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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9:58:08  浏览:8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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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建办建[2000]9号

  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和要求,以建立和完善工作招标投标制度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加大查处工作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争取建筑市场秩序取得明显好转。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必须紧紧抓住工作发包承包这个关键环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从事工作建设活动的单位知法、守法,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抓紧制订配套的法规或规章,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章可循;要继续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工作。各地对新开工工程的招标率、公开招标率要有明确的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凡是依法应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围绕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99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基础上,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目标,针对严惩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的问题,不依法委托质量监督、办理施工许可、委托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证和越级承包等违法违规问题。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将在2000年下半年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组织抽查,对一些重大案件公开曝光。同时,要总结和推广一批在制度建设、廉政建设方面的先进典型经验,推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全国已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319个地级以上城市(含地、州、盟),要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00年工作要点》(中发[2000]1号)的有关精神,按照1999年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的安排部署,交圾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点转到抓规范、抓管理、抓监督上来。一是要按照即将颁发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规范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建立和完善专业配套的评标专家库,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禁工作人员推荐投标单位及参与评标、定标,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产生新的腐败。二是按照属地进入、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应招标工程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实行分部门管理或有关部门共同管理,保证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是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要回忆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同步组建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试点省市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场地、人员、硬件设备及软件开发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力争在2000年年底前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三分之一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信息联网。

  四、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通过受理群众举报,解剖劣质工程和严重违规违章工程,深挖案源。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梳理,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除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地要注意分析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制订切实措施,防止违纪违法案件的重复发生。中央多次重申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工程发包承包,对顶风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纪检监察机关要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查处案件的情况报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简要情况一并上报。

  建设工程项目热潮监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既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做出新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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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93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1月6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一名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在返回中国时,莫方支付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包括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3.1 莫方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工资。
  3.2 每位专科医生的工资定为20万梅蒂卡尔和150美元。
  3.3 该工资可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并为他们提供福利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5.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他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6.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十六个半月享有四十五天的带工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的任何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免费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8个月,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肖思晋            若泽·玛利亚·伊格雷亚·坎波
    (签字)                (签字)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 163 号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营。
本规定所称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政务、交通、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
第三条 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国家安全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主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三)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
(四)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本市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灾难备份和应急处理等安全基础设施。
第六条 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分为五级:
(一)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由运营单位进行自主保护;
(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保护;
(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保护;
(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强制下进行保护;
(五)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由运营单位在备案监督部门的专控下进行保护。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根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进行建设。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的,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等级确定情况报送备案。其中,涉及电子政务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的运营单位应当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备案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运营单位选用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安全产品或者选择安全测评、电子认证等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技术规范。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网络与信息系统选用安全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依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行业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市组建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体系,为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信息安全应急救援服务组织应当公布救援电话,在接到救援请求时,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有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公安、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和本市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