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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8:47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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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见附件),《框架协议》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后,凡利用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均受该协议约束。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对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工作程序,现将《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1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2框架协议(中译文及英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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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以下简称主权担保融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权担保融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国内银行或其他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或为美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出口信贷保险提供担保,由财政部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相应主权担保的融资。
  第三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主要用于引进美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 主权担保融资形成的债务属于我国政府或有主权外债,由财政部纳入主权外债统一归口管理。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具体承办主权担保融资业务。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财力,决定是否为主权担保融资项目向承办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或直接作为项目的借款人。此类项目出现拖欠还款时,财政部将比照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通过财政预算扣款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03〕32号)。
  对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项目,承办银行需向财政部明确承诺由银行自行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承办银行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转贷费用。
  第六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比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综合成本,应优于同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章 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有关主权担保征求财政部意见后审批。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等;
  (二)主权担保融资的(意向)综合成本,包括贷款的还款期、宽限期、贷款利率、担保费、承诺费等;
  (三)主权担保融资的执行方式(银行转贷/直接融资);
  (四)贷款资金用途;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案;
  (六)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七)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八)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设备购置国产化比较方案。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及对内办理转贷、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之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可向财政部提出要求列入主权担保融资项目清单的意向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文件;
  4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的采购公司。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将承办银行申请的主权担保项目列入清单并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后,通知承办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兼顾充分竞争和实际可行的原则,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采购方案,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谈判的方式选择美国供货商。采购公司对外签署商务合同后,应将合同附本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对至少3家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融资报价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美方贷款银行和贷款条件,并与美方就融资方案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在通过美国贷款机构得到美国进出口银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LETTER OF INTEREST)后,向财政部提出向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申请,申请报告中应附以下材料:
  1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复印件);
  2美国金融机构的报价,以及选择美国贷款银行的结论及理由;
  3与美方达成的融资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主权融资项目出具主权担保,并将有关意见通知承办银行和美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七条 美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对项目提供贷款或担保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和美方贷款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并向财政部申请出具主权担保证书(附贷款协议副本)。
  第十八条 财政部出具主权担保证书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如需进行实质性修改,承办银行应事先征得财政部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为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财政部根据承办银行的申请,出具项目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贷款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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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
2005年1月24日


  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签署此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背景

  有鉴于,进出口银行愿意通过提供出口信贷保险、贷款担保及直接贷款以支持美国制造或源自美国的商品和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以下简称“美国的出口”);
  有鉴于,财政部愿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按照下述程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为进出口银行对部分业务的支持提供担保;
  因此,双方本着互助互惠的精神,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进出口银行的支持

  对为美国出口的融资而向中国的银行和其他借款人(以下简称“中方借款人”)所提供的信贷,进出口银行可以不定期地提供出口信贷保险(以下称“保险”)、贷款担保(以下称“担保”)及直接贷款(以下称“贷款”)。每笔此类出口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业务”)都将以美元计价,并由中方债务人和进出口银行签署有关协议(以下称“信贷协议”)。

  第二条 财政部的担保及其性质

  一、财政部的担保
  财政部将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一的格式,为本框架协议项下其所支持的每笔出口业务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下称“财政部的担保”)。每个财政部的担保都将使财政部承担直接、普遍、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义务,向进出口银行足额、及时、完整地偿付中方债务人在信贷协议项下所欠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和花费)(以下称“担保金额”),不得抵消任何债务或扣除任何税款。如中方债务人未能偿付任何或全部到期的担保金额,财政部应在收到第一次还款通知后,按照进出口银行的要求,用美元偿付中方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应付金额。
  每个财政部的担保均为一种付款担保而不仅为催收担保,并将始终充分有效,直至有关中方债务人不可撤销地偿还全部被担保的债务为止。每个财政部的担保均为作为第一债务人的持续性的、绝对的、无条件的付款担保而不仅为保证人担保。财政部在每个担保项下承担的债务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作为保证。

  二、财政部担保的提交
  双方同意财政部的担保将在每一笔出口业务的信贷协议签署后,第一次支付前提交给进出口银行。财政部向进出口银行提交担保时,应同时出具关于代表财政部签发担保函的签字人授权证明。

  三、无须通知
  除发出在财政部担保项下的第一次还款通知外,进出口银行不应被要求向中方债务人发出通知、行使任何权利或进行补救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即使进出口银行未发出此还款通知,也不对其构成豁免或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四、要求还款
  当有关信贷协议项下发生违约时,进出口银行可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向财政部提出要求还款。

