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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16:43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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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教育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关于印发《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6]90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煤炭工业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总装备部司令部,各重点煤炭企事业单位,有关高校人事(继续教育)部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有关会员单位:



为推进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的实施,根据《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现将《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办公厅



中国继续教育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5]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我国煤炭工业技术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从2006年至2010年,每年为110家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培训1万名左右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5000多家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培训3万名左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五年共培训20万名左右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中,重点培训5千名左右紧跟科技发展前沿、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拔尖科技人才。通过专项继续教育活动,使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继续教育的工作体系、服务体系和制度体系,带动各项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技术水平、专业素质和更新知识为主要目的,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推动我国煤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二)为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集团建设服务,重点为国家拟建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和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煤炭大集团提供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服务。



(三)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优先培训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带动整个煤炭行业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按照政府推动、行业引导、单位支持、个人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不断推进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与形式



(一)主要内容



1、公需科目。按照人事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的教育培训。



2、煤炭专业科目。围绕煤炭科技前沿理论和关键性、共性技术,结合重点工程、重要项目和重大课题,在采煤工程、煤矿安全、煤矿机电、煤炭地质与测绘、煤炭洁净利用及矿区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领域,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继续教育,主要专业科目包括:



(1)采煤工程方面:高产高效和高回收率采煤方法与技术、矿区绿色开采技术、有冲击地压倾向煤层的开采理论与技术等。



(2)煤矿安全方面:煤矿安全管理、煤矿灾害预警技术、煤矿瓦斯爆炸和火灾防治技术、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技术、瓦斯监测监控设备与技术等。



(3)煤矿机电方面:大功率综合机械化采掘成套设备、变频调速与控制技术、数字矿山与煤矿信息化技术、新型矿井辅助运输设备、复杂煤层和薄煤层开采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技术等。


(4)煤炭地质与测绘方面:煤炭地质勘查与资源评价、煤炭资源洁净化地质基础、物探与钻探新技术、煤层气地质理论与开采技术、矿山测绘新技术、矿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及预测技术等。



(5)矿区洁净利用方面:高效选煤技术、煤炭物理加工技术、煤的化学转化技术(含煤炭气化、液化技术)、煤基炭素材料制配技术等。



(6)煤炭环境保护方面:采空区地表沉陷控制技术及塌陷区治理及土地复垦技术、矿区环境污染机理及防治技术、矿区循环经济理论与技术等。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围绕上述专业领域,整合煤炭领域优质继续教育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继续教育课程和教材,面向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生产、安全和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3、其他专业科目。煤炭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653工程”的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现代制造及电力、石油石化等专业的继续教育活动,充分利用“653工程”相关领域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主要形式



1、高级研修班。围绕煤炭工业科技发展前沿理论与最新技术,重点对煤炭行业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2、专题脱产培训。分专题、分类别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脱产培训。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组织,鼓励和支持有关煤炭企业积极参加。



3、远程培训。主要依托“全国煤炭行业现代远程教育培训网”(以下简称“煤炭远教网”)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办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课程。网上培训以讲授新理论、传授新技术、介绍新知识、交流新经验为主。



4、短期专题培训。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煤炭企业对知识更新的需求,采取专题研修、现场观摩教学、调研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个性化、特色鲜明的短期专题培训。



5、国际技术合作和专业培训。通过举办境外专业技术考察、培训,召开国际技术合作会议、专题技术研讨会等,重点对煤炭行业拔尖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式



煤炭行业“653工程”由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具体负责。组建煤炭行业“653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领导和协调工作;组建“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对“653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对开展的重要项目和课程体系进行论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653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地方各级人事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煤炭行业“653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度建设



1、实行统计登记制度。按照人事部实施“653工程”的统一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对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登记和管理,有关统计数据和进展情况定期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参加煤炭行业“653工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者,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颁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



2、建立项目论证发布制度。组织专家对“653工程”主要项目、科目指南、培训大纲、教材课件等进行评估论证。重要项目要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并在人事部网站、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站、中国煤炭工业网、中国人事报和继续教育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发布。



3、建立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对煤炭行业“653工程” 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各项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建立必要的质量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人事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将不定期地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653工程”施教机构建设。本着分布合理、突出重点、面向基层、讲究特色的原则,广泛调动社会资源,按照人事部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优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有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开展“653工程”继续教育工作,建设一批高质量、示范性、社会化的煤炭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



2、建设专兼结合的“653工程”师资队伍。在煤炭科研和生产单位及有关高校中选聘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的专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拔尖人才充实师资队伍。



3、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依托“中国煤炭工业网”、“煤炭远教网”和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网,搭建“653工程” 煤炭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统计与查询、在线学习与交流等活动。统一组织建设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课程库、教材库和专家师资库。



(四)经费保障



1、各煤炭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并将“653工程”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加大投入,保证“653工程”的正常进行。



2、有关施教机构开展面向社会、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活动,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可以向学员收取一定的费用。所有收费培训项目须上报办公室审批,并报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备案。要尽量降低培训成本,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给学员增加负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人事部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对能源技术领域“653工程”重点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每年在煤炭行业选择部分选题新、层次高的高级研修班,纳入人事部整体规划,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五)其他



