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33:00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川办发[2005]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确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济困难标准: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国家公布的农村低收入贫困线标准执行。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为经济困难: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穿、住、医、葬的;
  (四)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最低养老金标准领取的退休、退职人员;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失业人员。
  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组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具体格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订。
  五、各市(州)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需求情况确定经济困难标准。
  六、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8月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二年二月五日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 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市政公用、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符合市政府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登记事项。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位置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五)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外侧面必须附置由城管、工商、规划部门统一制作的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统一编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政府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指定的单位采取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竞争取得。单位或个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依本办法出让。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规划等部门批准,由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建造,用于出让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筑物)及其附着于土地(或建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十条 纳入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广告包括:利用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建筑物或空间设置的广告牌、店牌(含广告内容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 子显示牌(屏)、立体模型、横(条)幅、气球、飞艇等广告。

第十一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由拍卖公司策划,并于拍卖日前7日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在招标前7日发布招标公告。

以其他方式出让的,应在出让日前7日公告。

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年。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予以标明。

第十二条 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阵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根据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的进展情况,有步骤地采取组合式或分组式进行使用权出让。

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买,由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参与竞买者进行经营资格预审。

第十三条 参与竞买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意向、广告设计样稿等,在规定的时效内,统一参加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后,受让人凭成交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登记手续。

凡涉及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园林绿化等管理的,还须经市政公用、公安、交通、园林和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批准。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实行联席会议会审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局定期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集中会办审批,并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批准文件后3个月内未予以发布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规划局和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督促其发布,或先发布城市公益广告;超过一年仍未发布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和批准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时间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设置时间需要延长或者变更其他登记、设置事项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向原登记、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续拍等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发布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定着于公共建筑物和道路、交通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或阵 地(专营范围除外)使用权出让金(费)进入苏州市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有关规费、设施维护费、公益广告建设费等相关费用。

利用单位或个人所有权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其出让金(费)由业主和市财政部门按协议分成,具体分成比例由出让活动的组织者和业主协商议定。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出让活动的组织,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综合管理等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应当在工商 行政管理局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设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简易登记手续。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商局、规划局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定期组织各管理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事项、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等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的日常准备工作由城市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有关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简便、效能的原 则,制订审批程序,公布审批限期。

第二十二条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新区依照市政府确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大中城市加快科技强检步伐的决定

   2000年1月10日


(最高人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向科技要战斗力,依靠检察科技进步和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是今后检察工作的重要发展方向,为了加速检察机关的科技进步,推动全国检察机关整体科技水平提高,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中城市检察院即各省级检察院、省(自治区)辖市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市辖区检察院都要大力加快科技强检步伐。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抓住机遇,发挥优势,在科技强检方面先行一步

  (1)当前,我国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改革继续推进,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取得新的发展,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较多地增加了对科教的投入;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我国的科技实力显著增强。

  (2)大中城市的经济实力较强,科研机构和科技人才集中,可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多;检察机关经费保障状况较好,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在科技装备、基础建设、专业人才等方面,具备了加快科技发展的条件和优势。

大中城市检察院要抓住科技进步所提供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优势,在科技强检方面先行一步,建立较高水平的检察科技体系。同时为其也地区创造经验,发挥示范和幅射作用,带动全系统的科技强检工作。

  二、奋斗目标和步骤

  (3)今后三年,大中城市检察院要紧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运用计算机技术为核心,加大现代科学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含量,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初步实现办案现代化和办公自动化:

  --建成集语音、数据、视频多媒体信息传输为一体的综合信息网。高检院完成一级专线网的的数字化改造,开通至各省级院的宽带数据专网信,同时实现多路语音通讯、专用传真线路、计算机数据远程网络、可视电话和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功能;建设二级专线网,省级检察院至省辖市检察院开通适当宽带数字专网通信,同时实现语音通讯、计算机数据远程网络和电话会议系统功能;在有条件的市辖区开通三级专线网;

  --建成实用先进的计算机局域网,实现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事务的计算机管理;

  --实现办案工作的计算机管理。对本案承办案件实行计算机全程动态管理;建立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对本地区的举报、控申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完成各类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包括举报线索库、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库、刑事检察案件库、监所检察数据库、民事行政检察数据库、检验鉴定案件娄据库等;

  --实现内部公文的远程自动流转处理,各项检察业务信息的远程传输和处理,远程案件的及时有效指挥和协调;

  --建立因特网站点,拓宽对外宣传途径,推时检务公开,为人大代表的和人民群众反映意见、控告申诉和举报提供畅通渠道;