  五、信贷协议的修订
  对信贷协议的所有实质性修订或补充均需得到财政部的书面认可。即使没有此种认可,财政部的有效担保并不因此受到限制或失效。但在此情况下,财政部应视此种修订或补充如同并不存在,方可承担其有效担保项下的义务。

  第三条 启动融资的程序

  财政部将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二的格式,为每笔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用财政部的担保予以支持的出口业务向进出口银行发出通知(财政部的担保通知)。进出口银行随即按照其政策和程序决定是否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
  本框架协议并不对进出口银行构成为某一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的任何义务;同样,本框架协议并不对财政部构成为某一出口业务发出财政部的担保通知或出具担保的任何义务。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一、进出口银行的陈述和保证
  进出口银行向财政部陈述并保证如下:
  (一)进出口银行是美国政府的一家独立机构,拥有签署和递交本框架协议及履行以下所有义务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法定权利。进出口银行根据美国法律设立和运行。
  (二)进出口银行已为签署、递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协议,以及为使本框架协议有效、有约束力和有强制性采取了所有必需或应有的措施。
  (三)进出口银行出具为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的承诺,陈述和保证了进出口银行已为出具此种承诺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二、财政部的陈述和保证
  财政部向进出口银行陈述并保证如下:
  (一)财政部拥有签署和递交本框架协议和每个财政部担保及履行所有相关义务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法定权利。财政部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运行。
  (二)财政部已为其签署、递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得到有关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项下美元购汇和付汇所需的批准,为使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有效、有约束力和有强制性,以及为保证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条款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采取了所有必需或应有的措施。
  (三)财政部出具担保,陈述和保证财政部已为出具此种担保并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第五条 远期融资和合作

  根据第六条 的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得到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均应符合本框架协议条款的规定。双方将定期对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业务进行审查,并随时进行磋商,以促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实施。
  此外,为便于对本框架协议下信贷的有效处理,财政部将随时向进出口银行提供关于在本框架协议下申请获得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清单。双方还将定期地各自指派专人负责解决与本框架协议项下当前和潜在的出口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六条 其他融资安排

  本框架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任何一方进行不同于本安排的其他出口业务。但是,没有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明确的书面批准,本框架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适用于其他的出口业务。双方特别提出,将及时进行磋商,对大型飞机出口的业务达成一个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此外,双方预计进出口银行将与中方债务人进行无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以下称“非主权业务”)。非主权业务将被视为不属于本框架协议的范围。双方认为此种业务将由进出口银行和中方债务人另行谈判签署法律协议予以制约。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

  一、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均同意,当发生与本框架协议或任何财政部担保有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在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至少180天内进行协商,以确定能否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一)双方同意,如未能通过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则应由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任命的3名仲裁员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就进出口银行为解决与本框架协议或任何财政部担保有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最终进行裁定。仲裁地点应为伦敦。仲裁的工作语言应采用英语,仲裁过程中所有提呈为证据的文件和证词应翻译成英语。首席仲裁员不得为美国公民或中国公民。按照下述(三)的规定,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将是最终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二)仲裁程序应从速进行,应最大程度地减少费用并加速裁决。书面陈述可作为证据。
  (三)尽管有本协议中的其他任何规定,但如财政部担保涉及的融资包含任何巴黎俱乐部安排合并期内的债务偿付,则与此种安排范围内(或若非依据协议条款作出任何裁决,本应属于此种安排范围内)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有关的任何仲裁裁决,可按照任何一方的选择,视为无效。
  三、此处所述的框架协议、财政部担保及出口业务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所述方式外的任何机构对由框架协议、财政部担保及出口业务产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行使任何形式的管辖权。

  第八条 通知

  与本框架协议或财政部担保有关的所有通知和其他联系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并采用英语(或随附准确的英文翻译件,使进出口银行有权使用于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目的)送交下述人员,并于送达下述地址或电话号码(或由财政部或进出口银行在不少于30日前提供的其他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生效。

  一、给财政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电话:(+86)10-68551218
    传真:(+86)10-68551297

  二、给进出口银行的通知:
    美国
    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
    电话:(+1)202-565-3430
    传真:(+1)202-565-3566

  第九条 协议终止

  财政部或进出口银行可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随时终止本框架协议。但是,本框架协议的终止不得影响此前任何财政部担保的有效性,或任何一方在本框架协议项下,与此前进出口银行已同意为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直接贷款有关的其他任务权利或义务。
  本框架协议由双方正式签署和递交,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上述日期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美国进出口银行
    签字人:签字人: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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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财政部担保格式


