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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6:12:51  浏览:90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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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增强创业者的诚信意识,落实《关于印发2004—2005年再就业培训计划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4〕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编写了《诚信教育大纲(试行)》,现印发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诚信教育大纲(试行)

  一、课程的性质和教学目的
  诚信教育是创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通过学习本课程,使
创业学员了解什么是诚信,明确在创业中为什么要讲诚信,以及怎么讲诚信,并掌握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目的是使学员树立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的观念,增强诚实守信、
合法经营的意识,为企业的成功开办和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二、教学要求和内容
  (一)什么是诚信
  1.教学要求
  (1)掌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诚信是经商之道
  (2)了解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商业法律体系的构成
  (3)认识诚信对于国际交往的重要意义
  2.教学内容
  (1)诚信是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2)诚信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精神追求
  (3)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4)诚信是经商之道
  (5)诚信是商业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6)诚信是国际交往的惯例
  (二)为什么要讲诚信
  1.教学要求
  (1)明确讲诚信对于成功创业、取得贷款、正当竞争、维护客户和获得企业长远发展利益
的重要意义
  (2)了解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原理
  (3)了解政府部门对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情况
  2.教学内容
  (1)诚信是创业的根基
  (2)诚信是获得贷款的前提
  (3)诚信是合作的基础
  (4)诚信是正当竞争的守则
  (5)诚信是维护客户的必备条件
  (6)诚信的商誉给企业带来长期利益
  (7)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后,失信会受到惩罚
  (8)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并分类管理
  (三)怎样讲诚信
  1.教学要求
  (1)掌握怎样诚信处理与公共部门、银行、客户以及本企业员工的关系
  (2)学会修复不良信用记录的方法
  (3)了解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创建企业信用文化的相关知识
  2.教学内容
  (1)如何建立与公共部门的诚信关系
  (2)如何建立与银行的诚信关系
  (3)如何建立与客户的诚信关系
  (4)如何诚信处理企业内部关系
  (5)如何在讲诚信的同时保护自己
  (6)失信后如何补救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教学要求
  (1)掌握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
  (2)了解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3)了解发达国家信用体系的基本情况
  2.教学内容
  (1)什么是社会信用体系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3)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简介
  (4)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三、课时安排诚信教育课程共安排6课时,具体分配如下:
  第一部分 什么是诚信………………1课时
  第二部分 为什么要讲诚信…………2课时
  第三部分 怎样讲诚信………………2课时
  第四部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课时
  四、教学建议
  (一)在进行诚信教育时,应注重与其他创业培训课程的衔接与融合,将诚信教育与创
业过程紧密联系。
  (二)鉴于培训课时紧张,要求教师对于教材中重点和难点内容在课上统一集中讲授,
浅显易懂的内容,可鼓励学员课下个人自学。
  (三)培训形式应当灵活多样,可采取集中授课、专家现场咨询和案例教学相结合,也
可以组织学员收看远程培训节目。
  (四)培训要从学员的实际水平出发,采取学员易于接受的方式。培训教师可适当安排
多种形式的课堂活动,如开展针对案例的课堂讨论和辩论等,鼓励学员发表自己的见解,积
极参与教学。
  (五)要注意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的多样化,积极利用投影仪、录音机、录像机、计算
机等教学设备,进行形象直观的教学。
  五、考试与评估
  (一)考试
  本课程的考试不仅要关注学员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更要注重考查学员分析问题和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考试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并以主观题为主。
  客观题包括选择填空题和判断题两种形式,内容以教材中常识性的知识为主,目的在于
普及基础知识。
  主观题包括一般问答题、情景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三类,一般问答题只需要学员根据教
材内容作答;情景问答题以某个生动的实际场景为背景设定问题,主要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
的实际运用能力;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对案例作出较为深入的分析,考查学员对培训内容的
综合掌握能力。
  2.考试方式:开卷考试。
  3.考试时间:1.5小时。
  在编制试卷时,要注意考试的范围、试卷的结构,以及各类题型的搭配,并控制考试时
间。
  (二)评估
  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对培训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评估实行结果评估和过程评估相结合,并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
多种角度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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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1、东方红2、东方红3、东方红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东方红1、东方红2、东方红3、东方红5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略)

第二章 基本技术规定
柴油机
第12条 机体检修要求:
一、检查机体状态,并清扫干净。各油道工艺堵、锌堵无松缓,锌棒腐蚀不得超过2/3;
二、气缸套安装面及主轴承孔处不得有裂纹,并禁止焊修(主轴承盖焊修除外);
三、气缸盖栽丝无松缓,其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
四、12V175Z型的主轴承栽丝无松缓,螺纹不得损坏或严重磨损,螺母与主轴承盖接触面须平整;最终紧固力矩标准,大螺栓为36公斤·米,小螺栓为30公斤·米。主轴承盖与主轴承座组装紧固后,在接触面处用0.03毫米塞尺检查应不能塞入;
12V180ZL型的主轴承拉杆螺母无松缓;
五、12V180ZL型的机体气缸套法兰支承面与气缸套法兰须接触良好,涂色检查应有不少于2毫米宽的连续印痕;
六、气缸套装入机体后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渗漏;
七、更换凸轮轴轴承时,轴承与机体孔的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0.07毫米,12V180ZL型为0.015~0.035毫米。
第13条 曲轴飞轮组检修要求:
一、曲轴不许有裂纹存在。12V180ZL型的主轴承内滚道面不许有剥离,其侧面应无严重偏磨。12V175Z型的主轴颈、连杆颈有轻微发纹、龟纹者,12V180ZL型的主轴承内滚道面有轻微腐蚀者均允许继续使用;
二、曲轴均衡块螺钉不许松缓;
三、主轴颈对曲轴中心线的径向跳动量,12V175Z型在两端主轴颈(1.7位)支承时,不大于0.20毫米;12V180ZL型带轴承外圈三点(1、4、7位)主轴颈支承时,不大于0.12毫米;
四、硅油式减振器不许有裂纹、渗漏,装机后应作用良好;
五、曲轴输出法兰与曲轴锥度配合面接触面积应不小于75%,其轴向压入量12V175Z型为2.5~3毫米,12V180ZL型为10~14毫米;
六、弹性联轴节橡胶应无老化。开裂不超过3处、总长不超过100毫米、深度不超过10毫米者允许继续使用;
七、曲轴油道须清扫干净,油道螺堵不得松缓。
第14条 12V180ZL型的曲轴主轴承检修要求:
一、曲轴主轴承的外滚道、滚柱不许有剥离或过热变色,以及严重的腐蚀、压痕、拉伤、锈蚀。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或铆钉松动,曲轴装入机体后盘车检查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二、同一组主轴承滚柱直径差不得大于0.005毫米;
三、同一曲轴各主轴承游隙差不得大于0.04毫米;
四、更换主轴承外圈时,外圈与机体孔的配合间隙不大于0.015毫米,或过盈不大于0.025毫米。
第15条 轴瓦(连杆瓦及12V175Z型的主轴瓦)检修要求:
一、轴瓦合金层不许有脱壳、剥离、龟裂、腐蚀、烧损和严重拉伤,轴瓦内表面镀层不得起泡和剥落。
二、架修时或选配轴瓦时:
1.轴瓦紧余量须符合如下标准:12V175Z型的主轴瓦在机体孔内,以主轴承螺母拧紧9~10公斤·米力矩检查,紧余量两边之和新瓦为0.28~0.32毫米,旧瓦不小于0.18毫米;连杆瓦在体孔内,以螺母拧紧7~8公斤·米力矩检查,紧余量两边之和新瓦为0.
