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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9:18:46  浏览:9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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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港澳办


教育部、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港澳办



为进一步规范对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管理,并为他们提供方便,现将《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文件中因公赴港澳就读人员系指内地单位公派和其他持因公证件赴港澳学习者。

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教育、科技交流及合作,鼓励因公赴香港、澳门的内地学生、教师和学者服务香港、澳门,服务内地,并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地居民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报有外事审批权的中央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再由上述部门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三条 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如因就读或工作,需要延长在港、澳停留时间,按第二条所规定的程序报批。获批准后,通过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驻港、澳联络办)办理在港、澳延期手续。
第四条 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的研究生、教师及合作研究人员,赴港、澳前应同派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内地高校为香港高校代招本科生,按照教育部与香港教育统筹局签署的《香港的大学在内地招收本科生事宜的会谈纪要》执行。此类学生的户口继续保留在内地各代招高校,个人档案材料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管理。该批学生如需延长在香港的学习期限,向中央驻港联络办提
出申请,经该办审核后,转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因公在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获批准在港、澳停留1年以上者,如需赴国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须向内地派出单位提出申请,由原派出单位按照申办护照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有关发照机关提出申请。发照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外交部驻香港
、澳门特派员公署为其颁发护照。护照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因公在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获批准在澳停留6个月以上者,如需赴香港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须持所在澳门机构的同意函件及有关邀请函,通过中央驻澳联络办向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申办赴港签注。
第八条 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在港、澳连续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因连续攻读学位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港、澳停留超过6年者,由原报文单位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从严审批。
第九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获批准在港、澳停留1年以上者,在居港、澳满6个月后,其配偶可申请每年赴港、澳探亲1次,每次不超过30天。申请探亲者持中央驻港、澳联络办为其在港、澳配偶所开具的证明,通过本人所在单位按内地人员短期因公赴港、
澳的有关规定办理赴港、澳手续,探亲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香港、澳门就读人员学业完成后返回内地,国家承认其在港、澳取得的学历。其工资、职称、科研启动金、入关携带物品等待遇,参照关于留学回国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已征询外交部、人事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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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

铁道部


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
铁道部


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电务设备是保证行车安全、扩大运输能力、提高运输调度水平的主要基础设备。安全优质是各项工作优劣的集中体现。电务部门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要以贯彻《电务部门整顿安全基础工作十条》(以下简称《十条》)为核心,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和设备质
量为重点,以落实干部责任制、建立健全电务安全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进安全基础建设,应按通信、信号《维规》、《十条》的要求,集中精力,建成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必备条件
1.连续2年消灭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人身死亡及火灾大事故。
2.消灭客车责任险性事故。
3.安全优质工区、班组达到全段工区、班组总数的60%以上。
4.基地建设达到部颁标准。
5.《十条》基本达标。
6.按照本标准,总评分在800分以上。
二、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标准及考核办法
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采取按项目评分的办法考核评定。全部达标得满分1000分。
考核项目为:安全、质量、管理三大项,全部达标分别得满分为:300分,500分和200分。
(一)安全
1.指标
(1)货物列车责任险性事故:0件。
(2)一般火灾事故:0件。
(3)信号故障率
全年信号故障总件数
信号故障率=-----------------≤3.5%
换算道岔总数
注:因外损、偷盗及电力影响造成的信号故障除外。
(4)信号故障平均延时
全年信号故障时间总和
信号故障平均延时=--------------≤1。5h
全年信号故障总件数

