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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15:22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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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食药监人[2006]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断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提高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局于2004年4月开展了全国高等药学教育现状抽样调研课题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

  为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高药学服务水平,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和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2006-2010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一、制定《大纲》的目的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及国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推进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转变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统一各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的思想认识,明确目的,协调行动,大力推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质量和成效;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引导执业药师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强化药学服务理念;促进我国高等药学、中药学教育不断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逐步适应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发展需要。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药学联合会(FIP)提出的“七星药剂师”的角色要求,执业药师应成为:健康的看护者(Caregiver)、决策的制定者(Decisionmaker)、交流者(Communicator)、领导者(Leader)、管理者(Manager)、终身学习者(Life-longlearner)、教学者(Teacher)。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执业药师伦理道德教育,牢固树立以病患者、消费者为中心的药学服务理念,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掌握开展药学服务应当具备的法律、专业、心理健康学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和人文素质,全面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卫生保健和实施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全面推进小康社会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促进公众身体健康,提高公众生命质量。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一)背景分析
  基于对执业药师队伍现状的分析,在设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大纲体系时,充分考虑了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专业背景的执业药师需求。
  第一类为毕业于非药学(中药学)专业、药学(中药学)中专、大专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没有系统地学习过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课程,继续教育重点在于补学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课程。通过“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使这一部分执业药师学习并达到正规药学(中药学)院校本科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水平。
  第二类为早年毕业于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的执业药师。对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毕业的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过去所学的知识大部分陈旧老化,已不能适应21世纪药学服务的需要,急需更新知识。这部分人员可以选学药学(中药学)继续教育课程大纲体系中部分课程。如:《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临床医学概论》、《药物治疗学》、《中药治疗学》、《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等课程。
  第三类为90年代以来毕业的药学(中药学)本科专业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虽然毕业时间不长,但是由于我国现行高等药学教育课程体系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主要是缺少临床药学、生物医学、人文方面的课程。所以《大纲》中特别增加了一些这方面的课程,如《药物治疗学》、《中药治疗学》、《临床医学概论》、《诊断学基础》、《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心理健康学》、《医药伦理学》、《沟通技巧》等,以提供这部分执业药师选学有关知识。
  第四类为高层次的执业药师。如近年来毕业的药学(中药学)硕士、博士,以及相当于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水平的执业药师。这部分人员是我国执业药师队伍中的学术带头人,其继续教育应以跟踪国际药学(包括天然药物学)前沿,提高和扩大知识面为主。为此,在《大纲》的每门课程中,列出了若干研讨专题。由于是研讨性质,故只列出题目,而对研讨的内容不作统一规定。这些研讨专题反映了该门课程的国内外研究趋势,是药学(中药学)领域中研究的热点或难点,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不断更新知识,追踪学科发展的前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能。
(二)课程体系
  经过全国14所高等药学院校及有关专家调研论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整个课程体系分为两大类,一是药学类,二是中药学类。每一大类里又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拓展课和研讨课四种,课程总数为32门。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3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6门、研讨课5门。中药学类共设20门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4门、专业课6门、拓展课5门、研讨课5门。在药学类和中药学类课程中,内容完全相同的有8门课程,故采用同一个教学大纲,称为共用课程。

  (三)教学时数
  除研讨专题外,每门课程的教学时间,平均为15个小时左右。相当于5个学分。由于每门课程内容不一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可根据课程内容和执业药师实际需求适当调整教学时数。
  课程体系中的研讨课,系指已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9门课程,对于这些课程将不再编写教学大纲具体内容,只列出了研讨专题。
  研讨专题的数目,每门课程控制在5个或5个以内,32门课共有研讨专题148个。研讨课的教学时间,原则上每个专题为3个小时左右,可授予1个学分。

  (四)课程编码
  为方便查阅,对列入《大纲》的课程进行了编码。编码的体例采用字母加数字的形式。字母采用汉语拼音的三个大写字母,G、Y、Z。其中G代表共用课程;Y代表药学类特有课程;Z代表中药学类特有课程。数字采用二组3位数字,第一位是课程性质的代码,分别用1、2、3、4表示。其中1代表专业基础课,2代表专业课,3代表拓展课,4代表研讨课。后两位是课程的流水号。从01、02、03······直到最后一门课。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见表1;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目录见表2;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目录见表3;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见表4;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见表5。
表1: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体系