12~0.16毫米,旧瓦不小于0.08毫米。12V180ZL型的连杆使用旧瓦时应检查紧余量,在标准胎具内,施加1700公斤压力时,其余面高度值为0.02~0.055毫米。
2.轴瓦应有胀量,在轴承孔内试装时不得自由脱落。
3.轴瓦合口面应平行,在全长内的不平行度不得大于0.03毫米。
三、轴瓦组装时:
1.正常情况下,同一瓦孔中的两块轴瓦厚度差不得大于0.03毫米。
2.瓦背与轴承孔应密贴,瓦背接触面积不得少于75%。
3.紧固后,上下瓦端面错口不许超过1毫米。
4.更换主轴瓦时,相邻两瓦的润滑间隙差不得超过0.04毫米。
5.轴瓦工作面接触面积不得少于75%。
第16条 活塞检修要求:
一、清除油垢、积炭。
二、活塞不许有裂纹、破损。定修时,允许顶部有局部点状烧伤及裙部有手摸感触不明显的拉伤。
三、活塞环槽磨损超限时,允许将环槽高度增加0.5毫米进行等级修理。
四、活塞销不许有裂纹。
第17条 连杆检修要求:
一、连杆体及连杆瓦盖不许有裂纹,小端衬套无松动。更换小端衬套时,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5~0.065毫米,12V180ZL型为0.06~0.11毫米。12V180ZL型的连杆定位齿形应接触良好,不得有整齿不贴合。12V175Z型上半瓦的定位
销及12V180ZL型连杆瓦盖的定位销应状态良好。
二、连杆螺钉不许有裂纹,镀铜层须完好。
三、架修时,须校对连杆螺钉紧固力矩,并做好标记。紧固力矩标准,12V175Z型的直径15毫米的螺杆为25公斤·米,直径16毫米的螺杆为28公斤·米;12V180ZL型的为36±1公斤·米。
四、连杆大小端孔中心线的不平行度、扭曲度应不大于表1规定(表略)。
第18条 活塞连杆组装要求:
一、各零部件组装正确,连杆能自由摆动,活塞环无卡滞。12V180ZL型的连杆油路须畅通。
二、同一曲轴各活塞连杆组重量差应不大于表2规定(表略)。
第19条 气缸盖检修要求:
一、清除积炭、水锈,油路、水路须畅通。
二、气缸盖底平面须平整,允许磨削加工,其厚度减少量不得大于0.5毫米。
三、气门座及导管无松缓。更换时,气门座装入过盈量12V175Z型为0.08~0.13毫米,12V180ZL型为0.06~0.12毫米;气门导管装入过盈量12V175Z型为0.035~0.065毫米,12V180ZL型的进气门导管为0.01~0.02毫
米,排气门导管为0~0.016毫米。
四、进、排气门不许有裂纹、麻点、凹陷、碰伤、砂眼等缺陷。气门杆不许有烧伤、拉伤及弯曲,其椭圆度不得大于0.02毫米,锥度不得大于0.04毫米。气门阀盘圆柱部厚度。不得小于1毫米。
五、预燃室喷咀不许有裂纹,其头部凸出气缸盖底平面高度12V175Z型为8.0~8.5毫米,12V180ZL型为10.3~10.8毫米。
六、气缸盖组装后,进、排气门与气门座须严密,用煤油检验1分钟不得泄漏。
七、气缸盖须进行5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八、12V180ZL型的进气门旋转机构各部状态及作用须良好。
第20条 气缸套检修要求:
一、气缸套不许有裂纹,外表面腐蚀深度架修不得大于3毫米,定修不得大于5毫米;水封槽处腐蚀深度架修不得大于1.5毫米,定修不得大于2毫米,但安装时须相对原组装位置转45°或90°使用。气缸套内表面轻微拉伤经珩磨后允许继续使用。
二、密封胶圈不得老化、变形、破损。
第21条 油底壳检修要求:
一、油底壳裂纹,局部破损允许焊修、挖补,运用中不得渗漏。
二、预热机油的水管路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渗漏。
第22条 凸轮轴检修要求:
一、凸轮轴不许有裂纹,凸轮及轴颈工作表面不许有严重拉伤、剥离。油道须畅通。
二、更换凸轮轴单节时,轴颈跳动量不得大于0.1毫米,各单节间组装角度差不大于1°30′。
第23条 摇臂机构检修要求:
一、滚轮摇臂、摇臂轴、滚轮轴、挺杆组件以及气门摇臂、摇臂座不许有裂纹。
二、挺杆组件在全长内弯曲量不大于1毫米,超限时允许冷调校正。挺杆上下端头不得松缓,凹坑与凸缘处不得有穴蚀、压痕、麻坑。
三、更换滚轮摇臂轴承时,与滚轮摇臂的过盈量为0.008~0.052毫米;更换滚轮轴时,与滚轮摇臂的过盈量为0~0.01毫米。
四、气门摇臂调整螺钉不得松缓,摇臂轴转动灵活,油路畅通,12V180ZL型摇臂轴轴向间隙为0.2~0.5毫米。更换摇臂轴套时,与摇臂座的过盈量12V175Z型为0.01~0.045毫米,12V180ZL型为0.005~0.042毫米。
第24条 进、排气系统检修要求:
一、进气管不许有裂纹,橡胶管及密封垫不得老化及破损。
二、排气管及烟筒不许有裂纹及破损,拆下检修时应清除积炭。
三、隔热保护层须完整。
四、密封环不得缺损、断裂,作用应良好。
第25条 增压器检修要求:
一、清除各部的油垢和积炭。增压器体不许有裂纹,轴承座裂纹禁止焊修。
二、增压器转子轴及各叶轮叶片不许有裂纹、变形和其它缺陷,但涡轮叶片在顶部5毫米内允许有深度不大于1毫米的卷边或变形。涡轮叶片外边缘沿圆周方向的摆动量应不超过0.5毫米,轴向无松动。喷咀环叶片上撞痕变形的深度不大于1毫米,外观检查无裂纹,喷咀环外圈和外
圈镶套允许有不窜出定位凸台的变形,但不得有裂纹。
三、增压器转子组件更换零件后须进行动平衡试验,其不平衡度应不大于4克·厘米。
四、35GP601型增压器轴承组装后,在300公斤力作用下,双列止推轴承减振片径向总间隙为0.40~0.45毫米,轴向间隙为0.13~0.18毫米;单列轴承减振片径向总间隙为0.38~0.42毫米。
五、增压器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的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六、增压器组装后,转子应转动灵活,无异音。
七、增压器装车后,当柴油机全负荷时,其转子转速35GP601型为18000~22000转/分,45GP804型为19000~23000转/分,涡轮进气温度应不高于650℃,机油温度应不高于95℃;当柴油机在最低转速运转5分钟后停机时,转子惰转时间35
GP601型增压器应不少于1分30秒,45GP804型应不少于30秒。
第26条 喷油泵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柱塞偶件不许有拉伤及剥离。调节齿圈无松缓。
二、出油阀须进行4~6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保持1分钟无泄漏。
三、凸轮不得有严重拉伤、剥离,轻微拉伤允许消除后使用,其升程减少量不得超过0.3毫米。齿条不许有弯曲及拉伤。
四、喷油泵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柱塞偶件的严密度试验。在室温条件下,242型喷油泵在试验用柴油恩氏粘度为1.3~1.5、作用压力为200公斤/平方厘米时,严密度应为5~32秒;625型喷油泵在试验用柴油恩氏粘度为1.2~1.67、作用压力为260公斤/平方厘米时,严密度应为5~
32秒。
2.供油量试验:
大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750转/分,齿条伸出量为15毫米,柱塞往返200次时242型泵的供油量为100±2毫升,625型泵的供油量为125±2毫升。
小油量试验。当凸轮轴转速为400转/分,齿条伸出量为5毫米,柱塞往返200次时,各分泵供油量差应不大于4毫升,625型泵的供油量还应为14±3毫升。
3.检查调整各分泵开始供油时刻。第1分泵开始供油角12V175Z型为82°±30′,12V180ZL型为127°±30′,其余各分泵开始供油时刻均以第1分泵为基准,按发火顺序间隔角度为60°±30′。
第27条 喷油器检修要求:
一、各零件不许有裂纹,针阀偶件不许有拉伤及剥离。
