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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18:50  浏览:8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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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厦思政[2006]85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城市社区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0号令)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构建和谐社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目标,加大新型社区和和谐社区创建力度,努力建设居民自治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进一步提高我区社区建设整体水平。

  二、 实施办法

  (一)社区建设的原则

  社区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居民,资源共享、共驻共建,责权统一、管理有序,扩大民主、居民自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区政府建立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其日常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社区建设管理工作。

  (三)健全社区民主自治制度,完善社区自治建设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社区的自治权、居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区建设健康发展。重视发挥社区共青团、妇联、残联、老人协会、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和自治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社区自治水平。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区成员的自治意识,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区有关部门组织公开招考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办事处聘用。加大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力度,通过集中培训、现场观摩、工作交流等渠道和形式,提高社区工作者整体素质,以建设一支高素质、责任心强、受社区居民欢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五)多方位开展社区服务

  1、为辖区群众提供更好的卫生服务。目前我区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医疗和康复“六位一体”的功能,应立足于我区现有的卫生资源,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和优势,实现与大医院、专科医院的优势互补,与街道、居委会紧密配合,不断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2、推进社区教育工作。一是构建“三位一体”教育网络,形成全方位的育人格局。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形成全员、全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全面实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工程,通过父母学校、专家咨询、网上查询、热线电话、资料宣传、亲子活动、送教上门、妈妈育儿沙龙等形式,开展早期教育服务,满足市民对子女接受早期教育的需求。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教育活动,满足社区成员不同层次的学习需求。密切结合全区经济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努力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和整体素质。

  3、开展社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咨询服务等活动。一是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按照“六好四有三落实”标准创建计划生育合格居和合格居协会及一流居协会。二是深化宣传教育。指导社区开展形式多样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宣传环境,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入户工作。三是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四是加强信息化管理,实现市、区、街、居四级人员计生信息化管理。五是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

  4、加大社区普法的力度。一是大力推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法制教育等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素质。二是积极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把“法律进社区”作为社区普法的切入点。三是不断完善社区规范化调委会建设。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隐患,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四是进一步健全社区帮教组织网络。公安部门在社区设立警务室,加强社区治安管控,实行群防群治。

  (六)社区建设保障

  1、社区工作用房以及社区居民公共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对已建成社区未按规定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由区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形式予以解决。社区组织应当合理利用社区工作用房,不得改变其用途。

  2、社区建设经费保障。用于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工作经费及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等社区建设经费均已纳入街道财政预算;且每年都在区民政局部门预算中另行安排一定的社区建设经费,专项用于社区建设发展项目。

  3、市、区有关部门需要委托社区居委会承办的事项,除经同级政府协调同意并统一安排的,应当按委托协议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4、学校教育资源向社区开放。开放的范围有:体育设施、电脑房、图书馆、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及专用教室。开放必须以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社区居民的安全为原则。学校和社区应当就资源开放的内容、方式、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并共同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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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


  日前,文化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发布了《关于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进一步打击走私、盗版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严惩经营走私、盗版等违法音像制品的不法经营者,规范音像市场秩序,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或者放映业务”的规定,文化部决定实施音像市场限期禁入制度。

  一、音像市场限期禁入,是指在音像制品经营中因严重违法违规而受到取缔、吊销许可证处罚的单位、个人,自被处罚之日起,10年内禁止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二、文化部在中国音像电影网(http://av.ccnt.com.cn)中建立“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实行二级管理,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将有关资料按照文化部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上网提交到后台数据库,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查后提交上网。

  三、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当纳入“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因从事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连锁、电子商务经营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吊销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被吊销许可证的个人;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审批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时,应当首先核查该数据库。凡被数据库锁定并在禁入期限内的单位或个人,文化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其成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或在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的申请;不得批准被禁入人员个人从事各类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申请。

  该数据库同时向社会公众开放。

  五、建立“全国音像市场禁入单位和个人数据库”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规范音像市场经营秩序,推进音像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2002年2月1日《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施行以来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交,并把报送和核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附件:1.音像市场禁入单位提交样式  

  2.音像市场禁入个人提交样式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音像市场禁入单位提交样式

  类 别 单 位

  所属区域

  名 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 姓名(非必填)

  许可证号(非必填)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

  被处罚日期

  备注(非必填)

  注:除“非必填”项目外,其余为必填项目。对于必填项目,不提供有关材料,则无法提交。

  附件2:

  音像市场禁入个人提交样式

  类 别 个 人

  所属区域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名称(非必填)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 (非必填)

  被处罚日期

  备注(非必填)

  注:除“非必填”项目外,其余为必填项目。对于必填项目,不提供有关材料,则无法提交。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
第四条 许可证分长期证和临时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时,如需继续制作电视剧,须重新申请。
临时许可证只限所申报的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一支能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曾摄制过三部以上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专职人员。
(二)自备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市(地)级以上宣传部门签署通过的剧本。
(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导、摄、录、演等专业主创人员。
(三)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四)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中央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申请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申请许可证。
(二)申请许可证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报申请表格。
(三)发证单位对申请单位严格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拍摄前申请,摄制期间或电视剧完成后才申请的一律不予补发许可证。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向制作单位发证后,应即向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八条 各级电视台只能播出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不得播出。送审播出的持有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片头须摄制有许可证号,由电视台验证、审片通过后才能播出。持临时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播出送审的同时须将完成片送发证单位备案

第九条 持有长期许可证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的电视剧制作情况书面报告发证单位。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人员、资金、设备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制作电视剧的条件,应及时向发证单位报告,并交回许可证。
持临时许可证单位办理播出手续后,应及时将许可证交回发证单位。持临时许可证单位领取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如仍未开始拍摄,发证单位有权收回许可证。
第十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卖、租借、转让。持证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不具备制作条件或无许可证单位制作电视剧。
合作摄制电视剧,必须以持有许可证的制作单位为主。持证一方必须有主创人员参加制作工作。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电视剧,如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赞助,赞助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编、导、摄、录工作。
第十一条 发证单位有权对持证单位的人员、设备、资金使用、制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连续生产劣质电视剧、已不具备条件或内部管理混乱的制作单位,应收回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制作单位如违反本规定,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分。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三年内(从被吊销之日算起)不得重新申领许可证。
对违犯本规定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的电视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罚款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发政字(1986)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198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