类别

性质
一、药学类
二、中药学类

门数
课程名称
门数
课程名称

1.专业基础课
3
1.生理学2.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3.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4
1.生理学2.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3.中医学基础4.药理学

2.专业课
6
1.体内药物分析2.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3.药物治疗学4.临床药理学5.临床医学概论6.药源性疾病与防治
6
1.方剂学2.中药治疗学3.中药药理学4.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5.中药商品学6.中药分析

3.拓展课
6
1.药物流行病学2.诊断学基础3.药物信息检索4.医药伦理学5.心理健康学6.沟通技巧
5
1.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2.药物信息检索3.医药伦理学4.心理健康学5.沟通技巧

4.研讨课
5
1.药事管理学2.药理学3.药物分析4.药剂学5.药物化学
5
1.药事管理学2.中药学3.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4.中药鉴定学5.中药化学

合计
20

20





表2:           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目录

编码
类别
课程性质
课程名称
页码

G-1-01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理学
11

G-1-02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12

Y-1-03
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
23

Y-2-04
药学类
专业课
体内药物分析
24

G-2-05
药学类
专业课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Y-2-06
药学类
专业课
药物治疗学
25

Y-2-07
药学类
专业课
临床药理学
26

Y-2-08
药学类
专业课
临床医学概论
27

Y-2-09
药学类
专业课
药源性疾病与防治
30

Y-3-10
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流行病学
31

Y-3-11
药学类
拓展课
诊断学基础
33

G-3-12
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信息检索
16

G-3-13
药学类
拓展课
医药伦理学
17

G-3-14
药学类
拓展课
心理健康学
18

G-3-15
药学类
拓展课
沟通技巧
20

G-4-16
药学类
研讨课
药事管理学
47

Y-4-17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理学
47

Y-4-18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物分析
47

Y-4-19
药学类
研讨课
药剂学
48

Y-4-20
药学类
研讨课
药物化学
48


表3:            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目录

编码
类别
课程性质
课程名称
页码

G-1-01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生理学
11

G-1-02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
12

Z-1-03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中医学基础
35

Z-1-04
中药学类
专业基础课
药理学
36

Z-2-05
中药学类
专业课
方剂学
37

Z-2-06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不良反应及药源性疾病概论
39

Z-2-07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药理学
40

Z-2-08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治疗学
42

Z-2-09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商品学
43

Z-2-10
中药学类
专业课
中药分析
45

G-3-11
中药学类
拓展课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G-3-12
中药学类
拓展课
药物信息检索
16

G-3-13
中药学类
拓展课
医药伦理学
17

G-3-14
中药学类
拓展课
心理健康学
18

G-3-15
中药学类
拓展课
沟通技巧
20

G-4-16
中药学类
研讨课
药事管理学
47

Z-4-17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学
48

Z-4-18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
49

Z-4-19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鉴定学
49

Z-4-20
中药学类
研讨课
中药化学
49




表4: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

编号
课程编码:药学/中药学
课程名称
页码

1
G-1-01
生理学
11

2
G-1-02
医学微生物和免疫学
12

3
G-2-05/G-3-11
生物药剂学与药物动力学
14

4
G-3-12
药物信息检索
16

5
G-3-13
医药伦理学
17

6
G-3-14
心理健康学
18

7
G-3-15
沟通技巧
20

8
G-4-16
药事管理学(研讨课)
47



表5: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程

编码
类别
课程名称
页码

G-4-16
共用课
药事管理学(共用课)
47

Y-4-17
药学类
药理学
47

Y-4-18
药学类
药物分析
47

Y-4-19
药学类
药剂学
48

Y-4-20
药学类
药物化学
48

Z-4-17
中药学类
中药学
48

Z-4-18
中药学类
中药药剂学(含中药炮制)
49

Z-4-19
中药学类
中药鉴定学
49

Z-4-20
中药学类
中药化学
49

(五)教学大纲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1;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2;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内容见附件3;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见附件4。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认真做好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的现状调研,摸清执业药师队伍的专业、学历层次、专业技术职务及培训需求等有关情况,科学地指导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应加强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指导与评估检查,使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一五”期间不再遴选、确认和公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纲》要求和本地区执业药师队伍现状及培训需求,自主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必修内容、选修内容,科学设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并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报送本辖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在教学内容上应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跟踪药学、中药学、生物学、医学学科发展的前沿。在教学方法上,鼓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不断创新继续教育机制和形式,适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需要。倡导采用现代、新颖、实用的教学方法,如以问题为中心、计算机辅助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在教学手段上,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分层次、分类型、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循序渐进,由浅入深,按需施教,不断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应根据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文件中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确定必修、选修内容学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确认与登记盖章。应严格考核程序,检验学习效果,考核形式由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自主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认真做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效果评估,以评促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执业药师应根据自身知识结构和培训需求,对照《大纲》的基本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内容,完成规定学分。应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职业道德伦理观念,不断提高药学服务水平。“十一五”末基本达到正规高等药学(中药学)专业本科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将不定期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
    2.执业药师(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
    3.执业药师(中药学类)课程教学大纲
    4.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研讨课专题