二、喷油器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严密度试验。在室温条件下,用0号柴油试验,当喷油压力调整至220~230公斤/平方厘米后,由200公斤/平方厘米降至180公斤/平方厘米所需时间应为6~15秒。
+5
2.喷射性能试验。喷射压力为175 公斤/平方
厘米。喷射时雾化良好,声音短促清脆,连续慢压5~10次,喷油器头部应无滴漏现象。
第28条 调速器检修要求:
一、调速器体及各零件不许有裂纹,调速弹簧须进行拉力试验,且符合原设计标准。
+2
二、飞铁张开最大距离为104 毫米,合拢后最
小距离12V175Z型为24.5±0.5毫米,12V180ZL
+1
型为21 毫米。单个更换飞铁时,其重量差不得大
于2克。
三、伸缩轴顶帽及滚轮的磨耗量均不得大于0.20毫米。
四、调速器组装后应进行性能试验:
1.调速器体及油封无泄漏。
2.调速器装机且机油温度达到正常后,变换主控制手柄,转速波动次数应不超过3次,稳定时间不超过10秒;当主控制手柄回到0位时,柴油机转速应为800±20转/分。柴油机空载12位时,转速应为1450~1500转/分。
3.超速停油动作转速为815~825转/分。
第29条 控制风缸检修要求:
一、缸体无裂纹。
二、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动作准确、无泄漏。Ⅰ、Ⅱ、Ⅲ、Ⅳ阀行程分别为1±0.1、2±0.1、4±0.1、8±0.1毫米,总行程为15±0.4毫米。停车阀行程12V175Z型为17~25毫
+1
米,12V180ZL型为13 毫米。



三、阻尼时间为15~25秒。阻尼针阀关闭后,控制阀应不能移动全行程(无“○”型密封圈的除外)。当油压为5公斤/平方厘米时,阻尼油缸和油路应无泄漏。
第30条 自动喷调装置检修要求:
一、后轴体及活塞体不得有裂纹。后轴体与活塞体螺旋槽配合部分应无松旷。
二、单个更换飞铁时,其重量差不得大于3克。
三、组装后须进行性能试验:
1.试验条件为转速400~750转/分,油压2.0~2.5公斤/平方厘米。
2.试验须符合表3规定(表略)。
3.进行增速及减速试验,允许减速时相对位移滞后50转/分。
4.在750转/分转速下,尾端通以2.0~2.5公斤/平方厘米压力油时,应顺时针方向旋转,运动须灵活。
第31条 自动停机装置检修要求:
一、定位环与同步摇臂轴应无松动。定位环工作面如有磨耗允许焊修恢复。
二、组装后须进行油压试验。12V175Z型当油压降至1.2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关闭位,当油压达到2.0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开放位;12V180ZL型当油压降至1.0公斤/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关闭位,当油压达到1.8公斤/
平方厘米时,摇臂应处于完全开放位。摇臂关闭后不得抖动。试验时,同步摇臂可旋转15°,动作应灵活无卡滞现象。
第32条 柴油机组装、调整要求:
一、并列连杆与曲轴侧面总间隙为0.35~0.60毫米。
二、压缩室间隙12V175Z型为1.95~2.10毫米,12V175ZL型(即带中冷器的)为1.90~1.95毫米,12V180ZL型为2.0±0.05毫米。
三、冷机气门间隙,进气门为0.40毫米,排气门为0.45毫米。
四、校对与调整配气定时时,其角度差应在±6°以内。
五、供油提前角12V175Z型为25.5±0.5°,12V175ZL型为20.5±0.5°,12V180ZL型为16.5±0.5°。海拔高的地区供油提前角由铁路局规定。
六、柴油机水系统须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0分钟无泄漏。
七、组装后,机油系统须用压力油循环冲洗干净。
第33条 柴油机试验要求:
一、磨合试验。架修时,空载及负载磨合时间不少于4小时。
二、持续功率试验。在柴油机磨合调整完毕后,以标准大气状况(760毫米汞柱,温度20℃,相对湿度60%)下的持续功率连续运转不少于1小时。当试验的大气状况不同时,功率须进行相应的修正。
三、最大供油止档的位置须按持续功率封定。
四、柴油机状态及各参数的要求
1.运转平稳无异音,各部无非正常泄漏。
2.在正常油温下,当主控制手柄由最高位迅速回到0位时,柴油机不得停机。
3.按表4所列项目进行参数考核。
五、试验后两侧气缸排温调整拨叉须加铅封。
六、更换了曲轴或凸轮轴后,须进行空载、负载磨合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
更换了增压器后,须进行负载试验,并测量和调整有关参数(表略)。
机油、燃油、进气及冷却水系统
第34条 各油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泵盖、齿轮轴不许有裂纹,泵体内壁、齿轮端面、泵盖内侧面允许有轻微拉伤。
二、各油封及机油泵进油口处过滤网状态须良好。
三、各油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
四、各油泵组装后须进行磨合试验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应符合表5、6的规定(表略)。
第35条 安全阀、限压阀、调压阀、止回阀检修要求:
一、阀与阀体的配合锥面应密封。
二、各阀组装后应按表7、8进行油压试验(表略)。
第36条 各水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轴、进水法兰、支承座、叶轮等不许有裂纹。
二、油封、水封应状态良好。
三、组装后应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四、各水泵应按表9、10进行性能试验(表略)。
第37条 空气滤清器及中冷器检修要求:
一、空气滤清器的旋风筒及网式滤芯应无破损和严重变形,更换网式滤芯时应把滤清器体内清扫干净。网式滤芯清洗后要用干净的柴油机机油浸透、滴干,并防止沾染灰尘。组装时各结合面处必须密封,不得让空气未经滤清就漏入增压器吸气道。运用中空气滤清器的网式滤芯应根据其
脏污程度严格进行定期更换或清洗、浸油。
二、散热肋片须平直,表面无腐蚀、油垢及灰尘,内部应清洗干净。
三、锌堵状态应良好。
四、冷却管泄漏时允许堵焊,但不得超过10根。
五、橡胶密封垫不得有腐蚀、老化及严重变形。
六、组装后进行水压试验,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38条 燃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芯、密封圈及垫片须状态良好。
二、溢油阀作用应良好,溢油压力为1.5~2.0公斤/平方厘米。
三、三通阀须转动灵活,作用良好。
第39条 离心式机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转子内外壁及喷咀、滤网不许有污垢,密封圈及垫片须状态良好。
二、转子轴弯曲时允许冷调校正,校正后须探伤检查,不许有裂纹。
三、铜套轴承不得有严重偏磨,更换轴承时须保证上、下轴承内孔同心,转子部件转动轻快,无阻滞。
四、更换喷咀、螺栓及滤网后的转子须做动平衡试验。
第40条 复式机油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无裂纹、栽丝不得松动。扳手作用良好。
二、粗滤筒的钢丝不得松脱,如需重绕时,应保证钢丝的缝隙为0.04~0.08毫米。
三、刷子与粗滤筒应密贴,弹簧条不许有裂纹。
四、滤清器头各调节阀与阀座接触面应良好。滤清器头组装后须进行油压试验,调节阀开启压力
+0.5
12V175Z型高压为4 公斤/平方厘米,低压为2.
