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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12:19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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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复函

建设部建筑业司 等


关于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复函
建设部建筑业司、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冶金部人事司、石化总公司工程部:
你部《关于冶金部直属施工企业调整百含包干系数的函》([1993]冶人字第732号);你总公司《关于申请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报告》(中石化[1993]建字第602号)收悉。经研究,冶金部所属施工企业一九九三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调整为
21%,石化总公司直属施工企业一九九三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调整为18%。
特此复函。




199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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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7]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的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pdf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124145740.pdf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市域(含海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气象、安监、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会审。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其中,福利企业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第十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材料申请,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业务能力证书(文件)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45日后施行,《嘉兴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