附件1:
         执业药师(药学类、中药学类)共用课程教学大纲

              G-1-01:生理学教学大纲

  一、类别:共用课

  二、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三、课程名称:生理学

  四、教学目的
   生理学是以研究生物机体的活动现象和机体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也是一门重要的基础医学课程。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生理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培养科学思维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为学习其他医学课程、药学课程以及从事执业药师工作打下必要的坚实基础。

  五、课程重点内容(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一)机体的内环境、稳态、兴奋性等基本概念。负反馈和正反馈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单纯扩散、易化扩散、主动转运。极化、去极化、超极化、阈强度和阈电位概念。静息电位和动作电位特点及其产生机制。动作电位的引起和传导。局部兴奋特点及其意义。骨骼肌的兴奋-收缩耦联。
  (三)血细胞比容、红细胞沉降率(ESR)、血液凝固的概念。血小板的生理特性与止血功能;生理性止血的概念及其基本过程、内源性和外源性凝血途径、抗凝与纤维蛋白溶解。
  (四)心肌工作细胞和自律细胞跨膜电位变化特点及其形成机制、心肌细胞兴奋性的周期性变化及其与收缩的关系。肾上腺素与去甲肾上腺素对心血管活动的调节作用。
  (五)肺通气的动力;呼吸运动时肺内压的变化;顺应性与弹性阻力的关系。肺表面活性物质重要的生理学意义。动脉血液二氧化碳分压、氧分压、氢离子浓度对呼吸运动的影响,影响途径及意义。
  (六)食物的热价,食物的氧热价,呼吸商基础代谢、基础代谢率、体温的概念。
  (七)肾小管滤过率、滤过分数、肾小球血浆流量、滤过系数、管-球反馈及滤过压平衡状态的概念。
  (八)感受器的一般生理特性(换能作用、感受器的适宜刺激、适应现象)。
  (九)经典突触传递机制及突触传递特征。
  (十)内分泌及激素的概念,激素作用的一般特性。

  六、研讨专题
  (一)老年生理。
  (二)大脑的奥秘。
  (三)消化生理新进展。


          G-1-02:医学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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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云南省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0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号)

《云南省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昭通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昭通市昭阳区大山包乡行政区域。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具体管理办法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昭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和黑颈鹤越冬栖息规律以及湿地生态功能特点,把黑颈鹤夜宿地和主要觅食的大海子、跳墩河、勒力寨等湿地区域作为保护重点,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三条 在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严格保护、规范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伤害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保护区以保护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资源为主,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特性与湿地鸟类生活习性,利用当地物种,发展湿地草场,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严格保护湿地,为黑颈鹤等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栖息环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湿地保护力度,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对保护区内耕地固定、草场改良、牲畜圈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农户在农村沼气、节柴改灶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方面给予倾斜;将森林、林地纳入国家或者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保护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护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条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黑颈鹤和湿地的保护与宣传,妥善处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大对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昭阳区人民政府在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与黑颈鹤有关的科学研究,加强生态旅游管理,开展黑颈鹤保护和湿地研究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

(四)调查和监测黑颈鹤及亚高山湿地等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并建立档案,开展黑颈鹤等鸟类疾病监测和栖息地环境监测活动;

(五)依法集中行使与黑颈鹤和湿地保护有关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方案由昭阳区人民政府拟定,报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昭阳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对患病或者受伤的黑颈鹤等野生动物进行收养与救治,对死亡黑颈鹤的尸体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黑颈鹤的保护、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补偿。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应当调动当地村民保护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积极性,可以与当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共管协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保护区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居民。

第十三条 大山包乡人民政府和保护区村民应当配合管理机构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村规民约,增强村民保护意识,鼓励村民参与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黑颈鹤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应当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保护区的建设和科学研究,加强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单位和个人开展活动的成果副本,应当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广农业标准化,科学施用化肥、农家肥和农药,防治面源污染。农村集镇应当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