+0.3 +0.5
7 公斤/平方厘米;12V180ZL型为3 公斤/平
方厘米。
五、加装纸浆锯末滤清器的机车,柴油机起动后,当油温在70~75℃时,开放与关闭进油止阀,柴油机油压下降不得超过0.5公斤/平方厘米。
第41条 热交换器检修要求:
一、油、水系统应清扫干净,体、盖不许有裂纹。
二、密封胶圈不许腐蚀、老化。
三、堵焊管数东方红1型的不超过总数的10%,东方红2、3、5型的不超过总数的5%。
四、胴体、端盖、进出油管及法兰焊缝开焊者允许焊修;胴体、端盖锈蚀深度超过30%的应予更换,局部腐蚀严重的允许挖补。
五、组装后须进行水压试验,油系统试验压力为9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水系统试验压力为4公斤/平方厘米,保持5分钟无泄漏。
第42条 散热器检修要求:
一、散热器各肋片边缘须平直,表面无腐蚀、油垢、灰尘,内部须清洗干净。
二、散热器扁管渗漏无法补焊时允许堵焊,但每个单节堵焊管数不许超过6根。
三、散热器单节应进行4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四、架修时每台机车散热器清洗检修后应任意抽取其中4个单节进行流量试验,用110(57.6)升水,从2.3(1.6)米高处经内径不小于35(50)毫米的管子流过1个单节所费时间应不大于60(30)秒(括号内为东方红1型的数据),4个单节中有1个不合格者
,允许再抽4个检查,如仍有不合格时,该台机车散热器的单节应全数进行流量试验。流量试验不合格的单节须重新清洗或修理。
第43条 油、水管路系统检修要求:
一、各管路接头无泄漏,管卡须安装牢固。
二、各管路法兰垫的内径不得小于管路孔径。每处法兰密封垫的厚度不超过6毫米,总数不超过4片。
三、各连接胶管不许有腐蚀、老化。
四、各阀须作用良好。
五、水系统须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15分钟无泄漏。
辅助装置
第44条 冷却风扇检修要求:
一、叶片裂纹允许焊修,焊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东方红1型的不得大于230克·厘米,东方红2、3、5型的不得大于130克·厘米。
二、风扇轴、法兰及安装支架不许有裂纹。
三、垂直传动万向轴检修按第89条办理。
四、风扇轮心与轴锥度配合面的接触面积应不少于70%。
五、叶片与车体风道间隙不得小于3毫米。
六、组装后,各部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第45条 预热锅炉检修要求:
一、喷咀须分解清洗,清除油垢,滤网须状态良好。组成后应进行雾化试验,东方红1型的当压力为6±0.5公斤/平方厘米,东方红2、3、5型的当压力为15公斤/平方厘米时应雾化良好,不得有滴油现象。
二、点火电极烧损严重者允许用耐热合金钢丝焊修,组成后须调整电极位置至产生火花为止。
三、风机叶轮不得有裂纹、破损,与壳体间隙为0.5~1.0毫米。风机壳体及滤网应状态良好。
四、炉体、排烟管、燃烧装置和管筒须清除烟垢、水垢。
五、管组水管堵焊不得超过5根。
六、预热锅炉组装后应进行3公斤/平方厘米水压试验,保持5分钟无泄漏。
七、装车后应进行综合性能试验,各部件应运转正常,作用良好,油、水系统无泄漏。
柴油机和辅助装置的齿轮及滚动轴承
第46条 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的齿轮修检按第48条办理。
第47条 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的滚动轴承检修按第49条办理(12VJ80ZL型柴油机主轴承除外)。
液力传动箱
第48条 齿轮检修要求:
一、齿轮不得有裂纹(不包括端面热处理毛细裂纹)、剥离。
二、齿面允许有轻微腐蚀、点蚀或局部硬伤,但每个齿面腐蚀、点蚀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30%,硬伤面积不得超过该齿齿面的10%。
三、齿轮破损属于如下情况者,允许打磨后使用(不包括齿轮油泵的打油齿轮)。
1.模数大于或等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4,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8;模数小于5的齿轮,齿顶破损掉角,沿齿高方向不大于1/3,沿齿宽方向不大于1/5。
2.齿轮破损掉角,每个齿轮不超过3个齿,每齿不超过1处。
四、齿轮啮合状态须良好。
第49条 滚动轴承检修要求:
一、轴承内外圈、滚动体不许有裂纹、剥离及过热变色,允许有轻微的腐蚀及拉伤痕迹。
二、轴承保持架不许有裂纹、折损、卷边,铆钉不得折断或松动。
三、轴承清洗后须转动灵活、无松旷或异音。
四、轴承拆装时,严禁直接锤击轴承,热装时加热温度不得超过100℃(型号后有“T”的允许加热至120℃)。
第50条 箱体及管路检修要求:
一、箱体不许有裂纹、泄漏。
二、各管路须安装牢固,管道及各润滑点须畅通,各接头不许泄漏。
三、各止阀、放油阀应作用良好。
四、各“O”型圈、密封垫及安装座的橡胶组合件等橡胶制品不得老化、龟裂、开胶。
第51条 液力变扭器检修要求:
一、变扭器体不许有裂纹。
二、泵轮不许有裂纹,但铸钢泵轮进口处端面或油封处有毛细裂纹允许使用。
三、泵轮、涡轮、导向轮铆钉不得松动,叶片出口处卷边、破损符合如下条件者,允许锉修使用。
沿叶片流道方向不大于5毫米,面积不大于100平方毫米,破损叶片数不超过该轮叶片总数的10%。
四、锉修后的泵轮和涡轮应进行动平衡试验,不平衡度须符合原设计规定。
五、涡轮油封盖、导向轮连接螺钉尾部严禁凸出流道。
六、泵轮与涡轮流道中心线偏差量东方红1型的不得大于0.5毫米,东方红2、3、5型的不得大于0.4毫米。
七、东方红1型的第二轴(泵轮油)各轴颈的不同心度不大于0.06毫米。东方红2、3、5型的泵轮轴与起动变扭器进油体止口不同心度不大于0.15毫米。
第52条 各传动轴检修要求:
一、各传动轴分解时,应检查轴、法兰不许有裂纹(热处理毛细裂纹除外)。
二、各锥度配合面油压拆装时,应能建立油压不泄油;修换锥度配合件时须检查配合接触面,其面积应不少于70%,且均匀分布。
三、锥度配合压入行程的允许减少量:压入行程小于5毫米的为0.5毫米,压入行程小于或等于10毫米的为1.2毫米,压入行程大于10毫米的为2毫米(此处的“压入行程”系指原设计值的下限)。
四、B4、B7变扭器泵轮与轴配合过盈量为0.03~0.05毫米。
五、电机弹性联轴节橡胶组合件不许开胶、老化、龟裂。内外定位套径向间隙不大于0.4毫米。
六、各轴均须转动灵活、无滞点,第二轴泵、涡轮轴不许带轴。
七、各轴轴向移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方红1型的第一轴(装176318型轴承)不大于0.40毫米,第二轴泵轮轴不大于0.35毫米,第二轴两个涡轮轴均不大于0.45毫米,第三轴不大于0.40毫米,第四轴实心轴不大于0.40毫米,第四轴两个空心轴均不大于0.30毫米,介轮轴不大于0.2
5毫米。
2.东方红2、3、5型的第一轴不大于0.50毫米,第二轴涡轮轴不大于0.30毫米,第三轴不大于2.50毫米,第四轴不大于0.50毫米,电机传动轴不大于0.50毫米。
第53条 控制阀检修要求:
一、阀体或阀座(中间体)不许有砂眼、裂纹。
二、滑阀与阀套不许有裂纹。
三、活塞及滑阀行程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东方红1型的手动I档活塞及自动I档滑阀行程均为30±1毫米;
手动Ⅱ—Ⅲ档活塞及自动Ⅱ—Ⅲ档滑阀行程均为60±1毫米;手动Ⅲ档活塞及自动Ⅲ档滑阀行程均为30±1毫米。
2.东方红2、3、5型的手动I档活塞及自动I档滑阀行程均为28±1毫米;手动Ⅱ档活塞及自动Ⅱ档滑阀行程均为56±1毫米。
