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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33:36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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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




农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积极开展合作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财发〔2009〕34号)要求,及时规范地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合作选项工作,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项目选择的具体要求

  (一)企业应具备条件。

  合作扶持对象为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优先扶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所扶持的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借款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应具备条件。

  项目类型为农产品加工项目、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流通设施项目,以农产品加工项目为重点。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所扶持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其中: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流通设施项目须提供与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加工相关的服务。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发布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所扶持项目还要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项目资本金来源及比例达到农发行的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的贷款及贴息政策

  所扶持各类项目,根据项目建设期和企业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和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含)以内,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少数投资回收期长,但带动农民增收效果好的项目,贷款期限可在10(含)年以内,贴息期限可在5年(含)以内。

  财政贴息原则上限定在固定资产贷款范围内,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的额度为500万元-6000万元。对部分项目确需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给予贴息一年,单个项目年贴息贷款额度(固定资产贷款与配套流动资金之和)不变,但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占比不得超过30%。

  贷款利率和贴息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三、操作程序

  (一)项目受理和推荐程序。

  1.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农发行县级支行和县(市)农发机构申报项目,填写并提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推荐、初审表》(附件1)以及农发行和农发机构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于农发行没有设立机构的县(市),可由当地农发机构一并受理。

  2.农发行县级支行会同县(市)农发机构在受理企业申报项目后,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农发行二级分行和地(市)农发机构推荐。

  3.农发行二级分行会同地(市)农发机构对收到的县(市)推荐材料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向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推荐。

  (二)项目初审和贷款审批程序。

  1.农发行省级分行会同省级农发机构对地(市)推荐项目原则上按季度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企业和项目是否符合条件,项目总投资、贷款年限及额度、贴息年限及额度等是否合理,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项目分别纳入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贴息贷款项目库。

  2.对纳入贴息贷款项目库的项目,由农发行组织独立审贷。农发行省级分行要按权限尽快组织评审。对于超过农发行省级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仍按农发行信贷制度规定上报总行审批。审批通过的项目,农发行省级分行应及时通知省级农发机构并提供信贷事项审批通知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贷款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贷款年限、额度等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省级农发机构对贴息年限、额度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每半年将已批复贷款项目分别报农发行总行和国家农发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批复文件复印件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推荐、初审表》(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

  (三)贷款发放和贴息拨付程序。

  对已经通过上述贷款审批程序的项目,农发行优先保证贷款规模,国家农发办优先保证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项目贷款根据农发行批复意见和客户用款需求,由开户行及时发放;贷款贴息采取“一次审批、按年贴息”的方式,项目审批通过后,贴息期限内每年只审核利息清单等相关材料,不再对贴息项目重新审批。当年实际发生的利息先由企业支付,利息清单、借款合同复印件经地方农发机构逐级汇总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家农发办审定。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后,贴息资金按规定逐级拨付到贷款企业在农发行开立的账户上。

  四、农发行和农发机构的职责

  (一)贷前审查。

  农发行主要负责审查企业贷款条件和项目经济效益,审查贷款年限、额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还款能力及担保措施等;农发机构主要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重点是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审查贴息年限、额度是否合理。

  (二)贷后管理。

  农发行负责对贷款期内贷款使用、回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农发机构负责对贴息期内项目建设及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双方要及时沟通,并按双方各自规定的程序处置。

  (三)综合协调。

  农发行总行客户三部牵头负责贷款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与国家农发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国家农发办主要负责贴息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农发行总行客户三部对应的各农发行省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与各省级农发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配合省级农发机构对地(市)推荐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定期向总行上报有关贴息贷款情况。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省贴息政策落实和检查工作;负责对地(市)推荐项目组织协调省级初审;负责定期向国家农发办报告相关工作。

  农发行县级支行、二级分行和县(市)、地(市)农发机构负责对初选合格的项目逐级推荐工作;对已经批准立项并发放贷款的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农发行和农发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立即开展选项工作,争取尽快推荐、审批一批项目。

  (二)农发行省级分行和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报农发行总行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三)双方合作项目之外由农发行单独审批的流动资金贷款,如符合现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政策,仍可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贴息。

  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申报、推荐、初审表

  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情况汇总表

  附件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贴息贷款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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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政发〔2004〕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宿迁市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抗灾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飑线和冰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雪灾、霜冻、低温、病虫害、地震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灾害发生以后的人员、物资抢救,安排灾民生活,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所有措施及活动。

第四条 救灾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领导原则。救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救灾工作。

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级政府预案。

分工负责原则。预案中涉及的有关工作,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统一做好救灾的各项工作。