  --建设完备的讯问室视听证据收集系统和举报控申接待室安全防范系统;

  --加快装备视听技术器材,广泛开展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运用工作;

  --普遍配备和使用计算机多媒体示证系统;

  --把高新技术逐步运用到文证审查、检验鉴定等工作中。

  (4)实现上述目标,必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2000年,要完成一级专线网的数字化改造,建立检察机关因特网站点和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推广使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建设计算机局域网,建立和完善各类基础数据库,完成讯问室视听证据收集系统和举报控申接待室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2001年,开通省级检察院到大中城市检察院二级专线网,实现办案工作计算机全程动态管理,内部公文、检察信息的自动流转和传输,以及重要案件的远程指挥和协调;

  2002年,全面实现科技强检的各项目标。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通三级专线网,实现举报控申工作网络化管理,有效使用视听资料证据证明犯罪。

  (5)有条件的检察院要加快实施步伐,提前完成上述目标和步骤。同时,鼓励探索在检察工作中用现代科技手段的领域,实施其他适应工作需要、体现检察工作特色的科技项目。

  三、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基础建设

  (6)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是科技强检的基本保证。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检察科技经费,促进科技开发,保证科技设备的购置、更新和正常使用。

  (7)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将本地检察技术发展目标列入地方"十五"计划统筹;所需经费,向当地政府专项申请,并力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高检院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科研项目和重要科技工程的开发和建设,并视各地情况给予一定的科技经费补贴。

  (8)对一些科技开发项目,可以由检察机关开发或检察机关组织开发,也可以由企业自主投资研制开发,对符合检察工作需要,实用、先进的技术成果,由检察机关负责推广。

  (9)加快检察技术工作的基础建设。要按照年度建设目标,及时配备相关技术设备,逐步建设一套科技含量高、实用价值大的技术装备,逐步建设一套科技含量高、实用价值大的按需分配相关技术设备,逐步建设一套科技含量高、实用价值大的技术装备体系;根据技术发展和业务需要,适时组织应用软件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检察技术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目前还没有业务技术用房的大中城市检察院,要争取在2001年之前建成。

  (10)充分利用社会上的技术和智力资源。科技强检,必须面向社会,不能自我封闭,不能搞"小而全"。对于一些共性技术和设备,要通过各种方式与社会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盲目开发。要吸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有效地参与检察技术的论证、评估,参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论证、前期研究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检察机关现有科技资源的作用,促时检察科技资源与社会的共享。

  四、建设高水平的检察技术队伍,提高检察干警科技素质

  (11)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必须建设高水平的检察技术队伍。加强对检察技术人员的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创造条件支持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积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关心爱护技术人员,切实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因难;表彰、奖励在检察科技创新和发展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一步营造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他们在科技强检中的主力军作用。

  (12)积极开展对检察人员应用现代科技设备的适应性培训。通过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科技素质,促进检察科技应用普遍化,充分发挥检察科技资源的应用效益。尽快制定培训计划,并抓紧组织实施。同时,要把运用现代技术手段的能力作为干警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

  (13)促进检察科技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是科技强检工作需要着力解决的根本问题。科技强检要始终坚持面向检察业务,把攻克检察业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重点科技问题作为主要任务。全体检察人员要不断强化科技意识,重视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各个业务环节积极探索和实践,增强对检察科技的有效需求,促进检察科技工作的发展。

  五、加强对科技强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14)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带头学习现代科技知识增强检意识,善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处理检察工作问题,把强化科技素质作为提高检察队伍业务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来抓。高检院和各省级检察院要确定各自主抓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单位,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协作;发挥人才、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工作中的关题和因难;对一些重点相关的科技政策,完善技术规范,指导检察科技工作健康发展。

  (15)加强检察科技管理,建立完善技术规范。要建立一套高效的检察科技管理体制,理顺工作关系,改变多头管理和分散管理的局面。高检院已经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各省级检察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以加强对本地区检察科技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要尽快完成有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主要技术设备的购置,同高检院统一确定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软件开发,要统一规范、统一编码、统一数据格式,主要业务力软件的开发,由高检院统一组织;科技项目的推广,要经过高检院的审查和验收,以避免低水平得重复开发和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6)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有关规定,重视技术设施的安全保密性。有关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安全保密要同步进行。

  各地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分步实施方案。其他有条件的分市院、基层检察院,可根据决定精神,确定规划,加快科技强检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