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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42:43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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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九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评价考核体系和事故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不同职能职责,将市直有关单位划分为一类考核单位和二类考核单位,具体分类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考核细则中确定。考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伤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非煤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原则上只对县级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市直二类考核单位以平时考核为主,必要时再进行现场(年度)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的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若有缺项,缺项不计分,实得分按下式计算:实得分=可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100/可评分项目标准分之和。其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一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市直二类考核单位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并从中按一定比例评出优秀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结果,列入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政绩和执政管理水平的考核内容。优秀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基本合格单位,予以黄牌警告;不合格单位或是年度内本辖区(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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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法律文书是否可以通过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邮寄送达的批复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法律文书是否可以通过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邮寄送达的批复

1996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你关杭关办〔1996〕260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海关法律文书是否可以通过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邮寄送达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199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办理除私人信函以外的国际快递业务。海关在向有关当事人寄送相关法律文书时,除通过邮政企业及其委托的从事邮递业务的单位邮递外,也可以通过国际快递途径邮寄。
二、关于署法〔1991〕1089号文第三条中关于海关通过“邮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问题,邮递途径包括通过邮政企业和经国家批准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


关于国家公务员、党政干部不得在报刊社兼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字[2003]69号


关于国家公务员、党政干部不得在报刊社兼职的通知

机关各司(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新出报刊[2003]745号)精神,根据“人员分离”,“报刊工作人员不得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各级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部门所属报刊单位兼职。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国家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务员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所属各单位党政干部也不得在部门所属报刊单位兼职;各类报刊也不要聘请各级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

请各单位严格按此通知要求执行。

20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