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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59:15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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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2012〕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深化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畅通互动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推进行政执法权的公开透明运行。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进一步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与96666效能监督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访。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具体程序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或参加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和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地区、各部门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和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视情审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印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定期举办学习会、每年召开一次务虚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人员。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每年累计下基层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60天,并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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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对全省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按照《江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全省体育经营活动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省属单位、群众团体以及中央机关驻赣单位、驻赣部队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以下简称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本地市和外地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地市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公民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地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以下体育经营活动:
(一)本县(市)和外地的县(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含所属单位)在本县(市)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个人在本县(市)举办或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1998年9月23日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于2003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卢守祥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和《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县级气象主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经县、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防雷安全办公室,既是气象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又是当地政府防雷减灾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级安委、公安、消防、建设、规划、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部门实施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乡级人民政府要配合抓好防雷减灾工作,对学校、集镇、居住密集的村寨要加强普及防雷减灾科技知识,提高抵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素质和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警预报工作,新闻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娱乐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相应资质及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证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或其他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动工建设。对不符合防雷规范标准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动工建设。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防雷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工程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或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施工进展分阶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及时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积极配合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有防雷设施的须在项目验收前向气象主管部门申请防雷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由防雷安全办公室颁发验收合格证;不合格需要进一步整改完善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检。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由依法设立的单位承担。检测应出具检测报告书。检测项目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以确保防雷装置性能良好。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作好定期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部门对防雷装置自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进行不少于三之分一的抽检,抽检合格的,由防雷安全办公室颁发合格证。自检资料报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须积极协助气象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确保调查和鉴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应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导致雷灾事故的,应由有关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涉及的专业词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

(二)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建(构)筑物主体以外的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弱电设备的防雷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