可以搞。总的设想是,从现在起,经过一二年的搞活固定工制度的全面试点,在不断总
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改革固定工制度的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八)为了切实搞好全面试点工作,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扩大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搞好扩大试点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试点规划、方案经当地政府和部门批准后,
报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结合当前改革形势做好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是搞好全面试点的重要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职工群众进行宣传解释,提高他们对改革固定工制度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消除他们对搞活固定工制度的疑虑和误解,
从而增强广大职工群众对劳动制度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
在扩大试点、加速试点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注意政策,妥善安置老弱职工和从生产岗位撤离下来的人员。可以广开生产经营门路,组织各种劳务活动,使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各得其所,发挥特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积极建立、发展劳务市场,逐步形成社会劳
动力调节机制,为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搞活固定工制度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推动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会议建议各级政府在不增设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成立精干的指导小组来抓这项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级劳动局负责。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只要大家思想统一,计划周密,精心部署和组织,同心同德,紧密配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就一定能够取得劳动制度改革的成
功。



1987年10月17日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表)。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附件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扣除标准

产品类型
原乳单耗数量(吨)

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
1.068

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1.124

巴氏杀菌牛乳(每吨)
1.055

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1.196

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
1.023

巴氏杀菌羊乳(每吨)
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