四、控制阀及控制阀手操纵组成后,均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各部动作灵活、准确,无泄漏。
第54条 换档反应器检修要求:
一、作用盘及重锤不得有严重拉伤。
二、重锤每组重量为50±1克,且各组重锤之间重量差不得超过1克。
三、负荷反应器Ⅰ、Ⅱ、Ⅲ、Ⅳ作用活塞行程,东方红1型的分别为1.25±0.05、2.5±0.05、5±0.05、10±0.05毫米、东方红2、3、5型的分别为1±0.05、2±0.05、4±0.05、8±0.05毫米;总行程,东方红1型的为18.75
±0.2毫米,东方红2、3、5型的为15±0.2毫米。


四、速度反应器滑阀行程为8±0.1毫米。
五、东方红2、3、5型的负荷反应器超速螺钉与超速弹簧座的距离为7.1±0.1毫米。
六、起动阀、速度反应器滑阀、负荷反应器作用活塞动作须灵活。起动阀及作用活塞分别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七、组装后须进行联合试验:
1.动作灵活,换档准确。
2.返回系数在1.02~1.12范围以内。
3.换档误差不得超过±5%。
第55条 东方红1型的变扭器排油阀检修要求:
一、滑阀行程为12±0.5毫米。
二、组装后应动作灵活,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无泄漏。
第56条 供油泵、控制泵及惰行泵检修要求:
一、泵体不许有裂纹、砂眼。
二、各泵齿轮、泵轮及轴不许有裂纹。供油泵叶轮焊修后须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度不大于20克·厘米。
三、各泵组装后须转动灵活,无滞点及接磨。并对控制泵、惰行泵进行性能试验。
四、东方红1型的控制泵试验标准:
1.吸油试验。油泵内不注油,吸油高度不低于0.5米,在100转/分时,开始吸油。
2.流量试验。转速1500转/分,出油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流量不少于21升/分。
3.密封性。在试验和磨合过程中,除轴端处外,各部无泄漏。
4.安全阀定压为5±1公斤/平方厘米。
五、东方红1型的惰行泵试验标准:
1.吸油试验。油泵内不注油,吸油高度不低于0.5米,在100转/分时,开始吸油。
2.流量试验。正转与反转2500转/分时,出油压力为5公斤/平方厘米,流量不少于90升/分。
3.密封性。在试验和磨合过程中,除轴端处外,各部无泄漏。
六、东方红2、3、5型的控制泵、惰行泵试验须符合表11规定(表略)。
控制泵安全阀定压为6.5±1公斤/平方厘米。
注:各油泵试验介质均为液力传动箱用工作油,油温为80±5℃(如试验台无加温设备,其流量标准可按实际油温折算)。
第57条 换向机构检修要求:
一、齿形离合器不许有裂纹。东方红1型的换向机构齿尖如有硬伤,允许修磨光滑后使用,但齿高减少量不得超过2毫米。东方红2、3、5型的齿型离合器齿面磨耗外齿不大于0.5毫米,内齿不大于0.8毫米,端面磨耗不大于2.0毫米。
二、东方红1型的换向搬把置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与空心轴牙尖两侧距离差不得超过2毫米。拨块与拨槽侧面总间隙不大于1.5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2毫米。换向搬把不松旷,固定螺丝作用良好。
三、东方红2、3、5型的换向拨块与齿形离合器拨槽的侧面总间隙不大于3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7毫米;拨叉头与拨头总间隙不大于0.7毫米,单侧间隙不小于0.05毫米。中立位时,齿形离合器内外齿均须脱开。
四、换向操纵机构组装后须进行手动换向试验,动作轻快,气垫作用良好;并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动换向试验,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部无泄漏,换向插销或中立位插销、合齿机构作用良好。
五、换向限制阀组装后,须进行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作用应良好。接触块与换向轴作用轴之间的间隙为1.5±0.1毫米。
第58条 风扇偶合器及其传动装置检修要求:
一、架修解体时,应检查各轴不许有裂纹。
二、偶合器体、盖、泵轮、涡轮不许有裂纹、砂眼。
三、组装后,风扇偶合器及传动装置须转动平稳、无异音,泵、涡轮不许带轴,各部无漏油。
四、风扇偶合器作用阀或温度调节阀应作用良好,无泄漏。
第59条 液力制动器及其控制系统检修要求:
一、转子、内定子、外定子、中间体不许有裂纹。
二、更换中间体及内、外定子应重新定心钻铰,配装定位销。
三、进油体涨圈及闸板小轴承须状态良好。
四、各橡胶制品件不得老化、龟裂和破损。
五、组装后,转子须转动灵活,无滞点。
六、闸板操纵机构、液力制动阀、液力制动操纵阀、闸板阀、充量限制阀均须动作灵活、准确;经5±0.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试验,开关灵活,气垫作用良好,各部无泄漏。
第60条 控制及润滑滤清器检修要求:
一、滤清器体、盖不许有裂纹,手把转动灵活。
二、过滤元件须状态良好。
三、装在液力传动箱外的滤清器应安装牢固,无渗漏。东方红2、3、5型的滤清器各止阀应作用良好,油压达到3~4公斤/平方厘米时旁通阀开放。
第61条 液力传动箱总装后性能要求:
一、各组装面、管路接头、垫不许泄漏,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
二、各轴须转动灵活,无异音。
三、换向及充油作用良好。
四、换档反应器动作准确、灵活,换档点符合规定。
五、工作油温不超过100℃。
六、风扇偶合器及液力制动器须作用良好,性能符合规定。
七、各部油压须符合表12规定(表略)。
电 机
第62条 机座、端盖及轴承检修要求:
一、机座及端盖应清扫干净,并消除裂纹与缺陷,油堵、油管、防护网罩须安装牢固,各螺孔丝扣良好,电机编号应正确、清晰。
二、轴承检修按第49条办理。
第63条 电机导线的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不得有油浸变质、老化、膨起及机械损伤,部分破损者允许包扎使用,但内绝缘损坏严重时应更换。
二、导线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许超过10%。
三、接线端子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不许有裂纹、松动或过热变色。
四、导线应绑扎牢固、排列整齐,导线间、导线与机座间不许有磨擦和挤压。
第64条 磁极检修要求:
一、铁芯与机座、绕组与铁芯之间应紧固、密实、无毛刺。
二、磁极绕组的外包绝缘不许有破损、烧伤或过热变色。绕组引出线端子不许有裂纹,表面应光滑、平整,搪锡完好、均匀。
三、磁极极性应正确。
四、各绕组内阻值(换算到出厂测量温度条件下)与生产工厂的出厂值或规定值相比较,误差不超过10%。
第65条 刷架装置检修要求:
一、刷架不许有裂纹、烧损及变形,紧固须良好,连线应规则、牢固、无破损。
二、刷架的压合机构动作应灵活。刷盒不得有严重烧伤或变形,压指不许有裂纹、破损。
三、电刷在刷盒中应能上下自由移动,其长度架修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2/3,运用机车不小于原形尺寸的1/2。电刷导电截面损失不得超过10%,刷辫不许松弛、过热变色,截面破损不得超过10%。
第66条 电枢检修要求:
