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0:50:32  浏览:9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予以印发,请紧密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0年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以打击非法违法、治理违规违章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加强安全监管

(一)明确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点对象,并实施集中打击。对近年来造成重特大事故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归纳分类,明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重点对象。工矿商贸领域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矿井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违规违章现象。交通运输领域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无照营运、违法载客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和酒后驾驶等违规违章现象。

(二)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厂以及其他各类生产经营网点。防范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一些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积极推进小煤矿整合、重组和关闭,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国小煤矿控制在1万处以下的规划目标。强化对整合技改煤矿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取缔非法运输和经营单位的营运、营业资格。

(三)健全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职责,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四)在执法行动中加强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执法,实施跟踪执法、跟踪监管,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那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以儆效尤;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通过媒体曝光一批非法违法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反面典型。

(五)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选择适当时机和重要时段,在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和专项督查检查。

二、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着力落实预防为主

(六)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快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尽快形成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体系。把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生产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以及企业行为、人的行为等,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内容;把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内容,加强监督检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等结合起来,引导促进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安全行为标准化。

(七)深入推进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煤矿安全整治。紧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贯彻瓦斯治理方针,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加强监测监控,落实先抽后采技术措施,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双百工程”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八)继续下大功夫治理非煤矿山。结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再整合关闭一批安全隐患严重的小型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用好国家尾矿库隐患治理专项资金,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2010年全国危、险、病尾矿库要再减少1000处以上。

(九)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结合制定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推动各地加快治理化工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够、化工装置自动化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等严重隐患。

(十)深入治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对烟花爆竹企业的“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加快提升改造,深化违规使用氯酸钾治理工作。推进烟花爆竹生产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和集约化。

(十一)抓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继续开展作业场所有毒物质及粉尘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十二)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继续排查治理危险路段,治理超载超限等行为。落实客运企业安全责任,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将道路运输动态监管试点扩大到20个省(区、市),监控范围由长途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扩展到全部客运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

(十三)继续推动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铁路、民航、电力、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都要针对存在的严重隐患和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向深入。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建立分级、分类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眼点,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着力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四)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推动安全宣传工作日常化,使“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加广泛深入人心。

(十五)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在相关行业和领域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区县、平安农机、平安渔业、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安全生产科技周、应急预案演练周、安康杯、安全示范岗等主题鲜明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进厂矿、进工地、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

(十六)积极推动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总结有关地区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和城乡安全社区建设试点经验,扩大影响力和覆盖面。发挥示范企业和社区的作用,积极探索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十七)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安全培训体系,强化企业培训的基础作用。强力推进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严格执行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继续实施煤矿万名班组长等安全培训工程;加强基层政府分管负责人、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十八)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全面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等班组安全管理先进经验,会同全国总工会等单位,评选表彰一批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队和谐的全国安全管理先进班组和优秀班组长。

(十九)培养安全专业技术人才。推动采取对口单招、校企联合等方式,进一步扩大矿业、化工等院校主体专业招生规模。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推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储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以完善制度、强化责任为核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着力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二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进《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修订。加快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制订工作。继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推动地方安全生产立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十一)进一步明晰安全监管机构职责。继续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二十二)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继续实行并完善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加强指标实施和工作绩效考核,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和通报奖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责任的落实。普遍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

(二十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对企业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四)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做好事故调度统计工作。加快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二十五)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通过积极争取,把安全生产继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布局,明确奋斗目标、主要指标和政策措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进展。

(二十六)加强安全生产政策研究。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方法等,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政策的研究。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五、以强化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应急管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为手段,切实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十七)继续落实“十一五”安全科技规划。对列入《“十一五”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的60项重点科研攻关、100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8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6类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要继续推进,力求实效。

(二十八)强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结合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和行政许可,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煤矿在推广瓦斯抽采利用、防突、监测监控技术的同时,抓紧推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和人员定位等技术;在非煤矿山强制推行矿井机械通风、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和机械铲装、尾矿库在线监控和干式堆排等安全技术措施和工艺;在化工企业推行联锁自控技术和重大危险源自动监控;在烟花爆竹行业推行机械化生产和新型安全火药原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政策,及时发布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名录。

(二十九)加快安全技术中心、实验基地及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专业中心、非煤矿山安全科研实验基地建设,启动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职业安全健康等科研实验基地项目前期工作。运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煤矿瓦斯灾害综合防治、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非煤矿山典型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做好中介机构的资质评定及动态测评工作,注重把握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水平。及时清理那些不负责任、服务水平与资质不符的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中介行为。

(三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力争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启动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基地项目建设,加快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矿山医疗救护基地项目的立项进程,推进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平顶山基地项目建设。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及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在依托现有大型企业救援队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

(三十二)加快“金安”工程建设。做好一期工程验收和二期工程启动工作;抓紧制定实施安全监管监察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加大对安全执法技术装备的投入,实现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安全监管。

(三十三)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继续推进实施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的落实,加大国债资金对安全技改的支持力度,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

六、以创建为民、务实、清廉的安监机构和开展“争当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切实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全系统各级领导和广大监管监察人员的履职能力

(三十四)开展“争当安全发展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激励广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以先进模范为榜样,勤奋敬业、真抓实干,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地方安全发展排忧解难,提供优质监管服务。

(三十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干部管理机制,坚持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更好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现行体制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监察执法工作,增强许可、审批、执法、事故查处、培训发证、中介监管等工作的权力制约。