(5)违反通信业务指挥及电路纪律事件:0件。
(6)通信大通道中断
A责任中断事故:0件

全年非责任中断事故件数
非责任中断事故率=---------------≤3‰
电(光)缆公里数

(7)通信一类障碍

全年一类障碍总数
通信一类障碍率=---------------≤2‰
总皮长公里数

B无线列调一类责任障碍:0件
(8)通信长缆障碍平均延时
全年障碍延时总和
通信长缆障碍平均延时=--------------
全年障碍总件数

对称电缆≤4h
同轴电缆≤6h
光(电)缆≤8h
注:在北方寒冷地区冰冻期间允许增加2h。
(9)电报、电话发生事故和差错:0件。
2.考核及评分
(1)按规定,达到指标的项,得该项满分。没达到指标的项,不得分。
(2)对影响安全的重要项,没达到指标的,除不得该项分外,另增加扣分。
(3)对防止行车重大、大事故有突出贡献并得到铁道部文字表彰的段,在总分1000分外,另增加安全奖励分50分/件。
(二)质量
1.指标
(1)设备质量
1)信号设备
①信号设备综合合格率≥90%
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正确率100%
③联锁道岔合格率≥98%
优质率≥70%
④轨道电路合格率100%
优质率≥70%
⑤信号机合格率≥98%
优质率≥70%
2)通信(有线,无线)设备
①通信设备综合合格率≥85%
②电(光)缆保气
A干线电(光)缆保气合格率≥90%,无0气压。
B地区电(光)缆保气合格率≥70%,无0气压。
③通信线路
A电缆有人段合格率≥90%
B光(电)缆数字段合格率100%
④通信电路
A机端电路合格率≥95%
B路端电路合格率≥85%
C链路合格率 ≥75%
⑤电话交换设备
A机电制设备合格率≥85%
B数字设备合格率≥98%
⑥机车台和车站台设备合格率≥98%
⑦专用通信设备合格率≥90%
(2)运用质量
1)信号设备
①地面信号显示合格率≥98%
②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99%
带超速防护的机车信号显示正确率100%
③联锁道岔4mm不锁闭合格率100%
2)通信设备
①干线话路听音一类率 ≥98%
②无线列调大三角听音一类率≥60%
③长途自动电话全程拨号、应答、通话良好率≥95%
④电报电话时限率 ≥85%
⑤自动电话用户呼叫准确率 ≥98%
⑥无线列调电话(车站、机车)运用良好率≥98%
⑦会议电话运用良好率
A分局(含)以上≥95%
B分局以下 ≥90%
(3)工作质量
①信号中修兑现率100%
②通信(有线,无线)中修兑现率100%
③出所设备返修率
A信号检修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B通信检修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C无线检修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D信号修配所出所设备返修率≤2%
④信号设备大修兑现率 ≥95%
⑤通信设备大修兑现率 ≥95%
⑥电报电话优质率 ≥90%
2.考核及评分
(1)按设备质量、运用质量和工作质量3项考核,达标得满分分别为300分、100分和100分。
(2)按规定,达到指标的项,得该项满分。没达到指标的项,不得分。
(3)对重要项,没达到指标的,除不得该项分外,另增加扣分。
(三)管理
按落实干部责任制、职工队伍建设、班组建设、行车规章建设、管理手段现代化5项考核,全部做到分别得满分:40分,80分,40分,20分,20分。
1.落实干部责任制
(1)按《十条》第一条第4、5项要求考核干部检查安全的量化工作标准执行情况。满分5分。
(2)按《十条》第二条第3项要求考核干部坚持电务设备添乘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满分电务段5分。
(3)考核以“五定”(定项目,定地点,定标准,定数量,定时间),“三率”(计划兑现率90%,发现问题率100%,解决问题率80%)为内容的干部管理责任制,考核机制和落实机制,满分电务段20分,通信段25分。
(4)各级班子是否形成合力,发挥整体功能,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满分5分。
(5)干部培训、考试和任职资格制度执行情况。满分5分。
2.职工队伍建设
(1)按《十条》第三条要求逐段考核基本安全生产制度和作业纪律执行情况,职工“两纪”(作业纪律,劳动纪律)达标率100%。满分40分。
(2)按《十条》第四条第4、5项要求检查各级施工要点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满分20分。
(3)教育基地建设达到部颁标准。满分20分。
3.班组建设
(1)工区、班组要达到“五化”,环境优美化、单身宿舍和值班室公寓化、沿线工区生活设施配套化、文体活动设施多样化、物品管理定置化。满分10分。
(2)班组达标升级和职工岗位作业达标的“双达标”合格率100%,满分10分。
(3)按《十条》第七条要求考核班组管理。要求达到统一、规范。满分10分。
(4)围绕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班组QC小组活动开展率占全段班组总数的60%以上。并获得分局及以上QC成果奖。满分5分。
(5)班组长选拔、培训、考核、调整机制建设情况。满分5分。
4.行车规章建设
(1)考核段制定的企业标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满分15分。
(2)考核段定企业标准定期清理,废、修、补、建制度执行情况。满分5分。
5.管理手段现代化
段内主要部门实现微机管理,并初步实现微机联网。满分20分。
三、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评选办法
1.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按年度评定,分为分局、局、部三级命名。
铁路分局和铁路局级评比标准参照本标准和办法自定。
2.申报程序
申报部级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的单位,由各铁路局推荐,并填报《安全优质电务(通信)段》申报表,于每年4月底前报铁道部电务局,由铁道部组织对申报段进行复查或抽查、考核,经评选合格后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并授予荣誉称号,并与各铁路局、铁路分局自定的经济责任制
挂钩。



1995年8月14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已经1996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或者本省各级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均应按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按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本规定所列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并可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价款结算审核委托有工程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对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审计机关或者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为主,对涉及项目投资活动的设计、施工、供货、银行等单位可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决算报表的审计;
  (二)交付使用的财产的审计;
  (三)成本核算的审计;
  (四)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报表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当暂缓支付占各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价5%--10%的工程款,待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九条 凡本规定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决算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工验收。
  对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建设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批准财务决算后,由审计部门按本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者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视情节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处以警告或者项目投资总额2%--5%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