第十八条 在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种植业和畜牧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可以按照批准的生态旅游规划,在确保保护对象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观鸟、休闲等生态旅游活动。生态旅游活动应当严格限定人员活动的场所、路线、时间和最大日流量。

第二十条 保护区内新建的电力、通信等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不能对黑颈鹤产生危害;黑颈鹤夜宿地和主要觅食地内已建成的电力、通信等设施对黑颈鹤产生危害的,管理机构应当与电力、通信等部门协商,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改造。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黑颈鹤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周围农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加大补助力度。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猎捕黑颈鹤及其他野生动物,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

(二)毒鱼、电鱼、炸鱼及未经批准的钓鱼、捕鱼;

(三)投放有毒的食物;

(四)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砍伐、开垦、烧荒、挖草皮、采挖湿地泥炭(海垡);

(六)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

(七)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随意倾倒垃圾;

(八)影响野生动物正常生存及破坏自然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黑颈鹤夜宿地和主要觅食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人擅自进入;

(二)建设危害黑颈鹤安全、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放牧;

(四)游船、游泳和其他水上活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阻碍保护区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保护区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浅析刑事侦查中的催眠技术

朱亚伟


提要:

  催眠侦查是基于心理学理论,利用心理学上的技巧,通过催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或目击证人,引导受测者放松心情,减低其潜在压力,痛苦与恐惧,使其集中潜意识,正确回忆其曾经经历或见闻过而存储于潜意识之下的事实,发展有利于案件侦查的线索,协助发展侦查方向,为勾画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提供相关依据的新型侦查方式。首先,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英国内政部及美国联邦侦查机关制定的关于侦查催眠的原则,提出几点适合于我国的侦查催眠原则,用来作为我国进行催眠侦查时的参考。其次,依据催眠理论的方法和过程将侦查催眠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与被催眠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阶段、侦查催眠的准备阶段、诱导式催眠逐步向深度催眠状态加强阶段、导出案件相关资料阶段和解除催眠作用阶段。再次,对侦查催眠中使用的相关技巧进行简单介绍和分析。最后,对侦查催眠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催眠侦查;催眠原则;催眠过程;催眠技巧;注意问题


引言:
  随着侦查环境进入变动交替时代,侦查人员应致力拓展侦查思维,发展侦查方式,为我国犯罪侦查注入新的侦查观念。催眠侦查作为新的一种侦查方式,有利于发展案件侦查的线索、勾画出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协助发展侦查方向。