一、油封、槽楔、风扇、均衡块、铁芯、前后支架及绕组元件等不许有裂纹、损伤、变形和松动,各部绝缘不许老化。
二、扎线不许有松脱、开焊及机械损坏,扣片无折断;无纬带不许有起层和击穿痕迹。定修机车允许扎线或无纬带有不影响安全运用且宽度不超过总宽度10%的局部损伤。
三、电枢轴的轴颈表面允许有不超过有效接触面积15%的轻微拉伤。
四、均衡块丢失、松动或空转振动大的电机电枢应作动平衡试验,容量不足10千瓦的电枢可只进行静平衡试验,不平衡量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五、换向器前端云母环密封应良好,压紧圈及螺栓不许裂纹、松弛。
六、换向器表面不许有凸片及严重的烧损或拉伤,磨耗深度架修机车不超过0.2毫米,定修机车不超过0.5毫米。
七、换向器车削后,表面光洁度应达到△6,云母槽按规定下刻,倒角并消除毛刺。
八、升高片处不许有开焊、甩锡、过热变色。各片间电压降与平均值之差不大于平均值的20%。允许用片间电阻法进行测量,但其要求应不低于片间电压降法的水平。
第67条 电机绝缘要求:
一、绝缘不许有老化、破损。
二、冷态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下列值:
电枢绕组对地 1兆欧
磁极绕组对地 5兆欧
刷架装置对地 10兆欧
相互之间 5兆欧
注:测量绝缘电阻时均用500伏兆欧表。
第68条 电机组装要求:
一、电机内部、外部须清洁整齐,标记正确、清晰,导线卡子、接线端子及端子盒等应完整。
二、各螺栓无松动,防缓件须作用良好,油咀不许有松动、破损,油路须畅通。
三、刷盒与换向器轴线的不平行度、倾斜度不得大于1毫米,电刷须全部置于换向器工作面上。
四、同一电机应使用同一牌号的电刷,与换向器的接触面积不得少于电刷截面的75%。同一电机各电刷压力差不得大于20%。
五、东方红1型的起动电机齿轮端面与柴油机飞轮端面的距离不小于3毫米,起动电机齿轮伸出后与飞轮的啮合长度不小于齿宽的2/3,啮合深度不小于齿高的2/3。
第69条 电机试验要求:
一、耐压试验。绕组对机壳及各绕组相互间承受50赫正弦波交流电,试验1分钟,应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值:容量不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500伏,容量超过1千瓦的电机为1000伏。
二、空转试验。解体检修过的电机须在额定转速下连续运转1小时。运转中不许有异音、甩油、轴承温升不超过40℃。
三、换向试验。电机在热态下其额定工况和使用工况的火花等级均不得超过1/2级。
四、匝间耐压试验。处理电枢绕组后,电机在热态下通过1.1倍额定电压运转5分钟,电枢绕组匝间不得发生击穿、闪络现象。
五、超速试验。重新绑扎线的电枢在1.2倍额定转速下运转2分钟,不得发生损坏和剩余变形。
电器及电线路
第70条 电器及电线路检修的一般要求:
一、导线不许有过热、烧损、绝缘老化现象,线芯或编织线断股不得超过总数的10%。
二、电器各部件应安装正确,表面清洁,绝缘性能良好,零部件完整齐全。
三、紧固件齐全,紧固状态良好。
四、风路、油路畅通,弹簧性能良好,橡胶件无老化变质。
五、运动件须动作灵活、正确,无卡滞。
六、标牌及符号齐全、完整、清晰、正确。
七、绝缘电阻测量。额定工作电压不足50伏者用250伏兆欧表,50伏至500伏者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1.单个电器或电器元件的带电部分对地或相互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兆欧。
2.机车电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25兆欧。
八、耐压试验。凡电器绝缘经过修复或更换者,须进行50赫正弦波交流电对地及相互间的耐压试验,1分钟内无击穿、闪络现象。试验电压:额定电压110伏的电器为1100伏,额定电压36伏以下的电器为350伏。
九、直流电阻值测量。各种电器原操作线圈的电阻值与出厂值相比较,误差不得超过其出厂值的10%。
十、电器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1.各种电器检修后要按规定进行动作值的测量与整定。
2.各种电器的操作线圈在0.7倍额定电压时应能可靠地动作(中间继电器的最小动作电压不大于66伏);其释放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5%,柴油机起动时工作的电器其释放电压应不大于0.3倍额定电压。
3.电空阀和风压继电器气密试验。在最大工作风压下(额定风压5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3倍,额定风压9公斤/平方厘米时为其1.1倍)无泄漏。电空阀在3.75公斤/平方厘米风压下应能可靠动作。
4.保护电器各动作参数整定合格后,其可调部分应进行封定。
十一、各电器及电线路装车后须开闭程序正确,作用可靠。
第71条 有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触头(包括触指及触片,以下同)不许有裂纹、变形、过热和烧损。无限度规定的触头接触部分的厚度,架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2/3,定修机车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二、触头嵌片不许有开焊、裂纹、剥离和烧损,厚度应符合规定,无规定者应不少于原形尺寸的1/2。
三、对主、辅触头有开闭配合要求的电器,其开闭顺序及开闭角度应符合规定。
四、触头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同步驱动的多个触头,其闭合或断开的非同步差值不大于1毫米,但主、辅触头之间的非同步差值,在保证各自的开距、超程下可不作要求。
五、灭弧线圈须安装牢固,不许有裂纹、断路和短路。
六、导弧角表面应清洁,不许有裂纹、变形,并不得与灭弧室壁相碰。
七、灭弧室应安装正确,不许有裂纹和严重缺损,壁板应清洁,灭弧板(栅)应齐全、清洁、完整,导磁板、挂钩、搭扣(卡箍)等应齐全、作用良好。
八、转轴、轴销、杆件、鼓轮、凸轮、棘轮、齿轮以及支承件不许有裂纹、破损、变形和过量磨耗。传动齿轮啮合良好,安装牢固、无卡滞,齿面磨耗不得超过原形的1/3。
九、机械联锁控制顺序正确,锁闭可靠。
十、线圈不得短路、断路,绝缘应良好、无老化。
十一、衔铁、电空阀杆动作灵活、无卡滞。
第72条 无触点电器检修要求:
一、晶体管元件组装前须经高温贮存后立即测试筛选,高温贮存条件为硅管125℃,锗管85℃,贮存时间为16小时,测定的参数应达到有关标准,并符合电器的性能要求。
二、电路板上的元件焊点应光滑、牢固、凸起2毫米左右,不许有虚焊或短路及金属箔脱离板基现象。
三、各电阻、电容等其它电器元件须完整、安装牢固、作用良好,附加的卡夹应齐全、可靠。接插件应接插可靠,锁紧装置作用良好。
四、整机或电子组件应在常温和工作温度条件下整定各性能参数,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整定后须做好封闭或标记。
第73条 电阻、电容、分流器检修要求:
一、带状电阻不许有短路和裂断,接头、抽头焊接牢固,其导电截面缺损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0%。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短路、断路,管形电阻导电部位的外包珐琅不得严重缺损。
三、可调电阻的活动抽头须接触可靠,定位牢固,电阻值整定后要在该位置做好标记。
四、瓷管、瓷架应齐全,不许有裂断和严重缺损。