1、煤炭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包括“653工程”在内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累计要求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2、鼓励相关单位把专业技术人才参加“653工程”培训的情况作为职业能力考核的内容,并和人员的岗位聘用与工作使用结合起来。



3、办公室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开展 “653工程”的宣传工作,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6年8月)

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煤炭行业“653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同时开展“653工程”的宣传推动工作。组织编写煤炭行业“653工程”科目指南、教学大纲、教材、课件,下达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9月-2010年上半年)

按“653工程”培训计划,大规模开展知识更新培训。每年选择部分重点专业和重点科目,大规模开展知识更新培训,稳步推进整个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更新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建设一批优秀课程和教学资源,创建一批各具特色的“653工程”培训基地,充分发挥“煤炭远教网”作用,做好阶段性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下半年)

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继续教育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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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依法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依法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决议

(2003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退耕还林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我市退耕还林工程从2000年、2001年试点,2002年正式实施以来,市和工程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宣传贯彻《退耕还林条例》,制定实施配套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补助等政策和其它保障措施,调动了广大退耕还林农户的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果,探索和积累了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经验。但我市的退耕还林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规划和有的计划滞后、布局分散,有的造林质量不高、管护粗放、林粮间作,有的荒山造林面积不实,有的配套经费不落实、挤占挪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有的供应补助粮质量不合格和“回购”补助粮,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依法促进和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确保退耕还林工程效益,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宣传贯彻《退耕还林条例》。退耕还林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市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市和工程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退耕还林的重要性,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退耕还林条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树立生态优先的观念,增强依法组织实施退耕还林的自觉性;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把《退耕还林条例》宣传到广大农户;要重点宣传退耕还林农户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调动他们参与退耕还林的积极性,确保退耕还林工程依法顺利实施。
二、科学编制退耕还林规划和计划。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经验,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及时科学编制我市退耕还林规划。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布局、重点、目标和任务,实事求是地把应当退耕还林的耕地纳入规划。编制退耕还林规划,要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各地应根据全市退耕还林规划,制定完善退耕还林计划,确保退耕还林工程科学有效实施。
三、严格执行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制定的各项政策。市和工程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行政,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政策,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各项保障措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不折不扣地落实资金补助和粮食补助,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严禁供应不合格补助粮和“回购”补助粮;认真落实工作经费和粮食调运补助经费;依法保护退耕还林农户、承包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继承转让权、采伐权,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四、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各地在实施退耕还林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生态林比例。要正确处理好退耕还林与农业结构调整的关系、发展生态林与经济林的关系、农民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确保生态目标、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
五、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护。完善验收制度,严格验收标准,杜绝弄虚作假。坚持谁退耕、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制,加强造林管护。加快实现由重数量向数质并重、由重造向造管并重、由粗放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创新机制,探索退耕还林土地流转,鼓励城乡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工程资金报账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禁止林粮间作和毁林复耕,努力提高退耕还林长效成果。
六、加强退耕还林监督工作。市和工程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把实施退耕还林工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提上议事日程,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执行《退耕还林条例》和政策的报告,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的行为。强化法律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促进退耕还林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

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实施办法



(惠府[2000]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一支廉洁、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庆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员培训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
  第五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训类型
  第六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离岗培训五种类型。
  第七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150课时。
参加初任培训合格的公务员,方能 作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八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正科以下领导职务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原则上应在晋升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00为时课时。如任职前未安排培训的,任职后应参加补训。
属于调任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的,应在其试用期内进行任职培训。
第九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进行的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第十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公务员进行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任职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在职公务员在三年内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0课时。
第十一条 专门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培训对象按专项工作或知识更新的范围确定,其办理程序以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
离岗培训原则上全市每年举办一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一般安排在四月份进行。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实用性、针对性的要求,根据培训类型有所区别和侧重。
  第十四条 初任培训侧重邓小平理论和市场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机关作文写作、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务员行为规范、政府行政动作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侧重领导艺术以及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宏观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六条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职位规范的要求,侧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更新知识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公务员的知识进行补充、提高、拓宽。
  第十八条 离岗培训的内容侧重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职业、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经公务员培训管理机关批准,对组织人事部六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予以认可或免修。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按其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任务和要求,抓好教学管理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下放从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公务员的各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施孝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务员培训的方针、政策;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规划、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公务员培训规章制度;审定公务员培训机构的资格。涉及市直机关正科级职务公务员和乡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计划,于当年1月3日前报市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上级培训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本县(市、区)、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培训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务员培训计划统计工作,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及时了解和沟通培训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举办食毛践土放,须事先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呈报方案,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培训完毕,将培训总结资料和学员名单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公务员按规定修完课程,经考试或考查合格,由相应的培训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与培训机构联合发给由国家人事部统一负责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第三十条 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三十一条 第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在政府财政部门的干部学习培训费用年度预算中死去,或者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被 培训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是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