  当前,我国社会环境随着民主改革日益提高,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之际,人权保障愈发受到重视,影响所及势必使打击犯罪的侦查工作备受掣肘,作为警察将陷于维护治安和保障人权的两难之间。因此,为避免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发现事实的职责下身陷法网,在侦查环境的变动交替时代,侦查人员应致力拓展侦查思维,发展侦查方式,为我国犯罪侦查注入新的侦查观念。
  在我国,当犯罪发生以后,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的认知,除了部分案件由侦查人员主动发现外,大部分均来自目击证人或被害人的供述。而一般目击证人因认知上的偏见或掺杂个人的臆测或扭曲,时常导致不正确的证词出现,如有利害关系更容易造成说谎;被害人易因惊吓造成精神创伤,导致回忆困难或不愿再回忆不愉快的犯罪案件;再则受时间推移的影响,被害人和目击证人会遗忘曾经经历过的事件细节,更容易受到他人的暗示,意见的影响,从而导致供述的正确性发生变化,使侦查人员无法确实了解犯罪过程,掌握案情,进而使侦查方向发生错误,陷于迷雾之中,无法突破案情。然而,为了预防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在国外,诸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如果遇到侦查陷入困境,无法顺利破获案件时,便使用催眠技术协助发展侦查线索,为侦查犯罪提供相关参考。
  催眠侦查作为新的一种侦查方式,使始于1962年美国催眠学家Bryan和Arons的大力倡导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侦查方式。它以催眠术来破获案件,基于心理学理论,利用心理学上的技巧,通过催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或目击证人,应道受测者放松心情,减低其潜在压力,痛苦与恐惧,使其集中潜意识,正确回忆其曾经经历或见闻过而存储于潜意识之下的事实,发展有利于侦查的线索,勾画出犯罪现场原貌,重现犯罪现场,协助发展侦查方向的新型侦查方式。
  1976年7月美国桥奇拉州发生二十六名学生和司机被蒙面歹徒绑架。被绑架的学生和司机随即被歹徒埋到该州以采石场地下。其中司机和两名年纪较大的学生挖掘出地面顺利逃出。该名司机在正常状况下被询问,但其回忆并不完全,警方无法得到有利信息,随将此案置隔起来。后来美国联邦调查局接管此案,鉴于司机曾看过歹徒货车车牌的两个号码,因此考虑运用催眠。司机经过检查,符合催眠条件。司机于是被催眠到一种普通的催眠状态下,以年龄倒退法把时光倒退到绑架的当日下午而,利用心像屏幕控制回忆状况。在催眠过程中,除了歹徒车牌的一个数字外,司机成功回忆出全部过程及车号,美国警方随即破获了这起举世著名的桥奇拉绑架案。在1986年美国田纳西州法院审判Bradlley County 持枪抢劫和二级谋杀案,1987年美国堪萨斯州法院审判Frank Rock故意杀人案和1988年美国北达科他州联邦法院审判一场肇事案件中,均不同程度的采用催眠证人的回忆当作证据。由此可见,催眠运用于司法方面最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个是运用在侦查或收集证据方面,这仅仅是利用催眠获得证人的回忆资料,协助犯罪侦查;第二个目的是使用催眠证人的回忆当作法庭上的证据,为法院审判提供资料。
  侦查催眠运用催眠年龄倒退的技巧,使被催眠者重新体验过去某一时间曾发生的事件,以增强记忆的方法。因被催眠者在催眠过程中的反应为一系列顺从行为,需要催眠者与被催眠者之间有某种程度的合作关系。因此,依据催眠原理,适合侦查催眠的对象是证人或被害人,而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要实现高质量的侦查催眠,就需要深入了解进行侦查催眠应遵循的原则、侦查催眠的方法与过程、侦查催眠的技巧以及在侦查催眠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进行催眠侦查应遵循的相关原则
  为了保证催眠的公正合法性,侦查人员和催眠者必须遵循特定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英国内政部及美国联邦侦查机关制定的关于侦查催眠原则,提出以下几点,用来作为我国进行催眠侦查时的参考。
1、接受催眠的对象是自愿参加,不受任何干涉或胁迫。
2、接受催眠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目击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催眠师必须是催眠经验丰富的合格精神医师或心理医师。
4、侦查人员只能对催眠者提供案件的最基本资料。
5、侦查人员不能担任侦查案件的催眠师。
6、催眠师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或本案的当事人没有某种利害关系。
7、被催眠者应当在催眠前对催眠者叙述他所知事实,并记录在案。
8、在催眠实施时,应该对催眠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9、在催眠过程中,至少有两名侦查人员参与,保证催眠的合法性。
10、催眠所得结论的价值性与证据性均须有相关的证据得以最终证明。
11、为保证催眠侦查的真实可靠性和公正合法性,催眠侦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应交予相关机关进行鉴定。