五、电容器不许有短路,内部引线不得断路,绝缘子应完整,接线良好。
六、分流器不许有断片、裂纹和开焊。
第74条 插头、插座及端子排检修要求:
一、插头、插座应完整,插接牢固,簧片弹力正常,插针(或片)不许有过热、断裂,定位及锁扣装置须作用可靠,卡箍及防尘罩应齐全、完整。
二、插头及插座的绝缘件应完整,不许有烧伤,插针(或片)与导线焊接须良好,断股超过总数10%时应剪掉重焊。
三、端子排的螺栓、垫圈及连接片应齐全,接线紧固,端子排编号应正确、清晰。
四、端子排接线应符合图纸规定,排列整齐,无绝缘隔板的接线柱相邻的接线端子不得相碰;有绝缘隔板的接线柱接线端子不得压迫隔板,隔板缺损不得超过原面积的30%。
第75条 开关、熔断器检修要求:
一、按钮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脱扣开关及脚踏开关须动作灵活、无卡滞,位置指示正确,自复、定位作用良好,各绝缘件不得烧损。
二、各触头及触指通、断作用应可靠,不许有断裂与变形,其磨耗与烧蚀厚度不得超过原形尺寸的1/5。
三、刀开关须动作灵活,动刀片与刀夹接触应密贴,接触线长度(或接触面面积)应在80%以上,夹紧力适当。刀片的缺损沿宽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0%,沿厚度不超过原形尺寸的1/3。
四、熔断器熔体型号、容量及自动脱扣开关动作值应符合规定,熔断器及座(或夹片)应完好。
第76条 照明灯、信号灯、电炉检修要求:
一、前后照灯、照明灯、信号灯等灯具及附件应齐全,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后照灯应聚焦良好,照射方向正确,反射镜无污损,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三、车体外部的灯具有防护罩的,其密封状态应良好。
四、电炉应配件齐全,瓷盘完整,发热效能正常,防护装置良好。
第77条 绝缘导线及铜排检修要求:
一、导线的绝缘层及护套局部过热烧焦、老化变硬、油浸粘软或机械损伤时允许进行包扎处理。
二、线号应齐全、清晰,排列整齐,便于查看。
三、线束及导线的固定装置或线卡应完好,并绑扎整齐。
四、接线端子与导线的连接应良好,线芯断股超过总数的10%时要剪掉重接,但其长度应保持在对应连接点间直线距离的110%~130%,导线与接线柱间不得拉紧。
五、铜排应平直、无裂纹,局部缺损超过原截面的10%时应修补。
六、铜排连接处应密贴,夹件与绝缘件完好,支承点牢固。
第78条 线管、线槽检修要求:
一、线管、线槽应完好,安装牢固,管卡及槽钉齐全。
二、管口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
三、线盒内应清洁、干燥,导线摆放整齐。
四、加装改造的电器及电线路须符合上述所有的有关规定,配线应标注线号,并尽量纳入机车的线束、线管或线槽内,布线图要记入机车履历簿内。
蓄 电 池
第79条 蓄电池检修要求:
一、蓄电池必须清洁,壳体不许有裂损,封口填料完整、无泄漏,出气孔畅通。
二、各连接板、板柱及螺栓紧固状态应良好,有效导电面积减少不得大于10%。
三、蓄电池车体安装槽内壁,架修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导轨作用良好,无破损、卡滞。
四、蓄电池容量,架修时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两次架修之间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应不低于额定容量的70%。
五、6—Q—182型蓄电池电解液比重及液面高度:
1.充电后电解液比重(换算至15℃),架修机车为1.28±0.005,定修机车为1.24~1.29,运用机车为不低于1.20。
2.电解液液面高度应为10~15毫米。
3.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冬季电解液比重可较上述规定数值稍高,但不得高于1.30。
六、运用机车蓄电池单节电压不低于2.0伏。
七、蓄电池对地绝缘电阻Rx须用内阻值为30千欧、量程为0~150伏的电压表测量,并按下式计算。
U总
Rx=R内(—————-1)
U1+U2
式中R内——表头内阻(30000欧)
U总——蓄电池组端电压(伏)
U1——正端对地电压(伏)
U2——负端对地电压(伏)
Rx——架修时不低于17000欧,定修互换时不低于8000欧,不互换时不低于3000欧。
八、机车运用中蓄电池组对地漏电电流不得超过40毫安。
仪 表
第80条 仪表检修要求:
一、各种仪表检修及定期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计量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二、机车仪表定期检验应结合机车定期检修进行,其检验期限为:
1.风压表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其它机械式仪表和电气仪表一般不超过6个月。
3.毛细管式温度表和温度继电器每次架修和架修期中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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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管理办法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暂住户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住三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为暂住人员提供住所或工作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暂住户口由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派出所行使登记和管理权。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下列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拟暂住三日以上的,在投宿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一)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它包工的人员;
(二)从事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以及农、林、牧、副、渔业经营的人员;
(三)外地设置在本市的厂、店、场、办事处、中转站、货栈及其它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独派驻的采购员、业务员等;
(四)本市和驻市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招聘、雇用的技术人员、合同工、临时工、轮换工、勤杂工、保姆等人员;
(五)停泊在内河船上,从事水上运输、捕捞、养殖等人员;
(六)从事其他行业的人员;
(七)到本市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或访友、就医、旅游、培训、实习的人员,寄读、进修的在校学生。