(三十七)深入开展创建“五型机关”活动。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实效型、服务型、和谐型、廉洁型“五型机关”活动。要围绕中心任务,将创建活动主题化、载体化、项目化,不断创新丰富活动内容,切实增强活动实效。

七、统筹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三十八)继续扩大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利用中国国际安全生产论坛、矿山救护国际比赛以及各种年会、展览会等平台,扩大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科研机构等的合作交流,积极引进借鉴国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三十九)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及其他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行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等方面的作用。

(四十)加强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做好直属事业单位的资源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益。继续做好信息工作、后勤服务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


厦公〔2005〕70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相关支队、处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现将《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单位内部人员、群众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由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政府监管、单位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是指在单位内部,对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起着关键作用和有着重要影响,须加强重点防范的部位。主要范围:

  (一)秘密部位:单位中保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机要室、档案室(馆)、文件库、资料室、计算机软件库、计算机中心、网络中心;涉及本单位重要的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部位。

  (二)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中的关键部位:铁路、民航、公交、长途客运、港口调度指挥中心、通讯枢纽、飞行活动区;电力输送的调度中心、载波、微波、总机房、变电站、开闭所、数据传输站、发电厂(加压站、中控室、储油、燃油区、蓄电池室);城市源水的泵站、大型水厂、加压站;邮政、通信机(库)房、调度(配)中心和主要传输站(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传输台的主控机房、演播大厅、直播室、传输接口、报社编排室;科研实验室、研发中心;金融单位的数据处理中心;工厂的总装车间、配方岗位,产品检测岗位等。

  (三)危险物品部位: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制药品、有害菌种、毒种的部位;涉及枪支和管制刀具的部位。

  (四)重要供给部位:粮食、食用油供应、储备库和主要转接站;油库、加油站;燃汽的汽源站、加汽站、存储罐站;提供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位。

  (五)重要设备部位:在生产、科研中起决定作用的贵重、稀有、关键的仪器设备。

  (六)财物集中部位:单位内部的财务部门、售票处、收费窗口、收银台;重要原材料库和成品、半成品库、物资仓库;金融营业场所、金库、业务库;文博单位的展厅、展室、藏馆、文物、库房;教学或培训的电教室;在用地下空间、地下车库。

  (七)人员集中部位:医院门诊大厅,单位内部礼堂、体育馆、集体宿舍、食堂等。

  (八)其他应列入重点防范的部位。

  第五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各项安全措施,并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填表登记,列入本单位保卫工作档案,报主管公安机关存档。

  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以物防为基础,技防为主导,人防为根本,三者有机结合,有效防范各类刑事犯罪的侵害。

  (一)人防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负责人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检查、督促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建立全天候的人员值守、巡逻、检查,并作好每天的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

  3、巡逻值守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无刑事犯罪记录,无精神障碍;

  (3)经单位或专业机构培训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熟练掌握巡逻值守勤务要求,熟练操作与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的装备器材。

  4、单位内部的经济保安队伍,应严格培训,持证上岗并加强教育管理。

  5、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的规范要求,落实组织机构、处置力量、装备保障到位。

  (二)物防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使用的房屋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要求。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门窗、柜台、展柜、保险柜必须使用符合经国家或专业部门产品质量认定的合格产品。门框预埋件不少于6点并与墙体结构紧密锚固;财会部位使用的保险柜应当固定,并做到非使用期间锁柜乱码,钥匙专人妥善保管。

  3、银行储蓄、邮政储蓄、保险、证券的营业场所执行《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标准。

  (三)技术防范

  1、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安装防入侵报警、火灾报警、周界报警、门禁控制,有条件的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立监控室,指定专人值班管理。

  2、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安装自动或手动紧急报警装置,遇有案件或突发事件时能保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3、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根据行业的需要安装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4、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其使用单位应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方案应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已制定行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的,可执行行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规和本规定,按照管辖分工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在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并参照本通知印发的协议文本,依据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店的实际情况,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二、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时,既要考虑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事务经办的需要,更要考虑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方便,并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在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并监督定点单位遵守协议的有关条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如果严重违反协议且影响到公共利益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综合考评办法,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就诊
第七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时自付。
第十八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周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 乙方:定点医疗机构
保险经办机构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 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
第四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第五条 参保人员持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以下称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需要查验其基本医疗保险证件有关项目是否与所持处方相符,准确无误后才能予以调剂。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时,乙方调剂完毕后,应开具收据并留存根以备核查。
若需要支付现金(药品需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或其个人帐户已用完需用现金支付时,乙方要开具现金收据。
第十条 乙方按规定(月、双月、季)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费清单交送给甲方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负责:
(一)处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相关的资料项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辨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处方调剂;
(四)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
(五)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
(六)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
第十二条 乙方有出售假药、劣药、以物代药等不依照处方调剂以及药店与医院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等违规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甲方如发现重复核付的药品费,应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条 甲方应于乙方送达药品费申请之日起×日内办理暂付事宜,暂付款按审核后总额的90%按期支付给定点药店,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情况最迟于次年×月×日前结算。
第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参保人员调剂处方药品费,应定期向甲方申报药品费清单申请核付。
第十六条 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应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协议。乙方变更法人代表者,自药品主管机关核定之日起,视同特约主体变更,甲乙双方应改签协议或终止原协议。
第十八条 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日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药品费结算或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续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统筹地区社会 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保险经办机构
(盖章) (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