二、催眠侦查的方法与过程

  催眠通常是指两个人之间许多内外在过程中的一种互动。这些过程是彼此互不独立的存在,包括选择性的注意力、想象力、顺从、角色属性、扮演及放松、暗示的感受等。而暗示则为催眠的重心,暗示就是催眠者给予被催眠者一个观念,而被催眠者会有一种强迫,自动性质的反应。由于暗示而把注意力集中到某一个观念,其它的观念就自然的受到抑制,而成为精神统一的状态,接着就发生和这种观念一致的身体运动,而只要有这些微微运动的方式,自然会产生一种运动强化的交互作用,如果在加以适当诱导,观念运动更容易激烈,更容易接受暗示,从而使被催眠者进入催眠状态。
  在心理学中,将催眠状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催眠状态为轻度状态。催眠诱导法中,最确实容易的方法就是利用“观念运动”。观念运动就是使暗示表现在身体的运动。简单的观念运动暗示就是手臂的上升,另一观念运动的暗示使姿势的摇动。观念运动一发生,就标志着被催眠者进入轻度催眠状态。第二阶段催眠状态为中度状态。它是观念运动暗示与改变身体知觉的意识即改变观念知暗示相结合,使身体的某些生理反应发生变化,如心脏跳动速率的变化。第三阶段催眠状态为深度状态。这种暗示直接改变人当时的感受,致使人觉得时间不是过的很快就是很慢,甚至于遗忘。有关侦查的催眠便是运用催眠过程中这一年龄退化暗示,即暗示被催眠者重新回到过去曾经历过的那一时光,让他再次体验该事件的感受,从头到尾向侦查人员叙述整个发生的过程。由此依据催眠理论的方法与过程,可将侦查催眠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与被催眠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阶段。这是进行侦查催眠的基础。为了缓和被催眠者的焦虑和消除催眠过程中的神秘性,应在催眠进行前预演催眠时要做的步骤,并提供被催眠者一些有关遗忘的原因和恢复记忆可能性的简单解释。
第二阶段:侦查催眠的准备阶段。这是进行侦查催眠的必要前提。这一阶段要求催眠实施者与侦查人员知晓基本犯罪资料,用以了解案情,同时也需要了解做侦查催眠的整个背景及受催眠者的身体状况,包括是否有脑部损伤,听觉是否损害,是否有精神方面症状等问题,决定是否需要有特别的诊断。其次考虑催眠环境、地点、时间是否适当,尽量避免影响被催眠者的情绪。
第三阶段:诱导式催眠逐步向深度催眠状态加强阶段。这一阶段是催眠者令被催眠者进入轻度催眠状态后,应逐步强化对被催眠者的暗示程度,加强受测者的身体感受性。这一阶段是侦查催眠过程中的重要阶段,直接关系到催眠侦查能否成功。因此需要催眠者把握好深化技巧,典型的深化技巧有:从十倒数到零的倒数法,意念运动法如使被催眠者感受手臂漂浮在空中、身体失重等,以及心像暗示法包括使被催眠者想象高山、沙滩、城市等。
第四阶段:导出案件相关资料阶段。为了帮助被催眠者恢复记忆,应确定犯罪现场和时间的变向。为了配合被催眠者回忆的步调,通常使用自由的诱导指令。在这一阶段应运用警方相关专家对被催眠者的描述加以描绘,便于取得最佳效果。
第五阶段:解除催眠作用阶段。通过催眠者诱导被使催眠者的情绪逐渐平静,放松及恢复正常。帮助被催眠者清醒的方法有数数字法或催眠者自己的诱导方式。待被催眠者完全清醒后,催眠者应回答被催眠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三、催眠侦查中的相关技巧
(一)、放松技巧:在许多诱导程序中,通过结合各种松弛技巧的方式(如重复暗示放松、镇静、平静等)来获得最佳效果。然后再暗示身体不同部位出现有沉重感觉(如四肢无力、模糊、疲倦等)。在侦查催眠过程中,放松与沉重的暗示必须很缓慢的进行。在暗示被催眠者身体的各个部分放松或沉重前,须有技巧性的暂停。这种方法不仅在时间上允许被催眠者对暗示内容的了解与融入外,也能使被催眠者充分发挥想象力看到所暗示的影像。因此,在放松暗示阶段需要有技巧性的停顿,稍做暂停后立刻变换另一暗示。将其切分成多个短节奏的拍子,并进行匀整和谐的变换 ,是催眠的重要秘诀之一。
(二)、沉重手臂暗示技巧:在放松之后,通常使用“沉重手臂”的暗示。这种暗示经常当作催眠深度的指标。在标准的催眠技巧中催眠者通常对被催眠者进行重复的手臂沉重暗示。这个暗示很巧妙地把手臂沉重和进入更深层次的催眠状态结合在一起。
(三)、深化催眠技巧:如果被催眠者必须要有某种较长时间保持催眠状态,应该使用深化催眠技巧。这种技巧与放松技巧大致相同,一般使用从十到零倒数法。
(四)、想象看到影像的技巧:因为看影像的技巧在回忆的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通常最有效的方法是暗示被催眠者想象自己是坐在电影院里或坐在电视机前,而被催眠者曾经体验过的故事正在一幕幕的出现在屏幕上,并暗示被催眠者可以安全的再次体验该事件。如此设计能使被催眠者将他们的思想放射到心像屏幕。在这一过程中,催眠者应该注意,不要过多的对被催眠者进行提示,以免对被催眠者产生干扰。
(五)、适时修正催眠技巧:通常要使被催眠者达到某种状态,可以使用多种不同的诱导方法,然而在催眠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某种突发的环境状况或被催眠者个人性格上的需要。应此,在催眠侦查过程中,要能适时修正催眠诱导方法。当发生类似情况时,催眠者要进行某种干扰,并且巧妙的善用将这种干扰并入被催眠者的暗示,将这种突发情况变为有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