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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关于进一步发展友谊与合作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41:04  浏览:8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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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关于进一步发展友谊与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格鲁吉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关于进一步发展友谊与合作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格鲁吉亚总统米哈伊尔·萨卡什维利于二00六年四月十日至十五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果的会谈,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认为,此次访问揭开了中格传统友好关系的新篇章,对加强两国政治互信,推动和深化双方各领域互利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双方指出,自一九九二年建交以来,两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政治上平等相待,经济上互利合作,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合作领域拓展,取得积极成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格鲁吉亚重申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格方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格方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不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中方重申支持格鲁吉亚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欢迎格方为保持国内稳定、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中方认为,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问题是格鲁吉亚的内部事务,应在尊重格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中方支持格鲁吉亚政府为此所作的各种努力。

  四、双方积极评价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在北京举行的中格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挖掘潜力,以提高中格经贸合作的规模和水平。

  双方表示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展农业、通讯、交通、机械制造、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

  中方欢迎格方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中国和格鲁吉亚同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愿进一步加强在世贸组织中的合作与配合,维护双方的根本利益。

  五、双方高度重视发展交通领域合作,鼓励两国相关部门在这一领域内开展合作。

  双方将扩大中格民航合作关系,于二00六年下半年谈判签署中格航空运输协定。

  六、双方高度重视发展两国议会间的友好关系,表示愿促进包括议会领导人、各专门委员会和友好小组间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增进了解,不断巩固和扩大中格合作基础。双方相信,相互交流立法工作经验有助于双边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七、双方认为,两国在文教、科技、新闻、体育、卫生等各领域的合作潜力巨大,决心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各项协定,继续开展友好交流与互利合作。双方鼓励两国地方和民间机构进行直接交往。

  八、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今时代的主要潮流,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人类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必须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

  九、双方一致谴责和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愿在《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国际反恐条约的框架下加强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并为两国有关部门开展执法与安全合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协助。

  十、双方指出,人权具有普遍性。世界各国应尊重《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保障和维护人权,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和合作消除分歧。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

  十一、双方强调,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联合国的改革应当是全方位和多领域的,目的是加强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效率,增强应对新挑战与威胁的能力。推进改革应以充分协商为原则,体现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十二、双方声明,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的友好合作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格鲁吉亚总统

胡锦涛
米哈伊尔·萨卡什维利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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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桐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两法”),以及我省与“农业两法”配套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农业两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正确处理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在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这次“农业两法”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在“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的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促使我省农业和农村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会议决定:
    一、加强“农业两法”学习、宣传、教育的力度和深度。“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站在依法治农、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在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各种生动活泼、行之有效的手段和形式,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实施“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依法决策、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的水平;要增强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提高广大农民和农技推广机构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法、懂法,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模范遵守和执行“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各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大张旗鼓地开展“农业两法”和与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使农业基础地位的观念,依靠政策、依靠科技、增加投入发展农业的观念和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支农护农作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事关党和人民政府同农民关系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坚持各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抓出成效来。兴办农村各项公益事业,要从农村的实际出发,从农民的承受能力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和完善一整套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杜绝有法不依、有令不行、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三、依法增加农业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编制和执行预算,使本级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农支出的审计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时,要把农业投入增长是否达到法定要求作为重点,务求农业投入达到法定要求。
    四、加强农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技推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规定明确农业“五站”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从实际情况出发,把应建未建的乡镇农业基层站全部建立起来,省下达的农业“五站”编制数要全部分解落实到乡镇基层站。实行“三定”后的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不得因为乡镇农业“五站”组织收入而减拨其事业费;农业“五站”组织的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农技推广和改善单位职工生活条件,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硬性规定其上缴任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业“五站”进行整顿,对在岗的符合条件的农技人员,有关部门要优先解决转编所需的聘干和农转非指标;经过“三定”和整顿后的农业“五站”的缺编人员,应从农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在编的、在岗的、符合条件的农技人员中补充,不得将非农技人员调入农业“五站”;对农技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农技服务站要为农民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技术服务,依法开展技物结合服务。要重视和加强农业科研部门的建设;科研部门要面向农村,加强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工作;有关大专院校要积极开展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农业两法”的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要在总结这次执法检查和“农业两法”贯彻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完善农业技术改进费征集和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返还的实施办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农业两法”情况的汇报,强化对“农业两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和督促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强化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我省农业上台阶、农民奔小康的进程。



