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46:05  浏览:8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2月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8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及其制成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沣东新城等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管理委员会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商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中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第二十七条中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质量和计量标准。”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配制、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八、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得注明使用国家列入禁止目录的现场配制浆体材料技术。”

将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理单位应当予以纠正;纠正无效的,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责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水泥生产企业虚报散装水泥发放量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虚报量每吨四元处以罚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有关文字做相应修改,有关条款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登记制度,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建立供应商库,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供应商,均可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三条供应商库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供应商的建立,对供应商库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并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和违法行为的记录。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本市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采购中心和经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使用供应商库,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未登记的供应商,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完成登记手续。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必须使用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如政府采购项目适合自然人参与的,自然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登记入库。

  第二章 供应商信息登记

  第六条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进入供应商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与该法人一并登记入库,法人可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情况等资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八条申请信息登记的供应商,应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提出登记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纪录。

  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供应商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天。公告期满后经核对通过的供应商,即予以入库,并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如公告期内有异义的,可进行核查,查实无误的即可入库。

  登记入库的供应商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参加网上采购的供应商还应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条已入库的供应商,如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变更维护。供应商办理工商注销的,应在供应商库中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本市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在供应商提出登记申请时,如经检察机关查询后,发现提出登记的供应商在登记申请前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不予登记入库。对已经入库的供应商,将实行定期复查,如发现供应商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予以公告,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质疑和投诉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在供应商库中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

  第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区县财政部门应将有关处罚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财政局将其情况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一)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五)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根据上海市公共信息查询平台的建设目标与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对供应商的行政处罚应纳入公共信息查询平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逐步利用其他政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2008年11月11日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8〕50号)予以废止。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组织六省(区)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组织六省(区)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的意见

(1984年2月25日)


  遵照胡耀邦同志关于共青团要为促进经济建设干实事和要因时因地制宜搞些独立活动,培养出好青年、锻炼出好干部的重要指示,为了更好地发挥青年在绿化祖国中的突击作用,团中央对陕西、山西、河南黄河沿岸的自然概况、绿化现状进行了实地考察,经与中央绿化委员会、林业部、水电部共同研究提出:组织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六省(区)的青少年,建设黄河防护林绿化工程。

(一)

  营造黄河防护林对于减少黄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加速祖国绿化的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黄河是我国第二条大河流,它发源于青海省南部的巴颜喀拉山,流经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等省(区),注入渤海。全长五千四百六十四公里。流域总面积为七十五万二千多平方公里。由于黄土高原缺少天然的绿色屏障,黄河流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水土大量流失,平均每年有十六亿吨泥沙注入黄河,致使表土层日趋瘠薄,不少地方已是岩石裸露,寸草不生,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频繁。随着泥沙的淤积,下游河床已高出地面五至十米,并正以每年十厘米的高度增长。国家每年投入加堤的资金达一亿多元,不仅在财力上造成很大的负担,而且形成越加越险,越险越加的恶性循环。治理黄河,已成为党和国家十分关切的重大问题。

  动员广大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并在河的两岸纵深综合治理小流域,扩大植被面积,不仅可以减少水土流失,改善黄河流域的自然面貌和沿河两岸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而且可以使黄河沿岸青少年造林活动集零为整,互相呼应,发挥综合效益,在社会上造成更大的影响,促进“三北”地区以及全国的群众性造林活动的开展。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摇篮。建设黄河沿岸青少年绿化工程,还将使青少年受到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学习和发扬老一辈艰苦创业的光荣传统,在创造性的劳动中培养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为四化出力、为人类造福的优良品质。

(二)

  我们总的设想是:从一九八四年开始,组织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六省(区)沿黄河二十九个地(盟、市)九十五个县(市、旗、郊区)的团员青少年在黄河沿岸长三千多公里、宽十公里(沿河道各向两岸延伸五公里)的范围内建设防护林工程。这项工程西起宁夏的中卫县、东至山东省滨州市。区域内总面积约三万平方公里,其中宜林面积一千万亩左右。整个工程计划七年完成,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做好思想发动、调查规划、采种育苗和开展造林试点等各项准备工作,一九八六年全面铺开,一九九○年竣工。整个工程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实行片、网、带相结合,草、灌、乔相结合,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以沿岸防护林为主体,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向两侧纵深治理小流域,形成“一线串珠”的工程布局。

  防护林建设将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采取育苗、栽种、管护一条龙责任制,实行集体突击造林和个人分散植树相结合,义务植树和经济承包相结合的施工方法,并力求边建设、边巩固、边完善。

(三)

  根据山西省开展青年绿化工程活动的经验,我们认为,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由共青团组织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是切实可行的,并且可以收到投资少、见效快、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九八二年以来,山西团省委在省委的领导和林业、水利部门的配合下,在省财政部门的资助下,组织晋西十九个县十三万团员青年沿黄河开始营造长九百公里、宽五公里的防护林。他们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开展了以青年为主体,以承包为中心的群众性造林活动。在防护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由团支部和青年家庭承包下来,作为开发性生产项目来经营;村庄、道路、农田的绿化也由团支部或个人实行分类承包植树,限期绿化,谁造谁有,包栽包活。国有林地,辟为各单位和团员青年的义务植树基地。思想发动和经济政策,极大地调动了青少年的造林积极性。他们经过为期一年的规划、育苗和造林试点,去年整个林带工程全面铺开。目前,防护林的第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共造林二十六万亩,建农田林网二十多万亩,育苗三万亩。经省、地、县有关部门检查,造林成活率在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而每亩造林投资只相当于往年的五分之一。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绿化速度大大加快。山西的经验具有普遍意义,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四)

  营造青年防护林,工程大,任务重,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此,我们提议:

  (一)由六省(区)召开黄河防护林协调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评比,交流经验。从一九八四年开始,由六省(区)轮流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第一次协调会议由山西省主持。工程竣工时,由中央有关部门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二)各省(区)将黄河防护林建设工程纳入今明两年和“七五”计划以及黄河水土保持规划。在具体工作上,由共青团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施工,林业、水利水保等部门要抽调专人协助团组织搞好调查规划和进行技术指导。

  (三)黄河防护林建设工程浩大,要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林业、水土保持政策,调动广大群众种草种树的积极性。所需资金,以自力更生为主,辅以一定的资金扶持。我们建议六省(区)将这项工程所需资金列入省(区)财政预算,根据财政安排情况,每年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同时,将省(区)水土保持补助费、造林补助费适当集中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以适应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的需要。

  共青团中央要求,六省(区)团组织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并将此作为总结评价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六省(区)的广大青少年,要踊跃投身于这一意义深远的活动中来,为建设家乡,绿化祖国作出积极的贡献。中央绿化委员会、林业部、水电部希望,各级林业、水利水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共青团建设黄河青年防护林工程,充分发挥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