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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31:45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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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75 号

关于印发《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合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同外地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对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县级及以下,下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外埠驻铁非经营性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铁办事机构)是指全国各地在铁岭市范围内设立的办事处、代办处以及各种工作站等,这些机构必须是非经营性的。
二、铁岭市经济技术协作中心是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申请设立外埠驻铁办事机构所需文件和材料。
1.申请设立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的公函或请示件。
2.申请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当地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外埠企(事)业单位设立驻铁办事机构需提交派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团组织、部队需提交批准机关文件。
4.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复印件。
5.拟开办地点的购、租房证明材料。
四、审批办法。
1.申请单位按照申请设立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的条件将有关证件、材料交给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2.主管部门审查、认证合格后发给《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登记表》一式4份,由申请单位填写盖章,涉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的,应到该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
3.《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主管部门发给《外埠驻铁机构登记证》,即可开业或运行。
五、市经济技术协作中心要加强对外埠驻铁办事机构的审批登记、定期年检及管理工作,并随着机构的不断增多,逐步完善管理办法。


铁岭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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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书刊印刷企业承印范围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一、扩大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承印范围。今后,除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外,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亦可承印全国范围的出版物。


  二、适当调整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承印范围。领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可承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正式出版物,其中确有生产能力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还可承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类书刊。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控制。


  三、对进、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出版物,仍实行“双向”管理。除需委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批准件外,还需承印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准印证。
  承接境外(港、澳、台、国外)出版物的印制业务,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我署备案。印制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内销;需要在国内销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进口管理规定办理。


  四、继续坚持书刊印刷定点管理办法和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根据当地印刷市场的需求情况,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确定审批工作已经结束,今后,除结合各地“年检”进行个别调整外,不再进行审批工作。省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的确定审批工作亦应按此原则掌握。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发放亦要从严控制,一方面要防止竞相攀比,低水平重复投资建设,盲目发展书报刊印刷生产力,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现已形成的书报刊印刷生产力,按照出版物市场“多品种、小批量、短周期、高质量”的要求,引导企业适时进行技术改造及生产结构调整,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搞好印制服务,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道路。今后,各地新批准的书、报、刊印刷企业,均需报我署备案。


  五、加强印刷管理,制止非法印刷活动。各类印刷企业不得印制反动、淫秽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非法出版物及从事其他非法印刷活动。今后,办理书报刊印制业务,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批准原件(不得用复印件),经办人必须将本人的身份证交承印单位查验并予登记,以杜绝伪造、假冒活动。承印单位违反规定承印了非法出版物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设备,从事书报刊排版,印制业务的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者,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没收所有设备,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承印了非法出版物,还应加重处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2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废止《滇池保护条例》的议案。会议经过审议,决定自《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3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滇池保护条例》,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