  财政部担保(日期)

  美国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称“财政部”)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达成的框架协议之规定,财政部确认对中方债务人(填写中方债务人的名称)在编号为进出口银行交易APO的出口业务项下承担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交易编号可以不时修改。此财政部担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构成约束性义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信誉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签字人:
   (签名)

  姓名:
  (印刷体)
  职务:
  (印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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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要求的格式


  财政部担保的通知(日期)

  美国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出口融资部高级副总裁
  贸易融资和保险部副总裁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如有)(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称“财政部”)对涉及到(填入有关中国政府机构)和(填入中方债务人的名称)作为借款人的上述交易进行了评估。财政部希望按照财政部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的签署的框架协议之规定,以财政部担保支持该笔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签字人:
   (签名)
  姓名:
  (印刷体)
  职务:
  (印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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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要求还款函的格式



  要求还款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如有)(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根据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和年月日财政部出具的担保,现通知贵方上述出口交易的信贷协议项下已发生违约,中方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贵方担保的金额。
  该笔应还款金额为美元,加上到实际还款日为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请贵方根据框架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付款要求汇出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金额。
  此处有关用语的含义应按照框架协议解释。
  谢谢。


  美国进出口银行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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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12-10

教职成厅〔2001〕4号


  我部于今年11月7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议交流了各地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宣布了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并授牌。我部王湛副部长作了题为《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努力推动社区教育工作的新发展》的工作报告,总结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分析了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此次会议是我部首次召开的关于社区教育的全国性会议,对于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深入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积极推动社区教育工作的发展。

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开展社区教育实验,逐步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提高全民素质”的任务,推动社区教育实验工作,促进全国社区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部于2001年11月7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经验交流会议,这是教育部首次召开的关于社区教育的全国性会议。教育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分管社区教育的处室负责人和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教育部王湛副部长作了题为《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努力推动社区教育工作的新发展》的工作报告,总结了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分析了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北京市委常委、市教委主任徐锡安及民政部、中央文明办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并讲话。会议交流了各地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北京、上海、江苏等省(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河西区、太原市杏花岭区、上海市闸北区、苏州市金阊区、济南市历下区、厦门市鼓浪屿区、成都市青羊区等社区教育实验区介绍了开展社区教育的经验做法。会议宣布了28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名单并授牌。与会代表还考察并高度评价了北京市朝阳区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作了会议总结,强调了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要求。 

  会议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肯定了社区教育活动开展以来,特别是教育部2000年4月确定社区教育实验区以来,我国社区教育取得的长足发展和有益经验。会议指出,我国社区教育的产生和发展,反映了我国发展先进生产力对提高全社会成员整体素质的迫切要求,反映了我国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迫切要求,反映了我国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中,人民群众对提高自身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水平的迫切要求。

  会议认为,社区教育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充分利用、开发各类教育资源,旨在提高社区全体成员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教育活动。以大中城市的城区或县级市为单位进行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有一定规模的教育资源可以利用和开发,可以在较高的层次上实行教育的统筹领导,可以动员较多的部门、团体参与社区教育,便于在较大范围内通过构建教育培训网络、创建学习型组织满足社区成员基本学习需求。社区教育是具有“全员、全程、全面”特点的区域教育,与各类正规教育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合理的分工,在对各类教育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当前侧重于对社区内各类教育进行延伸、补充。社区教育把教育延伸、拓展到社会基层,满足社区居民,特别是大批离开了学校、单位的社区成员的教育培训需求,有效地填补我国大教育体系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拓展适应社区居民工作、生活需要的新的教育服务领域,以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当前,要把社区教育作为成人教育的新的增长点,把社区教育的侧重点放在社区居民急需的而正规学校教育还覆盖不到或不能很好解决的教育培训上,努力开拓成人教育新的空间。

  会议深入分析了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对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社区建设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立学习化社会的重要作用,指出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社区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会议确定“十五”期间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通过社区教育实验,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教育需求;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广泛开展,建立起社区教育网络;社区各类教育资源得到有效整合,提高社区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初步形成有利于社区教育健康发展的社区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进一步扩大,基本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确定一批实验区。到2005年,多数实验区争取成为全国社区教育的示范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努力构建起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化城市,并把社区教育推向全国。