协调一致原则。各职能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重点突出原则。预案突出救灾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强调救灾保障手段和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 救灾救济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各种突击队的作用,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害预警和预案启动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气象、地震、水务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第七条 凡遇有大灾、特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县、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县、区政府启动预案。

第八条 市级应急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运行;洪涝、干旱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运行;其他灾种视灾情临时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实施运行。各县、区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第三章 灾害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九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主要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和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灾情包括以下内容:灾害发生时间、灾害发生时段、台风或地震编号、受淹县(区)政府驻地、毁坏耕区面积、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因灾死亡的大牲畜、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 、需恢复住房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乡镇民政助理员应到重灾村组巡回检查灾情、统计汇总。县级民政部门要在3小时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并迅速组成查灾小组,深入到受灾乡村核实灾情。以后每日一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发展动态。灾害结束后,报告此次灾害过程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灾情上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不报。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十一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2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2万公顷;

2.倒塌房屋1000―3000间;

3.因灾死亡5―10人;

4.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1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1000间;

3.因灾死亡3―5人;

4.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3―5亿元。

(四)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 中灾发生后的应急。

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实施,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市政府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有:

(一)成立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的救灾工作;

(二)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三)市民政、财政、农业、水务、国土、建设、气象、地震、交通、供电、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 大灾发生后的应急。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救灾工作,及时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同时视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通报当地驻军部队领导机关;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撤离、转移群众,抢救病员,安抚遇难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救济灾民和安排无家可归人员,稳定社会秩序;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市政府应急反应:

1.成立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灾区的救灾工作;

2.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反应的规模和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驻宿部队支援;

4.市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6.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十五条 特大灾发生后的应急。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市领导对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内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市政府应急反应:

1.成立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的救灾工作;

2.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反应规模和应急反应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协调驻宿部队支援;

4.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6.市有关部门、驻宿各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7.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五章 应急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应急反应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组组成。指挥决策机构有3个: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视灾情临时成立的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为指挥部办公室。

视灾情临时成立的市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宿迁军分区、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外事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电信公司、市邮政局、市供销社等组成。

第十七条 市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

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及驻宿各部队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与灾区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对救灾工作的指示,协调、监督各部门和灾区政府的应急工作;

(三)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处理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各部门职责和各工作组组成。

(一)各部门职责:

市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贸委:协调安排铁路、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并监督各县、区自然灾害救灾预案的制定;根据市水务局、气象局、水产局、海事局提供的灾害报告和灾区民政部门的灾情汇总情况,作出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受灾地区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安排、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疾病的医治等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局:紧急提供应急资金,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市道、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转移人员的运送。

市水务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负责对水情、旱情趋势预测;对主要河流、水库等实施调度;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和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负责帮助和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协助搞好灾情核实。

市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公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市环保局:协助搞好灾区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次生灾害发生的地区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市粮食局:做好救灾粮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确保灾区救灾粮随时调运。

市外事办:负责外国人的安置协调工作,做好涉外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协助做好灾害情况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工作以及次生灾害监测工作。

市地震局: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帮助和指导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汇总、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灾区受损的电力基础设施抢险和修复。

市电信公司:负责受灾通讯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尽快恢复功能。

市邮政局:负责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险和修复。

市供销社: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确保物资的随时调运。

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本会的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发放工作。

宿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宿各部队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二)各工作组组成:

1. 抢险组

组长单位:宿迁军分区

成员单位:驻宿各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

2. 查灾核灾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务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气象局、地震局等。

3. 灾民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宿迁军分区、市交通局、外事办等。

4. 应急资金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各金融机构等。

5. 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各疫病控制、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6. 物资供应组

组长单位:市计委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粮食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供销社等。

7. 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宿迁军分区、市公安局等。

8. 通讯组

组长单位:市电信公司

成员单位:市邮政局、宿迁移动通信公司等。

9. 基础设施恢复组

组长单位:市建设局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交通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等。

10. 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宿迁军分区、驻宿各部队。

11. 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广电局、外事办、市各新闻机构。

12. 灾情、次生灾害预防与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卫生局、水务局、供电公司、民政局等。

13. 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地震局、气象局、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电信公司、邮政局等。

14. 接收援助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卫生局、外事办、市红十字会等。

第六章 应急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九条 救灾经费和物资应坚持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倒损房屋修复重建补助费、水利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公路修复补助费、医疗防病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衣被、药品、种子、化肥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物资储备中心要根据预防和监测部门的意见做好食品、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准备,保证随时可以向灾区调运物资。

第二十三条 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乱纪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对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必须在每年安排财政预算时,根据上年灾情及救灾资金需求,确保救灾资金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市各新闻媒体根据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抗灾救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到外地料理丧事的,由于没有路程
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1980年2月20日