关于印发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政务信息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网络健全、渠道畅通、服务良好的政务信息工作体系,为市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促进工作,现将《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力度,争取今年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2005年度丽水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丽水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市府办信息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国办、省府办、市府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信息质量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市府办《每日要情》、《丽水政务信息》、《网络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3分;《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送阅件》采用调研类信息,每条8分,其他5分;采用信息被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分。同一条信息多位领导批示不重复记分。
  (二)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的信息经市府办转报省政府办公厅的,每条记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刊物《每日要情》、《昨日要讯》、《专报国办信息》、《浙江值班信息》、《互联网信息专刊》采用的,每条另加10分;《值班信息快报》、《专报信息》采用的,每条另加20分;《参阅件》增刊采用,每条另加25分,普刊采用,每条另加30分;被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20分;经省政府办公厅转报被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每条另加20分,被国办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30分。重复采用重复计分。
  (三)直报省政府办公厅被采用的信息,按照省府办记分标准记分。
  (四)重大突发紧急信息未按逐级上报要求,而直报省府办被采用的不予记分。
  三、考核办法
  (一)按照上述记分标准每月进行统计,其结果在《丽水政务信息》专刊“信息采用情况通报”中公布。
  (二)实行基础分制。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基础分确定为每季市级刊物录用得分不少于90分,省级刊物每年录用得分不少于120分,其中省级刊物录用得分包括各县(市、区)直接报送得分和由市府办转报得分;市政府直属部门基础分为市级刊物每年录用得分不少于80分。
  (三)年终根据全年总得分和基础分达标情况综合排定名次,基础分未达标的单位取消评先进资格。年度先进单位的名额:县(市、区)取前6名,市政府直属部门取前8名;先进个人名额由市府办酌情另定。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由市府办发文予以表彰。
  (四)年度信息考核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级上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越级上报一次或迟报两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资格。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1月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解释。
  
  附件:丽水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刊物简介
  
丽水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刊物简介
    
  为增强信息刊物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政务信息服务领导、服务决策功能,进一步做好为市政府领导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起,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作适当调整。改版后的信息刊物由丽水政务信息(分普刊、增刊两种);每日要情;专报信息;送阅件;网络信息专报;领导批示抄告单;丽水市政府大事记;上报信息(国办、省府办)等八种刊物组成。
  一、丽水政务信息
  定位于“沟通情况、指导工作”,设“领导批示”、“工作吹风”、 “政策动向”、“热点追踪”、“工作动态”、“情况反映”、“统计分析”、“外地做法”、“简讯”等九个栏目,视时因情择用。
  (一)领导批示。主要刊登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
  (二)工作吹风。主要刊发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对近期工作指导性意见和要求,考察调研活动情况等;
  (三)政策动向。主要反映最新政策动向,国家各部委办局,省各厅局发布的行业指导性政策及建议;
  (四)热点追踪。主要刊发各地、各部门关于经济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的重要分析、建议;
  (五)工作动态。主要反映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动态,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举措,主要工作阶段性成效,工作中创新性思路及举措;
  (六)情况反映。主要刊登反映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问题的负面性信息,各地、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基层反映,群众呼声,以及其他有必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和给予关注的问题性信息;
  (七)统计分析。主要刊登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情况的统计数据及其分析研究;
  (八)外地做法。主要刊登外地重要工作经验及动态;
  (九)简讯。其他有必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的简要信息。
  围绕市政府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工作部署,可以增刊形式编发系列专刊。
  每周编发1-2期,要求文字浓缩精炼,简明扼要。报送:市政府、市府办领导,发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丽水军分区,市法院、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每日要情
  定位于“掌握情况,指导工作”。主要刊登当日或近日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该刊每个工作日一期。文字从简,强调时效性。
  报送范围同丽水政务信息,通常以电子版下发。
  三、专报信息
  将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要信息按市政府领导的工作业务分工直接向领导专报的不定期内部刊物。主要内容:需要市政府领导紧急处理的重大问题;具有倾向性、苗头性而不宜扩大报送范围的重要问题;市政府领导紧急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灾情;带有敏感性的政治问题或有关社会稳定问题;尚在酝酿操作中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改革的有关工作。该刊不定期出刊,一事一报,文字从简,强调时效性、针对性、内部保密性,随到随报,反应迅速。报送相关市长及对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府办主任、分管主任。
  四、送阅件
  刊登内容:篇幅较长而又需要完整提供市政府领导以利全面了解情况和科学决策的重大信息;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专题工作情况反馈;市政府及市府办领导推荐的有一定篇幅的重要信息;重要社情民意反映;其他有必要报送市政府领导阅知的信息材料。
报送范围同《专报信息》,不定期出刊。
  五、网络信息专报
  刊登内容:主要从互联网上选登一些与丽水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问题、建议类信息,特别是负面及问题性的信息材料。
  报送范围: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市长
  六、领导批示抄告单
  由信息处通过电子网络及时将市政府领导在各种信息刊物上的批示抄告各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单位,同时纸质抄送市政府及市府办各领导。
  七、丽水市政府大事记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大事记编写制度》编发,主要内容:
  (一)全市性重要会议、重大政务活动和重要节庆活动;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各部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来丽视察、调研活动;
  (三)重要外宾、外省副省级以上领导、兄弟地市主要领导来丽考察、调研活动;
  (四)市政府领导参加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及组织的活动,重要的出国(境)访问、考察活动;
  (五)全市各条战线取得的重大成绩和重大发明创造,受省人民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人物和英雄模范人物,重点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情况;
  (六)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机构设置与变动,县(市、区)及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域调整情况;
  (七)市政府领导的任免、奖惩等人事变动情况;
  (八)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社会动态、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重大刑事民事案件等;
  (九)其他需要记载的各种大事、要事。
  市府办各有关处室和市政府领导专职秘书于每月5日前书面提供上月记录,信息处于每月15日前编写完毕。
  八、上报国办、省府办信息
  市政府办公室专报国办和省府办的内部信息刊物。主要上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我市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我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创新和特色的工作与改革举措;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重大灾情;政治经济重要动态等等。每天上报3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