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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3:36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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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308号



印发关于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做好《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部制定了《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十日

  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为保障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期间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流通市场的相对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组织领导

  “治超”期间道路运输保障应急工作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迅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公路司)下设运输保障组,负责全国道路运输市场动态监测、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

  运输保障组负责人:谢家举、李志强。

  联系电话:白天(8时至17时):010-65292780。

  夜间(17时至次日8时及节假日全天):010—65292528。

  传真(24小时开通):010—65292781。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本辖区“治超”领导小组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道路运输保障组织,具体负责“治超”期间本辖区的道路运输保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 道路运输保障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在其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制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运力储备,负责对道路运输市场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运输市场动态。一旦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要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其指示,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运输保障任务;

  (二)各级道路运输保障组织要按照其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指挥道路运输系统统一调配应急运输车辆执行运输保障任务,并加强组织督察;

  (三)负责协调解决执行道路运输保障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还应及时向部和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四)承办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级次

  根据市场出现的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将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分为两个等级。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是指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粮、油、肉、菜、蛋等由于运能不足出现脱销,或工业生产原材料(如煤、原油、矿石等)和产成品由于运能不足出现市场供应紧张,导致生产企业面临停产。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出现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要按照商务部等15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商运发[2004]198号)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级次,确定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其它商品和运输价格的市场异常波动,要按照其影响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其可能或已经对道路运输市场造成的影响,确定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的相应级次。

  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为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或一个以上直辖市出现前款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为全国少数省、自治区或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大部分市(设区的市)、区、县,或省(区)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出现前款规定的市场异常波动和运力紧张情况。

  属于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由全国“治超”领导小组向全国发布红色预警警报,交通部启动一级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和实施;属于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由省级“治超”领导小组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黄色预警警报,所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协调和实施。

  各地出现上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和确认,并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确认为二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并启动二级应急预案;经核实确认为一级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情形的,在1小时内向交通部报告,交通部将立即向国务院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一级应急预案。

  四、 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及人员

(一)道路运输保障车辆。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储备工作。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储备数量要按照下列原则执行:50万人以下人口的地区,应配备20辆5吨以上的货车,每增加50万人相应增加5吨以上货车20辆,依此类推。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调用,按应急预案级次分别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进行。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交通部报告并申请运力支援,由交通部负责协调调动其他省(区、市)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予以支援。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启动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后,要立即调集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并统一核发《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要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执行应急运输任务,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免交车辆通行费,并行驶军车通道。《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由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得超限超载运输,任务完成后应立即将《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缴回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逾期不缴的,由所在地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收缴,并按本预案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如果辖区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车辆或车辆不足,应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支援申请。

  (三)应急运输保障人员。应急运输保障队伍一般应根据应急任务由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以及带队人员组成。驾驶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身体健康,驾驶技术过硬,证件齐全,熟悉有关政策法规。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建立相应的应急运输保障组织后,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报交通部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保障机构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车属单位、车牌号、吨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启动应急预案后,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运输保障车辆和设备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和设备带病操作,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证照和通讯工具。同时,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要进行运前动员,做到万无一失。

  五、 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报告

  (一)报告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要在“治超”期间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报告制度,明确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确保信息畅通,出现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向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治超”领导小组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当地物价上涨和运力下降的幅度;本地运力供应情况,存在的缺口;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支援的申请要求(车辆类型、吨位、数量;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的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2、需要向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的特别通行证的数量;需要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支援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种类、吨位、数量以及执行运输保障任务的时间、线路以及运输或装卸的货物种类、吨位、作业地点等;

  3、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应急预案任务时,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请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4、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完成情况(出动的运力、运输货物种类、数量等)。

  六、 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机制

  (一)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措施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同时派出5辆以上车辆或设备执行同一应急运输保障任务时,应由车队队长带队,10辆以上的,由单位领导带队,20辆车以上由地市级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带队,50辆以上由省级运输管理部门领导带队。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车队应配备通讯设备,保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遇到滞留、发生事故、物资遭到哄抢或受损、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由负责人及时向本辖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补偿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运费由托运人承担,运价参照当时社会平均价格水平执行。交通部门可视情对参与应急运输任务的运输单位适当减免部分货运附加费。

  七、 值班制度

  “治超”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应急运力分配指标的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值班电话(包括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值班领导的手机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要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本辖区和本单位的运力储备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要加强对应急车辆装备的保养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八、 责任追究

执行应急运输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应急运输指令,对拒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推诿扯皮或者逾期不缴回《道路运输特别通行证》的单位,在质量信誉考核时,文明服务记O分,并不得参加本年度的文明单位评比。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运输保障应急预案,并报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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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法律研究纵观

作者:张平


  美国是Internet 的起源地,也是Internet的最大用户,自然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在世界上也首当其冲。近年来有关网络的案例不断发生,美国政府、产业界、学术界、律师都在关注网络法律问题,产生出大量的法律建议、研究报告、学术论著,形成了一股网络法研究热潮。