本市城区和郊区居民离开常住户口辖区,到本市城区或郊区范围内居住,不须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到本市市辖县范围内居住的,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本市市辖县居民离开本县辖区,到本市城区、郊区以及其他辖县范围内居住的,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本市市辖县居民离开常住户口辖区,到本县其他乡(镇)居住的,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第五条 暂住在本市居民家中的外来人员,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证明本人身份的其他合法证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六条 暂住在本市机关、团体、学校、部队、施工工地、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保卫或行政部门凭暂住人员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登记造册,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七条 暂住在旅馆的外来人员按公安部《旅栈业治安管理办法》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其中包房拟住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第八条 暂住在内河船上的,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船民证》等合法证件,向停泊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九条 租赁公、私房屋暂住的外来人员,凭居民身份证,由房主或本人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房主不得擅自出租住房给没有合法证件的人居住。
第十条 出租房屋给外来人员暂住的,房主必须依据旅馆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到我市暂住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 假释、保外就医或请假回城的劳改、劳教、少年管教及未落实常住户口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年管教人员,自到达暂住地24小时以内,应持劳改、劳教、少年管教单位证明或假释、释放、解教证件,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人年满十六周岁,拟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发给《暂住证》;年龄不满十六周岁或暂住时间拟不满三个月的,只作登记不发《暂住证》。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在申请办理《暂住证》时,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并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交纳工本费。
第十五条 暂住人员中的育龄妇女,申领《暂住证》时,应持有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暂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公安派出所签发,一人一证,一次签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有效期限需继续暂住的,须重新申领新证。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处注销暂住户口。
第十七条 属本条例第四条(一)至(六)项,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暂住人员,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管理费按暂住时间(暂住证有效期限)收费。属本条例第四条(七)项的对象免收管理费。
暂住人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办理。公安派出所收取管理费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收取的管理费用于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暂住户口的管理实行公安部门主管,协管员或单位保卫或行政部门配合管理的办法。
(一)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和健全暂住户口申报、登记验证及档案、卡片管理等各项制度。
(二)公安派出所在街道、农村和暂住人员较多的单位,聘请专(兼)职户口协管员或委托单位保卫、行政部门做好对本辖区、本单位暂住户口的登记、办证、注销、管理和收取管理费等工作。
(三)建筑、运输、装卸及其它包工等外来成建制的队、组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暂住户口管理工作,并指定户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派出所搞好暂住户口管理。
公安派出所可与上述队、组签订“户管协议书”,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单位保卫部门和治保会、户口协管员有权查验暂住人员的《暂住证》,被查验的公民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查验《暂住证》,应当出示公安机关制发的证件。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搞好暂住户口登记和治安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协管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二)假报或冒用他人暂住户口证件的;
(三)转借、出卖、涂改或者故意毁坏他人的《暂住证》的,以及使用作废暂住证的;
(四)拒绝公务人员查验《暂住证》,未使用暴力和威胁方法的;
(五)不按规定申领房屋出租《安全许可证》,出租房屋或者床铺供外来人员住宿,不按规定申报登记住宿的;
(六)用工单位、个体户雇用无《暂住证》外来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或窃取他人《暂住证》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管理暂住户口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拖延办理有关手续、故意刁难暂住人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依据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本市发布的有关暂住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