  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是广泛开展不同类型人群教育培训。以成人教育为重点,把社区教育作为成人教育的新的增长点,认真抓好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老年人群社会文化活动,弱势人群提高生存技能培训,外来人群适应城区社会生活培训等。同时,抓好社区内婴幼儿教育、青少年学生校外素质教育,以及面向全体居民的科学文化、思想道德、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街道、居委会一级的社区教育学校、市民学校和活动站的建设上。社区开展高等教育,要充分利用、开发社区现有的资源,做好组织服务工作。

  二是广泛创建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包括学习型的企业、单位、团体、街道、居委会、楼组和家庭等。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重点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内组织、单位、家庭、个人举办和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的积极性,使学习成为他们内在要求和自觉行动。到2005年,每个实验区都能够有30%-40%的单位和家庭成为学习型组织。要建立以区(市、县)社区教育活动中心或社区教育学院为龙头,以街道(乡镇)、居委会(村)的社区教育学校和活动中心为骨干,以社区学习型组织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和体系。

  三是充分利用、拓展和开发社区教育资源。要充分利用社区内已有的各类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资源的共有、共享,拓展功能,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针对社区教育中一些新的服务领域,积极开发新的社区教育资源,提高社区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使更多的各类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教育机构向社会开放;要探索促进利用开发社区教育资源的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社区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要强化政府在利用开发资源中的统筹协调作用。

  四是构建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继续探索和不断完善“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持,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社区教育管理模式。实验区政府要把社区教育纳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把社区教育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社区和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把社区教育实验工作与工、青、妇以及关工委等团体的社区教育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在社区教育队伍的建设中,要把建立一支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的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要采取“政府拨一点,社会筹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拿一点”的办法解决社区教育的投入问题。

  会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社区教育的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协调工作;要推动、促进社区教育工作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要指导社区教育实验的各项工作,并组织评估和检查;要组织开展社区教育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为实验工作提供理论和人才支持;要把开展社区教育实验与继续推进农村、城市和企业的教育综合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有条件的教改城市和农村率先发展社区教育,率先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立学习化社会。会议提出了教育部加强和领导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主要措施:一是规划并部署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确定全国社区教育工作实验区。二是建立教育部社区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三是组织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评估、总结和宣传。四是加强对社区教育的理论研究和人员培训工作。

  会议提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思想观念上做到与时俱进,在工作中开拓创新,因势利导,努力提高社区教育水平,大力发展社区教育规模,力争“十五”期间,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化社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到2010年在我国基本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区,为实现“21世纪的中国应该是人人皆学之邦”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会议代表们认为,会议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学习了经验,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很有收获;进一步提高了对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当前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方向、目标和任务,增强了发展社区教育的信心;会议的召开,必将对新世纪初全国社区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化社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租赁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租赁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出租、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都应按规定进行登记。
租赁经营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经营形式,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
第三条 积赁经营企业,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租赁经营企业,承租者可以是企业法人,可以是个人或个人合伙,也可以集体承租。
第五条 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租赁后不实行独立核算,不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不进行登记。
第六条 租赁企业应于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签署的申请变更登记报告书;
2.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出租企业清产核资的证明;
4.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载明出租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出租方代表人,承租人财产抵押或保证人财产担保的资金数额,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缴纳租金的规定,经营效果、资产利润率及技术改造的评定,租赁期限,违约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承租人身份、资历证明;
6.企业原有的营业执照;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承租人身份、职业不限,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和职工租赁企业,应辞去职务,并提供辞职证明。
第八条 租赁企业的名称,一般应使用原企业名称。在租赁期间,可以使用原企业印章、牌匾、帐号,确需改变企业名称的,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另起名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承租人或租赁方选定的负责人为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租赁期间承担该企业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 租赁企业的经济性质,按原企业经济性质核定,并在括号内注明“集体租赁”或“合伙租赁”、“个人租赁”、“企业租赁”字样。
第十一条 租赁企业的注册资金,按核资后的实有资金登记注册。在租赁期间,企业要求追加注册资金,需提供追加资金的证明文件和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行、转产的,应由出租、承租双方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规定管理租赁企业登记。对经审查核准登记的租赁企业,应换发营业执照,并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期限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租赁人不得擅自转租。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按规定程序解除租赁合同或协议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租赁期满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或凭新的承租合同办理继续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 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分: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转租或出租营业执照的;
3.改变登记事项或擅自改行、转产的;
4.侵犯企业法人名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5.伪造、涂改、出卖及擅自复制营业执照的;
6.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7.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从事非法经营的。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