  一、网络法及其研究内容

  本文所称的网络法,是指与网络有关的法律,起初人们称为“Law of Internet”、“Law in Cyberspace”、“Law of Net”、“information superhighway and law”,近年来随着网络研究的深入,索性创造一个新名词,使用较为固定的叫法“Internet Law”、“Onlinlaw”、“Cyberlaw”。不论网络法的称谓如何,网络法不是一个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产生出的新的部门法,它只是现有法律在网络空间上的新的集合。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问题的研究从来都注重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而不是首先去讨论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法律地位、法律体系。从美国目前的研究状况看,还没有哪一部论著给网络法下定义,多数研究是从网络法的内容入手,重在解决网络上发生的实际 问题。

  美国网络法研究的内容大致涉及如下:

   1?电子商务

  讨论有关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与生效;电子支付、出口管制、网络商务规则;尤其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的责任、网上交易纳税及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等。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确立了电子商务的五个原则:

   (1) 私人企业应居网络的领导地位,政府尽可能组织企业自律。

   (2) 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限制。网络应该发展成为以市场导向为主的产业,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做不必要的新规范。

   (3) 如果政府必须参与,其目的必须在于支持与实施一种可预测的、极少的、一致而简单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4) 政府必须承认网络的特殊本质。因特网的爆炸性成功,归因于它分权化特性,没有中央主管机关,以及由下而上的管理的传统。过去60年以来所制定的关于通讯、广播、电视的管理框架已不适应于网络环境,政府应重新审查及修改可能妨碍电子商务的现行法律与规范。

   (5) 电子商务的推动应以全球为基础。支持网络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框架应该是在全球范围内一致的、可预测的结果。这种结果与特定的买方或卖方所处的管辖地是无关的。

   2? 信息安全

  涉及到数字签字的形式与法律效力;电子记录、法律对信息安全传输的保障。在目前尚无一种有效手段来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情况下,网络安全要通过法律、行政、技术等综合管理来实现。

   3? 知识产权

  美国1995年白皮书是有关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基础,一切讨论和司法建议皆基于此。以版权问题最为突出,涉及到作品的临时复制(temporary copies)、网络上文件的传输(digital transmissions)、数字出版发行(digital publication)、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针对1996年WIPO的新的版权条约,美国作出了积极的反映,1998年“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基本上适应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与邻接权条约,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在适用现有的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又提出了“避风港”或“安全港”责任,著作权的保护期也提高到70年。在商标的反淡化、域名问题、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也制定出一系列法规。

  此外,有关言论自由、个人隐私、网络上的反垄断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网络上的司法管辖权问题、网络信息的技术保护体系方面也是研究重点。

  二、美国法学院的网络法教学

  紧追网络法律研究大潮,近年来美国法学院纷纷开设网络法课程,其教学方法亦具有浓厚的网络色彩,网络法课程几乎都是在网络上进行实时在线教学。1996年春季,Wayne州立大学法学院Jessica Litman教授较早开设了网络空间法讲座(Cyberspce law seminer),1997年至少有18个大学法学院在网络上开设了有关课程,1998年春季,又有5所大学开设此课,教学内容日趋深入。

  笔者在此介绍一个专门的网络法教学网址,从此网址上可以追索其它美国大学的开课情况以及课程的全部内容:http://www.jmls.edu/cyber/others.html1

  网络法课程教学的特点是:教授在网络上设一个教学网页(class Web site),将教学内容及进度要求作详细介绍,选课的学生在网上报名、回答问题、进行讨论及参加考试。站点所列课程都是一些活的网链,只要用鼠标击点,立即进入具体课程的教学网址,教授要求学生必读资料和选读资料都通过网链指引,指引到的新的网址后,又会有进一步的指引,从而可以无限的利用网上资源。笔者浏览了加州大学法学院1998年春季由Pamela Samuelson教授主持的网络法课程,深切感到,网络实时在线教育给法学研究带来的新的活力。

  三、 对我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的思考

  1  网络立法应基于现行法律的修改、补充及解释

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4年11月25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志愿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出于自愿,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所实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并参与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应当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接受所登记注册机构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并在当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五)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

(六)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并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根据所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的需要,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三章志愿者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向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和志愿者组织同意,可以注册成为志愿者:

(一)年满14周岁;

(二)身心健康;

(三)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四)具有相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志愿者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当的志愿服务。

第十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保障和人身、财产受到保护的支持;

(七)可以要求志愿者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八)可以退出志愿者组织。

第十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残助老、扶幼助弱、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和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应当订立志愿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为参加服务的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志愿者组织的标识。

第五章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以及其他对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经费由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 其他合法收入组成。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并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志愿服务经费的使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为 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由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各种形式的捐赠。其捐赠行为可以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聘、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优秀志愿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服务对象及他人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条 对非法利用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