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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董振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45:29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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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董振宇


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由于第三者责任险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转移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降低被保险人因履行损害赔偿责任受到利益损失,同时能保障侵权行为直接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故其在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05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认识不尽一致,诉讼中有的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有的列为第三人。诉讼地位的不同直接关系到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故保险公司诉讼地位有一定探讨价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要求人们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据此,共同被告应当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法律关系.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依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责任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虽然合同债务的产生以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条件,第三人也不确定,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性质。故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受害人是接受保险公司履行合同债务的第三人,保险公司是合同债务人。而受害人与肇事机动车责任主体的法律关系是侵权关系。显然保险公司与肇事机动车责任主体的法律关系,既非共同的也非同一种类,故列为共同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的,将本诉讼中原被告皆置于被告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讼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又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将会对涉案的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内的全部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认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确定损害赔偿数额。而投保机动车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决定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或免赔率的高低。赔偿数额则关系到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多少。显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保险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故保险公司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和66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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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84年我市《关于进一步放宽集体工业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发实施后,对促进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发展,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和工资奖金
(一)集体工业企业收益分配,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允许职工个人多得。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和条件采取适当的工资形式,实行全额计件工资、纯收入分成工资的企业,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上报主管区、局(公司)审批,并报劳动局、税务局备案。在单位产
成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劳动生产率和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允许职工工资收入按实列支计入成本,不属奖金范围。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企业,提取奖金要同企业利润挂钩,可由各主管区、局(公司)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分别核定奖金比例。凡全年提
取奖金总额在4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可以列入成本开支,超过4个月的,其超过部份应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二)集体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加班,全年累计发放加班工资在1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含1个半月),由企业自行决定,超过的要上报主管区、局(公司)审批。
(三)调到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的原则,由集体企业自行确定。高于统一标准的部份,允许计入成本,不属奖金范围。如果调离集体企业,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集体工业企业的特区补贴,由企业根据经济负担能力,参照国营工业企业的标准发放。列入成本开支的特区补贴,不计征奖金税。
(五)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起征点,比照国营企业的规定办理。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可以比照国营企业的标准执行。
二、劳动人事和干部管理
(一)集体工业企业对成绩显著的职工可给予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掌握在职工总数的3%,个别贡献特别大,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在保证国家利税增长的情况下,经主管区、局(公司)审核并报经委批准,晋升面可以从3%提高到4%,晋级增加的工资可计入成本。
(二)集体工业企业的厂长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主管区、局(公司)批准,厂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享受同级国营工业企业干部的政治待遇;副职及中层干部由厂长提名,征求同级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厂长任免。
有条件的集体企业,要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管理负经济责任。厂长在任职期内,要与职工代表大会签订任期目标合同。对经营有方、经济效益显著的,经厂职代会评议通过,并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规定,上报主管区、局(公司)批
准后,可给予记功、晋级或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调到集体企业工作,参加集体企业的收入分配。执行集体企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但可保留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
三、鼓励集资入股,实行股金分红。
(一)集体工业企业可以采取职工缴纳股金的方式集资,企业可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于税前发放股息;年终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股金分红。股息和股金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集资额的15%,并要贯彻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企业发生亏损,要共同
分担,职工集资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期归还。
(二)集体企业经市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采取发放债券的方式向社会集资。企业发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债券利率列入成本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30%,超过部份不计入成本,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
四、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集体企业之间联合的企业,或以集体企业为主导厂的联合企业,可以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进行经营管理,实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内联企业可以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提取1%的经营推销费和1%的新技术开发基金,在税前列支。联合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以享受新产品减免
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改造。联合企业实现的利润,经联合各方协议,可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然后按协定比例分配利润。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84年厦府〔1984〕81号文件,与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也适用于集体交通企业。



1986年8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2003-12-12  财税[2003]245号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边境小额贸易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难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持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于批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或者于本通知下达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不得申请退税。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以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后,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申请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经税务机关认证。
  (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如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还应提供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三)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须注明“以人民币结算”字样,具体结算方式应标明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以现金结算方式。
  (五)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对不能提供上述规定凭证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税。
  五、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方式货物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出口货物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规定增值税退税率×70%
  应退消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70%
  (二)以现金方式结算的出口货物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规定增值税退税率×40%
  应退消费税额=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单位税额)×40%
  六、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免)的税款,税务机关为企业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凭上述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退运手续。
  七、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年度终了后,须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形成退税清算报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退税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少补。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免)税申请。
  八、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采取伪造、涂改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并予以处罚。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权。企业在停止出口货物退(免)税权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
  企业骗取退(免)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撤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对骗取出口退(免)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须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在云南省试行。具体试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