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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3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25:46  浏览:8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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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1985年3月21日的决定:
一、任命吕培俭为审计署审计长。
免去于明涛的审计署审计长职务。
二、任命陈慕华(女)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
免去吕培俭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三、任命郑拓彬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免去陈慕华(女)兼任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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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现将《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当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几点意见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指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大计。”这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中教育处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我国九百多万中小学教师,肩负着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重任。建设一支又红又专、合格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对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建设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在首次职务聘任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使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经常化。现就继续做好中小学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使这项工作有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教师终身从事教育的事业心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进一步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把德育放在首位,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对教师的政治表现和师德修养等方面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或任命。对政治上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或思想品德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不予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对已聘任
或任命的教师要进行帮助教育,个别问题严重的应解聘或改做其他工作。
二、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各地要根据人事部《关于增补和调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教师队伍的结构、编制和教师成长等因素,在做好高教、科研等系列职务聘任工作的同时,要注意做好中小学教师
职务聘任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可在上级审批的职务岗位数额内,考虑中小学教师首次评聘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审批中小学教师职务数额,以有利于进一步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提高基础教育的质量。
三、各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的职务数额内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因自然减员、人员变动等出现职务空额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聘任或任命。
各级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即可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
四、为顺利实现教师队伍的新老交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成长创造条件。当前,要认真注意选拔在德育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思想政治条件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担任高一级职务。要注意薄弱学科的教师队伍建设。
五、评聘教师职务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任职年限上,应按人事部有关文件规定掌握,不要死抠年头;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实践经验丰富,任职以来考核成绩优秀,确有真才实学的教师,可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工作需要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教师职务。
六、对经过严格统一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和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小学教师,按国家教委和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教人〔1991〕8号)文件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承担一定的教学和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履行相应的职务职责,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可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兼任中学一级、小学高级职务,由地、市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任中学高级职务,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兼职
占用学校的教师职务数额。
八、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建立和管理好教师考绩档案。要从政治思想表现、教育教学能力和履行职责几方面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教师履行职责的实绩。要实行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并可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的结果记入教师的考绩档
案,作为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要认真做好聘期内的考核工作,对聘任期满经考核优秀的可在职务限额内晋升职务,称职的可以续聘原职,基本称职的要限期改进工作,达不到相应职务要求的水平和能力或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或有其他严重问题的教师,学校应予以解聘或低聘,或另行安排工
作。
九、各地要按照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的规定,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要注意选拔思想政治与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好的教师和专家参加。要认真总结评审经验,改进评审工作,实行考核和评
审相结合以考核为主的办法。既要通过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开展教学法研究工作、公开课、答辩等形式评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更要考核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各级评审组织一定要严格掌握任职条件,保证评审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评审条件

十、根据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特点,今后中小学教师在职务限额内主要通过考核的方法确定教师职务。经批准各地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考核确定教师职务的试点工作,为今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的职称改革工作创造条件。
十一、教师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正式批准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不得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
十二、要加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职务评聘工作中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要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骗取教师职务的,要坚决取消其教师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1991年7月16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行奖励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行奖励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一)凡经实践证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及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等,具有市级水平以上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从事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管理、科技情报等工作,有创造性贡献和显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学理论新成果,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四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个等级:
(一)具有创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资金五万至十万元。
(二)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万至三万元。
(三)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资金六千至一万元。
(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市内领先,有改进性,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至五千元。
第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各区、县(含番禺市)、局(总公司)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项目及下列资料报送市评委会: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四)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五)成果应用或投产时间的证明;
(六)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归档情况证明。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可由主持单位或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上报,如其中某个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也可按行政隶属关系单独上报。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并同时抄送科技进行基金会奖励管理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的,可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评委会裁决。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证书只发给对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获科技进步奖证书的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市科技经费和市科技进步基金中资助解决。
第十一条 重复获省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金高于市奖励金额的,只发给差额部分,不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组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5%。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由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三条 对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免征工资调节税;对获得科技进步奖的个人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获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